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屬調查的實施細則範文

來源:瑞文範文網 3.05W

1 權屬調查內容

權屬調查的實施細則範文

本次權屬調查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土地權屬來源及其權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面積和用途等基本情況的調查。

2 調查底圖及要求

調查底圖應採用已有地籍圖、大比例尺地形圖或第二次土地調查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圖。在調查時,按街坊或社區現狀繪製宗地關係位置圖,也可以利用第六次人口普查圖件,根據村莊的具體情況,在調查底圖上標繪調查範圍界線、行政界線,統一劃分地籍區。

3 劃分地籍區、地籍子區與宗地編碼

地籍區是在縣級行政轄區內,以鄉(鎮)、街道辦事處爲基礎結合明顯線性地物劃分的土地管理區域,劃分時應與城鎮行政管理的鄉(鎮)、街道辦事處界線一致,即利用管轄界線作爲地籍調查的地籍區界線。然後在根據實際情況,以行政村、街坊爲基礎將地籍區再劃分爲若干個地籍子區。在此基礎上進行統一宗地編碼。各縣(市、區)地籍區、地籍子區劃分表要求隨設計書報省廳備案。

3.1 宗地編碼結構及方法

宗地代碼採用五層19位層次碼結構,按層次分別表示縣級行政區劃、地籍區、地籍子區、土地所有權類型、宗地號。第一層次爲縣級行政區劃,代碼爲6位,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第二層次爲地籍區,代碼爲3位,用阿拉伯數字表示。第三層次爲地籍子區,代碼爲3位,用阿拉伯數字表示表示。第四層次爲土地所有權類型,代碼爲1位,用G、J、Z表示,“G”表示國家土地所有權,“J”表示集體土地所有權,“Z”表示土地所有權爭議。第五層次爲宗地號,代碼爲6位,包括1位宗地特徵碼和5位宗地順序碼。

其中:宗地特徵碼用A、B、S、X、C、D、E、F、W、Y表示。“A”表示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B”表示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表),“S”表示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上),“X”表示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權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耕地),“E”表示林地使用權宗地,“F”表示草原使用權宗地,“W”表示使用權未確定或有爭議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權宗地,用於宗地特徵擴展。宗地順序碼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應的宗地特徵碼後順序編碼。

3.2 賦碼規則

地籍區、地籍子區劃定後,其數量和界線儘量保持穩定,原則上不隨所依附界線或線性地物的變化而調整。當未劃分地籍子區時,相應的地籍子區編號用“000”表示,在此情況下地籍區也代表地籍子區。

爲保證宗地代碼的唯一性,因宗地的權利類型、界址發生變化,宗地代碼在相應宗地特徵碼的最大宗地順序碼後續編,原宗地代碼不再使用。新增宗地代碼在相應宗地特徵碼的最大宗地順序碼後續編。

4 土地利用狀況調查

4.1 土地利用類別按宗地的實際使用用途,依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規定調查至二級分類,並將調查情況填寫到地籍調查表上。

4.2 申請書填寫的土地類別或批准用途與實地調查不一致時,調查人員須註明原因,並將調查的實際使用用途填寫到地籍調查表上。如果宗地的建設用地批准用途(如綜合用地)與《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規定的土地分類不對應,調查人員可將批准用途和實際使用用途填寫到地籍調查表上,並在說明欄內按《土地利用分類》規定的末級地類說明該宗地的主要使用用途、其他使用用途。

5 土地所有權調查

土地權屬調查的目的是要查清宗地的土地權屬性質、來源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基本情況等。

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具體要求:

5.1、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及其法人代表申請土地登記,集體土地所有證發給上述村農民集體。

5.2、村內有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由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法人代表申請土地登記,集體土地所有證發給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對於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爲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

5.3、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包括鄉鎮、農民集體興辦的農、林、牧、漁場使用的集體土地,由上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登記,發給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5.4、所有權現場指界。以第二次土地調查及年度變更調查中形成的村集體土地權屬調查的資料、圖件爲基礎,充分利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指界資料,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界址點的現場標定和測量工作。原簽訂的《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及調查成果不能滿足此次所有權登記發證要求,需增設界樁的,可按原協議書確定的界線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託人現場指認和設置界標,並作爲原協議書的補充,用於所有權發證。

5.5、所有權界線實地測量。由縣級國土資源局組織在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各主要拐點埋設界樁,實地測量所有權界線。

5.6、所有權權屬審覈。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審覈所有權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及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包括原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單位法人證明、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屬委託辦理的,需提交委託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不符合確權發證規定的,國土資源部門應註明欠缺的材料或不符合登記的依據,退回給申請人。

5.7、合理利用土地調查成果。原土地調查形成的土地所有權邊界協議書等成果符合現狀且無權屬爭議的可以直接利用。經實地調查,在本次調查中原有土地調查形成的土地所有權邊界協議書等成果不符合現狀的,以實地調查成果爲準;涉及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成果的,待全部農村土地調查登記發證工作結束後,統一過渡和銜接。

5.8、妥善處理原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本次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發證後,原有證書應及時收回註銷,原證書丟失的應當公告註銷。

