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城市執法體制改革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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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解決城市管理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進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內蒙古推出了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內蒙古城市執法體制改革實施意見
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和xx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全面落實考察內蒙古重要講話精神,深入落實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和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十屆二次全會精神,緊緊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現代化爲指向,以理順體制機制爲途徑,將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作爲推進城市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手段,與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規範行政權力運行等有機結合,構建權責明晰、服務爲先、管理優化、執法規範、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體制,推動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進城市運行高效有序,實現城市讓生活更美好。

(二)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爲本,牢固樹立爲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強化宗旨意識和服務意識,落實惠民和便民措施,以羣衆滿意爲標準,切實解決社會各界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努力消除各種“城市病”;堅持源頭治理,增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科學性、系統性和協調性,綜合考慮公共秩序管理和羣衆生產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各類公共設施和空間佈局,變被動管理爲主動服務,變末端執法爲源頭治理,着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違法違規行爲,促進城市發展轉型;堅持依法治理,完善執法制度,推進綜合執法,改進執法方式,提高執法素養,把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落實到城市管理執法全過程;堅持權責一致,明確城市管理和執法職責邊界,制定權力清單,落實執法責任,權隨事走、人隨事調、費隨事轉,實現事權和支出相適應、權力和責任相統一;堅持協調創新,加強政策措施的配套銜接,強化部門聯動配合,以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爲方向,以智慧城市建設爲契機,充分發揮現代信息技術的優勢,加快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

(三)總體目標。到20xx年年底,實現各盟市、縣級市城市管理領域的機構綜合設置,各旗縣(區)建立符合實際的城鎮管理體制。到20xx年,城市管理執法體制基本理順,城市管理法規和標準基本完善,機構和隊伍建設明顯加強,保障機制初步完善,服務便民高效,現代城市治理體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羣衆滿意度顯著提升。

二.理順管理體制

(四)匡定管理職責。城市管理的主要職責是市政管理、環境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等。具體實施範圍包括: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盟市、旗縣(市、區)政府依法確定的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需要納入統一管理的公共空間秩序管理、違法建設治理、環境保護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執法即在上述領域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履行行政執法權力的行爲。各盟市、旗縣(市、區)要在20xx年年底前完成城市管理職能職責調整。(自治區編辦、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政府法制辦、環境保護廳、公安廳,排第一位的爲牽頭單位,其他爲配合單位,下同)

(五)明確主管部門。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區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組織制定城市管理有關政策和基本規範,加強對全區城市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覈評價,積極推進各級政府城市管理事權法治化、規範化。各盟市、旗縣(市、區)要確立相應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履行好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職責。(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各盟市政府)

(六)綜合設置機構。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自治區編辦指導各盟市整合歸併城市管理執法隊伍,推進盟市、旗縣(市、區)兩級政府城市管理領域大部門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城市管理執法等城市管理相關職能,實現管理執法機構綜合設置。統籌解決機構性質問題,具備條件的盟市、旗縣(市、區)應當在政府機構限額內將綜合執法機構納入政府機構序列。有條件的盟市和旗縣(市、區)應當建立規劃、建設、管理一體化的行政管理體制,強化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自治區編辦、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政府法制辦)

(七)推進綜合執法。重點在與羣衆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領域推行綜合執法。具體範圍是: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戶外廣告內容違法違規的行政處罰權;交通管理方面侵佔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與上述範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上述範圍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體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由盟市、旗縣(市、區)政府按程序報自治區政府審批。到20xx年年底,實現全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權的集中行使,有關管理和執法職責劃轉城市管理部門和綜合執法機構後,原主管部門不再行使管理和執法職責。(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編辦、政府法制辦、環境保護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廳、水利廳、食品藥品監管局)

(八)下移執法重心。按照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市級城市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覈以及跨區域及重大複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在設區的市推行市或區一級執法,市轄區能夠承擔的可以實行區一級執法,區級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街道派駐執法機構,推動執法事項屬地化管理;市轄區不能承擔的,市級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市轄區和街道派駐執法機構,開展綜合執法工作。派駐機構業務工作接受市或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領導,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轄區或街道爲主,負責人的調整應當徵求派駐地黨(工)委的意見。逐步實現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全覆蓋,並向鄉鎮延伸,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編辦、政府法制辦)

