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招生實施細則(精選5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1.07W

國小招生實施細則 篇1

一、指導思想

國小招生實施細則(精選5篇)

20xx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以進一步辦人民滿意的教育爲目標,依據有關政策法規認真貫徹《義務教育法》,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維護教育公平,促進學校均衡發展,努力構建和諧教育,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羣衆接受優質教育的需求。

二、成立招生工作小組,明確分工職責

1、招生工作小組:

組 長:周國勤

組 員:郭紅兵 劉明臣

2、工作職責:

組長全面負責招生工作;副組長的職責是解決組員解釋不了的問題,進行組織協調;組員的職責是具體實施招生工作,檢查驗收報名材料並做好登記,負責解釋招生政策,及時解決招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3、工作要求:

組員在招生時應着裝大方,態度熱情,耐心解答學生家長提出的疑問。

三、招生原則及政策要求

(一)招生原則

堅持依法招生,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劃片招生,免試就近入學,不舉行或變相舉行選拔性考試;堅持公平招生,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堅持生源均衡分佈,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堅持公開招生,加強過程監督和管理,做到報名時間公開、招生辦法公開、招生計劃公開、錄取結果公開。

(二)招生政策

1、年齡規定。凡年滿6週歲的適齡兒童均需入學。

2、範圍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收具有烏鴉國小服務範圍內的戶口的適齡兒童少年,接收外出打工子女返校。

國小招生實施細則 篇2

一、入學年齡

入學的年齡爲六週歲(20xx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二、現場報名登記時間

5月23-24日 8:30-11:30 13:00-16:00

三、學區片

騰飛路以東、北海路以西、泰達大街以南、第二大街以北區域。

四、入學辦法

(一)網上申報:家長登錄進入“網上辦事-學位申請”,以適齡兒童身份證號(港、澳、臺、外籍使用護照號)進行註冊,並填寫相關信息,進行信息採集(完成信息採集僅爲確保招生工作有序進行,並非完成報名)。採集信息上傳的照片須爲藍色背景。打印2份帶照片的信息表,於現場報名時攜帶。

(二)現場登記

1.登記報名日(5月23、24日)一位家長攜帶申請入學的適齡兒童,持入學所需證明材料到學校現場驗證及報名、登記 。

2.所需材料:①打印的網上填寫的學生信息表2份(含藍底背景照片)②房產證(原件及複印件1份) ③戶口本(原件及首頁、戶主頁、需入學兒童頁複印件1份) ④一孩或

二孩生育服務證,或獨生子女證;計劃外生育兒童,必須提供“計劃外二孩生育社會撫養費徵收證明”(原件及複印件1份)⑤預防接種證(原件及複印件1份)

備註:開發區常住戶口(含藍印戶口)適齡兒童是指戶口(含藍印戶口)登記日期在20xx年5月24日之前)的適齡兒童。戶籍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且戶主必須爲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戶主與房產證所有人須一致,夫妻關係需提供結婚證。

五、溫馨提示:開發區相關職能部門對相關報名材料複覈,凡發現弄虛作假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六、諮詢電話: 米老師 66295979賈主任

七、說明

(一)我校於5月22日9點後在學校保安室發放順序號,請按照順序號預定的時間到校現場報名登記,以節省等候時間。

(二)請在6月25日後上泰達教育網查看錄取情況,學校網站會發布領取錄取通知書時間。

(三)當本學區內申請學位的適齡兒童人數超過學校可供給最大學位數時,區招辦將綜合戶籍、住房等情況,統籌安排入學。

(四)其他申請入學情況

1.開發區內人戶分離(含集體戶)的適齡兒童到開發區第二國小學校登記,統籌安排入學。

2.在開發區獲得由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指導委員會審批發放的高級人才證書的高級人才適齡子女到泰達實驗學校登記,統籌安排入學。

