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有分公司的利潤中心制度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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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總則 各利潤中心財務不獨立,但每月、季及會計年度終了,均須分別計算盈虧。 第二條 各利潤中心盈餘分配計算 (一) 各利潤中心損益×30%=利潤中心權益 (二) 利潤中心權益×目標達成率=利潤中心實際獎金數 目標達成率=〖SX(〗該季實際銷貨額〖〗該季預計銷貨額〖SX)〗 (三) 各利潤中心實際獎金數分配如下: 1.利潤中心保留基金10/30 2.總公司同仁分享2/30 3.利潤中心主管2/30 4.利潤中心同仁10/30 5.利潤中心福利金2/30 6.總公司福利委員會4/30 第三條 採購與銷售 (一) 各利潤中心除零星開支,依人事管理規章,授權各利潤中心主管核決者外,一律由總公司管理部統一採購。 (二) 銷售貨物對外如簽訂合同者,各利潤中心應將合同副本送總公司管理部壹份。 第四條 應收帳款 (一) 自銷售日起,至票據兌現日止,以120天爲限,凡超過120天的帳款,總公司得對利潤中心加收利息費用,利息一以月息2分計算。 (二) 凡自銷售日起,逾60天未收回票據的帳款,一律轉爲呆帳,自獎金中扣除。待收回票據後,再行衝回。轉銷的金額以銷貨金額爲準。 (三) 凡發生退票,一律立即轉爲呆帳,並自獎金中扣除。待收回後,再轉爲該利潤中心的收入。轉銷的金額,亦以銷貨金額爲準。 第五條 內部轉撥計價 (一) 凡總公司進貨的商品,一律加計總公司須負擔的行政及管理成本,再分別售予各利潤中心,總公司售予各利潤中心的價格,即爲各利潤中心的進貨成本。 (二) 凡各利潤中心尋找的新產品,一律由總公司委託各利潤中心代爲採購,但由總公司統一付款,並加計5%行政管理成本,再售予各利潤中心。對發掘新價格、新廠商、新產品,對公司利潤有超額貢獻的利潤中心,總公司依人事管理規章予以額外獎勵。 (三) 凡進口商品,總公司一律依進口成本加計10%的行政管理成本,售予第二事業部。第二事業部再斟酌市場行情、售予各利潤中心。 第六條 盤點 (一) 存貨每月盤點一次,盤損需列出明細,並說明原因,並在當季的獎金中以成本扣除。 (二) 各利潤中心資產每年底盤點一次,凡有盤損時,一律依帳面價值從獎金扣除。 (三) 盤點時,由各利潤中心的主管會同該所會計人員,共同盤點。 第七條 設備增減有關手續 (一) 增添設備:各利潤中心應有增添設備的年度計劃呈總經理覈定後,憑計劃增購。倘無計劃,需另案報請覈定。 (二) 廉棄設備:各利潤中心對於原有的設備,因無法使用須予廉棄或出售時,應敘明詳情,呈總經理覈准後,始可處理。 第八條 人事有關手續 (一) 各利潤中心增添人員,應將增添人員通知單,送請總公司管理部辦理任用手續。 (二) 員工到任、請假、解僱、考勤、獎懲及核薪等事項,均須通知總公司管理部辦理登記 第九條 款項收付有關手續 各利潤中心有關現金與票據收付,均集中繳總公司財務科辦理,但零星的開支,各利潤中心得設定額週轉金,憑單據經利潤中心主管籤準後,先予支付,每月彙總一次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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