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範本(精選2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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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篇1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精選25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設立的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七條出資人應足額繳納出資額,註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

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及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六章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爲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決定。

第十二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條所列決定時,應採取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舉爲公司執行董事。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經理行使以下權利: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十九條本公司設監事,其成員人,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的兼任監事。聘任爲公司監事。

第二十條監事的任期爲三年,監事的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八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每一年度終了以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四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經營期限爲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爲準。

股東親筆簽字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篇2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非公司企業法人組織和行爲,保護投資人、企業和債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組織章程。本章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條 本企業由 (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國家”,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投資設立。

第三條 本企業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有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企業經主管機關覈准登記,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本企業以企業所有的財產(國有企業:“國家授予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本企業名稱: ;

第五條 本企業住所: ;

本企業經營場所: ;

第三章 經濟性質

第六條 本企業經濟性質爲 。

第七條 本企業享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財產權,企業收益、企業資產增值、企業處置歸(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國家”,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

第四章 註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第八條 本企業註冊資金 萬元。

第九條 本企業註冊資金來源:(集體企業“集體職工集資投入”或“主管單位投入”或集體企業積累形成”,國有企業“國家授權 代表國家投入或主管單位投入,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由投資人投入”),其中:投入貨幣資金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如,房屋) 萬元。

第十條 本企業註冊資金投資方式: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第五章 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 本企業經營範圍: (注:根據企業實際經營填寫)

第十二條 本企業在覈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本企業經營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許可經營項目,報經有關行政機關許可後經營。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第十三條 本企業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由擁有本企業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本企業職工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本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爲(集體企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 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

第十四條 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 ;

(二) ;

(三) ;

第十四條 本企業主管單位(或者投資人會議)職權是:

(國有企業或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制定此條,集體企業根據實際決定是否制定此條。)

(一) ;

(二) ;

(三) ;

第十五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者主任)辦公會議,經理(廠長或者主任)辦公會由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助理等人員組成。經理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者主任)一名,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 名。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者罷免”,國有企業“主管單位任免(聘任或解聘)”,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和職權範圍

第十七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主任)一人,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 人。經理(廠長或主任)爲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廠長或主任)根據本章程規定的程序產生。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由經理(廠長或主任)提名,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特殊情況經本企業權力機構確認,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可以被確定爲企業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本企業實行經理(廠長或主任)負責制,經理(廠長或主任)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本企業經理(廠長或主任)依法行使下列職權:(注:以下條款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一)依照法律和政策,根據本章程規定,決定或報批本企業各項計劃;

(二)對企業經營管理有決策和生產指揮權;

(三)決定本企業行政機構設置;

(四)提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主管單位”,或“投資人會議”任免(聘任或解聘)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級高管人員;

(五)任免(聘任或解聘)本企業中層管理人員;

(六)制定工資調整方案,資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項議案;

(七)獎懲職工及企業管理人員;

(八)其他:

第八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第二十條 本企業財務管理執行《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

第二十一條 本企業依法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稅後利潤 %作爲發展基金; %作爲職工福利基金; %作爲職工獎勵基金。

第九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本企業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制定確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本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無故企業不得隨意解聘或辭退職工,職工也不得隨意辭職或離職。

(注:以下條款根據企業實際制定)

下列情形企業解聘或辭退職工:

1、 ;

2、 ;

3、 ;

下列情形職工可以辭職或離職:

1、 ;

2、 ;

3、 ;

企業解聘或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辭職或離職,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告知職工或者企業,並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相應手續;否則,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企業實行貫徹按勞分配原則,根據國家規定、企業效益和社會消費程度確定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職工工資實行月工資與績效相結合的形式。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建立勞動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制度,企業和職工依法繳納保險費用。職工應當承擔的保險費用由企業在職工工資中扣繳。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條 當本章程出現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符,或者不適應本企業發展需要時,可以進行修改。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由本企業經理(廠長或主任)會議提出,經經理(廠長或主任)簽字,企業蓋章,報企業(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批准、(簽字)蓋章。

第十一章 終止程序

第二十七條 本企業有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情形,本企業終止經營。本企業終止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依法組成企業清算組織。企業清算組織制定清算方案,負責對企業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清算結束,本企業剩餘資產歸(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本企業資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本企業依法破產。

第二十八條 本企業清算結束後,由清算組織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法人註銷登記。

第十二章 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批准、(簽字)蓋章後生效,本章程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爲準;本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覈定爲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爲準。

主管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投資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篇3

公司章程的功能是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尋求利益主體權利衝突的平衡點。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股東 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範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市×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爲準)。

第四條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註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覈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註冊資本爲人民幣×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必須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章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第九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 依法行使股東的職權;

(二) 依法轉讓自己的股權;

(三) 公司清算、終止後,享有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二)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三)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四)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職責及行使規定

第十二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確定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監事、法定代表人;

(三)審議批准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聘請或者解聘承辦公司驗資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一)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二)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註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註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於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執行董事任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一)執行股東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非股東聘任的人員;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由公司股東任命。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

(七)處理公司股東、執行董事交辦的日常工作;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東確定,由公司執行董事(或:由公司經理)擔任。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監事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對股東的決定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爲 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公司營業期限爲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股東決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股東依法取得。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爲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並經股東決議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叄份,公司留存一份,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設立登記)股東簽字或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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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宿舍管理規章制度

一、目的:

爲加強員工宿舍管理,給大家營造一個整潔、舒適、安全、有序的住宿環境。

二、寢室長職責:

