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管理細則(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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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管理細則 篇1

爲了加強我院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衛生事業的發展,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國有資產管理細則(精選3篇)

一、我院國有資產實行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具體分工:財務科負責流動資產的管理,建立固定資產的總分類明細賬;總務科管理各類辦公傢俱,病牀及後勤物資;設備科負責醫療器械;信息科管理電腦,打印機等;基建辦負責新建工程立項報批、竣工驗收、辦理資產登記手續;辦公室負責房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的管理;藥劑科負責藥品管理;材料科管理衛生材料。

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對應收和預付款項要加強管理,定期分析、及時清理;藥品採用“計劃採購、定額管理、加強週轉、保證供應、金額管理、數量統計、實報實銷”的管理辦法;其它存貨要按照“計劃採購,定額定量供應”;大型醫療設備,要確定專人保管,制定操作規程,維修保管制度,實行專管專用,以提高使用效益,並定期報告設備狀況及使用情況。

三、各科室需要購置國有資產必須提前向主管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經院長審批,由相關科室負責購置。要健全採購管理制度,做好資產驗收工作,加強資產入庫管理,根據審覈無誤的驗收入庫手續、批准計劃、合同協議、發票等相關證明,及時進行賬務處理,每月與歸口管理部門覈對賬目,保證賬賬相符。

四、各科室對佔有、控制和使用的國有資產安全、完整負責,資產管理部門要定期覈對實物,要求賬實相符,防止物資擠壓、損壞、變質、被盜等情況的發生,積極指導協助有關人員管好、用好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質、增值。

五、科室之間不準自行對國有資產轉移、私自動用和任意拆卸。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國有資產應向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資產管理部門統一進行院內調劑使用,以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整體效益。

六、科室分科或負責人變動時,由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科室對國有資產進行分割和監交,並由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科對國有資產做分戶賬調整。

七、國有資產處置即國有資產無償調撥、有償轉讓、對外捐贈、置換、報廢、報損等事宜。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請,院領導審批,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由資產管理部門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報財政局批准,並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八、資產管理部門至少每年對國有資產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覈對工作,發現餘缺及時作出記錄、查明原因,提出相應處理意見,按報批手續報院領導批准後進行賬面調整,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九、歸口管理部門和科室在計劃、購置、保管、使用、維修、報廢、報損、出租、轉讓、出售等環節都必須認真、嚴格履行各自的義務和職責。醫院定期對管理和使用國有資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科室和個人進行表彰,同時對違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的行爲和現象,要嚴格追究責任,視情況輕重給予處罰,將國有資產管理作爲其科室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之一。

國有資產管理細則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財教〔20xx〕13號)及《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教財〔20xx〕6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爲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高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爲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爲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條學校所有資產均應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規範管理。國有資產中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等有其他管理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房屋、傢俱、專用和通用設備等固定資產是學校國有資產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學校另行制定房屋資產管理辦法和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和細則,加強對上述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滿足學校教學科研工作需要,服務學校事業發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應當堅持安全完整與注重績效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學校國有資產實行學校所有,資產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各級單位分級負責、有償使用、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爲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的統一協調管理,學校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主任由校長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領導兼任,委員由資產與後勤管理處、學校辦公室、財務處、產業管理處、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科研處、校園建設管理處、審計處、紀委(監察處)、保衛處、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後勤集團等部門負責人擔任,日常辦事機構爲資產與後勤管理處,資產與後勤管理處與其它成員單位共同組成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執行機構。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各執行機構在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細則並組織實施,維護學校國有資產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負責學校國有資產的配置、管理、使用、處置等相關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的賬務管理、資產評估、資產清查、學校產權變動登記和變更、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協調處理學校對外產權界定和糾紛調處工作;負責國有資產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三)合理配置、利用學校的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爲學校事業發展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

(四)高度重視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建設,着力培養專門管理人才,建立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較高的資產管理專業隊伍,不斷提高國有資產管理水平。

(五)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指導,向財政部、教育部和有關部門定期報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情況。

第七條資產與後勤管理處、學校辦公室、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財務處、產業管理處、科研處、理工學科建設處、保衛處、圖書館等爲學校資產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其職責範圍內的各類資產。