3.在開發區居住的香港、澳門適齡兒童,證件齊全者到泰達實驗學校登記,統籌安排。

4.父母在開發區工作的外籍適齡兒童,證件齊全者到泰達實驗學校登記,統籌安排。

國小招生實施細則 篇3

爲確保適齡兒童按時入學,根據《義務教育法》和有關教育政策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現將我校20xx-20xx學年一年級招生工作安排如下:

一、招生對象及範圍

1、年滿六週歲(指20xx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且有正常學習能力的本轄區戶籍和符合條件非本轄區戶籍的適齡兒童。學校計劃招生8個班,人數500人。

2、招生範圍:X社區和符合條件非本轄區戶籍的適齡兒童。

二、招生計劃

本年度根據適齡兒童統計,學校計劃招收8個班,招生人數500人。

三、本年度畢業班情況

本年度我校畢業9個班,畢業人數492人。

國小招生實施細則 篇4

《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爲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這是從功能方面對公證機構的性質作出的規定。意味着,第一,公證機構要依法設立;第二,不以營利爲目的,公證機構要收費,但不等同於企業,不能追求利益;第三,要獨立行使公證職能,對民事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獨立證明並承擔民事責任。

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分

爲改變現行的公證機構按層級設置的做法,以避免引發不正當競爭,本法規定: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公證員由司法部任命

本法還對公證員的任命規定了嚴格的程序:擔任公證員,應當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本人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門報省一級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審覈同意後,報請司法部任命,並由省一級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公證的債權文書可申請法院執行

公證書一般應當具有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爲、事實和文書成立要件的效力。據此,本法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爲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公證機構因過錯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爲了保證公證的客觀、真實,防止公證工作中發生違法行爲,本法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國小招生實施細則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確保醫院工作質量和正常秩序,強化醫院管理,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在職工中牢固樹立“以病人爲中心,以醫療質量爲核心”的服務宗旨,以經濟槓桿爲手段,從嚴治院,充分調動全院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全心全意爲人民的健康服務。依據衛生部《醫院工作制度和醫院工作人員職責》,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醫院醫療、護理、醫技、行政、後勤各科室及個人

第三條 本制度的解釋與實施由院辦負責。

第四條 本制度中相關內容的執行方法:

(1)職能科室深入基層,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調查覈實;

(2)科室自查,缺陷上報;

(3)羣衆來信採訪反映缺陷,調查覈實;

(4)院外各職能部門、上級領導監督檢查,發現缺陷,歸口轉報。

第五條 凡發生涉及本制度規定的問題,由涉及者所在科室提出書面自查意見及處理建議上報院辦執行。

第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相關規定、制度與本制度有牴觸的以本制度爲準。

第七條 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獎 則

獎勵對象:各科室及個人。

獎勵方式:以精神獎勵爲主(如通報表揚、授予先進工作者、文明科室稱號等),適當給予獎金或獎品。成績特別突出者,由醫院積極向有關部門或上級單位推薦,爭取更高獎勵;對受獎人的事蹟在全院大會上宣佈或張榜公佈;並將有關材料裝入本人檔案,作爲晉職、晉升考覈聘用依據。

獎勵時間:隨時獎勵和年終獎勵相結合。

獎勵金額:50—1000元。

獎勵範圍:

第八條 在工作中能顧全大局,能正確對待各種複雜事件,並能及時採取應變措施使事件得到妥善處理的。

第九條 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事業,在扶貧、助殘等各項醫療衛生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在改善服務或管理方面獻計獻策且被採納,效果突出的。

第十條 積極研究、推廣新技術、新項目,爲單位創造良好效益的。

第十一條 在突發事件及重大搶救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身體健康的緊急情況時,能服從命令、忠於職守、臨危不懼、救死扶傷,取得較好社會效益的科室或個人。

第十二條 及時發現重大事故苗頭,阻止了事故或嚴重差錯的發生,使醫院或病員免受重大損失者。

第十三條 在各種意外事件發生時,愛護國家財產,見義勇爲,保護了公共財產和羣衆利益,避免或減輕了損失者。

第十四條 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爲政爲醫清廉,敢於同違紀失職行爲作鬥爭,維護了醫院利益,成績顯著者。

