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居住證制度實施細則:可落戶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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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居住證制度實施細則規定居住證滿2年且參保,可落戶南昌,下面是具體情況,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江西省居住證制度實施細則:可落戶南昌

江西省居住證制度實施細則:可落戶南昌

居住半年以上符合三種條件之一可申請居住證

《細則》明確,申領居住證時應提供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證明以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材料,並列明具體材料名目。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權利: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參加民主選舉和有關公共決策、社會事務管理;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優惠;國家規定的其他規定。

居住證持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子女可以按照規定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後參加會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階段教育並取得學籍、畢業時具有2年以上連續就學記錄的,可以參加大學聯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辦理居住證滿2年且參保可申請落戶南昌

南昌市中心城區凡辦理居住證滿2年並按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南昌市以外其他設區市中心城區,凡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和合法穩定就業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在縣(市)城區及其所轄建制鎮凡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公安出示執法證件可查驗居住證

首次申請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

居住證實行簽註制度,每年簽註一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受理機構辦理簽註手續,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以及居住住址或者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受理機構辦理簽註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住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爲持證人提供公共服務時,可以要求持證人出示居住證。

《江西省居住證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人口服務管理,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證的申領、發放、使用等相關服務管理活動。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爲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居住證持有人應當遵守法律,依法履行義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爲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將爲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居住證製作發放和管理服務工作所需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庫等信息系統,加強信息採集和信息共享,爲居住證的應用提供基礎保障,逐步擴大居住證的使用功能。

第七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二章 申領

第八條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並按照《江西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按照《辦法》規定,由學校、民辦高等教育機構負責登記的連續就讀人員,可憑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證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賃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國小、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時,申領人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住證申領表;

(二)申領人居民身份證、近期1寸彩色相片2張;

(三)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證明:

1.按照《辦法》規定,在現居住的市、縣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的申領人,受理機構根據登記記錄證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2.按照《辦法》規定,由學校、民辦高等教育機構負責登記的連續就讀人員,憑學生證或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證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四)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材料:

1.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2.合法穩定住所的材料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3.連續就讀的材料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爲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領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 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受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十一條 居住證的名稱、式樣、規格由省公安廳統一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二條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條 居住證實行簽註制度,每年簽註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受理機構辦理簽註手續,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受理機構辦理簽註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五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受理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第十六條 居住證持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號碼發生變更或更正的,應當到受理機構辦理換領手續。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七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住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受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住證。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爲持證人提供公共服務時,可以要求持證人出示居住證。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章 權益和保障

第二十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權利:

(一)勞動就業;

(二)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

(二)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三)參加民主選舉和有關公共決策、社會事務管理;

(四)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五)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優惠;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爲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爲主、以全日制公辦學校爲主”的原則,統籌安排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免試就近入學;

(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提供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和失業登記、就業信息查詢等服務;

(三)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基本計劃生育服務;

(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均等享有健康檔案、健康教育、傳染病防治、兒童預防接種、婦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壓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公共衛生服務;

(五)法律援助服務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以及非遺展示傳習場所免費開放等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二十二條 居住證持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辦理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子女可以按照規定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後參加會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階段教育並取得學籍、畢業時具有2年以上連續就學記錄的,可以參加大學聯考;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一)南昌市中心城區凡辦理居住證滿2年並按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二)南昌市以外其他設區市中心城區,凡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和合法穩定就業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三)在縣(市)城區及所轄建制鎮凡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爲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佈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在我省居住的境外人員的登記和證件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實施前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本細則實施前已進行居住登記的,居住時間連續計算。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xx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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