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公司章程範本(精選2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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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公司章程範本 篇1

第一章 總則

自然人公司章程範本(精選24篇)

第一條 爲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範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單獨出資組建。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萬元,出資方式爲。

(注:出資方式應註明爲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並在繳納出資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出資人出資採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自然人公司章程範本 篇2

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的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三條 本人保證在申請設立本公司前,在中國境內未曾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並承諾在本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註銷登記前,不再在中國境內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 。(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九條 股東姓名: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實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100%,於 年 月 日。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 者等權利;

(二)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或質詢;

(四)查閱、複製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二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 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 下的手續;

(三)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註冊後,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股東簽字後公司歸檔保存。

第十四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批准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批准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每 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編制年終財務報告,並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任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經營決策會議;

(二) 向股東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三) 以及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歸股東所有。

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於 年 月 日訂立,自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 年。

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自然人公司章程範本 篇3

介 紹 信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茲有我司員工(身份證號碼)前來貴局辦理廣東X有限公司章程查詢事宜,請予以支持爲盼。

謝謝!

廣東X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21日

自然人公司章程範本 篇4

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託本公司人員姓名:,身份證號:,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自然人公司章程範本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投資者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________國(地區)登記註冊,法定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職務:______,國籍:_______

(注:1.投資者爲自然人的,寫明姓名、國籍、身份證號、常住住所、電話、傳真;2.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者共同申辦外資企業的,應分別列出各方情況。)

第三條外資企業名稱: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法定地址:中國廣東省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是________(注:投資者名稱)投資經營的企業,並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責任。

第五條公司經________市人民政府審批機構批准成立,並在________市登記註冊,爲企業法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並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本着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願望,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並獲取滿意的回報。

第七條公司經營範圍:(注:投資者可根據申報項目特點進行填寫)

第八條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涉及的環境保護方案、消防安全措施,須經________市環境保護部門、消防管理部門審覈批准。

第九條公司可以在中國市場銷售產品。國家鼓勵公司出口其生產的產品。

第十條公司有權自行決定購買本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物資。公司在中國購買物資,在同等條件下,享受與中國企業同等的待遇。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公司投資總額:________萬美元(注:或其他外幣)

公司註冊資本(出資額):________萬美元(注:或其他外幣)

(注:如果合營企業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存在差額,應說明境內、境外籌措的途徑及數額。)

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方式及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中:

現金:________萬美元;

設備:________萬美元。

公司的註冊資本分________期投入。第一期________萬美元(注:不少於註冊資本的15%),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九十天內投入;第二期________萬美元,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__。

(注:不分期而一次繳清出資的,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分期出資的,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全部繳齊出資的期限爲:註冊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下(含50萬美元)的爲一年內;註冊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含100萬美元)的爲一年半內;註冊資本在100萬美元以上、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爲二年內;註冊資本在300萬美元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含1000萬美元)的爲三年內;註冊資本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出資期限由審批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審定。)

第十二條公司繳付出資額後三十天內,應委託中國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應當報原審批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註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准。

第十四條公司轉產、擴大經營範圍、分立、合併、註冊資本增加、轉讓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須經公司董事會一致通過後,報原審批機構批准,並在規定期限內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五條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並向投資者負責。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名成員組成(注:3-13名),其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___人。董事長及董事由投資者委派及撤換。董事長和董事每屆任期____年。經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人選的更換,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十七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依照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決議,處理公司的重大問題,負責檢查、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董事長臨時不能履行職責的,委託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爲履行,但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董事長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第十八條董事會的責任是對公司業務進行決策和監督。董事會尤其應決定下列所有有關事宜:

(一)制定和修改組織機構和人事計劃;

(二)任免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他們的權利、義務和薪酬;

(三)制定公司的總方針、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方案和籌建(基建)實施計劃,審批總經理或管理部門提出的重要報告;

(四)修訂公司章程;

(五)審查經營狀況,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等);

(六)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七)決定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辦法;

(八)通過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重要規章制度;

(九)決定公司資本增加、轉讓、分立、合併、延期、停業、中止和解散;

(十)負責公司中止或期滿的清算工作;

(十一)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中止、解散;

(三)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四)公司的合併、分立。

第二十條除第十九條以外的其他事項,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或半數以上董事通過。(注:應選擇一種方式)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主持時,可由董事長委託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經三分之一董事提議,可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出席和表決。

自然人公司章程範本 篇6

第一條 公司本部

第1款 公司本部

第2款 其它辦事處

公司也可在董事會隨時指定的或應公司業務所要求的其它地點設立辦事處。

第二條 股東大會

第1款 股東大會地址

所有股東大會必須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董事會所決定的其它地點召開。

第2款 年會

股東每年於×月×日×時舉行年會以董事會和開展其它任何例行事務。如果該日期爲法定假日,會議將在假日後的營業日的相同時間內舉行。

第3款 特別大會

應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或應擁有至少10%公司投票權的一個或多個股東的提請可召開特別股東大會。