第十五條 敢於管理,善於管理,在提高醫院或科室服務質量和兩個文明方面成績突出者。

第十六條 堅持財經制度,維護財經紀律,敢於抵制歪風邪氣,避免了較大資金流失者。

第十七條 在後勤服務上認真、熱情,及時爲臨牀服務,在節支方面做出較大成績者。

第十八條 獲得市級、區級或鄉鎮一級表彰獎勵者。

第十九條 社會滿意度超過95%的科室或個人。

第二十條 凡在正式報刊、雜誌發表論文的,區級獎勵50元,市級獎勵150元,省級獎勵300元,國家級獎勵500元。

第二十一條 科室或個人得到新聞媒體正面報道表揚者 ,每次獎勵50元。

第二十二條 關心維護醫院和病人利益,敢於舉報行業不正之風和損害集體利益者。

第二十三條 在醫療服務中,堅持優質服務,尊重服務對象,樂於助人,甘於奉獻,深受羣衆讚揚的;或由於醫德醫風好,技術精良,收到病人的表揚信、感謝信、錦旗、牌匾等,或拒收紅包的科室或個人,每次獎勵50元。

第三章 醫德醫風罰則

第二十四條 不能與同事密切配合完成應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務;或詆譭他人、擡高自己;或給集體、同事不搭臺、不補臺,甚至拆臺;或挑撥離間,影響團結和工作,扣發當事人100—300元。給醫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視情節輕重,扣發500—1000元,且2年內不得有評優、晉升資格。

第二十五條 按有關規定應該上報或請示的重大事項,未及時上報、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的,扣發責任人300元,造成後果自行負責。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差,發生冷、硬、頂、推、拖,扣發當事人50元,並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對醫療服務不滿意,科室沒有給予很好解決而使病人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投訴的,每投訴一次,扣發科室50元。

第二十八條 科室社會滿意度在85%以下的,扣發100元。滿意度在75%以下的扣發300元。

第二十九條 收受患者及其家屬的“紅包”、物品,除責令如數退還外,按收受紅包金額或物品價值的3倍處罰,並進行全院通報批評,同時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如對饋贈錢物當時難以謝絕的,須立即上交科室,由科室負責人與當事人一道適時退回;對無法謝絕的錢物要及時報告並上交院部,由院部處理。

第三十條 向病人或其親屬暗示,索要錢物,除如數退還外,按索要錢、物(折款)5倍罰款,並進行全院通報批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發生兩次及其以上者,除罰款、全院通報批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外,降聘技術職務一年。

第三十一條 醫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接受藥品商、器械商等宴請、遊樂,經查實,扣發當事人300元,扣發科室1000元;在基建、維修、引進設備、物資器械、藥品採購等業務往來活動中收受或索要回扣或類似回扣的,均視爲受賄行爲,除追繳非法所得外,給予回扣金額5—10倍的處罰及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未經醫院同意,藥劑科、藥庫不能擅自新進藥品;不準私自在臨牀中進行藥品、醫療器材等臨牀驗證。違者,扣發科室負責人200元,扣發當事人500元;從中獲利的,除上交全部收入外,給予全院通報批評,同時根據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十三條 工作人員不佩證上崗或在崗不按規定着裝;窗口工作人員未掛牌或掛牌與在崗人員名字不吻合,扣發當事人10元。

第三十四條 徇私舞弊,給他人出具假醫療證明或假檢查報告的,扣發當事人100元,視其情節給予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如從中收受錢物者,除如數退還錢物外,扣發500元,並進行全院通報批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工作人員搭車開藥,搭車檢查,除如數補交費用外,扣發當事人200元。非醫學需要,利用B超等檢查,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扣發責任人200元。