1、每間寢室設立室長一名,全面負責本宿舍的衛生、紀律、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2、每月制定本宿舍的'衛生值日表。

3、寢室長有義務向酒店行政及時彙報寢室內發生的異常情況,否則視情節輕重,對寢室長進行過失處理。

三、作息時間:

1、員工晚上外出必須在23:00之前歸宿,如不能按時回宿舍者,應以的形式報宿舍管理員請假,每月每人不能超過3次。如超過3次,宿舍管理員有權對違紀者處以50元/次的扣款。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時歸宿的,須由部門最高主管籤屬的證明。如沒有按時歸宿,且無夜歸證明單或未向宿舍管理員以書面形式請假的,也將予以200元/次的罰款。

2、22:00以後禁止在寢室內接待外來人員,禁止留宿外來人員,凡私自留宿外來人員者,每次罰款100元,連續三次則取消住宿資格。如寢室長未對其明確指出或勸阻,則予以過失處理。如外來人員留宿期間發現公物損壞、財物丟失等,將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四、衛生制度:

1、員工必須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共同維護宿舍良好的衛生環境。

2、每位員工必須按照寢室長安排的衛生值日表按時打掃寢室衛生,包括倒垃圾。

3、值日員工不按規定打掃衛生或不按規定投放垃圾,經寢室長提醒後仍不執行者,由行政人事部視情節輕重予以違紀處理。

4、宿舍所有垃圾必須用垃圾袋裝好,由各宿舍當日輪值人員提到指定地點放好,如檢查時發現不按要求放置者,罰款50元/次。凡住宿員工將垃圾亂丟亂放者(包括扔出窗外)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5、凡在檢查中發現衛生不合格的寢室,該寢室長將受到過失處理,如有明確責任者,則同時給予該責任者作相應的處分。

五、水、電管理:

1、所有寢室的照明燈具及線路必須由工程部電工安裝、維修,禁止亂接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不準用不符合規定的裝置,違者予以100元/次的罰款。

2、入住員工必須注意節電、節水,做到人離燈熄、電斷、水關;

3、不得使用電爐、電飯煲等大功率家用電器。

4、不得私自亂接電線插座。要保持高度防火意識,做到安全用電、用水.

5、每間宿舍公司補貼10度電,超出部分本宿舍人員共同承擔。

6、如發現使用禁止使用之電器,則處以50元/次的罰款。

7、由於本人私接電源、插座而引起的火災,未造成後果給予責任者以違紀處理,造成一定後果的視損失程度給予按價賠償,並取消住宿資格直至辭退處分。

六、物品擺放規定:

1、必須保持物品擺放整潔、美觀,嚴禁亂堆、亂放、亂扔,禁止在宿舍內牆面亂刻、亂畫、亂釘,違者對責任人予以相應處罰,並且恢復原樣。

2、牀上用品必須擺放整潔,被褥疊放整齊,統一放置於靠窗戶的方向,枕頭置於牀的另一頭,牀單平整,其它牀上用品擺放有序。

3、被套、牀單須經常清洗,保證乾淨無異味。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篇5

爲確保生活區環境清潔衛生,培養員工的環境保護意識,積極主動參與垃圾分類,養成良好習慣,特制定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一、生活區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垃圾(如:紙類、塑料類、金屬類、玻璃類、木頭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2、食堂垃圾(如:剩飯剩菜、菜根菜葉、廢棄油脂等)。

3、有毒有害垃圾(如: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

二、垃圾處理的辦法

1、在生活區南側設置垃圾桶,員工必須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桶內。員工自帶垃圾袋。

2、廢紙及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放入可回收垃圾處(生活區車棚南側小屋內、按標識存放)。

3、食堂垃圾:剩飯剩菜、廢棄油脂等廢物由餐廳人員集中統一處理。

4、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交公司保潔集中統一處理。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行政人事部充分利用公司微信羣、員工入職培訓等做好宣傳教育,讓全體員工充分認識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爲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蔘與、人人有責。

2、垃圾桶由行政部每週噴灑藥物,防止蚊、蠅、鼠棲息繁殖,擴大污染和危害。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篇6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司員工宿舍管理規章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一、目的:

爲加強員工宿舍管理,給大家營造一個整潔、舒適、安全、有序的住宿環境。

二、寢室長職責:

1、每間寢室設立室長一名,全面負責本宿舍的衛生、紀律、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2、每月制定本宿舍的衛生值日表。

3、寢室長有義務向酒店行政辦公室及時彙報寢室內發生的異常情況,否則視情節輕重,對寢室長進行過失處理。

三、作息時間:

1、員工晚上外出必須在24:00之前歸宿,如不能按時回宿舍者,應以請假條的形式報宿舍管理員請假,每月每人不能超過3次。如超過3次,宿舍管理員有權對違紀者處以50元/次的扣款。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時歸宿的,須由部門最高主管籤屬的證明。如沒有按時歸宿,且無夜歸證明單或未向宿舍管理員以書面形式請假的,也將予以50元/次的罰款。

2、22:00以後禁止在寢室內接待外來人員,禁止留宿外來人員,凡私自留宿外來人員者,每次罰款100元,連續三次則取消住宿資格。如寢室長未對其明確指出或勸阻,則予以過失處理。如外來人員留宿期間發現公物損壞、財物丟失等,將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四、衛生制度:

