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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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職責:

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

l、調解本企業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2、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3、對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

(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調解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當事人自願申請,依據事實及時調解;

2、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當事人民主協商

4、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

(四)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到期末結案的,視爲調解不成。當事人不願接受調解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

(五)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積極配合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好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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