第三十五條 無故拖延診療時間,未按預約時間紿病人作檢查,出報告(機器故障或停電除外),扣發當事人100元。病人對門診的服務態度或質量不滿意,造成影響者,扣發當事人100元。不經醫院同意擅自停門診,發生一次扣發當事人100元。

第三十六條 不按規定項目標準收費的、擅自變無償服務爲有償服務、擅自改變收費範圍,謀取私利的,追繳個人所得,並扣發當事人100—300元;收費部門亂收費、少收費或以無零錢找補爲由拒絕收費,或不到下班時間停止服務的情況,扣發當事人100—300元,並視情節予當事人離崗學習1—3月。

第三十七條 非財務部門、非財務人員擅自直接向服務對象收費,追繳所得款項,扣發300元,對於從中截留失分的,除如數追繳外,扣發截留金額的5—10倍。

第三十八條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關係,少收、漏收、不收或不積極催收患者應付的各種醫療、檢查費用,發現一例,扣發當事人200元,並處以漏收金額3倍罰款。科室不處理,加扣科室負責人50元。

第三十九條 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務對象兜售衛生材料、藥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妝品等謀取私利的,除如數退出所得外,扣發300元,造成後果的自行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個人未經醫院同意外出體檢、會診、講學、鑑定、手術、辦班等外出服務,除交回個人所得外,扣發當事人200元;如再犯者加倍扣罰。如系科室擅自組織的外出服務,除追回科室所得外,扣發科主任200元;如系科內幾個人私自結夥外出服務,則按個人外出服務處理。未經允許的外出服務所致後果概由外出者負責。

第四十一條 醫務人員不能將病人引導到院外進行診療、賣藥,經查實,扣發其所得的10—20倍,低聘專業技術職稱一年,情節嚴重的解聘處理。

第四十二條 凡私自介紹病人外出檢查、治療、住院,從中獲取“介紹費”或好處費,或違反醫療規範,私自轉診服務對象或以介紹服務對象就診爲由收受財物的,除如數退出所得外,扣發500元,並進行全院通報批評;屢教不改者,扣發1000元並降聘技術職務一年至二年。

第四十三條 開不合理處方,做不合理檢查,給服務對象造成不必要負擔或造成醫療衛生資源浪費的,扣發200元。

第四十四條 醫務人員違反首診醫師負責制和急診工作制,擅離崗位,玩忽職守,或推諉、拒收病人,延誤診治時機,扣發當事人100—300元。給醫院造成不良影響的,扣發當事人300—600元。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缺陷、差錯、事故處罰條款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值班人員脫崗、怠工,延誤治療或其它工作,扣發當事人300—600元。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缺陷、差錯、事故處罰條款進行處理。

第四十六條 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職工,損害醫院和職工利益,獲取個人私利的,除追繳獲利外,視情節扣發當事人100—500元,低聘專業技術職務一年;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凡受到新聞媒體曝光批評或社會輿論指責或各級zhengfu、部門點名批評等有損醫院美譽、破壞醫院形象的行爲舉止,經查實,科室所爲扣發科室500—1000元,個人所爲扣發當事人300—600元,同時給予當事人待崗學習1—3月。情節嚴重的,直接除名。

第四十八條 醫德醫風差,業務水平低,被病人投訴一次扣發300元,如連續被病人投訴3次者,離崗學習3—6個月,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醫療質量罰則

第四十九條 醫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衛生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操作常規、診療常規,認真履行各自的崗位職責,杜絕各種缺陷、差錯、爭議(事故)的發生。如有違者,引發缺陷、差錯、爭議(事故)發生,根據《醫療質量管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醫院的《缺陷、差錯、爭議(事故)管理辦法》對缺陷、差錯、爭議(事故)的判定標準進行分級處理。

