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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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規定:“企業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本公司在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的同時,實行公司黨組織領導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實施細則

爲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切實保證、監督總經理任期目標的實施,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羣衆審議重大決策和監督行政領導,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第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接受公司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力。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保證總經理在企業中處於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積極支持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總經理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保障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行使職權。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審議建議權。

定期聽取和審議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對企業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改制方案、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同意或否決權。

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改革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權。

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醫療保險和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權。

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評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幹部,有權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五、推薦和選舉權。

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有權推薦和選舉企業的領導幹部。

第六條 總經理對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複議。複議後仍有不同意見,總經理應當按決定執行,並可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職工代表大會對總經理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建議總經理加以修改,雙方意見不能統一時,可以報告上級工會。

第七條 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可由總經理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並建立民主協商制度。爲企業發展的共同目標,互相承擔責任與義務,保證貫徹執行。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八條 職工代表的產生。

一、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公司職工,均可當選爲代表。但當選的代表,應是模範地遵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企業,辦事公道,密切聯繫羣衆,能熱心爲羣衆辦事,敢於和善於同不良傾向作鬥爭,爲多數羣衆所擁護者。

二、職工代表的產生,應以部門爲單位,依照職工代表的條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三、職工代表大會的名額,按本公司職工總數的(10%---30%)確定。職工代表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女職工和青年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管理人員一般爲職工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分配到相關單位,由職工選舉產生。

第九條 職工代表的任期。

一、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2—3)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二、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和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三、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因單位內工作調動,代表資格仍然有效;調出單位,代表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三、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繫羣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羣衆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成爲職工羣衆的表率。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前,先召開預備會議,由企業工會主持,全體職工代表參加,選出大會主席團後,即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

一、主席團成員由職工代表中的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組成。其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

二、主席團職責是:主持大會的召開,領導和處理大會期間的各項工作;審議確定大會的議程、重要文件和事項;審議大會的決議和重要決定;主持大會的表決和選舉工作等。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項,經總經理、工會或三會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會議議題:應圍繞增強企業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針對企業發展、開拓、經營管理、用工、分配製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來確定。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程序。

一、預備會議程序:選舉大會主席團,由工會主席彙報大會籌備情況;提出大會議題和議程建議;通過大會議題和議程;決定大會其他有關事項。

二、大會程序:覈實人數;致開幕詞;宣佈大會議程;總經理作工作報告;工會主席就上次決議落實情況,提案處理情況作報告;上級領導講話;分組討論;各代表組向大會主席團彙報;代表發言;表決大會決議、決定和各項方案;致閉幕詞,大會結束。

第十六條 決議的形成。

一、大會主席團根據總經理工作報告和各項議題的審議情況起草決議草案。

二、 對決議草案進行表決以形成決議,決議以超過到會代表的半數通過方爲有效。

三、 對形成的決議,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企業任何組織或個人無權修改,須認真執行。

第十七條 提案審查處理制度。

一、 徵集提案程序。

1、擬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前,由工會發出征集提案的通知,並向職工代表發放提案表。

2、 職工代表在宣讀本次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後廣泛收集意見,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填寫提案表。提案表必須由兩人以上附議生效。

3、 將提案表送交工會提案審查小組。

二、提案處理程序。

1、由工會將提案分別交總經理和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審理,並規定期限檢查、督促完成。

2、 提案無論有否價值,均應根據書面形式在提案表中予以答覆,對不夠立案條件的提案退給提案人並予以說明。

3、 對有價值的提案應實施,並在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上由工會主席報告提案的處理和落實情況。

第五章 工會

第十八條 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

一、公司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二、上級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三、公司工會委員會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其工作內容是:

1、 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2、 提出召開大會的方案和議題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3、 徵集、整理提案,交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審理。

4、 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發動職工羣衆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5、 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6、 向職工代表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素質;組織企業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於XX年7月8日經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並實施。

第二十條 本細則修改權屬職工大會,解釋權屬公司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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