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財務管理細則(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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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財務管理細則 篇1

爲了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規範財務管理行爲,嚴控非生產性支出,充分發揮有限資金的使用效率。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有關財紀法規,結合本鎮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鄉鎮財務管理細則(通用3篇)

一、資金管理制度:鎮機關各部門的財政收支,統一歸口鎮財政所管理,任何部門都不得私設小錢櫃,收入統一使用財政部門規定的收款收據收款,並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及時解繳財政部門規定的賬戶,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挫支,挫支按違規處罰,堅決執行 “開戶一個行,管理一本帳”的原則。

二、經費審批制度:鎮機關、計生站、企業辦經費支出實行一支筆審批。所有發票由鎮長審覈,主管領導審批,1000至5000元的開支,由鎮長黨委書記商量同意後,方可列支;5000元以上的開支,聯席會議討論同意後,方可列支,否則,不予報銷。每個月的15號和30號爲發票集中審覈審批時間,遇節假日,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

三、個人借款制度:任何部門和個人原則上都不得借支公款,如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借支公款且金額在本人月工資額內,須經鎮長批准後方可借支,但必須在其本人下一個月工資中全部收回,否則借款由出納負責。

四、辦公費、差旅費報銷制度:辦公費、縣內差旅費實行包乾制度,其包乾額度在月補助工資表中發放,計生站因工作需要,經主要領導批准後確實需外出抓生育對象,其補助標準長途車按車票報銷,住宿每人每天補助50元,伙食每人每天補助25元,市內交通每人每天補助6元。

五、購物管理制度:鎮機關、計生站、企業辦等有關部門因工作需要確實要添置辦公用品,必須先報計劃主管領導審批後報主要領導批准,由財政所統一負責採購,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購買或簽單,否則一律不予報帳。

六、電話管理制度:行政辦公室電話、傳真機實行包乾負責制,原則上只接不打,鎮幹部與各村工作聯繫一律使用個人手機,行政辦公室電話只負責會議通知和上傳下達任務。行政辦公室電話每月120元,傳真機每月50元,節約不獎,超過部分從行政辦公室責任人下月工資中扣除,如有特殊情況超支電話費,憑主要領導批准後,方可追加。

七、招待來客管理制度:上級來客,本着熱忱、廉政、節儉從簡的原則,嚴格按照嚴控支出規定,一律在政府食堂就餐,每餐標準每桌90―110元,不發整包煙,不上瓶裝酒。村主幹開會,按工作餐每桌90元標準招待。村幹部個別來鎮辦事,憑政府招待券用餐,因特殊情況需在外就餐招待的,必經鎮黨政主要領導批准後方可外出就餐,一律不準簽單,否則不予報帳。

八、車輛管理制度:政府車輛由主要領導統一調度,小車修理由司機和財政所所長共同負責簽字審批,車輛加油由出納到石油公司購油,憑卡加油。原則上任何部門不準租車,除處理突發事件外,確實需要租車由主要領導批准,到財政所開出租車單方可租車,否則,一切費用自理。

九、打、複印管理制度:打印、複印統一在指定地點簽單,實行10000萬元包乾,在非指定地點打印、複印的,不予報銷。

鄉鎮財務管理細則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鎮屬單位的財務行爲,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從源頭上防止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滋生,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鎮機關各部門、鎮屬事業單位、屬鎮供養的市直機關基層分局(所)及除中山市三鄉鎮集體資產資源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三鄉鎮固定資產管理中心、中山市三鄉水務有限公司和中山市三鄉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外的鎮屬一般企業。

第二章 財會人員管理

第三條 財務上實行獨立覈算的部門都應按鎮政府的統一規定配備財會人員作爲出納或報帳員,統一委託鎮財政結算中心集中進行會計覈算。

第四條 財會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廉潔奉公,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掌握會計、電算化專業技術及相關知識,並持有有效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財會人員必須根據《關於加強財務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加強對現金、支票、印鑑的管理,並控制部門現金餘額,嚴格執行定期對帳制度。