1、員工必須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共同維護宿舍良好的衛生環境。

2、每位員工必須按照寢室長安排的衛生值日表按時打掃寢室衛生,包括倒垃圾。

3、值日員工不按規定打掃衛生或不按規定投放垃圾,經寢室長提醒後仍不執行者,由行政人事部視情節輕重予以違紀處理。

4、宿舍所有垃圾必須用垃圾袋裝好,由各宿舍當日輪值人員提到指定地點放好,如檢查時發現不按要求放置者,罰款10元/次。凡住宿員工將垃圾亂丟亂放者(包括扔出窗外)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5、凡在檢查中發現衛生不合格的寢室,該寢室長將受到過失處理,如有明確責任者,則同時給予該責任者作相應的處分。

五、水、電管理:

1、所有寢室的`照明燈具及線路必須由工程部電工安裝、維修,禁止亂接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不準用不符合規定的裝置,違者予以100元/次的罰款。

2、入住員工必須注意節電、節水,做到人離燈熄、電斷、水關;

3、不得使用電爐、電飯煲等大功率家用電器。

4、不得私自亂接電線插座。

5、要保持高度防火意識,做到安全用電、用水,發現事故隱患及時上報工程部。

6、如發現使用禁止使用之電器,則處以50元/次的罰款。

7、由於本人私接電源、插座而引起的火災,未造成後果給予責任者以違紀處理,造成一定後果的視損失程度給予按價賠償,並取消住宿資格直至辭退處分。

六、物品擺放規定:

1、必須保持物品擺放整潔、美觀,嚴禁亂堆、亂放、亂扔,禁止在宿舍內牆面亂刻、亂畫、亂釘,違者對責任人予以10分/次的處罰。

2、牀上用品必須擺放整潔,被褥疊放整齊,統一放置於靠窗戶的方向,枕頭置於牀的另一頭,牀單平整,其它牀上用品擺放有序。

3、被套、牀單須經常清洗,保證乾淨無異味。

4、鞋子有序擺放於牀下,鞋內勿放置襪子,並保證其乾淨無異味。

5、面盆、水桶置於各自牀下,並置面盆於桶上。

6、桌上物品如牙具、口杯、書籍等雜物擺放整齊,桌面乾淨無水跡。

7、衣物、毛巾掛放在兩牀間的橫杆上,燈架上嚴禁懸掛任何衣服、襪子等雜物。

8、垃圾置於桶(袋)內,並由當值人員每天處理一次。

9、公用物品除按規定擺放外,每位員工都必須愛護,如屬自然損壞,寢室長要及時上報工程部,如屬人爲破壞,除照價賠償外,每次罰款20元。

七、管理規定:

1、宿舍管理員具有監督員工宿舍衛生及紀律的責任和權利,發現違規現象應及時彙報至行政人事部,如知情不報或管理不力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至少20元/次的罰款。

2、宿舍管理員須加強員工宿舍巡視工作,行政人事部不定期組織保安及宿舍管理員對員工宿舍進行衛生、安全、紀律檢查。

3、23:00以後禁止放音響和大聲喧譁,以免影響他人休息,凡在宿舍內放音響、大聲喊叫、酗酒鬧事等,影響他人及鄰居休息,使酒樓聲譽受到損壞者,除後果由本人自負外,酒樓將對當事人給予違紀處罰,如寢室長沒提出或勸阻,則負連帶責任。

4、對凡有公物損壞的宿舍,有明確責任者的除負責賠償損失外,還要追究其責任。本宿舍員工視而不見、知情不報、相互包庇而導致責任不明者,除全體宿舍員工賠償損失外,並將給予重罰。

5、出入宿舍要隨手關門,注意防盜,對因故離開酒樓者,宿舍長負責督促將宿舍物品櫃鑰匙回收,並上交宿管員。嚴禁私自配製鑰匙和調換門鎖,如發現此類情況,將處以宿管員100元/次的罰款。

6、在宿舍內禁止打架鬥毆,因打架鬥毆造成公物損壞者,除照價賠償外,視情況給予當事人警告、罰款、取消住宿資格直至辭退處分。

7、宿舍區域內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8、宿舍區域內嚴禁使用明火,宿舍門口及通道不準堵塞,要保持暢通無阻。

9、每位員工必須按時辦理好暫住證,並將複印件交行政人事部備案。

10、員工離職時,必須在辦好離職手續後及時搬出宿舍,否則予以罰款。

八、衛生檢查規定:

1、每週一14:00各部門派一名由後勤部主管統一安排衛生檢查相關事宜;

2、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及時安排參加衛生檢查之人員,否則予以50元/次的罰款。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本公司倉庫管理,確保公司財產物資安全,根據企業管理與財務管理一般要求,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品牌總倉。 第三條 倉庫管理工作的任務

(一)做好物資入庫、出庫及保管工作;

(二)做好各種防範工作,確保物資的安全保管,杜絕事故發生。

第二章 入庫管理

第三條 所有外購貨物均須入庫,除倉庫管理員外,其他任何人不得簽收。 第四條 貨物驗收過程中,數量、質量、規格、品種、交貨期等要素,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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覈對清楚,入庫單據回單聯轉交供應商作爲結算憑據,財務聯轉交財務部作爲記賬憑據,存根聯由倉庫保管存檔。如有貨物與單據不相符的現象,保管人員不得辦理入庫手續,並視具體情況報告處理。 第五條 倉庫的退貨規定

(一)採購退貨

發生以下幾項情況時,倉庫須對物品進行退貨處理:

1.經質檢處檢驗質量不合格的貨品

2.發現數量短缺、串號、配碼不正確、因延遲交貨期確認已取消定單的貨品;