三.強化隊伍建設

(九)優化執法力量。各盟市、旗縣(市、區)應當根據執法工作特點合理設置崗位,科學確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配備比例標準,區域面積大、流動人口多、管理執法任務重的地區可適度調高執法人員配備比例。統籌解決執法人員身份編制問題,在覈定的行政編制數額內,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行政編制。執法力量要向基層傾斜,適度提高一線人員的比例,通過調整結構優化執法力量,確保一線執法工作需要。(自治區編辦、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十)加強隊伍管理。嚴格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城管執法制式服裝、標誌標識標準規範執法標識,到20xx年年底,實現全區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標識統一。嚴格執法人員素質要求,加強思想道德和素質教育,提升執法人員業務能力,着力打造政治堅定、作風優良、紀律嚴明、廉潔務實的執法隊伍。加強現有在編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和考試,嚴格執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職務晉升和交流制度,切實解決基層執法隊伍基數大、職數少的問題,確保部門之間相對平衡、職業發展機會平等。(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政府法制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十一)規範協管隊伍。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採取招用或勞務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人員,並應當隨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逐步減少。協管人員只能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爲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以及超越輔助事務所形成的後續責任,由本級城市管理部門承擔。建立健全協管人員招聘、管理、獎懲、退出等制度。協管人員工資由各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自行覈定,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研究通過社會養老保險、工傷保險、撫卹等政策提高協管人員待遇和風險保障水平。實行協管人員層級管理,將協管人員層級與薪酬待遇掛鉤。(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四.提高執法水平

(十二)制定權責清單。按照轉變政府職能、規範行政權力運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調整現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職責,優化權力運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機構的權力和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處罰標準、運行流程、監督途徑和問責機制。制定責任清單與權力清單工作要統籌推進,並實行動態管理和調整。盟市、旗縣兩級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機構要完成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制定公佈工作。(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政府法制辦)

(十三)完善執法制度。各級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城市管理執法職責,完善執法程序,規範辦案流程,明確辦案時限,提高辦案效率。積極推行執法辦案評議考覈制度和執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處罰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覈制度。(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政府法制辦)

(十四)改進執法方式。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做到着裝整齊、用語規範、舉止文明,依法規範行使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嚴禁隨意採取強制執法措施。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爲的性質和危害後果,靈活運用不同執法方式,對情節較輕或危害後果能夠及時消除的,應當多做說服溝通工作,加強教育、告誡、引導。綜合運用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扶助、行政調解等非強制行政手段,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時化解矛盾紛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依託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推進行政執法權力運行深化工程、綜合執法智能監管工程、審批信息與執法監管數據共享工程,實現執法和審批監管信息共享、互聯互通,形成相互支撐、有效銜接、整體聯動的執法新格局。(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政府法制辦)

(十五)健全監督機制。建立外部監督機制,暢通羣衆監督渠道、行政複議渠道,城市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要主動接受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城市管理部門內部流程控制,健全責任追究機制、糾錯問責機制。強化執法監督工作,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違規人爲干預,防止和克服各種保護主義。強化上下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層級監督,改進監督方式,跟蹤監督結果。充分發揮規劃督察員的作用,加強專案督察、專項督察。(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政府法制辦)

五.完善城市管理

(十六)加強市政管理。盟市、旗縣(市、區)規劃、建設、管理和執法部門要健全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工作銜接機制,建立完備的城建城管檔案。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完成後,要及時將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部門,實現檔案信息共享。加強城市道路管理,嚴格控制道路開挖或佔用道路行爲。做好橋樑、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設施管護工作,加強日常監測、維護和安全管理,保障安全高效運行。加強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供熱、燃氣、給排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管理,保證服務入廊單位生產運行和市民日常生活。(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十七)強化公共空間管理。制定城市設計管理辦法,加強城市公共空間規劃,提升城市設計水平。各盟市要抓緊編制和修改完善主要街道及重點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加強建築物立面管理和色調控制,開展既有建築物違法搭建附着物專項清理。規範報刊亭、公交候車亭等“城市傢俱”設置,加強戶外廣告、門店牌匾設置管理。加強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加強便民市場建設,增加便民服務網點,爲羣衆提供便捷的生活服務。嚴查食品無證攤販、“三亂”小廣告、街頭非法回收藥品、販賣非法出版物等行爲。及時制止、嚴肅查處擅自變更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和用途、違規佔用公共空間以及亂貼亂畫亂掛等行爲,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爲。(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新聞出版廣電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八)優化城市交通。堅持公共交通優先戰略,加快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調整完善公交網絡,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水平。加強不同交通工具之間的協調銜接,倡導步行、自行車等綠色出行方式。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環系統,加大交通需求調控力度,優化交通出行結構,提高路網運行效率。加強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和智能化交通指揮設施管理維護,合理設置人行天橋和地下通道,優化交通標誌、標牌、標線設置,基本實現行人過街隔離,保證道路交通設施設置科學。整頓機動車交通秩序,嚴厲查處交通違規行爲,保證車輛行駛安全暢通。加強城市出租客運市場管理,整治出租車不規範經營行爲,嚴厲打擊非法從事出租車客運經營行爲。加強靜態交通秩序管理,綜合治理非法佔道停車及非法挪用、佔用停車設施,積極引導社會力量投資開發建設地上(地下)停車場和立體停車設施,鼓勵單位錯時開放自用停車場,逐步緩解停車難問題。合理設置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