第五條 部門領導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部門的財會人員。

第六條 財會人員必須相對穩定,財會人員的聘用、辭職及其他工作調動須經鎮組織(人事)辦研究決定,交接時須辦清移交手續。

第三章 財政預算決算

第七條 部門預算編制的責任主體是各預算單位。預算單位必須對本部門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自我績效檢查評價,並對預算的真實性和預算執行中資金是否按批覆用途使用負責,年度審計對此反映的問題由各預算單位承擔相應責任。鎮財政部門的職責是組織編制預算、審覈彙總批覆預算、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每年的第四季度,各部門要編制下年度本部門預算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兩上兩下”的程序經鎮人大批准後在30日內批覆到各部門;每年的年終,各部門要將本部門財務決算情況報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編制本年度全鎮財政決算報鎮人大審議。

第八條 財政支出預算的編制實行“零基預算”(不含鎮屬企業),並堅持 “以收定支、量入爲出、確保重點、兼顧一般、略有結餘”的原則。年終結餘資金(除上級部門撥入專項資金、省市鎮配套專項資金結餘外)全部上繳鎮財政。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九條 各部門所有收款項目必須使用財政票據或稅務發票,不得自行印製或購買收據。

第十條 有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必須按年初財政收入預算積極組織收入。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各業務部門負責執收,款項直繳鎮財政專戶;服務性收費及其他收入由部門執收後按季匯繳鎮財政專戶。各業務部門要堅持日清月結及時將收費款項繳存銀行,不得截留收入或私設小金庫,也不得用收入直接辦理支出。

第十二條 各部門收到財政撥入款項,要嚴格按財政批覆內容進行管理,以保證資金使用與申請撥款用途一致。

第五章 支出內容規定

第十三條 部門預算支出由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構成。基本支出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項目支出包括設備採購支出、基建支出、專項支出。

第十四條 工資福利支出包括各部門在職人員工資獎金及由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障繳費。

第十五條 商品和服務支出包括辦公費、印刷費、諮詢費、水電費、郵電費、交通費、差旅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接待費、專用材料費、勞務費、其他商品服務支出(其中,差旅費是指部門中無交通費補貼人員的出差車船費;其他商品服務支出是指商品服務支出細分項目中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第六章 審批權限

第十六條 鎮級財政性資金撥付按《三鄉鎮財政性資金審批及撥付制度》規定的程序執行。

財政撥入各部門的經費實行限額審批制度。1、人員經費支出(含工資、獎金、津補貼、社會保障費及住房公積金)嚴格按鎮組織人事部門覈定的標準發放或繳存,由部門負責人審批。對未納入工資統發的鎮屬單位部門(含企業),於每月工資發放後將相關發放資料報鎮組織人事部門備案。2、日常公用經費支出(包括辦公費、印刷費、諮詢費、水電費、郵電費、交通費、差旅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專用材料費、勞務費和其他商品服務支出)由經辦人簽名,部門負責人審批。3、接待費及專項經費支出3000元(含3000元)以下,由經辦人簽名,部門負責人審批;3000元以上由經辦人簽名,部門負責人加具意見,鎮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由於鎮屬企業運營情況及資產規模差別較大,將鎮屬企業分爲一般企業和重點企業。鎮屬一般企業執行上述第十六條相關規定。鎮屬重點企業(含中山市三鄉鎮集體資產資源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三鄉鎮固定資產管理中心、中山市三鄉水務有限公司和中山市三鄉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自行編制財務審批制度報鎮黨委會研究決定,經批准後報鎮財政部門及財政結算中心備案。

第十八條 單位內部因公借款(如暫借差旅費、暫借因公受傷醫藥費),2萬元以下由單位負責人審批,2萬元以上(含2萬元)5萬元以下由單位負責人加具意見後報鎮分管領導審批;5萬元以上(含5萬元)由單位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加具意見後報鎮長審批。單位內部因公借款應於借款相關業務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憑支出憑據進行覈銷。除此以外,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名義申請借款,如確需借款的須經黨委會討論同意並附會議紀要作爲依據。各部門、單位、企業、村級借款,須經鎮黨委書記或鎮長審批後方能借出。

第七章 支付標準

第十九條 各部門的支出必須按鎮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方案執行,在預算之內據實列支。