(二)客戶退貨

1.當入倉貨物屬於公司同意客戶退貨時,倉庫予以辦理退貨入庫手續。 2.倉庫管理員在收貨時,須當即開箱檢查數量是否正確,及時將收貨記錄反饋至發貨方覈對查實。

3.如倉庫發現有丟失貨物的情況,須通知退貨的客戶追回損失。無法追回的損失,由退貨的客戶承擔。

第三章 出庫管理

第七條 產品出庫根據客服部的發貨計劃組織出庫。發貨時,由物流部文員製作銷售出庫單,對銷售出庫單進行覈對,覈對無誤後,方可出庫。 第八條 託運裝車時,倉庫管理員必須要仔細清點好數量,車上的數量與清單上是否一致,確定準確無誤後,方可辦理有關託運交接手續。 第九條 各部門領用物品出庫時,須經領用部門經理審批後才准予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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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貨人手續不全的,倉庫不得發貨。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先由經辦人簽字,但必須在領用後補辦審批手續。

第四章 庫存管理

第十條 倉庫保管原則

(一)倉庫貨物應遵循“便於找,利於取”的原則,保證貨物分類清楚、堆放整齊平穩及區域產品分類擺放。

(二)貨物的存放不能超過產品的堆碼層數極限,鞋類產品堆碼層數不得超過8小件,排行間隔1米,隔牆0.5米,保持倉庫通風。

(三)破損及不良品單獨擱置,並保持清潔的狀態。

(四)爲使物品出入庫方便,容易在倉庫內移動,基本條件是將物品面向通道保管。

(五)根據出庫頻率選定位置。出入庫頻率高的物品應放在靠近易於作業的.地方;季節性物品則依其季節特性來選定放置的場所。

(六)根據物品重量合理安排保管的位置,

第十一條 盤點規定

(一)每月月底,物流部必須在財務人員的監督下進行月終盤點,特殊情況可在月內合理安排時間盤點,每月須至少盤點一次。

(二)盤點前,物流經理須對分銷系統(ERP)所有單據進行記賬或驗收處理,並整理好倉庫,以便於盤點順利進行。

(三)盤點時,物流經理須組織人員實地清點實物,準確記錄實盤數,整理盤點資料,導入(ERP)系統確認。盤點單由財務部審覈記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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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盤點後,由監督盤點的財務人員填寫“盤點溢(缺)報告單”,物流經理、財務人員及總經理簽字確認。如發現盈餘、短少、殘損,必須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出具書面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二條 物流經理對因滯銷或其他原因長期積壓在倉庫的貨物進行消化處理時,須報總經理審批。

第五章 倉庫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倉庫保管紀律

如違反以下規定的情況,公司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00元的罰款;經理負連帶責任,公司給予其雙倍的罰款:

(一)嚴禁在倉庫內亂接電源,亂拉臨時電線,加強對倉庫日常防火、防盜、防潮等工作。

(二)嚴禁隨意動用消防用品,加強倉庫要害部位的管理;倉庫人員須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識,定期檢查消防器材,更新、補充消防用品。

(三)倉庫嚴禁吸菸,易燃、易爆品不得攜入倉庫。

(四)庫房鑰匙歸倉庫管理員專有,其他人員不得配置。倉庫管理員不得將庫房鑰匙隨意借與他人使用。

如有違反以下規定的情況發生,公司對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的罰款;經理負連帶責任,公司給予其雙倍的罰款:

(五)未經同意,非倉庫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倉庫。因業務工作需要進入倉庫的有關人員,必須有倉庫工作人員的陪同。內倉嚴禁非倉庫人員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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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六)嚴禁在倉庫內聚衆聊天、賭博、打鬧。

(七)保持倉庫清潔,嚴禁在倉庫內存放私人物品,嚴禁在倉庫堆放雜物、廢品。

(八)倉庫管理員下班離開前,應巡視倉庫並檢查電源開關,門窗是否關閉,以確保庫房的安全。

(九)日常業務單據要妥善保管,不可隨意丟放,以免丟失或外泄,並做好存檔工作,對外嚴守產品價格、銷售業績等相關機密。

(十)倉庫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須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不得在業務往來過程中索賄受賄,收受回扣、禮品、禮金等,如若發現,一律按公司制度處理。

第六章 發貨管理

第十四條 物流經理須根據當天的發貨情況,有效安排託運時間、地點,保證按時發貨。

第十五條 物流經理須以維護公司利益爲前提,監督託運單位的服務質量,及時有效地瞭解運輸行業的各方面情況。對造成貨物丟失損壞的運輸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規定要求相應的賠償。

第十六條 接到退貨通知後,相關倉管人員要及時作好記錄,詳細記錄退貨託運單位的相關信息,並及時轉交託運員安排提貨。

第七章 附 則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篇8

爲了更好地提升企業形象,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產品品質,降低成本等管理目的,科發公司決定將堅定不移的推行“5S“管理運動,使其能持續並且卓有成效的運作下去。公司特制定如下5S管理獎懲制度,要求全員參與,共同提高。

一、適用部門:生產現場(裝配A區/裝配B區/機加區/鈑金區/油漆區/電工區/倉庫區/質檢區/退貨區/公共區域)

1、“5S“委員會成員隨時到各生產現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下達口頭或書面整改通知並跟蹤確認改善效果,必要時記錄並做總結報告。若口頭警告或書面整改要求期限內容未達到者,給予責任區域負責人10元/次罰款,罰款現金結算,無現金結算者在工資中雙倍扣除,並在每週“5S”檢查評分中扣除2分/次;

