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困難居民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深圳市寶安區困難居民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我區臨時救助工作,保障困難居民基本生活,根據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和《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結合寶安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臨時救助的範圍
(一)戶籍困難居民:
1、低收入家庭,包括低保戶、低保邊緣戶;
2、遭受自然災害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3、遭受交通意外、疾病、火災等重大突發性事件的家庭;
4、不屬於低收入家庭,但家庭有長期患病者或在校學生等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
5、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二)非戶籍低收入居民:
持有寶安區居住證,申請時在我區連續工作生活一年以上,且申請前連續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費超過一年,因重大疾病、突發意外造成困難,醫療自費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非戶籍低收入居民。
第三條 臨時救助的原則
(一)救助戶籍困難居民爲主,特別是以救助原籍困難居民爲主的原則;
(二)臨時救助與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專項救助相結合的原則;
(三)救急救難的原則;
(四)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
(五)遵守計劃生育優先救助的原則;
(六)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臨時救助的次數
每人每年申請臨時救助的次數不超過兩次,由申請人在當年發生困難6個月內提出申請,同一事由一年內不予重複救助。
第五條 不予臨時救助的情形
(一)具有寶安戶籍,但連續一年以上不在我市居住和生活的;
(二)因打架鬥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和其他違法犯罪行爲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三)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不按本細則提供有關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全的;
(五)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救助條件的。
第二章 臨時救助的標準
第六條 戶籍困難居民的救助標準
(一)以下原因導致生活困難的,給予1000-5000元的救助。
1、因遭受自然災害、突發意外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2、因訴訟致貧或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貧,無法從相關渠道獲得補償的家庭。
(二)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難的,按當年自費醫療費用的比例進行救助。
1、累計自費費用5000-10000元的,給予20xx-3000元救助;
2、累計自費費用10000-20xx0元的,給予3000-4000元救助;
3、累計自費費用20xx0-50000元的,給予4000-6000元救助;
4、累計自費費用50000-100000元的,給予6000-10000元救助;
5、累計自費費用100000元以上的,給予10000-20xx0元救助。
(三)因子女上寄宿高中、中專、大學造成生活困難的,給予3000元救助。低保戶和低保邊緣戶的學費救助,由低收入居民專項救助解決,不納入臨時救助。
第七條 非戶籍低收入居民的救助標準
因重大疾病、突發意外造成困難的非戶籍低收入居民,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本年度一次性給予1000-5000元的救助。
第三章 臨時救助的申請和審批
第八條 戶籍困難居民臨時救助的申請和審批
戶籍困難居民臨時救助以家庭爲單位,由戶主(救助對象是孤兒的,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
(一)申請所需證明材料(驗原件交複印件):
1、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
2、家庭收入證明;
3、因醫療問題造成生活困難的,需提供街道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及醫療收費發票;
4、因負擔子女教育費用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需出具相關就讀證明和學雜費發票;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申請程序
1、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工作站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深圳市寶安區特殊困難臨時救濟審批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工作站通過入戶調查、訪查等形式,對上報材料進行覈實,提出意見,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街道社會事務科;
2、街道社會事務科根據社區工作站上報的材料,予以審覈,提出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報區民政局審批;
3、區民政局根據街道社會事務科審覈上報的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
第九條 非戶籍低收入居民臨時救助的申請和審批
非戶籍低收入居民臨時救助由本人或家屬申請。
(一)申請所需證明材料(驗原件交複印件):
1、居住證;
2、在我區連續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證明;
3、在我市繳納社保一年以上的證明;
4、本市街道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及醫療收費發票;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申請程序
1、申請臨時救助的非戶籍低收入居民,由申請人向工作所在地的街道社會事務科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深圳市寶安區特殊困難臨時救濟審批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街道社會事務科通過入戶調查、訪查等形式,對上報材料進行覈實,提出意見,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區民政局審批;
2、區民政局根據街道社會事務科審覈上報的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
第四章 臨時救助的資金
第十條 區臨時救助資金列入區財政預算。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各街道可根據本細則制定街道的臨時救助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寶安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