資產與後勤管理處:負責全校國有資產管理的統籌工作及房屋、土地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制定學校土地和房屋的分配、日常管理、產權登記等規章制度和工作細則,並對學校房屋資產分配、使用實施有效管理;統籌協調學校國有資產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國有資產數據的統計、報告;會同其它部門做好國有資產清查、評估和產權調處工作;負責學校土地、房屋類資產的權證管理工作;代表學校處理土地和房屋產權登記和變更事宜,會同其它部門做好相關資產的報增、報減工作;負責學校各類管網的管理協調工作,授權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管理弱電系統,授權後勤集團對基礎設施管網實施管理等。

學校辦公室、科研處、理工學科建設處:負責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制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實施細則(校名、校譽、專利權、著作權、版權、科研成果等);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保護和監督,對學校無形資產的轉讓、收益權等實施有效監管,制止各類對學校無形資產的侵權行爲等。

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學校傢俱、設備類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制定實驗室管理具體細則並實施具體管理;負責提報教學、實驗儀器設備購置計劃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學校傢俱、設備等固定資產的預算編制、使用和分配、帳卡管理、登記清查、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以及及資產處置相關工作等。

財務處:負責貨幣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負責資金計劃、分配、覈算工作;建立健全現金、各種存款及有價證券的內部管理制度;及時清理結算應付、暫付(預付)款項和短期投資,避免呆賬、壞賬;協同其它部門完成學校國有資產年度財務報告等。

產業管理處:負責學校經營類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代表學校管理受託的投資型經營性資產和非投資型實物經營性資產;制定學校經營性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在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領導下負責校屬企業設立、重組、合併、撤銷、解散、破產等工作;做好相關企業無形資產(商譽、商標權、專利權、版權等)管理工作等。

保衛處:負責學校國有資產安全保衛工作。

圖書館:負責學校圖書類資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有:建立健全各類圖書資料(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提報各類圖書資料購置計劃、採購及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八條校內各單位對本部門所佔有使用的學校國有資產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其主要職責爲:貫徹執行學校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確保佔有、使用資產的安全、完整、不流失;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避免資產閒置;辦理本單位資產的增減變動手續,建立健全資產賬、卡,並組織定期清查,做到賬、卡、物相符;必須安排一名單位領導分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並配備專職(兼職)管理人員,責任到人。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九條學校國有資產配置要嚴格按照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以滿足學校事業發展的需要和各單位教學、科研、行政辦公及學生活動的基本需求爲原則,由學校資產管理部門進行國有資產配置工作。

國有資產配置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從嚴控制,厲行節約,不得超標。

第十條學校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學校教學、科研和行政辦公需要;難以與其他部門共享、共用相關資產;難以通過市場購買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

在滿足以上條件時,各單位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後根據實際需要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由學校資產管理機構依權限進行審批。資產配置需求超出學校自主權限的,按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一條學校國有資產購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管理的相關規定實施政府採購。

第十二條學校通過接受捐贈等方式取得的各類資產屬於學校國有資產,應按規定及時辦理入賬手續,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加強管理。學校自建資產的賬務處理和資產移交按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學校要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切實發揮資產的使用效益,提高資產利用效率。對長期閒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資產,學校有權在校內進行調劑。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四條學校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方式。國有資產使用應首先保證學校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十五條要做好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資產使用各環節相互制約的內部控制流程,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個人。

第十六條要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機制,依據安全完整與注重績效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學校定期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考覈,依據考覈結果,建立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學校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七條學校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完善資產管理賬表和相關資料,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查明原因,並在資產統計信息報告中反映。

第十八條進一步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使用的管理。對學校所有的各項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它財產權利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實施有效管理,依法保護,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各單位利用學校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需經資產管理部門同意並授權,資產額度較大的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批,超過學校審批權限的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由學校履行報批手續。

各單位未經資產管理部門授權一律不得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如有違反,學校有權收回已分配給違規單位使用的國有資產、嚴肅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酌情給予處理、處分。

第二十條學校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同時必須加強可行性論證和法律審覈,做好風險控制。

第二十一條學校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履行報批手續,具體權限和辦理程序參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學校對以上資產使用行爲實行專項管理,並在財務報告中予以披露,由此形成的資產損益,納入學校財務覈算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校內各資產使用單位不得將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作爲抵押物對外抵押或擔保,也不得爲其它單位或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三條學校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爲。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覈銷等,其範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四條待處置資產應當權屬明晰,不存在產權糾紛。進行資產處置前,應經過論證、評估、鑑定,並按規定權限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處置。具體權限和辦理程序參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學校依據資產處置批准文件進行財務賬目的調整。