第4款 股東大會開會通知

股東大會年會或特別大會的通知應由祕書或祕書助理,如沒有設立此種辦事人員或他或她疏忽或拒絕辦理,則由任何董事或股東作成書面送達給在大會上享有投票權的股東。

此種通知書必須親自投送或按公司股票轉讓登記簿上所登記的股東地址或該股東所提供的用於通知的地址通過一級郵件或其它書面方式投送。通知書送達時間最遲不得晚於開會前十(10)天,最早不得先於開會前六十(60)天。

第5款 撤銷通知

任何股東大會的議題,不論該會議是怎樣召集或通知,或在何地召開,只要予會人員達到法定人數,其是否是親自出席或由人代表不論,且凡不能親自出席或派代表出席的每位有投票權的股東在會前或會後簽署了一份撤銷通知或同意會議召開或贊同會議記錄的文書,均應視爲與正式召集和通知且如期召開的會議的議題一樣合法。

第6款 特別通知以及撤銷通知規定

除下列規定之外,任何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就下列提案的贊成意見均應視爲合法,只要被贊成的該提案的大概性曾在會議通知書上,或在其它任何撤銷通知的文書上有過說明:

贊成按《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201條對公司作重大調整;

贊成按《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900條通過投票自行關閉和解散公司;

贊成按《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20xx條分配股份,將其作爲公司關閉

計劃的一部分。

如果上述提案在股東大會上經有投票權的股東一致通過,則不管其是否作過通知,此種贊成均應視爲有效。

第7款 不用開會決定採取的行爲

凡可在股東年會或特別股東大會採取的行爲均可不必開會或不用事前通知而採取,只要經不少於最低投票數額的公開發行股票的股東在書面文書上簽字提出,並授權或提交股東大會讓所有有投票權的股東出席投票表決即可。

就下列任何提案,除非經所有有投票權的股東書面認可,任何未經股東全票贊同的不用開會即採取行爲的通知,必須在該行爲完成前十(10)天發出。

根據《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條規定,贊同公司與其一個或多個董事或贊同公司同與其一個或多個董事有重大利益關係的其它公司、商號或協會簽署合同或從事業務;

根據《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條對公司代理商進行賠償;

任何不經開會即採取的公司行爲,凡未經全體股東書面同意,必須立即通知那些有投票權但未曾書面贊同的股東。

儘管本款有以上各項規定,除本章程第三條第4款規定之外,如不經具有選舉董事權的股東一致書面同意,董事仍不得經書面贊同而當選。

書面同意可由文件撤銷,但必須在要求授權採取行爲的股東書面同意的票數由公司祕書登記之前收到文件,過時則無法撤銷。生效時間以公司祕書收到文件時爲準。

第8款 法定人數和股東行爲

半數以上具有投票權的股東親自出席或由人代理出席即構成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如果大會達到法定人數,出席會議且就一切事項有權投票的股東半數以上的投票贊成即構成股東行爲,除非法律規定需更多票數或本款下面段落另有規定。

出席合法召集或召開且達到法定人數的大會的股東,即使與會股東離去而所乘人數不足法定人數,仍可繼續進行議程,除非一項決議的通過至少需要法定人數的過半數,此時則可休會。

如果不能達到法定人數,任何股東大會均可經半數以上出席會議的股東(親自或由人代理出席)投票而隨時休會,但不得進行其它任何議題,本款以上作有規定 的除外。

第9款 投票

只有在董事會按本章程第八條第3款確定的登記期限前登記的股東,或者,如果沒有確定此種登記期限,在以下所規定的登記期限前登記的股東方可有權在股東大會上投票。

如果沒有確定登記期限:

認定股東是否有權被通知參加股東大會或有權在大會投票的登記期限應爲開會通知送出前的一天,一直到停業時間爲止,如大會不用通知,則爲開會前的一天,一直到停業時間爲止。

認定股東是否有權在不開會且董事會不採取先行行爲的情況下用書面文件同意公司行爲的登記期限爲收到第一份書面同意文件日期。

因其它目的而認定股東的登記期限爲董事會作出相關決議的那一天,一直到停業爲止,或爲採取該其它行爲之前的第60天爲止,兩者中以最遲日期爲準。

凡有投票權的股東可按所持股份的數額每股投一張票,法律、公司章程或本章程附則其它條款另有規定的除外。除選舉董事之外,任何有投票權的股東均可用他或她的部分股份投一提案的贊成票,而剩餘的股份不投票或投反對票。如果一股東無法具體說明他或她用於投贊成票的股份的數額,則應確鑿推定該股東的贊成投票包含了他所有的有投票權的股份。

