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保證金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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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規範投標(交易)保證金的管理,防範市場風險,確保項目投標(交易)保證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時退還, 維護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結合工作實際,制定20xx年投標保證金管理細則。下文是小編收集的20xx年投標保證金管理細則,僅供參考!

投標保證金管理細則
投標招標基本介紹

有效期限

投標有效期是以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爲起點,以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時間爲終點的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投標人必須對其遞交的投標文件負責,受其約束。而在投標有效期開始生效之前(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潛在投標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投標、對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甚至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在投標有效期屆滿之後,投標人可以拒絕招標人的中標通知而不受任何約束或懲罰。

如果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招標人無法完成評標並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則在原投標有效期期滿之前招標人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在原投標有效期期滿之後失效,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本身也有一個有效期的問題.如銀行一般都會在投標保函中明確該保函在什麼時間內保持有效,當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必須大於等於投標有效期。20xx年的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6條明確了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20xx年投標保證金管理細則內容全文

第一條 爲規範投標(交易)保證金的管理,防範市場風險,確保項目投標(交易)保證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時退還, 維護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以及《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合肥招標投標中心操作的建設工程、政府採購、產權交易項目投標(交易)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的管理。

第三條 招標文件和公告中應當明確規定交納保證金的賬戶、時間、具體金額、方式等內容。

第四條 保證金收取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建設工程項目保證金標準按下表執行:

符合小額工程項目標準的建設工程項目,參照《合肥市小額工程項目定點招標暫行規定》(合政辦[20xx]66號)文件執行。

(二)政府採購項目保證金不超過採購項目概算的1%;勘查、設計、監理等服務類項目保證金不超過項目估算價的2%。

(三)產權交易項目保證金金額,一般項目按轉讓標的掛牌底價的20%收取,5000萬元以上重大項目一般不超過轉讓標的掛牌底價的15%。租賃類項目保證金金額,按招租標的總租金底價的20%~80%收取;租期內累計租金達5000萬元以上的重大項目一般不超過招租標的總租金底價的20%。

(四)遇特殊或重大項目,保證金標準須報市招管局審批並經招標文件會審後方可施行。

第五條 保證金交納程序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投標人(意向受讓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保證金須通過電匯、轉賬、網銀支付方式交納。

(二)保證金須從投標人單位帳戶轉出,其中建設工程項目須由其基本賬戶轉出。

(三)保證金以外幣交納的,應按交納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受權公佈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進行折算。

第六條 投標人也可選擇辦理信用投標保證金的方式,具體規定參見《合肥招標投標中心信用投標保證金管理辦法》(合招中心[20xx]14號)。

信用投標保證金可抵用投標保證金來投標,若項目有特殊要求應另行繳納投標保證金的,須在招標文件中約定。

第七條 保證金退還程序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建設工程項目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5日內,退還未中標人的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合同簽訂並在市招管局備案後5日內退還中標人的保證金。

建設工程項目流標的,應在流標之日起5日內退還所有投標人的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建設工程項目中,非中標人原因未能簽訂合同的,應在有關部門作出處理結果之日起5日內退還中標人的保證金。

(二)政府採購項目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5日內,退還未中標人的保證金;合同簽訂並在市招管局備案後5日內退還中標人的保證金。

政府採購項目流標的,應在流標之日起5日內退還所有投標人的保證金。

政府採購項目中,非中標人原因未能簽訂合同的,應在有關部門作出處理結果之日起5日內退還中標人的保證金。

(三)產權交易意向受讓人未被確定爲受讓人,應在受讓人被確定之日起5日內,退還已交納的保證金。

產權交易保證金應在受讓人支付全部價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5日內退還,也可以根據約定轉爲產權交易價款。

產權交易非受讓人(意向受讓人)原因中止或終結時,應在受讓人(意向受讓人)提出申請之日起5日內,退還已交納的保證金。

(四)項目負責人負責辦理保證金的退還手續,經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審覈後,由財務部門按原賬號原渠道予以退還。

第八條 有符合法律法規或招標文件規定的保證金不予退還情況的,按相關規定保證金一律不予退還。

第九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原《投標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合招法[20xx]61號)同時廢止。局和中心其他有關投標保證金管理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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