2、每週六17:20舉行一次全公司“5S“檢查,並通過詳細的評分,對優良部門、落後部門實施全廠通報表揚或批評並予以記錄。每週5S管理委員會成員必須全部到場(提前請假者除外),遲到者罰款10元/次,無故不到場者罰款30元/次,罰款現金結算,無現金結算者在工資中雙倍扣除;

3、在月底對每週檢查結果進行總評,並評出優秀和落後部門。優秀區域將獲得公司頒發的“5S流動紅旗“一面,落後區域將掛紅牌,並限期整改。“5S流動紅旗“和紅牌必須保存完好,遺失損壞者罰款50元。

4、每月評比的結果將予以全廠公佈,並對獲得第一名(要滿足總平均分>=90)的部門集體予以200元獎勵;最後一名(總平均分=95)的個人予以50元獎勵;最後一名(總平均分<90)予以50元的處罰(從該員工工資中扣除)。

5、對連續三次(月評)都表現爲最差的個人,將對其個人並降一級工資(50元),若考覈後三個月評分不爲最差者將恢復原工資。

6、各辦公室實施“5S“之成績將會作爲各管理人員在以後晉升,薪金調整,獎金及人事變動的依據。

二、獎懲具體細則

1、獎金可由部門自行安排,獲獎統計結果由檢查組統計和總結,以《5S獎罰通告》的形式呈交組長批准後生效,財務部以現金的形式支付獲獎單位;

2、日常5S現場處罰現金結算,其他罰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除,由檢查組以《5S獎罰通告》的形式呈交組長批准後生效,財務部門執行扣款;

3、所有檢查結果由5S檢查組統計出數據後,每月底提交綜合部作爲績效考評的依據之一;

三、科發製造5S管理人員職責範圍

1、5S管理執行委員會成員

5S管理組長:胥飛

5S管理顧問:劉尚忠

5S管理文員:楊陽

5S管理委員:餘紅梅

吳先軍

胡正武

李周亮

高紅兵

趙開江

2、區域負責人

裝配A區

第一責任人:高紅兵

第二責任人:班組長

裝配B區

第一責任人:高紅兵

第二責任人:班組長

機加區

第一責任人:趙開江

第二責任人:操作者

油漆區

第一責任人:高紅兵

第二責任人:班組長

鈑金區

第一責任人:趙開江

第二責任人:班組長

電器區

第一責任人:高紅兵

第二責任人:班組長

質檢區

第一責任人:李周亮

第二責任人:班組長

退貨區

第一責任人:吳先軍

第二責任人:崗位人

倉庫區

第一責任人:餘紅梅

第二責任人:班組長

公共區

第一責任人:馬向紅

第二責任人:崗位人

3、5S管理委員會成員職責

5S管理組長職責:

1)、對5S活動的重大問題進行覈准;

2)、宣佈5S的重大問題和召開5S會議;

3)、批准5S活動所需要的資源;

4)、召開5S會議;

5)、對5S工作進行遠景規劃;

6)、檢查過程中重大問題進行確認;

7)、相關5S工作的主持和批准;

5S管理顧問職責:

1)、對5S推行做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2)、支持5S的相關工作;

3)、協助推行組長對5S進行整體規劃;

4)、對持續改進提出好的方案;

5S管理文員職責:

1)、5S管理工作會議登記整理髮布;

2)、5S管理檢查評分登記整理髮布;

3)、5S管理制度資料的整理;

4)、協助5S組長/顧問5S進行日常管理工作;

5S管理委員職責:

1)、5S的總體規劃與推行;

2)、5S的實施與推廣教材的編制與培訓;

3)、5S的日常檢查與定期檢查的.組織、參與、評分、確認;

4)、定期向組長/顧問彙報5S的實施情況;

5)、擬定5S活動開展的優秀集體進行評比和獎勵方案;

6)、擬定5S工作出現的不符合執行處罰的方案;

7)、負責對公司5S活動進行推廣、宣導、組織、實施、總結;

各區域負責人職責:

1)、代表本部門出席和參與5S活動;

2)、配合組長的一切5S決定和方案;

3)、指導下屬對5S檢查不符合的措施及時進行整改;

4)、本部門的5S工作進行積極進行指導和監督;

5)、配合5S檢查組完成日常檢查工作;

6)、相關5S工作的協助與支持;

4、5S人員範圍

現場人員:

本人所負責工作的區域(誰操作,誰負責),物料、工具、一切相關工作物品沒有按照5S標準執行的個人,日常檢查時發現扣除所在集體的分值,並累積在每週固定檢查的總分值之內;

辦公室人員:

本人工作的辦公桌、辦公用具、用品、文件、資料等不整齊、不乾淨、未按照5S操作標準規範管理的個人,日常檢查時發現扣除所在個人的分值,並累積在每週固定檢查的總分值之內;

後勤人員:

本人工作的區域不整齊、不乾淨、未按照5S操作標準規範管理的個人,日常檢查時發現扣除所在區域的分值,並累積在每週固定檢查的總分值之內;

四、公司將根據管理需要隨時對本制度進行修訂,修訂後將重新公佈。本制度至發佈之日起生效。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篇9

公司章程的訂立,由發起人全體制訂或者簽署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訂或者簽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等___方(人)共同出資,設立___有限責任公司,並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住所: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公司經營範圍:(略)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___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出費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爲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但委託書中應載明被委託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注:如果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爲__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___年,任期後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爲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爲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並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爲2:1。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爲__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後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後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5%的法定公益金;彌補虧損;向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爲永久存續公司。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篇10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並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的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最後應註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定的經營範圍爲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_____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實際情況按情況添加股東信息)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_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______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但委託書中應載明被委託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__________(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爲______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_______年,任期後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人,副董事長____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若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爲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_______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爲_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此條應改爲: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爲____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後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後_______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法定盈餘公積;提取任意盈餘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工會