第二十條 各部門幹部職工的工資、補貼、獎金、節日慰問等個人待遇,要嚴格按組織(人事)辦覈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不得用公款爲幹部職工個人配置移動電話、住宅電話。移動電話、住宅電話費用不得報銷,只准每月按鎮政府規定的通訊費標準發放通訊費補貼;單位公用電話的安裝必須報經鎮分管領導批准,話費必須按單機列明在單位支出預算之內,據實報銷;嚴格控制設置和租用信息專線、連接因特網等收費線路,對確需設置的,由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報經鎮主要領導批准後設置。經批准同意的使用部門應將詳細資料報鎮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今後原則上不準購買小汽車及摩托車,因特殊情況需購買的須報鎮黨委會研究。由鎮財政負擔的公務車車輛費用實行定額標準,包乾下撥到車輛使用部門開支。其中,小汽車每輛每年30000元、摩托車每輛每年5000元。

第二十三條 幹部職工個人購買用於公私兩用的車輛,費用不準報銷,只准每月按鎮政府規定的標準發放交通費補貼。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會議費開支必須按《關於會議餐費發放標準的通知》(中三黨辦〔20xx〕45號, )要求執行。

第二十五條 差旅費按國家規定標準實報實銷。差旅費包括食宿費、車船飛機費、差旅補助費三項(食宿合開一張單據的,按住宿費統計)。

第八章 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基建工程結算必須收齊正式發票、工程合同、結算審覈書、驗收證明書、招投標證明(工程款在50萬元以下的除外)等資料,填寫《三鄉鎮財政撥款申請表》,按《三鄉鎮財政性資金審批及撥付制度》規定的審批流程,由鎮財政部門撥付給施工單位。

第二十七條 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的項目由鎮政府採購中心實施採購,由鎮政府採購中心依據已審批的《政府採購申請表》和所簽訂的《購銷合同》,填寫《三鄉鎮財政撥款申請表》,按《三鄉鎮財政性資金審批及撥付制度》規定的審批流程,由鎮財政部門撥付給鎮政府採購中心後,再撥給供應商。購買其他商品應具備正式發票並有經手人、領導簽名手續才能支付;大宗商品還要附有數量和單價明細。

第二十八條 部門所有支出的報銷都必須執行以下程序:先由經手人、審批人完成簽名審批手續,並經鎮結算中心審覈後才能報銷。

第二十九條 其他接待費用開支要憑發票報銷,但屬娛樂項目的發票不予報銷。

第三十條 財政覈撥經費和專項資金在同一賬戶並行使用的部門,要嚴格執行專款專用,鎮結算中心每月填報收支明細表,及時提交給各單位負責人、鎮分管領導及鎮分管財經領導。超過預算進度或額度的開支,財務人員有權拒付。

第九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築物、機器設備、電子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器具、管理用具等。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質資產,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購置原則上由鎮政府採購中心統一採購。各單位是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應設專人負責對固定資產進行分類編號、購建、驗收、保管、調撥、出售、報廢、定期盤點等有關事項,設置固定資產實物臺帳及卡片。鎮結算中心是固定資產的核算部門,應設置固定資產總帳及明細分類帳,對固定資產增減變動及時進行帳務處理,並協助各部門每年進行一次固定資產盤點,做到帳實相符。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調撥、出售、報廢、盤盈、盤虧,必須報鎮財政結算中心審覈,經部門負責人確認後上報,單項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固定資產的調撥、出售、報廢、盤盈、盤虧由鎮分管領導審批;單項30000元以上的固定資產的調撥、出售、報廢、盤盈、盤虧必須報鎮財政資金審查委員會覈實表決後報鎮長審批,並將審批結果報鎮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十章 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健全審計監督制度,對各部門的收支情況、資產負債情況實行定期審計。各部門每月須向鎮財政所及有關領導報送財務報表。鎮財政收支、各部門的財務狀況及鎮黨委的開支要定期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各部門的法人(負責人)因調任、轉任、離退休、離崗退養、辭職等原因離任的,離任前要實行離任審計。

對審計發現的財務管理問題,相應部門要在三個月內提出整改方案及時整改。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的幹部職工必須嚴格要求自己,自覺遵守本制度。財會人員須按本制度嚴格把關,對不符合規定的單據一律拒付。各級領導要自律,不得干預財會人員行使正當的監督權,自覺肩負起本部門財務工作的管理責任。

對違反本制度的幹部職工,鎮財政部門將視其情節輕重,提請鎮黨委、鎮政府分別給予清退資金、扣發獎金、調整職務、降職、免職等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鄉鎮財務管理細則 篇3

一、管理原則

1、鄉政府預算內、外資金實行“統一開戶、統一管理、統一審批、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原則。