(1)發生缺陷受到的處罰:重度缺陷,一次扣發責任人100元;中度缺陷,一次扣發責任人50元;輕度缺陷,一次扣發責任人20元。

(2) 發生差錯受到的處罰:一般差錯,一次扣發責任人20元;嚴重差錯,一次扣發責任人50元。

(3) 發生醫療爭議(事故)受到的處罰:因技術水平有限而發生的非責任性醫療爭議(事故)賠償,賠償金額在5000元以下,個人承擔10% ,科室承擔50%;賠償金額在5000元以上,個人承擔的10%加3000元以上承擔部分30%,科室承擔10%;由於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醫療護理操作診療常規、職業道德等發生的責任性醫療爭議(事故)賠償,賠償金額在3000元下,個人承擔70%,科室承擔30%;賠償金額在3000元以上,個人承擔的70%加3000元以上部分40%,科室承擔40%。

第五十條 醫務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醫療質量管理辦法》規定的臨牀診療規範,對違反該臨牀診療規範相關條款的,每違反一條扣發責任人10元。

第五十一條 住院病歷必須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病歷質量評分標準》和我院的《病歷質量控制評分表》認真書寫,病歷質量實行三級質量控制。三級質控分≥90分,爲甲級病歷,三級質控分≥75分而<90分爲乙級病歷,三級質控分<75分爲丙級病歷。

(1)病歷無三級質控的,缺一級扣發責任人5元/份;

(2)凡病歷中出現單項否決爲乙級病歷的,每出現一處扣發責任人10元,並責令重寫;凡病歷中出現單項否決爲丙級病歷的,每出現一處扣發責任人20元,並責令重寫。

(3)病歷三級質控分在90分以下的,每降低5分扣發3元。

(4)住院病人出院後一週,病歷必須歸檔,逾期交病歷而無正當理由的,每逾期一天扣發責任人10元;逾期一週未交的或遺失的,扣發300—600元。涉及糾紛(事故)的病歷規定期限內未交或遺失的,按責任性醫療爭議(事故)處理。

第五十二條 處方書寫以《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和《麻醉、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辦法》標準執行,有不符合處方書寫要求的,每出現一處扣發責任人2元。

第五十三條 護理文書書寫以《護理文件書寫規範》的標準執行,有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現一處扣發責任人3元。

第五十四條 醫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和《消毒管理辦法》以及醫院制定的《醫院感染管理制度》、《消毒隔離制度》要求,出現一起不符合要求的扣發責任人5元;造成醫院感染暴發流行的,視情節扣發責任人300—600元,給醫院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損失的10%—30%;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行政、後勤罰則

第五十五條 病房工作人員不負責任,多收病員費用或多記帳,扣發責任人20元。

第五十六條 各科室應按醫院規定按時統計上報各種醫療、經濟信息、疫情報告、院內感染情況等各類報表。出現遲報、漏報、錯報、亂報的,除自己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外,扣發責任人50--200元。

第五十七條 財會、出納、辦公室、設備科、後勤、庫房等管理人員,所涉及的科室支出未按規範要求,統計上報並如實計算任務和工資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自行承擔,並一次性扣發50-200元。

第五十八條 職能科室間的臨界工作,經領導協調裁決後,仍發生互相推諉,踢皮球者,扣發科室負責人50元。

第五十九條 後勤科室未能按時按要求完成醫院的各項任務;無充分理由未能及時供應臨牀、醫技科室所需的各種物資;違反操作規程,擅離職守,服務態度差,服務不及時。扣發個人50元,造成損失的自行承擔。

第六十條 各臨牀、醫技科室的考覈任務數額及獎懲通知書於每月五日前交財務科,每延誤一天扣5元。各職能科室工作不負責任,疏於管理,對臨牀、醫技科室等反映問題和合理要求能辦到的不及時辦到或不予答覆,一時辦不到的不耐心解釋,發現重大問題不及時請示彙報,不積極採取措施,扣發當事人50元;若連續發生,加扣科室負責人50元。

