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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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完善和規範教代會制度,制定了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範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爲進一步促進黨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思想和《工會法》、《教師法》、《教育法》賦予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落實,完善和規範教代會制度,推進我校的民主建設,充分發揮教職工的主人翁作用,依法維護教職工權益,促進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教代會的性質和地位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學校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權利的機構,也是促進學校領導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學校實行校務公開的主要載體。

教代會在黨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

第二章 教代會的職權

第二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教代會一般行使職權有四項,即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評議監督權。

1.審議建議權:聽取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學年工作計劃、年度財務工作報告、教育教學和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有關學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見和建議。校長根據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修改報告、方(草)案,做出決策。

2.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教職工聘任合同制和校內崗位工資制實施方案、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實施方案、教職工管理制度、獎懲辦法以及其它重要規章制度。通過後由校長頒佈施行。

3.審議決定權:審議決定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項。

4.評議監督權:參與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和審查競聘幹部,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5.教代會針對學校和教職工需要研究解決的重要問題確定中心議題,要支持校長行使職權。教代會在審議決定重大事項與校長意見不同時,必須及時同校長交換意見,如意見不能統一,校長應暫緩執行,在廣泛徵求意見修改後進行復議,複議後意見仍不能統一的,要及時報告集團教育工會和區教育工會。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三條 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第四條 教代會進行選舉和做出決議、決定,須經全體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四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五條 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全體教職工在學校黨支部、行政領導下,積極參與學校的改革,充分發揮教代會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作用。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下列工作任務:

1.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

2.主持教代會的籌備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3.承擔教代會前期教師建議、代表議案的形成等籌備工作。

4.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和決定的執行與落實。

5.對教代會代表進行培訓,提高教職工代表的素質。

6.完成教代會交給的其它任務。

第五章 教代會的籌備與召開

第六條 教代會的籌備

1.換屆時,制定出席會議的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額分配;代表條件、選舉辦法、代表小組劃分等方案。

2.經全體教職工會議通過後,公佈代表名單,並對代表進行培訓。

3.徵集大會提案,並對提案進行歸納、整理、審查、立案。

4.將需提交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通過或決定的文件在會前10天印發給教職工代表,廣泛徵求代表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

5.提出大會主席團組成人員推薦名單(換屆時)和選舉辦法。

6.擬定大會日程、議程。

7.制定會議經費預算。

8.教代會主席團負責人向黨支部報告教代會籌備工作情況。

9.由黨支部批轉工會關於召開教代會的報告。

10.學校工會於會前兩週將學校召開教代會報告表上報集團教育工會和區教育工會備案,經批准後召開教代會。

第七條 教代會代表

一、教代會代表的產生

1.按照國家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爲教代會代表。

2.教代會代表名額爲全體教職工的25%。

3.教代會代表選舉辦法:教代會代表採用以備課組和各行政小組爲工會小組,小組推薦候選人,工會委員會和行政會審查,經全體教職工大會舉手通過,由工會組織將教代會代表登記存檔。

4.教代會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羣衆性,代表中應有教師、組長、校級幹部、職工,其中教職工代表應占80%以上。代表分佈考慮職稱、年齡、學歷、黨派等因素。設列席代表(黨、政、工、團、年級部主任、教研室主任、民主黨派人士)和特邀代表(退休的學校黨政領導及有社會影響的教師)等。

5.教代會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屆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6.教代會代表對教職工負責。教職工有權監督或按照一定程序撤換代表。

二、教代會代表的職責

1.在教代會召開前,要主動深入到教職工中去,聽取大家意見,做好提案徵集工作。

2.在教代會開會期間,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各項議題的討論,充分發表意見。

3.徵集教職工意見及建議,進行審查、分類,填寫提案表。

4.在教代會閉會期間,受教代會委託,可參加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決定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

5.教代會代表行使民主權利,學校各部門不得阻撓。

三、教代會代表的義務

1.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不斷學習提高思想政治覺悟、業務水平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聯繫羣衆,代表、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的決議,完成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任務,做好教職工的工作。

