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學生會部門考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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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校學生會部門考覈條例

第一條 提高學生工作效率,使學生會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系統化,依據學校有關規定與《xx學生會組織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生會各部門工作考覈權貴校學生會主席團所有,考覈結果及部門獎懲由校學生會主席團擬訂,由德育處審覈後方可生效。

第三條 學生會部門考覈的原則是:公平、公正、公開。

第二章 考覈細則

校學生會部門考覈以部爲單位,按月評分,依據分數在期末進行考覈、總結、獎懲。

第五條 各部門每月工作總分爲 100 分,分爲紀律作風(30 分)和活動與檢查(70 分)。

第六條 紀律作風以 30 分起評,凡出現以下現象由學生會主席團登記、扣分,扣完爲止。

(一) 召開全體大會或參加校學生會集體活動時,出現該部成員無故遲到、早退現象每人次扣該部 1 分,無故缺席者每人扣該部 2 分;

(二) 檢查未按時到崗者每人次扣該部 2 分;

(三) 在檢查或活動中,出現徇私舞弊的行爲調查覈實後每次扣該部門 5 分;

(四) 該部成員違反學校制度,受學生會內部警告處分者每人次扣該部門 3 分受到停職反省處分者每人次扣該部門 5 分,受到開除處分或學校校紀處分者每人次扣該部門 10 分;

(五) 不執行學生會決定,無故未能完成德育處、主席團務或辦事拖拉者,視情節每次扣該部門 2-5 分;

(六) 挪用、貪污公款造成學生會經濟損失的,按數額與情節嚴重性給予 2-10 分扣分;

(七) 其他從事危害學生會名譽、損害學生利益與學校尊嚴的活動,及違反《xx學生會組織章程》的規定者,酌情扣分。

第七條 各部進行的活動、事務、檢查由校學生會主席、副主席按項目評分,。打分時按百分制進行,計算總分時按 70%摺合爲實際得分。

其中,學生會主席、該部門分管副主席、副主席的分數權重分別爲0.35、0.2、0.15.若一個部門在一個月中開展兩項獲兩項以上活動與檢查,則活動檢查部分的分數取其平均分。

第八條 學生會各部門開展活動的評分標準如下:

(一) 活動前有詳細計劃,且計劃合理、便於操作、富有創新精神,有自己的特色;(10 分)

(二) 活動前召集部員安排任務,部員能明確自己的任務與職責並按時到崗,態度認真,高效地完成工作;(10 分)

(三) 活動前宣傳力度強,參與面廣,報名積極踊躍;(10 分)

(四) 活動前準備充分,注意細節處理;(10 分)

(五) 活動進行期間觀衆組織有序,秩序良好;(10 分)

(六) 活動場面活躍、熱烈,進行流暢,達到預期目標;(10 分)

(七) 活動結束後及時做好清理場地等善後工作,並總結本次活動的心得與不足;(10 分)

(八) 同學們對活動反響好,利於樹立學生會的威望;(10 分)

第九條 學生會各部門開展檢查與其他事務評分標準如下:

(一)檢查前有詳細計劃,計劃合理、便於操作,能對原有缺點進行鍼對性整改;(10 分)

(二)檢查前召集部員安排任務,部員能明確自己的任務與職責並按時到崗,態度認真,高效的完成工作;(40 分)

(三)檢查按時、公平進行,無舞弊、瀆職、偏袒現象,結果按時上交,無拖延現象;(30 分)

(四)同學們對檢查反響良好,檢查中的誤解與失誤能得到及時解決與改正;(20 分)

第十條 校學生會電視臺進行採訪任務的評分標準如下:

(一) 採訪前有詳細計劃,且計劃合理、便於操作,富有創新精神:(10 分)

(二) 採訪前召集部員安排任務,部員能明確自己的任務與職責並按時到崗,態度認真,高效的完成工作:(30 分)

(三) 採訪稿及時上交,可讀性強,內容豐富,符合同學們瞭解學校活動的需求;(40 分)

(四) 採訪稿發表後,同學們反響良好,有效的宣傳了學生會活動;(20 分)

第十一條 戰略宣傳部製作、張貼海報的評分標準如下:

(一) 接到任務後,分工合理,認真高效完成海報設計;(30 分)

(二) 海報符合活動部門要求,內容明確,吸引力強;(30 分)

(三) 按時粘貼海報,並及時進行海報的維護;(20 分)

(四) 海報宣傳效果好,同學們反響熱烈;(20 分)

第十二條 不適合按照本條例第八、九、十、十一條進行考覈的工作,由校學生會主席團視具體情況決定,但必須一視同仁,不得徇私偏袒。

第十三條 若部門舉辦活動在區、市內有重大影響或對維護學生利益、提高學生會威望、加強學生會制度建設等方面有建設性、獨創性的突出作用時,主席團有權報請德育處給予適當加分,但總分不得超過100。

第十四條 部門考覈的得分與部門獎懲掛鉤。全學期平均分以80分爲標準線。正常情況下,部門獎勵與該部門成員人數成正比,“優秀學生會幹部”名額爲該部門成員的35%。部門每超過80分5分者,提高部門獎勵標準30%,每超過80分10分者,增加該部門期末考覈中“優秀學生會幹部”名額一人。每低於80分5人者,降低該部門期末考覈時“優秀學生會幹部”名額一人。全期平均分低於60分的部門以不合格論處,校學生會主席團將對該部門的工作情況進行調查,追究部長及相關責任人責任,並按《xx學生會組織章程》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 各部部長可自行考覈部內成員並按評定人數評定“優秀學生會幹部”,並報德育處、校學生會主席團批准。各部部長的表彰由校學生會主席團按各部門的期末分數進行評定,並報德育處批准。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條例最終解釋權歸校學生會主席團。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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