第六十一條 醫院各級負責人因管理不善,使工作受到不良影響或損失,扣發責任人50元。

第六十二條 科室出現缺陷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扣發科室負責人50元。

第六十三條 未經允許上班時間組織職工進行非業務性活動,扣發科室負責人50元。

第六十四條 各科室未按規定建立經濟管理帳目和執行有關規定,扣發科室負責人100元。

第六十五條 各擁有設備、儀器的科室,必需建立使用、保養制度,並在醫院備案;對不按操作規程所導致的損失,除扣發責任人100—300元外,按設備、儀器價格的10%—30%賠償。

第六十六條 藥品、器材等物資採購必須嚴格計劃、論證,不能盲目亂採購,未經計劃、論證隨意採購的,扣發責任人200—500元,造成醫院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損失的10%—30%。若採購的藥品、器械、衛生材料等缺乏必要的資質證明(如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產品生產許可證、註冊證等)或資質證明不全的,扣發責任人200—300元,並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庫房保管員不按規定對新購物資進行驗收入庫或出入庫程序混亂、出入不相符的,扣發責任人100—300元,並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十七條 嚴格檔案、文件、醫療文書等管理制度,造成檔案、文件、醫療文書等破損或遺失的,視檔案、文件、醫療文書等的重要程度進行處罰,造成破損的,扣發責任人每份50—100元;遺失的,扣發責任人每份100—500元。

第六章 勞動紀律及綜合治理罰則

第六十八條 科室私自放假或不按規定休假的,扣發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各100元。

第六十九條 勞動紀律差,上班無故遲到、早退或上班時間無故離崗5—25分鐘,每次扣發10元;遲到或早退一次達30—50分鐘,扣發30元;60分鐘以上的按曠工半天處理。

第七十條 職工無故脫崗,一次扣發30元,一次超過30分鐘加倍處罰;造成損失或事故者,責任人負全部責任。一次超過 60分鐘的按曠工半天處理。職工因工作離崗須事先在科室登記,並委託他人代崗,同時與代崗人雙方簽字。凡未經科室負責人或領導同意的頂班、換班一律視作曠工。

第七十一條 不服從工作安排或調動,或者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含無故超假不歸、先休後請假),均視爲曠工。

(1)曠工半天,扣發100元;

(2)曠工一天,扣發200元;

(3)曠工二天,扣發300—400元;

(4)曠工三天,扣發500—600元;

(5)曠工四至七天,扣發800—1200元,低聘一級技術職稱;

(6)曠工八至十四天,扣發20xx—3000元,低聘一級技術職稱,或給予待崗或下崗處理,情節嚴重的除名。

(7)連續曠工十五天,或者當年曠工累計十五天的,直接除名。

第七十二條 無故不參加上級部門、醫院或科室召開的各種會議、活動的,扣發當事人每次30元。

第七十三條 個人不按時完成本職工作,影響醫院工作正常運轉,扣發當事人50—100元。

第七十四條 工作失職,責任心不強,管理不善,或違反技術操作規程,或購置劣質品,致使醫院財產遭受損失(如藥品、物資積壓、黴變、蟲蛀、過期失效、丟失、損壞醫院器械等),視損失大小,扣發當事人50—200元,並賠償損失的30%—60%。

第七十五條 虛報工作量(含值班、加班、誤餐等按規定給予的補助),經覈查屬實,除追回因虛報所得外,扣發當事人200元。

第七十六條 經領導批准的職工借款、轉賬、購物等,不按規定時間報賬,影響財務結帳的,扣發當事人50元。

第七十七條 借閱病案室病歷逾期未歸還的,按每逾期一天扣發當事人10元進行處理。

第七十八條 未經醫院批准,私自到院外兼職或將醫療設備、工具、材料等拿到院外使用,扣發當事人500—1000元;從中獲利的,沒收穫利所得;如設備損壞,則由當事人賠償。

第七十九條 財務人員違反財經紀律、制度,致使醫院經濟遭受損失的,扣發100—300元,並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十條 負責水、電、辦公器材、醫療器械等維修的人員在接到通知30分鐘內無故不到位檢修的,或因技術難度大自己不能維修而不積極請師傅維修影響正常工作的,扣發300元。