3.模範遵守《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四、教代會代表出現下述情況的應報學校教代會主席團備案,並予以調整

1.在任期內調離本校或退休的,其代表資格自行中止。

2.被開除或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資格自受處分之日起即行停止。

3.一年以上不能參加大會活動的教代會代表,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

4.失去羣衆信任的,由原工會小組向學校工會組織提出撤銷其代表資格的申請,經同意後,由原選舉部門進行重新選舉。

五、教代會代表的增補、調整

因各種原因造成教職工代表缺額的,按照缺額數和代表性進行補選,其程序是:

1.原教研室向學校工會組織提出申請。

2.經教代會主席團研究同意後,原選舉工會小組按照選舉程序進行選舉,並將選舉結果報學校工會。

3.審查同意後,填寫教職工代表登記表,並向下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增補及調整情況。

六、教代會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1.教代會根據需要,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是原校黨政領導、民主黨派、離、退休教職工代表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爲正式教代會代表的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中層幹部等。

2.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八條 教代會提案

一、概述

1.教代會提案是教代會代表在廣泛徵集教職工意見、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就學校的改革和發展及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按照規定程序,提請教代會討論、處理的意見和建議。

2.教代會提案工作是教代會行使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職能的一項重要工作,是進一步促進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和學校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會代表履行職責、行使民主權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廣泛調動教職工積極性,激發教職工主人翁責任感,羣策羣力建設發展好學校的重要途徑。

二、提案小組

1.提案小組是教代會設立的提案工作專門機構。提案小組由大會祕書組擔任。

2.提案小組職責

(1)制訂年度提案工作計劃。

(2)組織和徵集提案。

(3)審理各代表的提案初審後交主席團。

(4)檢查提案的落實,督促承辦部門認真辦理提案,及時向提案人答覆、通報,並徵集提案人對處理結果的意見。

(5)向教代會作關於提案徵集、審理及落實情況的報告。

(6)評選優秀提案。

三、提案徵集的要求

1.提案人須是本屆教代會代表,其中1位代表爲提案人,另有3位以上的代表爲附議人,並需親自簽名。

2.提案人在撰寫提案時,需用統一印發的提案表格,一事一案,建議具體,書寫清楚,一式兩份。(提案表見附件一)

3.提案內容:代表可以對涉及學校改革與發展全局的工作提出具體建議,也可以對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其他重要事項提出意見。

4.提案徵集時間

(1)每年召開教代會前徵集一次。

(2)徵集起止時間一般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開始,並限定截止日期。具體要求由提案小組書面通知,超過規定截止時間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見和建議處理。

四、提案的審理

1.提案人將提案表交到提案小組。

2.提案小組對徵集的提案進行審理,決定各項提案立案與否。對合格的提案進行立案、編號、登記造冊,簽署處理意見。

3.由提案小組彙總情況,負責向大會主席團彙報,並向大會作《關於提案徵集和立案情況的報告》。

五、提案的辦理、答覆、落實、反饋

1.大會閉幕後,提案小組召開會議佈置提案落實工作。提案表由校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2.重視教代會提案,保證提案辦理質量。

(1)提案辦理要有部門領導分管,專人負責,健全制度,嚴格程序。

(2)對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協同辦理的提案,承辦部門與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主動協商解決。

(3)提案處理要認真負責,注重實效。凡有條件解決的,要及時落實;因條件所限一時不能解決的,要列入規劃,創造條件,逐步落實;確實無法解決的,要如實地說明理由,解釋清楚。

3.立案兩個月內(寒暑假除外),承辦部門必須向提案人作出“正在(已經)落實”、“暫緩落實”、“無法落實”等明確答覆,並將提案表交提案小組。

4.提案小組向提案人徵詢對提案處理的反饋意見,並向教代會報告。

第九條 教代會大會主席團

教代會大會主席團是大會的領導機構。在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實行常任制。主席團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每次大會設執行主席。