每次選舉董事,股東均無權累積選票,除非在投票開始前候選人已經被提名,且股東在投票開始之前已經通知大會他或她想累積選票。如果有一股東遞交通知,則所有有投票權的股東均可以增加他或她的股份額或按同樣原則,以將此種選票分投給他或她認爲恰當的候選人的方式累積選票,使一位候選人所得的選票等同於當選董事的選票數。根據所選董事的數量,得選票最多的候選人將當選。反對票或棄權票無效。如有股東在投票前提出要求,董事選舉得用投票而不是用口頭贊成進行。

第10款代理

任何擁有投票權股份的股東均可通過向公司祕書呈送委託書而授權其他一人或多人代理此種股份投票。在本章程附則中,“委託書”是指業經簽字的書面授權書或經股東或股東的律師授權的電子傳送件,是將此股東的股份所附的投票權具體授予其他一人或多人的書面文件。在本章程附則中,“業經簽字”是指在委託書(手書、打印、電報、電傳或其他形式不論)上由股東或其律師簽署股東的姓名或其他認可標記。如能提供材料,證實確爲股東、或他或她的律師授權,亦可用電話進行口頭委託。

委託書在簽署十一(11)個月後即失效,委託書中另有規定者除外。委託書簽署人可在委託投票前撤銷委託,否則委託書將視爲合法有效,《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705條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三條 董事

第1款 權力

根據本公司章程和《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各項規定,公司的業務及事務均由董事會管理,所有的公司權力均由董事會或按其指示行使。

第2款 數額

董事的法定數額爲××名。

股票發行後,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發行在外有投票權股份的多數股東贊成;此外,任何修改後的章程均不得將法定董事的數額降爲五(5)人以下,本章程第四條附加規定的除外。

第3款 選舉和任期

董事必須經股東大會年會選舉產生,任期到第二年年會新的董事被選出任命爲止。

第4款 空缺

董事會只能因董事死亡、辭職或免職或因法定董事數額的增加,或因在股東大會年會或選舉董事的特別大會上股東們沒有選足法定的董事數額而出現空缺。凡董事被法庭宣佈爲精神不正常或定爲重罪犯,董事會可宣佈其職位空缺。

股東可在任何時間==選舉董事以填補董事空缺。任何此種選舉需經發行在外且具有選舉權的股份的多數股東書面認可,因免職而出現的空缺不得照此填補。

任何董事均可向董事長、總經理、祕書或董事會遞交書面辭職申請,辭職申請一遞交即刻生效,除非授權書中明確寫有以今後某一時間爲生效期。如果生效日期爲以後某一時間,辭職生效時可選舉一繼任董事以接替職位。董事會法定人數的減少不得成爲免去任期未滿的董事的理由。

第5款 免職

任何或所有董事均可無故被免職,只要此種免職是經發行在外且有投票權的股東多數贊同,並符合《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3條的規定。除《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2、303和304條規定的外,董事在董事任期未滿之前不得被免職。

經持有已發行的任何種類股票最少10%股份的股東的提請,有關縣的高級法院可以其具有欺詐或不誠實行爲、嚴重濫用公司職權或斟酌權爲由免去任何董事的職務,並可禁止任何此種被免職的董事在法院所規定的期限內重新當選。在此種訴訟中,公司可作爲一方當事人。

第6款 會址

董事會的會址可在任何地方,即在或不在馬薩諸塞州的,會址可在會議通知書中指明,如果會議通知書中沒有指出會址或會議不用通知,即以公司總部或董事會隨時作出的決議所指明的地址爲會址。董事會可使用會議電話或類似通信設備召開會議,只要參加會議的所有董事都可相互通話。

第7款 董事會年會、定期會議和特別會議

董事會年會須緊接股東大會年會之後在同樣的會址召開,不用另行通知。其他董事會定期會議在董事會隨時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此種定期會議不用另行通知。

董事會特別會議可由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祕書或任何兩名董事提請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召開須提前四(4)天用郵件通知,或提前四十八(48)小時專人投遞或用電話通知。開會通知或撤銷通知不必說明董事會特別會議的目的。

如果會議終止長達24小時以上,會議繼續召開之前得向出席原會議的所有董事遞交通知書,說明延期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第8款 法定人數和董事會行爲

董事會所有會議的法定人數爲,除非本章程本條規定作了修正。

根據《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條(有關批准與一董事有重大經濟利益關係的合同或交易的規定)以及第317條第5款規定(關於對董事的補償的規定),在合法舉行且與會董事達到法定人數的會議上由多數董事採取的行爲或作出的決定應視爲董事會決議。凡開會時與會者人數達到法定數目,即使有董事中途退席,會議仍可照常進行並決定事項,只要所採取的行爲是經此種會議規定的法定人數的多數所同意。

出席會議的多數董事可決定讓會議延期到另外時間和另外地點召開,不論出席此會議的人數是否達到法定人數。

第9款 放棄被通知權規定

任何董事會議所處理的事項,不論其是如何或在何地召開,均應被視爲是與正常通知和召集併合法舉行的會議所通過的事項一樣有效,只要與會者達到法定人數,只要未到會的每一位董事在會前或會後都簽署了一份放棄被通知權的文件,一份贊成召開此次會議的文件和一份認可會議記錄的文件。所有此种放棄、贊成和認可文件都必須交公司登記存檔或寫在會議記錄中。放棄被通知權或贊成會議召開的文件不必陳述開會目的。

