瀋陽新低保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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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瀋陽出臺新低保實施細則並將於10月1日實施,下面是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瀋陽新低保實施細則

9月27日,記者從市民政局獲悉,新出臺的《瀋陽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該《實施細則》,瀋陽市進一步擴大了享受保障金上浮待遇的特殊人員範圍,並從提升公共服務效能和人性化水平的角度出發,簡化了保障金申請材料,增加了實施低保漸退制度等監督管理制度

市民政局社會救助和救災處有關負責人介紹,截至20xx年8月底,瀋陽城鄉低保家庭7.5萬戶,共11.9萬人。其中,城市4.5萬戶,6.6萬人;農村3萬戶,5.3萬人。針對當前低保救助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本着不斷推進低保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管理和長效機制原則,新出臺的《實施細則》在20xx年印發的《瀋陽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基礎上,共增設或調整20項規定,內容涉及特殊家庭收入計算方法、贍(撫)養費計算方法、勞動能力鑑定等級劃分、家庭收入計算方法等方面。

申請低保需具備三個條件

在保障對象及其權利義務方面,新《實施細則》增設了“申請低保一般具備三個基本條件”的規定,具體爲:

一、具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在實際居住半年以上的相對固定居住地申請;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低保標準;

三、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市規定條件。

擴展特殊人羣保障金上浮範圍

該負責人介紹,新《實施細則》在一定程度上擴展了特殊人羣保障金上浮範圍,並對原《實施細則》規定不明確的地方做出了精細化調整。例如,新《實施細則》將原有的“喪偶單親家庭中16週歲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標準30%”,調整爲“喪偶單親家庭中18週歲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標準30%”;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上浮低保標準20%”,調整爲“18週歲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標準20%”;將“優撫對象,低保金上浮20%”,調整爲“在鄉老複員軍人、複員軍人,烈屬、因公、因病犧牲軍人家屬,在鄉傷殘軍人等優撫對象,低保金上浮20%”,並增加了“一家庭中有兩人及以上殘疾人,上浮低保標準30%”的規定。

同時,新《實施細則》將“家庭存款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取消低保”的規定,調整爲“申請家庭人均貨幣財產高於城市低保標準年總金額的(單人家庭貨幣財產按照2人標準計算)。”目前,瀋陽城市低保標準爲各區(遼中區除外)每人每月610元,年低保總額爲610×12=7320元。根據該規定,一口之家存款不超過14640元可辦理或享受低保。

增加低保漸退制度規定

爲了簡化申領流程,新《實施細則》規定,在瀋陽市居民信息平臺能夠查詢到保障金申請人戶籍證明、殘疾證明、婚姻證明、本地學籍證明、失業證明、“三無”人員證明、申請就業證明、參保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的,該申請人可不再提供上述證明材料。

新《實施細則》還增加了低保漸退制度規定。該制度規定,對就業(含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以申請工商營業執照爲準)獲得穩定收入且不再符合低保和低保邊緣條件的低保對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低保標準和低保邊緣標準1.5倍以下的,繼續保留原待遇12個月不變;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低保標準和低保邊緣標準1.5倍以上的,繼續保留原待遇6個月不變。對於上述兩種情況的殘疾人低保家庭,視情況可再延長12個月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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