2、一切開支本着節約的原則,反對鋪張浪費。

3、財務管理鄉長一支筆,大額支出集體研究決定。

二、管理機構

鄉財務統一交由縣鄉鎮財政管理中心做帳,由鄉報帳員處理收入和開支,統一報管理中心做帳。

報帳員的主要職能:熟悉把握各種財務制度和開支標準,仔細審覈收付時的每一張原始憑證,無審批人、驗收人、經手人三人簽字的憑證不報銷;憑證內容不全、用途不明,不予報銷;按制度、標準做好每一筆帳目的收付工作。認真招待管理制度,每天的現金收入及時存入銀行,不得隨身過夜。

三、管理辦法

(一)、收入管理

1、收款必須使用蓋有吳坑鄉政府財務專用章的正式發票,統一編號登記。否則,按違反財務紀律處理,繳款人有權拒付。發票實行領用登記,結算後由報帳員到縣財政局覈銷。

2、各類發票必須在當月25日前及時與財務辦結報。收入20xx元以上的及時存入縣鄉鎮財政管理中心帳戶,現金繳款悉數上交鄉財務辦。嚴禁坐支或公款私存,票據及時結交,違者按財經紀律處理。

凡上級主管部門代收代繳費用一律通過鄉財政往來,否則,按挪用公款處理。

(二)、支出管理

1、嚴格堅持鄉長“一支筆”審簽報銷,所有支出必須先批後支。支出票據要符合稅務部門要求,發票報銷先由經辦人簽名,分管領導審覈,經鄉長審批簽字後由報帳員支付。對不符合規定的收付憑證或者手續不齊全憑證,財務人員應拒絕受理。凡在5000元以上的大額支出,實行預算撥款制度。

2、報銷制度

⑴工作人員出差、開會、學習、考察、培訓須向領導請示,經領導同意,方可外出。未經批准外出的一切費用自理。其它各項支出也應在事後的一個星期內辦理。報銷人要在符合財務制度和合法的原始憑證上註明經辦人、日期、事宜、人數等。無法取得合法原始憑證的,白紙條只作附件,必須到財務辦填制完整的憑證或到稅務部門開具正式發票後方可報銷。

⑵報銷要及時。各種報銷票證經財務審覈,鄉長審批後,做到月結月報,逾期由經辦人提交黨政班子重新審批。如財政一時難以兌現報銷金額的,可先結報到鄉報帳員處,出據有關手續,待鄉財政好轉時兌現報銷金額。

⑶幹部批准參加學歷教育的,畢業後憑審批表、畢業證和交費票據,由鄉支付獎學金。其它車旅費、住宿費和用餐費用自理。參加自學考試的費用,參照文件規定予以報銷。

⑷對各項大型基本建設和專項基建工程要先預算,經鄉黨政主要領導審批後方可實施,並報縣財政局安排預算經費,由鄉財政辦同主管領導監督執行,工程費用由鄉財政根據工程進度和預算合同約定撥付。各項工程的預決算情況要在黨政班子會議上通報。

⑸加班補貼標準

雙休日、節假日補貼標準:在記好考勤的基礎上,雙休日爲30元/人.天,節假日爲50元/人.天。

3、差旅費及用車制度

平時幹部下村或出差,原則上不得包車。差旅費報銷按文件執行。

4、接待制度

招待來客安排到鄉食堂就餐,因特殊情況到飯店就餐或公務開支的,事先經書記或鄉長同意,方可接待。

5、審批制度

⑴招待費、郵電費、公務費等支出由分管領導審覈,報鄉長審批。

⑵政府及各辦公室所需辦公用品一律由黨政辦統一購置。一次性添置500元以上的物品必須經主要領導同意,批准後由政府統一採購。

⑶凡一次性支出超過5000元以上,由黨政班子集體討論或鄉長辦公會審批研究決定。

6、其它規定

⑴個人原則上不得借用公款,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借款,應由本人出具借據,註明借款原因、還款日期等事項,按經費審批權限經鄉長簽字後方可借款。借據當月入帳,不得留抵庫款;借款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⑵全鄉性召開的村級幹部會議,每人每天補貼50元,由會議組織者造冊,財務辦發放補貼。

四、財務監督

⑴各項費用的支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財務辦要做好審覈把關工作。

⑵建立財務報表制度,財務辦按月向鄉長報告經費收支情況,每季度財務公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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