第二十五條校內各單位未經資產管理機構批准無權對國有資產進行處置。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資產管理部門經審覈、鑑定、評估後,向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提交處置報告,報學校領導審批,同時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資產處置形成的收入屬國家所有,統一上交學校財務。

第二十六條學校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處置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達到一定額度的,由資產管理部門通過招標、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第六章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依法登記,確認國有資產所有權和學校對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權,落實管理責任。辦理程序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有關單位應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登記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資產賬目,及時、準確地記錄國有資產的存量、增減、分佈等情況。實物資產應分類、編號,大型精密儀器設備還應建立技術檔案;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它財產權利,應明晰產權關係,及時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當學校國有資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因歸屬不清而發生爭議時,產權糾紛處理遵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三十條應當進行國有資產評估的情形: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製爲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併、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可以不進行國有資產評估的情形:

(一)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學校下屬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爲,報經教育部及財政部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三十二條學校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依據國家國有資產評估有關規定並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機構進行,同時按照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覈准和備案管理的規定辦理覈准或備案手續。

第三十三條學校國有資產清查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覈實和完善制度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範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覈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財政部門認爲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當結合實際工作需要或上級部門安排不定期進行資產清查,通過資產清查做到資產管理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於資產清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查明原因,對於重大問題應向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提交專項報告。當需要進行資產清查時,應當提出申請,經教育部審覈、財政部批准同意後實施。具體資產清查工作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高校資產清查中的國有資產損失,按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八章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三十五條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及時錄入相關數據信息,加強國有資產的動態監管,並在此基礎上組織國有資產的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對其所佔有使用的資產狀況,按照上級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作出報告,包括年度決算報告、重大事項報告和專項工作報告等。學校的資產狀況是學校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報告內容應當完整、信息真實、數據準確,同時對國有資產的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說明。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根據國有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全校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和處置狀況,並作爲編制學校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績效考覈

第三十七條學校將逐步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覈制度和考覈體系,按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通過科學合理、客觀公正、規範可行的方法、標準和程序,真實地反映和評價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績效。

第三十八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覈,包括國有資產管理的基礎工作、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建設、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內容,具體考覈方式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學校進行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覈的目標是通過總結經驗、查漏補缺、完善制度等方式,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提高學校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更好的爲學校事業服務。

第十章監督檢查和獎懲

第四十條學校內部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有義務和責任管好用好國有資產,依法維護學校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學校要建立健全學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一條學校應進一步規範國有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建立起單位內部監督與財務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全方位監管體系。對於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追究其責任,並按規定進行處理、處分和處罰。

第四十二條對維護學校國有資產安全與完整取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將予以表彰和獎勵。應予獎勵的情形有:

(一)積極開展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

(二)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勇於創新,運用和推廣新技術,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或節約學校管理成本和費用並取得顯著效果的;

(三)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同違反國家、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制度及侵佔、損毀國有資產的行爲作鬥爭,使國有資產避免或減少損失而表現突出的。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學校對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均依照本辦法執行;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單位,同時按照企業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學校出資企業改制上市、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國有資產管理事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四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細則,經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報資產與後勤管理處備案,其中辦公傢俱、通用設備等固定資產使用管理細則同時報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授權資產與後勤管理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參照財政部、教育部國有資產管理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有資產管理細則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頒發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簡稱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爲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具體包括:

(一)行政事業單位的現金、銀行存款、庫存材料(存貨)、暫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有價證券等流動資產;

(二)行政事業單位佔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構築物、附着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電氣設備、儀器儀表、電子產品及通信設備、文藝體育設備、圖書文物及陳列品、傢俱用具等固定資產;

(三)行政事業單位佔有和使用的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

(四)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爲國家所有的資產;

(五)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業單位興辦的培訓中心、服務中心、賓館、酒店、招待所、飲食店鋪、經營性門面(與行政事業單位脫鉤、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資產除外)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資產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

第二章資產管理

第六條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具體行使以下職責:

(一)根據國家及上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處置、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審批;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組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等工作;

