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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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峽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

三門峽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保障我市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要,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河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細則參加生育保險,爲其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辦理生育保險業務,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待遇支付。

第四條 生育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實行市、縣兩級分別統籌。

第二章參保登記和繳費管理

第五條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繳納生育保險費。

國家機關和其他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的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o.5%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六條 生育保險費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徵繳。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七條 財政全額預算管理的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從稅前自有經費中列支。

第八條 用人單位轉讓、合併、兼併、租賃、承包經營的,接收或繼續經營者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相應的生育保險責任。

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

第九條 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標準:

(一) 門診產前檢查支付限額500元。

(二) 自然分娩 (包括手法助產) 支付限額1200元;助娩產支付限額1400元;剖宮產支付限額2800元。上述三種分娩方式的支付限額均含分娩當次住院時的牀位費用、發生的生育常見併發症和產後訪視的費用。

自然分娩、助娩產和剖宮產前後發生的生育少見併發症、輸(精) 卵管絕育術和復通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支付限額1400元。

(三) 門診流產支付限額160元;住院流產、引產支付限額800元 (含住院牀位費用) ;放置 (取出) 宮內節育器 (含普通環,限價25元) 支付限額80元。

第十條 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其產前檢查、分娩或者終止妊娠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按照本細則第九條規定標準的50%支付。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對下列費用不予支付:

(一)不孕症治療發生的費用;

(二)因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

(三)嬰兒發生的各項費用;

(四)實施輔助生殖術(如試管嬰兒)發生的費用;

(五)違反國家和省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其他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

第十二條 職工自用人單位繳費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相關待遇。用人單位欠費不足3個月且按規定補足全部欠繳生育保險費的,職工在用人單位欠費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

第十三條 女職工符合人口和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按照省有關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計發。

新參保用人單位生育津貼日標準按參保後本單位第一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計發。

職工應在分娩、引產或流產後90日內持出生醫學證明等相關材料到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

第十四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狀況以及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四章 醫療管理和待遇結算

第十五條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

第十六條 參保職工應於妊娠3個月內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前持身份證、結婚證》和《生育證》等相關材料.到經辦機構進行登記,並選擇1家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參保職工到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產前妊娠診斷、檢查、住院分娩、流產、引產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應持經辦機構相關手續,確認生育保險待遇資格。

第十七條 參保職工因病情需要在本市轉院或者轉往外地診療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轉院意見後,報經辦機構備案;急診急救的可先轉院,但需在3個工作日內到經辦機構補辦轉院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 長期派駐外地工作的職工,可在妊娠3個月內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前,選擇當地1家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爲本人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定點醫療機構,由所在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屬於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墊資。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高於支付限額的,經辦機構按支付限額對定點醫療機構結算;低於支付限額的,經辦機構按實際費用對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二十條 職工因生育或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在異地發生的醫療費,以及因急診、急救(包括出差、探親、准假外出期間)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需在醫療終結後30日內,持原始發票、費用明細、急診證明、醫學證明和計劃生育相關證明材料到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第二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於每月10日(遇節假日順延)前彙總上月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的相關材料,報經辦機構審覈結算。經辦機構應在10個工作目內完成審覈結算,向定點醫療機構支付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生育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依法監督檢查各項生育保險政策的落實情況。

財政和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 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假證明、假票據、僞造或篡改病歷等弄虛作假行爲,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二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生育保險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中助娩產是指產鉗助產、胎頭吸引、臀位助產、臀位牽引。

生育常見併發症是指先兆流產、先兆早產、過期妊娠、妊娠高血壓疾病、妊娠期肝內膽汁淤積症、妊娠劇吐、前置胎盤、多胎妊娠、巨大胎兒、羊水過少、羊水過多、胎兒生長受限、胎兒窘迫、胎膜早破、臍帶異常、產褥感染、產褥中暑和妊娠期糖尿病。

生育少見併發症是指妊娠高血壓疾病(先兆子癇、子癇)、產後出血、異位妊娠(計劃內)、子宮破裂、羊水栓塞和胎盤早剝。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實施前職工完成分娩或終止妊娠的生育醫療費及相關待遇按原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發佈的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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