第八十一條 司機接到車輛調度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出車,扣發100元。

第八十二條 各科室及洗衣房丟失工作服、牀單、枕套等,除按價賠償外,扣發100元。

第八十三條 違反醫院規章制度,不虛心接受批評,無理取鬧或吵架,扣發100—200元。

第八十四條 使用醫院的水、電等物資、器材爲自己謀利,下班不關水電,導致醫院損失,除賠償損失外,扣發當事人50—100元。

第八十五條 僞造醫院票證、印章及他人印章,扣發當事人300—600元,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轉崗、待崗或除名處理。

第八十六條 違反保密制度、或向院外提供不該讓病人或外界知道的病案資料等信息,扣發當事人100—300元。給醫院造成不良影響的,扣發500—1000元。

第八十七條 職工上班時間看電視、聽音樂、打遊戲、幹私活等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每次扣發10元。

第八十八條 職工辱罵他人或職工之間(含家屬)、職工與患方之間發生吵架,扣發當事人 100元;發生打架,扣發當事人300元,由此發生的醫藥費用自負,情節嚴重者報派出所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影響極壞者,取消當事人評選先進資格、緩聘或低聘專業技術職務一年,並予待崗學習3—6個月。

第八十九條 科室或個人無安全意識,出現火警、火險、被盜,扣發200元,並賠償損失的30%—60%。

第九十條 職工(含臨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除按國家規定處理外,扣發當事人200元。

第九十一條 破壞院容院貌,任意違章晾曬衣物,亂搭亂放,經教育不改者,扣發50元。

第九十二條 踐踏草坪或攀摘花木者,向綠化區內拋廢棄物,一次扣發50元。故意損壞醫院財物的,除照價賠償外,扣發當事人100元。

第九十三條 上級部門各類檢查,非正常原因影響醫院積分或考評結果的科室或個人,扣發200—500元。

第九十四條 各科室必須做好清潔工作,定點投放垃圾,如有違者扣發責任人或科室50元。

第七章 進修、培訓、繼續教育罰則

第九十五條 職工進修學習必須聽從醫院安排,無正當理由不服從進修安排的,扣發100—200元;擅自終止進修任務或擅自更改進修安排的,扣發100元;進修中態度消極,以怠工論處,扣發並追繳進修期間醫院給予的各種形式支出;進修期間出現違反進修醫院或進修科室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醫德醫風、服務規範等情節,參照本制度相關條款處理;進修期滿後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回院工作的,以曠工處理;進修後回院工作不滿20xx年,非正當理由離開醫院的,承擔10萬—30萬元的違約金。

第九十六條 各級各類人員有必要參加各種相關的短期培訓,通知參加培訓無故不去的或去了無正當理由未到培訓現場的或無故中途離開的,按曠工處理,如果醫院根據規定給出了培訓經費、差旅費等費用的則如數退還。

第九十七條 積極參加各種繼續醫學教育,按照相關規定年終繼教個人得分不得低於25分,每低一分扣發5—10元。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凡一年內受到處罰金額或累計處罰金額在500元以上(包括500元)20xx元以下(不包括20xx元)的,扣發年終獎的30%—50%,並取消評優、評先資格;20xx元以上(包括20xx元)的或受到行政處分的或違法的,當年無年終獎,並取消評優、評先資格。

第九十九條 其它本制度未涉及的,參照相關類似條款進行處理,並對本制度進行補充。

第一OO條 涉及本制度所列的扣發金額由財務科從個人或科室的績效工資中扣除,作爲醫院的獎勵基金。

第一 O一條 醫院可根據受罰個人或科室所受處罰金額的大小及個人或科室績效工資的多少採取一次扣除或分次扣除。

第一 O二條 凡獎勵或處罰對象在本制度中有2條以上可適用的類似條款,不採取累加的方式進行獎懲,而是以獎勵程度最大或處罰程度最大的條款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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