第10款 不用開會所採取的行爲

凡董事會即將規定或許可的行爲,只要經全體董事集體或單獨書面同意,即可不用開會而採取。此種同意書(集體或單獨)必須同董事會會議事項記錄一起存檔。

此種經書面認可而採取的行爲具有與董事一致投票贊成而採取的行爲一樣的效力。

第11款 報酬

董事本身不領取服務薪金,但董事會可通過決議,同意支付一筆合乎情理的費用作爲董事參加例行或特別會議的報酬。本章程的任何規定都不得限制董事以其他身份爲公司服務並由此得到報酬。特別或常務委員會成員可因參加會議而得到同樣報酬。

第四條 高級職員

第1款 高級職員

公司高級職員包括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一名祕書和一名主管公司財務的財務主管。公司還可擁有其他一些頭銜和責任由董事會所決定的高級職員。准許一人兼任數職。

第2款 選舉

所有的公司高級職員都由董事會挑選並向董事會負責。

第3款 免職和辭職

任何高級職員均可隨時被董事會免職,可說明或不說明理由。任何高級職員均可向董事會、公司總經理或祕書提交申請要求辭職。辭職申請書生效期爲收到該申請書的當天或爲辭職書中所寫明的日期。高級職員的免職或辭職不得影響任何僱傭該職員的合同所規定的該職員或公司所享受的權利(如果有)。

第4款 總經理

總經理爲公司主要行政官員和總管,必須聽從董事會的決議和指揮,負責全面監督、領導和控制公司的業務和事務。他或她得主持所有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依照職權,作爲所有常設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常務委員會(如果有)在內,其具有公司總經理通常應當具有的總的行政管理權力和職責,且具有董事會或本公司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權力和職責。

第5款 副總經理

如總經理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按董事會所決定的排列順序(如沒有排名順序,則由董事會指定),由副總經理代理總經理的一切職責,在代理總經理職責時,副總經理具有總經理所擁有的一切權力,同時得受到總經理所受到的一切限制。每位副總經理還必須履行董事會或本公司章程隨時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6款 祕書

祕書負責在公司本部保存,或叫人保存董事會所有會議的記錄。會議記錄必須包括每次會議的時間和地點,不論其是例會或特==別會議,如果是特別會議,還應記載會議是如何召集或授權召開的;所發出的會議通知或所收到的放棄被通知權利的文書;出席會議的董事姓名;出席或代理出席會議的股份份額;以及會議議程說明。

祕書負責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證券過戶代理人辦公室保存,或叫人保存股份登記簿,登記簿上記有股東的姓名和地址,每位股東所持股份的種類和數額,股權證發行的數額和日期,以及交還予以廢止的股票的作廢日期以及數量。

祕書負責在公司本部保存,在叫人保存公司章程的正本或一副本,其應爲最新修訂或改動並經祕書驗證過的版本。

祕書負責送髮根據法律或本章程規定應當予以通知的所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書。

祕書負責掌管公司印章,並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賦予的其他權力和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如祕書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如設有祕書助理,應按董事會確定的排列順序(如無順序之分,由董事會指派)由助理負責行使祕書的所有權力,祕書所受到的限制同樣全部適用於祕書助理。祕書助理(如果有)還應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賦予的其他權力,並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7款 財務主管

財務主管是本公司的主要財務官員,負責保管或讓人保管登記公司財產和業務的帳簿和記錄,確保帳目完整無誤。

財務主管負責以公司的名義將貨幣或其他貴重物品存放到董事會所指定的受託人處。他或她負責依照董事會的授權根據正當需要支付公司的資金;負責應總經理和董事會的要求,向其說明自己作爲財務主管所履行的一切活動以及公司的財務狀況;負責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賦予的其他權力,並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如財務主管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如設有助理財務主管,應按董事會確定的排列順序(如無順序之分,由董事會指派)由助理財務主管負責履行祕書的所有職責,在代理活動中,助理擁有財務主管所擁有的一切權力,但也必須受到財務主管所受到的所有限制。助理財務主管(如果有)還應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賦予的其他權力,並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8款 報酬

本公司高級職員所領取的服務報酬由董事會決議決定。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

第1款

根據達到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多數票通過的決議,董事會可設立一個或多個委員會,每個委員會由2個或更多的董事組成,直接向董事會負責。任何此種委員會均可行使董事會決議規定範疇內的董事會的一切權力,下列事項除外:

a.按規定必須經股東或已售出股份股東同意的行爲。

b.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的補缺。

c.決定董事參與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活動的報酬。

d.修正或廢除公司章程或採用新的章程。

e.修正或廢除董事會的決議,而該決議的條款明文規定不能由委員會修正或廢除。

f.公司股民的分紅,按董事會所決定的分配率或一個定期數額或在董事會所決定的價格範疇內進行分配的除外。

g.設立董事會其他委員會或任命那些委員會的委員。

第六條 公司檔案和報告

第1款 股東檢查

股票登記簿可在通常的業務時間內隨時讓股東或投票委託證書持有人進行檢查或複印,此種檢查或複印必須具有與該股東或投票委託證書持有人的利益相關的正當理由,且需向公司呈遞書面申請。

