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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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加強城市戶外廣告管理,規範戶外廣告設置,維護市容整潔美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住建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gb50449-XX)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衡陽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衡陽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戶外廣告的設施設置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二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管理和監管。市財政、物價、住建城鄉建設、工商、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協同做好戶外廣告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定點方案、技術規範報市大規委批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應當隨城市發展和建設情況進行修訂並及時予以公佈。

第四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堅持總量控制,佈局合理,做到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五條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第六條 下列區域和設施上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交通信號標誌、交通指路牌、人行天橋護欄(特別批准外);

(二)遮擋綠化景觀或毀損綠化的;

(三)佔用和影響殘疾人通行範圍的;

(四)影響地下管線、高壓電力架空線等安全控制範圍內的;

(五)各機關辦公大樓及其圍牆;

(六)按照規定批准的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代建築及建築控制地帶;

(七)妨礙相鄰居住建築的日照;

(八)利用臨街建築物的窗戶、陽臺、牆面懸掛、張貼各類廣告(招牌);

(九)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和設施。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

(一)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統一設置,實行有償使用,其使用權採取招標或拍賣的方式取得。拍賣會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辦,市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財政、物價、監察、法制等部門參與。拍賣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

(二)在本市設置戶外廣告須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廣告經營單位承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設置。

(三)臨時戶外廣告不得佔用市政人行道,不得侵佔公共設施,不得影響市容秩序和周邊交通。

(四)根據需要在適當場所設置一定數量的公共信息欄,用於張貼公共信息,每個居民小區設1-2個,由各城區政府組織統一設計、統一製作、統一管理。

(五)地名標誌的設置由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設計方案及設置地點,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審查後,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報市大規委批准後方可設置。

第八條 設置要求

(一)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不得損害建築物,街景和城市輪廓線的重要特徵,不得破壞被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其設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圖案必須與建築及其所依附的載體相協調。

(二)戶外廣告設施的燈光照明要有合理的光照強度,儘量減少光污染,且宜優先選用節能環保的新光源、新燈具,合適的光源光色和顯色性、使光色與照度具有適當的比例、構築、渲染出各種舒坦的色感環境氛圍。

(三)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製作、安裝應符合行業技術規範和質量標準要求,外形、尺寸、顏色、材質要符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統一標準,確保設施穩固、安全、美觀。

(四)地名標誌的材質、規格、形式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廣告設置應與設施的規格協調,不影響整體效果及使用功能。

(五)店堂牌匾按城市街景規劃要求設置,由各城區組織實施,實行一店一牌,倡導一街一景。

第九條 經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後須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條 根據城市建設或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決定拆除使用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前書面通知戶外廣告設置人和使用人限期拆除,因此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受益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一條 經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超過時限且未提前申請延期獲批者須無條件拆除。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置者應負責在使用、展示期內的經常性維護,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爲破損殘舊且存在安全隱患的廣告,應及時維修翻新;過期閒置的廣告須立即拆除。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置時限規定

(一)大型落地式立柱廣告設置時限,依據政府拍賣時確認時限標準執行;

(二)中、小型落地、屋頂固定廣告設置時限爲1年。

第十四條 在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中,毆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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