5.9、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的集體土地被國有公路、鐵路、河流等線形用地分割的,應分別劃宗編號。

5.10、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的所有權證書一般根據宗地數量以宗地爲單位頒發;但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的宗地相對比較集中、規整的也可以製作一張總的宗地圖附在土地所有權證書上。

6 土地使用權調查要求

6.1、調查的任務

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調查的任務是按照權利人申請,根據權源資料對宅基地範圍、界線、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並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地籍調查表,爲地籍測量打下基礎,爲發放證書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調查文件和憑證。

6.2、現狀調查的原則

宅基地確權登記採取現狀調查的原則,即對地上有房屋的宅基地才按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對空閒的宅基地暫不予以登記。

6.3、界線調查

宅基地的界線範圍按居民實際建造房屋及附屬生活設施的現狀範圍調查。對少批多用的,多用部分在調查表中註明,該部分暫不確權,待後處理。對批多用少的,按實際使用範圍確權。

6.4、共用宅基地的確認

兩戶或兩戶以上共同使用一處宅基地的,由各戶先自行協商確定各自使用範圍,其中:

(1)經過協商能夠確定各戶準確使用界線的,按協商確定的界線單獨確權登記。

(2)經過協商不能確定各戶準確使用界線,但能夠確定各自分攤面積的,按協商確定的分攤面積辦理共用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

(3)經過協商不能確定各戶準確使用界線,也不能確定各自分攤面積的,按共同共有辦理確權登記。

6.5、村莊公共設施用地

(1)現狀通道、道路、排水溝等屬公共設施用地,不劃入各戶宅基地範圍;規劃道路、排水溝等公共設施擬佔用地,也不劃入各戶宅基地範圍。

(2)村集體辦公用房、文化室等公共設施用地,按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給村集體。

6.6、因婚嫁關係的宅基地登記

因婚嫁關係居住在外村,但戶籍仍在本村的,夫妻雙方只能選擇在其中一方擁有宅基地,並按規定申請確權登記。

6.7、非農業戶口居民在農村宅基地的登記

非農業戶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繼承的農村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以依法確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並予以辦理宅基地確權登記。

6.8、對違法用地的調查

對違法用地只進行調查並做記錄,但不予確權登記,國土所及村(居)委會必須做好調查、記錄工作。

6.9、宅基地權源證明材料

宅基地權源證明是指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證明材料。沒有合法宅基地權源證明的,由土地所有權人按戶出具宅基地權屬來源證明,並經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審覈確認。權屬來源表格見附表。

6.10、宅基地權屬調查的程序

(1)接受申請文件: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權源證明文件是進行權屬調查的依據。國土資源部門應組織對申請文件覈對檢查。

(2)預編地籍號:用大比例尺地形圖或二次調查航片製做的宗地關係圖作爲調查工作圖,劃分調查範圍,預編地籍號和宗地號。

(3)發放指界通知:調查人員按照調查計劃、工作進度、時間安排,填制指界通知書,通知戶主(單位)準時到現場指界。

(4)權屬調查:應由本宗地土地使用者和相鄰宗地土地使用者現場共同指界,並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名蓋章。其結果受法律保護,指界須由戶主或法人代表出席,也可委託代理人指界。指界人應現場出示身份證明,委託書等證明其資格,經界址調查後認定的宗地權屬界址點須按規定標定或埋設界址標誌物。有爭議時,調查現場不能處理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調查內容包括街坊及宗地編號,戶主(單位)名稱,界址點位置、編號及權屬界線,宗地面積,建築佔地面積,相鄰單位。對涉及多戶共用的宗地,還要調查各戶共用面積和各戶獨自使用面積。

(5)、實地界址認定

a).本宗地與鄰宗地界址間距小於0.5m的,必須由雙方指界人指界認定,並在界址調查表上簽名 (蓋章)認可。

b).共用界址線必須由雙方共同指界認定,並在界址調查表上簽名(蓋章)認可。本宗地與鄰宗地的界標物必須查清自牆、共牆、借牆、並牆等關係情況。

c).宗地界址線臨街、臨巷、宗地與相鄰宗地界線間距小於0.5m或土地使用者己有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且用地紅線圖上的界線與實地界線吻合時,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並簽章認可。

d).屬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線按批准用地界線確定,多用部分作爲塊地,在調查表中註明,待後處理;屬多批少用的,原則按實際使用範圍定界;少用部分,備註說明,代徵的市政建設用地,應按規定進行扣除,按扣除後的範圍定界。

e).歷史用地、沒有權源文件的宗地,一般按土地使用現狀標界。以牆壁、圍牆一側爲界的,界線沿外牆基確定;建築物外輪廊不規則的宗地,屬結構性的,應保持建築物主體結構形狀,沿外牆基定界;屬裝飾性的凹凸(含小弧線),可沿外牆基取直線(或取小弧線切線)定界。

f).一宗地有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的,要查清各自單獨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界線。

g).鄰宗地在本宗地界址線上的界址點,應作爲本宗地與鄰宗地共有界址點處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