(四)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佔用費的徵收、監督和管理;

(五)對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六)推進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運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告;

(四)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佔用費;

(五)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按照規定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使用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要建立國有資產臺帳,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未經批准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特殊情況確需出租、出借的,應當事先報市財政局審覈批准。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所獲得的收入,應當及時上繳財政,實行專戶管理。國有資產佔用費按懷政辦發〔20xx〕14號規定徵收。

第四章資產配置與調劑

第十一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必須納入政府採購預算,實行政府採購。屬於基建工程類資產配置,必須公開招標,並由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預、決算評審。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對上級部門直接配置、獎勵、調撥的資產,接受捐贈、利用上級補助或者其他收入購置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爲國家所有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經批准設立臨時機構使用的資產,機構設立和撤銷時,應當辦理資產移交手續,並對資產的安全和完整負責。

第十三條調劑使用或者處置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準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閒置的國有資產,由市政府決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同時建立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機制。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覈銷,包括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有償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及貨幣性資產損失覈銷等。

第十五條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公開原則。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資產處置的依據、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

(二)先審批後處置原則。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

(三)“三統一”原則。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實行資產統一公開處置、收益統一上繳、資金統一調控。國有資產處置由市財政局具體組織實施。佔用、使用單位負責提出處置申請和提供相關資料,不直接參與資產的處置。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權歸市政府,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的決定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國有資產處置範圍包括:

(一)行政事業單位的土地、建築物、構築物、附着物等。

(二)閒置的資產;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其他按國家和市政府規定需要進行處置的資產。

第十八條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履行下列審批手續:

(一)行政事業單位向其主管部門提出國有資產處置申請;

(二)主管部門審覈後報市政府主管領導簽署意見;

(三)行政事業單位到市財政局領取並填報《**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四)市財政局審覈後出具批覆意見,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築等資產處置的,市財政局應當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批准或經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處置由市財政局具體組織實施:

(一)行政事業單位向市財政局提出組織實施國有資產處置的申請,同時提供資產處置審批意見或者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署的意見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處置的紀要;

(二)市財政局組織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

(三)市財政局委託市房產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賣公司依法拍賣處置。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或者資料:

(一)資產處置申請及《**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二)能夠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包括購貨單、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複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

(三)資產統計報告或決算報告、具有法定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專業技術鑑定部門依法出具的鑑定報告;

(四)單位資產處置公示資料;

(五)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說明,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處置國有資產的,還應當提供有權機關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局對資料齊全、符合有關規定的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批覆文件或者在《**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上籤署意見。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按照財政主導、單位配合、中介評估的原則實行公開處置,以實現國有資產收益最大化;

(二)處置土地、建築物、構築物、附着物等資產的,國土、房產等部門應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三)轉讓標的應當以資產評估價值作爲作價參考依據,一般不得低於評估價值;

(四)受委託負責處置國有資產的部門,應當在處置後10個工作日內將資產處置情況及結果報市財政局備案,並提交資產處置的相關資料;

(五)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市財政局出具的批覆文件或者簽署意見的《**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按規定辦理賬戶、資產等有關手續的調整。

第二十三條工商、發改、規劃、國土資源、房產、公安交警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未經審批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相關部門不得爲其辦理審批、權證變更、註銷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規定繳存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專戶,由市政府按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資產統計與清查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實行年度統計和報告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年度向市財政局報送資產統計報告,並對其國有資產佔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市財政局應當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統計報告進行批覆,必要時可以委託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結束後應當向市政府報告資產清查情況。

第七章資產登記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登記,並由市財政局核發統一印製的產權登記證。

(一)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辦理產權登記;

(二)因分立、合併、改制,以及隸屬關係、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三)因終止或者依法被撤銷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辦理產權註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產權登記實行年審制度,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章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

第三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在佔有、使用國有資產過程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按管理權限追究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未履行職責,資產管理混亂,造成損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造成資產流失的;

(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四)擅自轉移、轉讓、處置資產的;

(五)擅自提供擔保的;

(六)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三十一條對未經批准擅自將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報或弄虛作假、瞞報、少報的單位,由市財政局責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並追繳應繳的國有資產佔用費。

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佔用費的行政事業單位,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財政局可以停撥或者緩撥其經費。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佔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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