第三十條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並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營期限爲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四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一式___份,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篇11

公司章程一經有關部門批准,並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並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行爲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單獨出資,設立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注:最低限額爲十萬元人民幣)。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_____股東,出資額爲______萬元人民幣,佔總資本100%;(其中:貨幣出資額爲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實物作價出資額爲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並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八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下列決定時,採取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員爲______人,由股東書面決定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爲_____ :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十六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執行董事或經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東以書面決定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爲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爲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八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爲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併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篇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設立(截止變更登記申請日)時實際繳付 分期繳付

出資數額 出資

時間 出資

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合計

其中貨幣出資

(注: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按(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設監事會時)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篇13

爲了更好地支撐公司招投標業務,收集有效的、精準的項目信息,不斷開發新的業務,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一章術語

第一條項目信息管理是指對項目信息篩選、收集、分析、彙總、上報、備案及後期對有效項目信息的跟進等一系列工作的總稱,把項目信息作爲管理對象進行管理。項目信息管理的目的是保證決策者能及時、準確地獲得有效信息,並根據信息作出有效決策。

第二條項目信息是指我公司從事的業務範圍相關聯的項目信息。收集者首先要熟悉公司的目標客戶羣體、公司業務範圍、公司資質、公司業績,準確地去判斷有效信息。

第二章項目信息收集原則

一、準確性原則

要求所收集到的信息要真實、精準,準確性是對收集工作最基本要求,收集者對所收集到的信息要進行準確的辨別,不斷審查。

二、全面性原則

要求收集面要廣泛,全面完整,只有廣泛、全面的收集信息,才能確保我們佔得市場先機;

三、時效性原則

項目信息的價值在於該信息是否能及時地提供,即時效性。招投標項目均有時限性,只有項目信息及時有效,才能把握機會,做充分準備。

第三章項目信息收集的方法

一、客戶羣體:我公司主要面向的客戶有刑偵(公安、司法)、醫療疾控(醫院、疾控中心等行業或單位。

二、市場範圍:目前我公司業務面向全國市場,主要的業務佈局在安徽省、山東省、河南省、雲貴川、廣東省、重慶市、上海市、深圳市。

三、收集渠道:目前項目信息主要從各類招投標網站中去收集,目前我公司常用的招投標網站如下:工程大數據平臺、安徽省招標投標信息網、優質採、信E採這幾大招投標網站,也可以通過各代理機構網站及目標客戶羣體的官方網站。

四、項目階段:包括立項批覆、勘察、設計招標(包含大樓設計及實驗室專項設計)、施工圖審查招標(包含大樓設計及實驗室專項設計施工圖審查招標)、監理招標、資格預審、標前公示、施工招標(含大樓土建及專項實驗室)、中標公告等,通過項目不同標段落實查找不同時期的進度和招標信息。

五、查找方式:首先快速地瀏覽可用信息,沒有的再在每個網站上面進行關鍵字輸入查找,例如:實驗室、醫院、疾病預防控制、公共衛生、食品藥品等,網站會把這類信息統一列出來,便於查找,關鍵字可參考客戶羣體內容。查找信息要求收集者要做到對我公司的業務範圍及業績內容非常瞭解,能夠敏銳、精準地抓取關鍵字,快速篩選有效信息。有的網站還需要VIP會員才能夠查看的,可以將項目信息名稱或關鍵字複製到百度進行詳細搜索,或進入其官網查找。

六、篩選彙總:將有效的'項目信息按查找時間進行有序登記,包括項目名稱、業主單位名稱、項目進行階段、信息發佈時間、超級鏈接等關鍵信息進行登記備案,並上報領導,領導要求重點關注的項目做出醒目標記,並持續關注後續進展情況,項目進展有最新情況應及時更新項目登記表並向總經理彙報。項目信息彙總表見附件1。

七、查找時間:鑑於招投標信息量大,信息收集人員每工作日下班前應至少重點瀏覽以下網站:重點瀏覽以下省份:安徽省、山東省、雲貴川、廣東省、重慶市...

八、項目信息收集註意事項:1)瀏覽當日的項目信息最好在次日的早上再進行一次查漏補缺,避免招標代理機構當日發佈信息時間太晚而遺漏,並將信息表電子版發給領導;2)學會抓住關鍵字快速瀏覽,某個關鍵字搜索不到可以調換關鍵字或減少關鍵字再次進行搜索;3)不能因我公司資格條件達不到而放棄項目,不能因項目小而放棄項目。4)熟悉掌握我公司經營的業務範圍。

第四章職能職責

項目收集工作應該配備1~2名項目信息收集專員,其工作職責爲:

1、常用網站的維護及新網站的拓展運用;

2、負責每天瀏覽相關網站收集有用項目信息;

3、負責對項目信息的篩選、評審;

4、負責有用項目信息的彙總、呈報;

5、將上級要求關注的重點項目進行標記,實時跟進最新項目進展,並彙報給上級;

6、項目信息的歸檔、整理;

7、協助領導下載所需的項目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

完成領導臨時交待的其他事宜。

公司考勤休假管理規章制度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篇14

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須知

一、爲方便投資人,特製作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除外)章程參考格式。股東可以參照章程參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須記載本須知第二條所列事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經營範圍;