一、主席團工作職責

1.組織、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2.聽取、討論各代表團對各項議案的審議意見,對議案進行修改。

3.草擬大會決議和決定。

4.處理大會期間的其它重要問題。

二、主席團成員的產生

1.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教代會正式代表。

2.主席團成員中應有學校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和高級教師及其他人員。

3.主席團組成人員推薦名單提交教代會預備會議通過。

三、大會祕書組

大會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一至二人,祕書長由工會負責人擔任,兼管提案小組工作。

第十條 教代會預備會議主要議程

教代會預備會議由上屆主席團負責人主持,全體教代會正式代表參加。

1.聽取本次教代會籌備情況的報告。

2.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換屆時)。

3.聽取代表增補情況的說明,並表決通過。

4.通過大會議程。

第十一條 教代會會議的主要議程

1.校長做工作報告(每學年一次)。

2.校級幹部工作述職、主任級幹部書面總結(每學年一次,印發給教代會代表)。

3.教代會代表民主評議學校幹部(民主評議表見附件二)。

4.必要時,學校行政相關負責人作專題報告。

5.由工會主席或教代會主席團負責人就上次教代會決議、決定的落實及提案的處理等情況向大會做出工作報告。

6.就會議報告、議案進行討論和審議。

7.對代表提案做出回覆。

8.教職工代表作大會發言。

9.對決議、決定進行表決,並宣佈結果。

第十二條 教代會的決議、決定

一、決議、決定的內容

—般包括:決議、決定的時間,教代會的屆次,決議、決定的事項,大會對決議、決定的意見和表決結果等。

二、決議、決定的形成

1.大會主席團根據對各項議題的審議情況起草決議、決定草案。

2.將決議、決定草案交各代表討論,徵求意見。

3.大會主席團集中討論意見,對決議、決定進行修改。

4.教代會對各項決議、決定進行表決。

5.由大會主席團執行主席宣佈各項決議、決定的表決結果。

三、決議、決定的實施

1.學校各部門要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決議、決定,經校長同意後,認真執行。

2.應對決議、決定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向校長彙報,並提出修改意見。

3.對教代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應由教代會主席團負責人在下次教代會上進行彙報。

四、決議、決定的修訂

在教代會決議、決定的執行過程中,須經過以下程序:

1.由校長或負責人向教代會提出修改決議、決定的建議。

2.召開教代會主席團會議,對修改意見進行研究,並做出相應決定。

3.對涉及面廣,與教職工切身利益關係重大的事項,在有二分之一以上教代會代表同意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的情況下,召開會議進行討論,並就修改內容進行表決,同時做出新的決議、決定。

第六章 教代會的組織領導機構

第十三條 大會期間的領導機構是教代會大會主席團(見上述教代會大會主席團),主席團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

第十四條 在教代會閉會期間,由教代會大會主席團,負責協商處理臨時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七章 教代會文書檔案

第十五條 建檔原則

1.教代會存檔的文書資料必須有參考價值,並保持文書資料的本來歷史面貌。

2.文書資料要齊全、完整。

3.按先後順序,分門別類。

4.把每屆次的文書資料分別組合成卷。

5.教代會全程的影像資料。

第十六條 建檔範圍

1.涉及教代會工作的上級文件、批覆、講話稿。

2.教職工代表登記表。

3.教代會的組織機構、成員及出席大會的人員名單。

4.教代會的文件、講話資料、記錄筆。

5.教代會的決議、決定。

6.民主評議領導幹部的資料。

7.教職工代表提案及處理落實情況記錄。

8.教職工代表或者專門工作小組檢查、質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動記錄。

9.學校報送的有關教代會的文件、請示、報告。

10.教職工代表來信、來訪的接待資料及處理結果。

11.與教代會有關的其它資料。

第十七條 檔案管理

1.所有資料整理歸檔後,交檔案室,由學校檔案室專人管理。

2.按學校檔案室接收、查閱、保密、移交等檔案管理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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