公司帳簿、檔案以及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委員會會議的記錄均可在通常的業務時間且方便的時候接受股東或投票委託證書持有人的檢查,此種檢查必須具有與該股東或股票委託證書持有人的利益相關的正當理由,並需向公司呈遞書面申請。

股東還有權在業務時間內任何方便的時候檢查保存在公司本部的最新版本的公司章程的正本或副本。

第2款 董事檢查

每位董事均有隨時檢查、複印一切或任何種類的帳簿、檔案或文件以及隨時檢查公司國內外實物財產的絕對權利。此種檢查可由董事親自進行,也可由其代理人或律師進行。檢查權包括複印權和摘錄權。

第3款 檢查書面檔案權

凡屬於本章規定檢查範圍內的任何檔案如無書面形式,則不予接收檢查,除非且直到公司出費用將此檔案製作成書面形式。

第4款 放棄年度報告

在此特明確表示,如果本公司的股東不足100人,則放棄適用《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條有關對股東作年度報告的規定。此种放棄必須遵守各項法律規定,包括准許股東要求公司提供財務報告的《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條第3款。

第5款 合同及其他

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一個或多個高級職員、任何一個代理人或多個代理人以公司的名義或代表公司締結任何合同或簽署任何文書,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無董事會授權,任何高級職員、代理人或僱員都無權使公司受制於任何合同,或以公司信譽擔保,或使公司承擔任何目的或數額的責任。

第七條 公司代理人的補償和保險

第1款 補償

公司必須對公司董事和高級職員作最大限度的補償,其不受《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限制。

第2款 保險

公司有權代表任何代理人投保(見《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條規定)以防止任何因該代理人的職權或由於其地位而產生的責任,不論根據《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條的規定公司是否有權補償代理人以防止這種責任。

第八條 股份

第1款 股票

對全部繳清的股份公司可頒發股票。股票必須編號發行,必須公佈最多股份持有人的姓名,他/她所擁有股份的數額、名稱(如果有)以及種類或類別;股票上必須印發《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任何可適用的條款所規定的說明或簡介。

第2款 股份的轉讓

股票須交到祕書或公司證券過戶代理人處,且有合法背書或附有充足表示繼承、轉讓或授權轉讓的證據,公司祕書必須負責向有權得到股票的人發放新的股票廢除舊股票並將股票過戶記載到公司股票登記簿上。

第3款 登記日期

董事會可以確定一個時間作爲登記日期,以決定股東是否可以得到股東大會召開通知或在大會上投票的權利,或決定股東是否有權得到==任何紅利或分配,或享受任何分配的權利,或決定股東是否可就其他任何合法行爲行使權利。確定的登記日期不得早於會議前六十(60)天,也不得晚於會議前(10)天,對於其他行爲,則不得早於行爲前六十(60)天登記。登記日期確定後,只有在登記日期登記的股東方可有權得到會議通知或投票,或得到紅利、分配或享受分配的權利,或行使可行使的權利,不論登記日期之後是否會在公司登記簿上出現股份轉讓情況。

第九條 章程的修正

第1款 經股東修正

第2款 經董事會修正

根據股東通過、修正或廢除章程的權利,董事會可通過、修正或廢除任何章程,但變更董事法定人數的章程修正除外,董事會只有在股票發行前通過修正方可生效。

日期: (祕書籤名)

自然人公司章程範本 篇7

農村商業銀行:

你行《浙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修改的請示》(德農商銀〔x5〕47號)悉。經審覈,現批覆如下:

同意你行按規定修改相應內容,覈准修改後的《浙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見附件)。

請你行派員持本批覆和修改後的`章程,及時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附件:浙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監管分局

x年5月18日

自然人公司章程範本 篇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爲,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內容爲準。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自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公司類型: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提案權;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並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二次,每半年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爲:)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______人,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和更換。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向股東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第五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到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以下無正文)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自然人公司章程範本 篇9

爲規範公司與股東的行爲,保護股東及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全體股東的意願,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市新城開發區。

第二章 公司的註冊資本、經營範圍與營業期限

第三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人民幣5000萬元整。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房地產開發與銷售、物業管理、房屋及場地租賃;建築裝潢材料銷售;環境景觀工程及相關配套設施的投資、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酒店經管理(以工商覈准的爲準)。

第五條 公司營業期限爲10年,自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公司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後續投入

第六條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股權比例、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七條 股東增加公司註冊資本的情形及股權比例的確定

