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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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要,制定了渭南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渭南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

渭南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要,均衡用人單位生育保險費用負擔,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陝西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渭南市職工生育保險改革實施方案》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渭南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必須參加職工生育保險。

第三條 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的原則:全市執行統一的生育保險政策,市縣兩級分別管理和使用生育保險基金,自求平衡。

第四條 生育保險實行屬地管理。駐渭南城區的中省市屬單位及其職工參加市本級生育保險;駐各縣的中、省、市、縣屬(含縣以下)單位及其職工參加所在縣的生育保險;駐渭南城區中省單位的分支機構(單位名稱中冠臨渭區字頭的)參加臨渭區生育保險。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綜合我市符合政策生育人數、生育津貼水平和生育醫療費用支出等情況,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8%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六條 企業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勞動保險費中列支,事業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社會保險費中列支、其他單位從管理費中列支。

第七條 生育保險費按《陝西省稅務徵繳社會保險費暫行辦法》進行徵繳。徵繳的生育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設立生育保險基金,專款專用。金融機構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計息辦法,將所得利息併入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徵稅、費。

第八條 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對拖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由徵收機關追繳欠繳數額,並按日加收2%得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高於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作爲該單位的繳費基數;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於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爲該單位的繳費基數。

第十條 遇有用人單位撤銷合併、轉讓承包、改制等情形,職工接收(安置)單位或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職工的生育保險義務,繼續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面幾部分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它資金。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職工施行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它費用。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按規定參加了生育保險並履行了繳費義務、職工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產假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9號令)、《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1991年省七屆人大二十次常務委會通過、1997年省八屆人大二十八次常委會修正)、原國家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得通知》(1988年2號文件)等法規政策對產假的規定是:女職工產假爲9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二十四周歲以上已婚婦女生育第一胎的爲晚育,晚育女職工增加產假15天;在產假期間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30天。

計劃內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持醫院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證明,給予產假:懷孕不滿二個月流產的,產假15天;懷孕二個月到四個月流產的,產假爲30天;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爲42天。

嬰兒夭折不影響職工享受規定產假。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二胎的,產假與第一胎相同。

第十五條 生育津貼。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停發,改爲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職工本人當年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計發。

女職工在享受生育津貼期間,用人單位繼續爲其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十六條 生育醫療費。

女職工因計劃內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產前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及藥費),符合生育保險醫療服務範圍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定額包乾、不足自付、節餘歸已的原則支付。

具體標準爲:

1、產前檢查費200元;

2、順產生育醫療費用800元,多胞胎的,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200元;

3、提倡自然分娩。孕婦身體狀況可以順產而本人申請剖腹產的,其生育醫療費按順產標準給付;

4、剖腹產生育醫療費用20xx元;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要求審覈生育假期、生育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第十七條 遇有產婦在分娩或產假期間死亡的,其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由法定繼承人領取。

第十八條 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職工施行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需提供有效證明),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具體標準爲:

1、人工流產的80元/例;

2、懷孕不足七個月引產450元/例;

3、懷孕七個月以上引產的570元/例。

第十九條 遇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配偶發生符合國家規定生產的,由生育基金支付給該職工生育津貼500元。該職工配偶參加生育保險的,正常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女職工生育期間因其它疾病發生的醫療費,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

女職工生育期間、計劃生育手術中因醫療(節育)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條 失業職工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一年以上的,從失業之日起十個月內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參保職工可就近自主選擇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或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站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三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職工生育待遇申領材料後,應及時進行審覈。審覈無誤的,應在30日內辦結支付,遇有特殊情況,最長不得超過45天。

第二十四條 生育保險待遇申領程序

女職工確診懷孕,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持醫療懷孕診斷證明、單位介紹信到經辦機構領取《渭南市職工生育保險卡》。女職工產假期滿後,本人或委託他人持簽署意見的《生育保險卡》、準生證、出生證、生育職工身份證的原(複印)件,到經辦機構領取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

施行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持醫院或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手術證明、單位介紹信、職工本人身份證原(複印)件到經辦機構領取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施行引、流產的職工享受規定的產假、生育津貼、手術費用。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縣勞動和社會行政機關負責制定生育保險配套政策;監督經辦機構管好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兌付生育保險待遇;督促用人單位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受理申訴。

第二十六條 市縣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辦理參加生育保險登記;

(二)管理生育保險基金,負責生育保險基金安全;

(三)依照規定兌付生育保險待遇;

(四)協助行政機關督促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提供政策諮詢;

(五)依照規定,編制生育基金的預、決算草案,按時報送業務統計報表。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加強管理,改善服務。

第二十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依法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審計。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對拖延參加的,先由經辦機構動員其參加,仍不參加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採取行政措施促其參加。用人單位工會和女職工委員會對本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及生育保險費繳納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騙取生育保險待遇、虛報、冒領的,由經辦機構如數追回。情節嚴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除承擔賠償責任外,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隨意增收或減免用人單位生育保險費;

(二)無故拖延支付或隨意增加或減發、停發生育保險待遇;

(三)管理不善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導致生育保險基金流失;

(四)截留、侵佔、挪用、貪污生育保險基金;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爲。

第三十一條 定點醫院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加強管理,提高服務水平。對於因工作疏忽,違反操作給職工或生育保險基金造成損害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向其提出警告,並令其限期改正;有嚴重後果的,給予通報批評或取消定點資格。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與中省有關規定一併執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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