公司註冊資本;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東會會議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四、公司章程應提交原件,並應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

五、此公司章程參考格式切記不可照搬照抄,應根據《公司法》及公司實際情況做相應的修改。如:

1、一人有限公司不設股東會,只有一名股東,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股東會”字樣。

2、若公司不設董事會或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或一、二名監事,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董事會、董事長、監事會”等字樣。

3、若公司註冊資本爲一次性繳付,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分期繳付的情況。

4、章程中標註由股東自行確定的事項,應做出相應的規定。

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格式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樣本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一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注: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個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或者有未盡事宜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八條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佔註冊資本比例出資方式

100%

出資時間:股東出資於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額繳付。

(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十萬元)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由一名股東組成,股東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簽章)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委派、聘任產生或由股東直接擔任。執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董事會,若設

董事會,則該章程應作相應修改)

第十一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和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或聘任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也可設監事會,若設監事會則該章程應作相應修改)第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股東委派、聘任產生或由股東直接擔任,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八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第十七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應由股東作出決定,投資或者擔保的具體數額規定爲:萬元。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爲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併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修改章程應由股東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後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篇15

制定公司章程時,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後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 和 (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爲50人以下。)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並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元。

(注:註冊資本爲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20xx年12月28日修正後的公司法取消對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的限制,因此,註冊資本最低可以爲“1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注:20xx年12月28日修正後的公司法取消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首次出資比例和最長繳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對貨幣出資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權可以全部用非貨幣方式出資,出資期限可以爲100年甚至更久。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產的情況下,股東認繳的出資仍需要實繳,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故認繳的出資額不可任性。此外,自20xx年3月1日起,股東繳納出資後,不再要求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公司登記機關也不再要求提供驗資證明,不再登記公司股東的實繳出資情況,公司營業執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事項。)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 審議批准公司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注:可另行約定不同召開時間,如每季度/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注:可另行約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可以另行約定,如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可以另行約定,不得低於但可以高於此標準,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東有一票否決權等)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可以另行約定,如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東有一票否決權等)

(注:本條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條款,可直接決定公司的控制權,應特別慎重。)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由受託人依法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代理權限。

第十三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注:也可以約定爲:董事會)作出決定。(此處還可以補充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制)

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三人(注: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成員爲3-13人,可自行確定具體人數),任期每屆爲三年(注:可另行約定,不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注:可另行約定,如:股東會選舉、特定股東委派)

(注: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會的相關條款均需要予以調整。)

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由受託人依法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代理權限。非董事人員不得代理出席董事會。

第十八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由全體董事過半數(注:可做不同約定,如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爲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本章程可對上述八項職權另行約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經理非必設機構,如不設經理的,應刪除本條)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注:最多二人,三人以上需設監事會),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注:有限責任公司如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本章程中涉及監事的條款應相應調整。)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 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第二十三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四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注:也可以約定:由經理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第二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注: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不使用上述條款,對股權轉讓另行約定。需要注意,如涉及到對股權的處分,如離職或者退休必須退股等,本章程應當經全體股東簽署,否則可能被認定爲無效。)

第二十七條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合理的價格,是指上述股東會決議作出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淨資產金額乘以收購的股權比例之積。(注:本條款表述供參考,可做不同約定或者刪除)公司應當在因上述股權收購發生的公司變更登記完成後三十日內向被收購方支付股權收購價款。

第二十九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注:本條可以做相反約定,並規定該股權的處置方案,如: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東資格繼承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且公司股東會未作出減資決議的,視爲同意繼承。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自然人的股權,股權轉讓價格爲自然人股東死亡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淨資產金額乘以收購的股權比例之積;不購買的,視爲同意繼承。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於次年3月31日前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注:我國目前不強制要求所有公司出具年度審計報告,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如不需要審計,應刪除下劃線部分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注:可以做不同約定,如認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分配。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注:也可以約定爲: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爲長期,(注:可約定固定期限,如二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六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七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注:可補充約定其他人員)。

第四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爲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爲。

第四十二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股東會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四條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注:可以另行約定,如認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的,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不得參加本事項的表決。上述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注:供參考,可刪除)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四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篇16

一、總則

1、目的:爲規範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二、出勤

公司的工作時間:每週六個工作日,鑑於公司全體員工每週調休一天,暫行規定作息時間爲冬季:10月至02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8:00;夏季:03月至09月: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因工作需要延長或加班的可根據工作性質調整。

在規定上班時間之後,十分鐘之內未到崗爲遲到;在規定下班時間以前無故離崗的爲早退。遲到、早退每月超3次,酌情予以批評或扣款。

遲到或早退十分鐘,每次扣款10元;超過十分鐘,按每分鐘增加1元累加。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爲曠工:

1.未經批准,不上班的;

2.遲到和早退時間超過2小時以上,未請假的。

3.曠工的最小時間單位爲半天。曠工連續十天者或一年內累計超過15天者除名。

4、元旦、春節、清明節、國際勞動節、端午節、國慶節及由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其它公衆假期爲帶薪假日。

三、請假程序

1)、員工請假程序自下而上的次序,採取逐級審批制度,員工請假1天(含)首先經部門負責人審批,部門負責人向人事部報備方可休假;員工請假三天以上者,首先經過部門負責人審批,人事部向總經理彙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休假。

2)、員工填寫請假單,經各級領導審批後交辦公室備案歸檔。

3)、3天以上(含)的假期,必須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4)、超假期應提前通告請示有關領導。