1.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可以增加公司註冊資本

(1)因公司產業投資或產業經營之需要;

(2)因公司爲滿足融資條件之需要;

(3)公司利潤實施分配的紅利;

(4)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 股東增加公司註冊資本時股權比例的確定

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增加註冊資本,依據本章程規定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各股東須履行股東出資義務。若股東未按本章程及股東會決議履行出資義務,則根據各股東增加出資到位後實際累計資金投入相應調整各股東股權比例。各股東須配合順利完成公司增資事宜。

第八條 公司除註冊資本出資外項目開發建設仍需要的資金投入,公司首先選擇以金融機構融資爲主。若金融機構融資後公司項目開發建設仍需要資金投入,則各方按各自股權比例同步出資,若未按本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則相應調整各方的股權比例。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 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 委派執行董事、監事、經營班子及財務管理人員,並在任期內可以調整變更;

3. 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 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報告及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

5. 優先認購公司增加的註冊資本;

6. 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7.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8. 監督公司生產經營與財務管理,有權向執行董事或經營班子提出工作建議;

9. 當發現公司經營異常時,在書面明確審計目的後,可以自費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經營狀況予以審計;

10. 公司解散時,按出資比例分取剩餘的財產;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公司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執行公司股東會決議;

2. 履行股東出資義務,並以全部出資承擔公司虧損和公司債務。股東應足額繳納其認購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驗資專用銀行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資產評估作價和財產過戶手續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股東未按照本章程約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 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經濟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4. 法律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不得以公司股權爲自身債務提供事實質押或口頭質押,不得把所持公司股權用於對外股權交換、置換或擔保。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但控股股東轉讓給其控股子公司或孫公司的情形除外。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在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按本章程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確定後,其他股東均不願受讓或者公司整體對外轉讓的情形除外,可以對外轉讓股權。

第十四條 若股東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民事行爲能力受到限制或終止,股權不得繼承,應按本章程規定轉讓給其他股東,但其他股東不願購買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條 股權轉讓操作規定

1. 擬轉讓股權股東向公司股東會提交股權轉讓書面報告,其中包括股權轉讓價格,並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各方不得私下協議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如有發生,公司一律不予認定。公司股東均以工商註冊機關備案股東爲準。

2. 股東各方相互配合,製作和簽署股權轉讓必需的文件資料,在股東各方約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相關工商變更等手續。

第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時,按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如公司股東之間受讓的,由公司代扣代繳;對外轉讓的,由轉讓股權股東承擔,並向公司提供繳納稅單後辦理工商變更。

第十七條 股權轉讓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每次評估費、工商變更手續費等,均由轉讓股東承擔並及時支付。轉讓股東不及時支付造成轉讓變更工作不能順利進行的,一切責任由轉讓股東承擔,給其他股東或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轉讓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轉讓股東股權時,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第六章 股東會

第十九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 對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審議批准公司資產處置、對外投資、經濟擔保、資產抵押、融資、對外借款等事項;

9.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10.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對第十九條所列第8、9、10、11項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對第十九條所列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定期股東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員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 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的臨時股東會會議,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如提議後十五天內不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可由提議人主持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對股東會會議審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四條 對公司形成的股東會決議,股東如發生拒絕蓋章、簽名的,均視作持反對意見,決議是否有效,按本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確定。決議有多項內容的,股東可以選定同意內容和反對內容,各項決議內容是否生效,按本章程規定的議事規則確定。

第二十五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議的,可以出具書面委託書且根據會議通知規定的議題明確授權內容,委託公司員工出席會議並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表決權。受託人出示股東委託書出席股東會會議,委託書作爲股東會決議附件。如股東不出席會議或不委託的,均視作對本次股東會決議持反對意見。

第七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 (甲)有限公司委派或更換,任期三年。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檢查經營班子工作目標計劃執行情況;

2. 擬訂或審議批准公司經營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能;

3. 擬訂或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工作目標與計劃、考覈辦法及薪資獎罰方案;

4. 擬訂或審議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項規章和實施細則;

5.審議與批准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營班子人員決議;

6.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8.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9.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總經理由股東 (乙)有限公司委派。總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參與或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嚴格執行股東會批准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6. 參與擬訂公司年度經營計劃、考覈獎懲辦法、費用預算方案;

7. 按公司管理制度規定,組織洽談、流轉審覈和審批在職責權限範圍內公司各類經濟合同,並確保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跟蹤與監管;

8.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股東會權限以外的其他人員;

9. 在年度預算、職責權限和管理制度範圍內,審批公司各類財務支出;

10.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執行董事、總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四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五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三十六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的,經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股東會決議;

2. 遵守謹慎盡職原則,在股東會表決通過授權後,代表公司簽署或授權委託簽署必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相關資料,並對簽署的內容負有法律責任和因主觀因素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3. 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活動;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和權限。

第十章 監事

第四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

第四十二條 監事由股東 (乙)有限公司委派,任期3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總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一章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與義務