(十九)提高城市管理應急保障能力。加強城市防災減災能力建設,保持水、電、氣、熱、交通、通信、網絡等城市生命線系統暢通。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領域安全監管責任制,強化重大危險源監控,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建立分級、分類、動態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管理應急響應機制,提高突發事件處置能力。強化應急避難場所、設施設備管理,加強各類應急物資儲備。建立應急預案動態調整管理制度,經常性開展疏散轉移、自救互救等綜合演練。做好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軍地協調工作。(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維穩辦、應急辦)

(二十)推進智慧城市建設。加強城市基礎設施智慧化管理與監控服務,加快市政公用設施智慧化改造升級,構建城市虛擬仿真系統,強化城鎮重點應用工程建設。發展智慧水務,構建覆蓋供水全過程、保障供水質量安全的智能供排水和污水處理系統。發展智慧管網,實現城市地下空間、地下綜合管廊、地下管網管理信息化和運行智能化。發展智能建築,實現建築設施設備節能、安全的智能化管控。加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檔案信息化建設。依託信息化技術,綜合利用視頻一體化技術,探索快速處置、非現場執法等新型執法模式,提升執法效能。(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二十一)整合信息平臺。積極推進城市管理數字化、精細化、智慧化,到20xx年年底,各盟市、旗縣(市、區)全部整合形成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基於城市公共信息平臺,綜合運用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設等公共設施信息和公共基礎服務,拓展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功能。加快數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級,實現感知、分析、服務、指揮、監察“五位一體”。整合城市管理相關電話服務平臺,形成統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並實現與110報警電話等的對接。綜合利用各類監測監控手段,強化視頻監控、環境監測、交通運行、供水供氣供電、防洪防澇、生命線保障等城市運行數據的綜合採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綜合性城市管理數據庫,重點推進城市建築物數據庫建設。強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社會誠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數據的採集與整合,提升數據標準化程度,促進多部門公共數據資源互聯互通和開放共享,建立用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用數據管理、用數據創新的新機制。(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政府法制辦、民政廳、財政廳、環境保護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

(二十二)打造宜居城市。持續加大物質和人力投入,提高城市園林綠化、環衛保潔水平,加強大氣、噪聲、固體廢物、河湖水系等環境管理,規範建築施工現場管理,嚴控噪聲擾民、施工揚塵和渣土運輸拋灑,不斷改善城市人居環境,保證城市環境優美、整潔靚麗。有條件的地區推廣市政道路、綠化、環衛保潔一體化綜合養護作業模式,推進以機械化聯合作業爲特徵的城市深度保潔工作。加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和醫療垃圾集中處理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提高城市衛生水平。(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計生委、環境保護廳)

六.創新治理方式

(二十三)積極引入市場機制。發揮市場主導作用,吸引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管理。鼓勵各地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推進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公共交通、便民服務設施等的市場化運營。逐步加大購買服務力度,推行環衛保潔、園林綠化管養作業、公共交通等由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順應歷史沿革和羣衆需求,綜合運用規劃引導、市場運作、商戶自治等方式,合理設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場、攤點羣、流動商販疏導點等經營場所和服務網點,促創業、帶就業、助發展、促和諧。(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二十四)全面推進網格化管理。建立健全盟市、旗縣(市、區)、街道(鄉鎮)、社區管理網絡,科學劃分網格單元,將城市管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納入網格化管理。明確網格管理對象、管理標準和責任人,實施常態化、精細化、制度化管理。依託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全面加強對人口、房屋、證件、車輛、場所、社會組織等各類基礎信息的實時採集、動態錄入,準確掌握情況,及時發現和快速處置問題,有效實現政府對社會單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民政廳)

(二十五)推進管理服務融合。樹立“大城管”理念,建立健全城市大管理、大協同、大聯動機制,推進城市管理向服務轉變,實現城市管理執法全覆蓋。推動城市管理向街道社區延伸,在社區建立城管工作室,派駐執法力量,有條件的地區推進城管進小區,在做好轄區綜合執法的同時,幫助羣衆解決好身邊的急事難事。(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各級政府)

