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營改增有什麼建議(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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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營改增有什麼建議 篇1

一、存在的問題

關於營改增有什麼建議(通用3篇)

(一)稅源嚴重萎縮。按照我國1994年稅制改革的設計,根據主體稅種劃分爲兩大體系:流轉稅體系、所得稅體系,其中流轉稅體系實行地稅管營業稅、國稅管增值稅“兩條腿走路”的管理模式。經過20多年的發展,地稅機關目前唯一稱得上主體稅種的就是營業稅。“營改增”後,營業稅消亡,增值稅“一支獨大”。主體稅種的缺失,更直接導致地稅稅源嚴重萎縮,地稅稅收急劇下降。另外,“營改增”後,地稅僅剩下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等固定稅源,與經濟發展指標關聯度弱,增長後勁嚴重不足。

(二)老稅源逐步流失。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繳納增值稅的企業,企業所得稅由國稅部門徵管;繳納營業稅的企業,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徵管。這意味着“營改增”後新辦企業的所得稅全部劃歸國稅徵管,地稅從此沒有新稅源注入。同時,地稅管轄企業所得稅的老企業由於改制、新註冊成立公司等原因,企業所得稅轉向國稅部門,造成稅源流失。

(三)社會影響力下降。“營改增”前,地稅在組織財政收入工作中始終處主導地位,財政收入的比重多年維持在64%左右。“營改增”後,地稅對地方財政的貢獻大幅度縮水,收入比重跌至35%左右。客觀地講,數字一定程度上體現部門的工作實績,“營改增”或將使地稅在組織財政收入中發揮的作用下降;“營改增”也將使地稅失去與納稅人聯繫的主要紐帶,或將影響地稅在社會和納稅人中的地位。

(四)人才隊伍波動。在地稅,營業稅的徵管最能檢驗、體現、展示地稅幹部綜合能力和水平。多年來,地稅在這個平臺上積累了大量經驗,涌現出了大批優秀人才,一旦該平臺消失,可能造成人才浪費。同時,系統內不同程度地出現“自身價值將來難以施展”、“地位下降被邊緣化”、“未來命運不可知”等負面情緒,或將打擊地稅幹部的自信心,影響地稅幹部隊伍的穩定。

二、幾點建議

(一)建議上級部門儘快修訂《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重新明確界定增值稅的應稅勞務。

(二)解決好兩稅的政策銜接問題。營業稅徵管範圍廣,稅目、稅率設置多,但不需劃分納稅類別,而增值稅要劃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特別是營業稅的免稅範圍、減免稅項目和稅收優惠政策極多。兩稅在稅制設置、徵管方式、稅收政策上有巨大差異,有必要將這些差異解決後,再進行對接。

(三)調整財政預算,調整地稅和國稅機關的稅收計劃。

(四)調整地稅稅收管理工作重心。各級地稅部門跟上稅制改革的步伐,深刻認識“營改增”的時代性和必然性,化解負面情緒,把稅收管理工作重點轉到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的管理上,轉到新的徵管模式、稅收管理體系構建上,把職工關注點轉移到地方稅體系建設、地稅地位重鑄上,促進地稅事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五)加大宣傳力度,完善相關機制,確保地稅人才隊伍的穩定。

《社情民意》是益陽市政協辦公室主辦的不定期內部刊物,負責將全市各級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成員反映的社情民意加以編輯,報送省政協、市委、市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如有批示,請回復益陽市政協辦公室聯絡科。

關於營改增有什麼建議 篇2

⒈逐步將增值稅發票列爲全行業的規定。既然“營改增”是國家稅制改革的大方向,就應該將增值稅發票工作做在改革的前面,即在全國、全行業推行增值稅發票制度。一家企業雖然暫時沒有納入增值稅改革試點,但如果他同樣可以提供增值稅發票,就會給這個企業帶來益處和新的業務發展的機遇。另外,不必擔心有人拿到增值稅發票就想混進抵扣稅事項,不是有增值稅發票就可以任意抵扣的,關鍵要看這個企業是否屬於抵扣的單位和這張增值稅發票是否符合抵扣的內容。

⒉給予旅行社業一定的特殊政策。對未列入增值稅的行業所開具的發票,也可以按一定標準抵扣,試點文件第四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但同時又規定“向消費者個人通過應稅服務”和“適用免徵增值稅規定的應稅服務”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雖然在試點文件中對一些無法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情況做了特殊處理,但對於旅行社來講,只是解決了一小部分問題。旅遊業務中的絕大多數都是與“消費者個人”的消費內容相近的,如餐飲、住宿、交通等,這些消費者日常生活的內容也是旅行社的主營業務。如果這些行業都不具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資格或不能提供增值稅發票,將影響旅行社的經營業務,進而影響旅行社的抵扣稅的工作。

根據旅行社的經營特點,給予導遊、司機和志願者、輔助人員一定的帶團津貼,以簽收單入賬。

關於營改增有什麼建議 篇3

20xx年,我辦按照財政部統一安排,綜合採取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等措施,對江蘇省“營改增”試點情況進行了專項跟蹤調查。總體上看,“營改增”試點以來,對推動全省實現結構性減稅,促進現代服務業及製造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部分行業稅負上升、稅收優惠政策不完善等問題,亟需從五個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對超稅負“即徵即退”政策實行按年度彙算。將“營改增”增值稅超稅負即徵即退,改爲年度平均超稅負退還,即將超稅負按月預退,按年度彙算清繳,年度內平均超稅負3%的部分全部退還,以減少人爲調節稅收負擔。

二是明確售後回租業務實際稅負確認辦法。即以不增加稅負爲宗旨,將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業務稅負計算分母明確爲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本金部分,對增值稅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三是將研發和技術服務免徵政策改爲即徵即退。將研發和技術服務行業現有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改爲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既能有效降低技術自主研發企業的稅負,又可以對相應轉讓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利於下游企業抵扣並減輕稅負,從而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充分發揮稅收優惠對自主研發和推廣活動的支持作用。

四是進一步規範對部分行業財政補貼制度。本着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原則,合理設計補貼範圍,科學確定補貼標準,規範補貼方式,規範地方對超稅負企業的財政補貼制度。同時,考慮到國際慣例和稅收調節槓桿的利用,建議儘快取消財政補貼制度,在營業稅全部改徵增值稅的過渡期間,對稅負增加較高的行業實行超稅負退稅政策,待全部徵收增值稅時取消該優惠政策。

五是明確劃分交通運輸業與貨運代理業及快遞業之間區別。針對運輸業和貨運代理業的稅率差別,以及虛開發票的風險,對於兼營兩者業務的企業,建議從高適用稅率,防止企業將業務向低稅率轉移逃避納稅,併爲郵電通信業順利實施“營改增”奠定基礎。同時,適度縮小三者之間稅率差異,利於運輸企業擴大經營規模、拓寬經營範圍,促進該行業規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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