第四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謀取私利,不得收賄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資金和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五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四十六條 除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同意外,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四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祕密。

第四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反公司制度,由股東會依據公司制度和情節做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章 公司財務與會計

第四十九條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五十條 執行董事應將財務會計報告在報告作出後十五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法納稅,稅後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1. 彌補虧損;

2. 按利潤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可以不再提取;

4. 按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

5. 股東按出資比例分紅。

第五十二條 公司的公積金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列支。

第五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十三章 公司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併、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 依據本章程規定公司需要解散清算,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依法清算。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經股東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製作原件陸份,各股東執原件壹份,公司存檔壹份,提交工商登記機關壹份。

(以下無正文。)

自然人公司章程範本 篇10

各部門:

爲使本公司人事日常行爲規範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責任感和歸屬感,特制定本手冊。本手冊適用於本公司正式員工、短期合同工、借聘人員和實習員工,員工應認真學習並服從管理。由於公司的發展與經營環境的不斷變化,本手冊中規定的政策都有可能隨之相應地修訂並及時做出公告。現規定如下:

1、上班時間:9:00-------凌晨00:00如還有客戶在線諮詢,接待客服工作自動延長。下班人員不得過晚務必凌晨2:00前休息,特殊情況除外,我們也會進行覈實情況是否屬實,如有虛假託詞、推辭、藉口一律按公司條例處理,扣除對應的獎金。公司按例規定每週1天帶薪假期(如需要請假必須向主管部門提前申請,得到批准後才能放假)

2、每位客服一本備忘錄,在工作過程中,每遇到一個問題或想法馬上記錄下來,相關辦公文件到財務部登記領取,如有遺失,自己補足。

3、每月不定時召開公司例會,由部門主管或是總經理主持會議,傳達當月的會議內容。

4、在工作中要學會記錄,記錄自己服務的客戶上的'成交比率,學會計算,纔會想要進步。

5、新產品上線前,由客服組長負責給客服上課,介紹新產品,客服必須在新產品上架前掌握產品屬性。新的客服有權利要求客服組長介紹自己想了解的產品,也有義務去認識所有產品。

6、接待好來諮詢的每一位顧客,文明用語,禮貌待客,不得影響公司形象,如果一個月內因服務原因收到買家投訴,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分析給予相應的措施與處罰。

7、上班時間不得遲到,早退,曠工,如有事離崗需向主管部門請示得到批准後才能離開,否則視爲早退行爲。相應處罰措施如下:早退:如有早退行爲,一次罰款50元(當月累計,當月扣除)遲到:遲到一分鐘罰款五元,遲到半小時,則扣當天底薪,遲到超過一小時,扣除兩天底薪工資,以此類推(當月累計,當月扣除)曠工:對於無故曠工行爲,一次罰款200元,如無故曠工當月達到2次,公司有權直接作開除處理。(當月累計,當月扣除)

8、上班時間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除公司的阿里旺旺外,一律不準登陸私人的旺旺、看視頻和玩遊戲等影響工作事物,嚴禁私自下載安裝軟件,違者一次罰款50元

9、保持桌面整潔,保持辦公室衛生,每天上班前要清潔自己辦公桌,禁止放一些雜物

10、公司新員工入職後,由部門主管安排新員工進行上機操作培訓工作,一人帶一個,上手最快的,可以提前轉正。

11、嚴格恪守公司祕密,不得將同事聯繫方式、客戶資料等隨意透露給他人,違者按公司相關條例處罰,情節嚴重直接作開除處理。

12、銷售部在開空調時間,嚴禁吸菸,違者一次罰款50元(需要抽菸請到室外)

股份有限公司

9月29日

自然人公司章程範本 篇11

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通化市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通化市景天裝飾設計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柳河縣長青路53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室內外裝修設計,家庭裝修,售後保修,建材零售及批發。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3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出資方 出資額

張 現金 人民幣1萬元

藍 現金 人民幣1萬元

於 現金 人民幣1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爲董事長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長,決定有關董事長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長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董事長的職權。 第十七條 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爲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董事長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長、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3)當董事長、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爲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⑴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⑵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⑶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⑷清繳所欠稅款; ⑸清理債權、債務;

⑹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9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2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三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幾個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三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20xx年11月2日

自然人公司章程範本 篇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規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一人出資設立(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X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1、針紡織品、棉紡織品、化纖布批零兼營(以工商局覈定的爲準)。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認繳):50萬元人民幣。股東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時間、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及核發日期並由公司蓋章。出自證明書遺失的,應立即向公司申報註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覈後予以補發。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黃麗娜:認繳的出資額爲50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100%,繳納出資期限:自本章程簽訂之日起20年,出資方式:貨幣。

第十條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准執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

股東做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五條 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 3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做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得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的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光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位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章程一式3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