(二十六)發揮街道社區作用。加強街道社區服務型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領導核心作用。依法建立社區公共事務准入制度,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作用,增強社區自治功能。充分發揮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才的作用,培育社區社會組織,完善社區協商機制。推動制定社區居民公約,促進居民自治管理。建設完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通過建立社區綜合信息平臺、編制城市管理服務圖冊、設置流動服務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務。(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民政廳)

(二十七)廣泛動員社會參與。尊重市民對城市發展決策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鼓勵公衆參與城市建設與管理,實現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依法規範公衆參與城市治理的範圍、權利和途徑,暢通公衆有序參與城市治理的渠道。倡導城市管理志願服務,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願服務宣傳動員、組織管理、激勵扶持等制度和組織協調機制,引導志願者與民間組織、慈善機構和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之間的交流合作,組織開展多形式、常態化的志願服務活動。依法支持和規範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發展。採取公衆開放日、主題體驗活動等方式,引導社會組織、市場中介機構和公民、法人蔘與城市治理。(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各級政府)

(二十八)提升文明素質。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爲城市文明建設的根本任務,融入國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創建全過程,廣泛開展城市文明教育,大力弘揚社會公德。深化文明城市創建,不斷提升市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積極開展新市民教育和培訓,讓新市民儘快融入城市生活,促進城市和諧穩定。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堅持將公約引導、信用約束、法律規制相結合,以他律促自律。(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教育廳、宣傳部、文明辦、發展改革委)

七.完善保障機制

(二十九)強化法治保障。加強城市管理和執法方面地方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規和規章,實現深化改革與法治保障有機統一,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規範作用。有立法權的城市要加快制定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明晰城市管理執法範圍、程序等內容,規範城市管理執法的權力和責任。全面清理現行地方性法規、規章中與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不相適應的內容,定期開展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並向社會公佈清理結果。各地要結合城市綜合管理和執法實際,加快修訂完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方面的標準,推進城市管理標準化、規範化、法治化。(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政府法制辦)

(三十)強化經費保障。城市政府要將城市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與城市發展速度和規模相適應。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健全責任明確、分類負擔、收支脫鉤、財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經費保障機制,實現政府資產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防止政府資產流失。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不得將城市管理經費與罰沒收入掛鉤。因地制宜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統籌使用有關資金,增加對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裝備、技術等方面的資金投入,保障執法工作需要。(各級政府)

(三十一)強化司法保障。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建立城市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有效對接。公安機關要依法打擊妨礙城市管理執法和暴力抗法行爲,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處理。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要加強法律指導,及時受理、審理涉及城市管理執法的案件。檢察機關有權對城市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的移送情況進行監督,城市管理部門對於發現的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不暢的,可以向檢察機關反映。加大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和司法強制執行力度。(自治區黨委政法委、政府法制辦、公安廳、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

八.加強組織領導

(三十二)落實領導責任。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認識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這項工作列入全面深化改革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建設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改革事項予以推進,及時研究解決制約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加強協調配合,支持和指導各地推進改革工作。

(三十三)建立協調機制。建立自治區城市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制約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以及相關部門職責銜接問題。各盟市、旗縣(市、區)政府要建立主要負責同志牽頭的城市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覈獎懲。建立健全盟市、旗縣(市、區)相關部門之間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管理和執法工作合力。

(三十四)健全考覈制度。自治區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覈體系。推廣績效管理和服務承諾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問責制度,健全社會公衆滿意度評價及第三方考評機制,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考覈獎懲制度體系。加強城市管理效能考覈,將考覈結果作爲城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覈評價的重要參考。

(三十五)嚴肅工作紀律。各級黨委、政府要嚴格執行有關編制、人事、財經紀律,嚴禁在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工作中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突擊提拔幹部。對違反規定的,要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在職責劃轉、機構和人員編制整合調整過程中,要按照有關規定銜接好人財物等要素,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涉及國有資產劃轉的,要做好資產清查工作,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三十六)營造輿論氛圍。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將改革實施與宣傳工作協同推進,正確引導社會預期。加強對城市管理執法先進典型的正面宣傳,營造理性、積極的輿論氛圍,及時迴應社會關切,凝聚改革共識。推進城市管理執法信息公開,保障市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加強城市管理執法輿情監測、研判、預警和應急處置,提高輿情應對能力。

各地區要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和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自治區黨委、政府將就本意見貫徹落實情況適時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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