年月日

自然人公司章程範本 篇13

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的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三條 本人保證在申請設立本公司前,在中國境內未曾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並承諾在本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註銷登記前,不再在中國境內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x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九條 股東姓名: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以貨幣出資x萬元,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x萬元,實繳出資x萬元,佔註冊資本100%,於20xx年x月x日。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 者等權利;

(二)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或質詢;

(四)查閱、複製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二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 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 下的手續;

(三)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註冊後,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股東簽字後公司歸檔保存。

第十四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批准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批准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每 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編制年終財務報告,並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任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

第二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經營決策會議;

(二)、向股東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歸股東所有。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於20xx年x月x日訂立,自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xx年。

自然人公司章程範本 篇14

時間:20xx年x月x日

地點:

股東參加人員:

主持人:

記錄人:

應到會股東xx人,實際到會股東xx人,代表額數100%,會議以當面方式通知股東到會參加會議。全體股東經過討論,會議通過以下決議:

一、同意變更公司住所,住所變更前內容:廣州市白雲區白雲大道北路1400號9005房,住所變更後內容:廣州市白雲區同泰路85號峻銘商務大廈1001室

二、啓用新的公司章程,舊的公司章程作廢。

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自然人公司章程範本 篇15

公司章程修改的合法程序

1.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並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爲註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覈准,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

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法》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自然人公司章程範本 篇16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公司於x年xx月x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x次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全體股東參加了會議,經全體股東研究決定:

一、修改公司章程第x章第x條(詳見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變更爲:

上述表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效並覈准登記之日生效。

x年xx月xx日

x公司

自然人公司章程範本 篇17

工商局:

茲有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託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份證號:,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此致

敬禮!

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自然人公司章程範本 篇1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人共同出資設立 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租賃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住所: 樓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客運汽車租賃。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1、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2、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3、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出資情況 金額單位:萬元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設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十二)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張永義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報股東審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經股東決定由馬仲虎擔任。

第十八條 總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報股東審批;

(七)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馬由布擔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擔任,並依法登記。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決定。 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日

自然人公司章程範本 篇19

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爲規範,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方(人)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並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註冊地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一: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籤 章:

股東二: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籤 章:

股東三: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籤 章:

(依據實際情況按情況添加股東信息)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於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佔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爲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提案權;

(九)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風險提示:

由於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於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爲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爲公司股東,那麼可以對股份的繼承作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但委託書中應載明被委託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

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爲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 (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爲 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後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爲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若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爲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並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爲2:1。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爲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於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爲 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後 滿 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後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法定盈餘公積;提取任意盈餘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工會

第三十條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並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 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爲 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以下無正文)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年 月 日

自然人公司章程範本 篇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公司爲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十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 註冊資本爲人民幣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的稅後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爲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複製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自然人公司章程範本 篇2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 設立 ,(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爲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xx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自然人公司章程範本 篇22

XX市工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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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自然人公司章程範本 篇2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及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後即成爲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公司名稱:建築勞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五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衆 的監督.

第二章 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萬元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建築工程作業分包;建築施工材料銷售。

第三章 股東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

1.

住所:

2.

住所: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出資額爲**萬人民幣,佔總資本%, 出資額爲**萬人民幣,佔總資本%。

2.公司登記註冊後,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簽發由公事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爲公司執行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依法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資產;

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的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 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 公司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其出資;

6. 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2.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3. 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

4.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會爲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方針或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3. 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5.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10.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定當每處元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2.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 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時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 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會計年度爲公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

3. 財務狀況變動表;

4. 財務情況說明書;

5. 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六條 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15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年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條 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二條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四條 公司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七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

1. 營業期限屆滿;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6. 依法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依前條1、2、3、5項而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公司依前4、6項被撤消、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 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 清繳所欠稅款;

5. 清理債權、債務;

6.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 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經營期限爲10年,自20xx年5月20日至20xx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的決議及公司規章制度均視同本章程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或者與登記機關覈准後的登記事項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及登記機關覈准的登記事項爲準。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勞務有限公司

*年**月**日

自然人公司章程範本 篇2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簡稱投資者)在______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名稱爲: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爲:________

第三條投資者爲: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第四條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

第五條公司爲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規模

第十條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內銷%。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爲,公司註冊資本。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解決。

第十一條出資者以作爲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日內繳清全部出資額並辦理驗資手續。

第十三條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後,經公司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註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後,報原審批機構批准,並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准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併。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經投資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託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託代理人出席,當作爲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爲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的合併、分立。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l、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准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製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均由投資者推薦,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爲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爲。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總會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覈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並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稅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九條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從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爲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公司採用人民幣爲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公司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l、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註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註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覈後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利潤提取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後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公司每年提取利潤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併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後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着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爲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於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經營期限爲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能延長,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公司若認爲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淨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並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餘財產;

第七十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七十一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後,其剩餘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後,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並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佈。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六條公司結束後,其各種帳冊由審批機構指定機構保存。

第十二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l、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並經投資者簽字後,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北京市海淀區商務局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於年月日在北京市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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