5)、公司所有員工無論因公、私事請假經批准後,均需交請假單至辦公室備案歸檔。

四、請假、休假申請規定:

1、請假

1)、病假(病假期間扣除當天工資)

①.員工因病假請假一天以上,需出具正規醫院開具的病假條,請假一天(含)內下,可憑請假單銷假。

②.員工病假休假,需填寫《請假單》,寫明假別、原因、時間,按照請假程序辦理,員工若因急病未能在當天親自遞交《請假單》,必須及時電話告知或委託他人向主管領導請假,待回公司後半天內補齊請假手續,交由辦公室備案。否則一律按事假處理,未辦任何手續而缺勤者,作曠工處理。

③病假期間工資按當日基本工資的50%扣除。

2)、事假(事假期間扣除當天工資)

①員工因事需要休假時,可申請無薪事假,並填寫《請假單》。

②二天以內事假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請,相關領導同意後,辦公室備案方可休假;事假3天(含)以上,需提前一週申請,報相關領導批准後,辦公室備案方可休假;不允許電話請假和代爲請假,特殊緊急情況,需相關領導同意後方可休假,事後必須於上班後的半天內補辦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未辦任何手續或請假未經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曠工處理。

③員工因事請假原則上一次最長不得超過10天,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

④特殊情況需報公司經理批准,未經批准的超過假期者按曠工處理。

⑤事假期間扣除當日基本工資。

3)、工傷假

①凡工作中非個人過失造成負傷,二十四小時內憑正規醫院簽發的《診斷證明》依法享受工傷假。

②工傷期間的工資按照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月支付。

2、休假

4)、婚嫁

工齡滿一年以上可享受婚假。

凡請婚假者,應提前一週填寫《婚假請假單》直接交總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並持《婚嫁請假單》至辦公室備案。

①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嫁。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嫁)。

③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並依法享受的假期,憑結婚登記證一年內一次性休完,不可分開休假。

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嫁,不能享受晚婚假。

⑤婚嫁期間的工資照常發放。

5)、產假

女職工生育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妥生育假期手續的,公司准予休假。

①請產假應提前一週填寫《產假請假單》,報公司總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並持《產假申請單》至辦公室備案。

②凡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的正式員工,持醫院證明書均可申請帶薪產假或產後護理假

③單胎順產者,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假15天;難產者,再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④符合晚育年齡員工(女24週歲,男26週歲),單胎順產者,產假爲120天,難產者,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⑤女員工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根據醫院的證明,視情況給予15-30天的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45天的產假。

⑥男員工的產後護理假爲7天,晚育者爲15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⑦產假期間薪水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標準發放。

6)、喪假

以下情形視爲喪事假(需提出書面申請)

①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死亡,准假3天。

②喪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並依法享受的假期,必須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補,超期按事假處理。

③喪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7)、年假

①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者(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算),可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年休時間按照在本公司的工齡計算,每滿一年增加一天,最高不超過15天。

②所有年休假以半天爲一個單位,由辦公室根據工齡發放相應的《年假單》,每次請年假需出示《年假單》,並交辦公室備案。

③帶薪休假期間,不記錄考勤,發放全額工資。

五、公出

1)、在工作時間需要外出辦理業務時,需在《辦公室員工出入登記表》中作登記,需註明時間,內容,地點,並且簽名。

2)、外出時間不到半天的,可自行登記,外出時間超過半天的,需讓主管領導同意簽字,如因私自外出而未登記或告知主管領導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3)、如有緊急事情,早上不能直接前來公司的,可電話告知主管領導,待返回公司後補辦手續,否則一律按照曠工處理。

六、加班

不在公司安排的時間內,而部門負責人要求該部門延長時間上班的可視爲加班,加班可發給加班費。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篇17

考勤制度

1.上班時間以班表爲準,違者按考勤制度處罰

2.上班時間未經店長同意,擅自離崗、串崗,扣10元/次;

3.上班時間未經店長同意,擅自調班,扣10元/次;以上三點店鋪管理人員有違着雙倍處罰;

4.所有店鋪每班次必須提前15分鐘到鋪休整,保證工作狀態;

5.上下班必須本人打卡,代人打卡者每次罰50元,當事人每次罰100元,並以雙方當事人曠工一天計算;

6.充電時間不得超過45分鐘,違者扣5元/次;

7.除非工作需要,入倉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違者扣5元/次;

8.同事突然生病需請假必須要有醫生證明或藥房購物小票(標準時間),沒有相關內容作曠工處理,並扣50元/次;

9.正式員工上班嚴禁穿着其它競爭品牌的服裝,鞋子。違者20元一次。試用期員工店鋪要拿我們的衣服給實習員穿,在達到要求後第一時間申請工衣、工鞋;

員工儀容儀表儀態

1.工服統一穿着,工牌統一配戴,儀容儀表整潔,logo統一顏色,違者扣5元/次;

2.上班前要化好妝,佩戴好工牌,不得在賣場照鏡子(如有需要補妝,倉庫自備小鏡子),違者扣5元/次;

3.不可以在店鋪內嬉戲、打鬧、爭吵、粗言穢語、聚衆聊天、出現兩手叉腰等不雅動作,違者扣10元/次;

4.門口迎賓同事一定要有精神,站姿正確,迎賓語清晰宏亮,不做小動作、靠牆及不雅舉動,違者扣10元/次;

5.工作期間所有同事應注意個人形象,嚴禁在賣場挖鼻孔,照鏡子、整頭髮等等,如發現將口頭警告,屢教不改者將處以5元至10元罰款。

6.開b、收b應該認真對待,所有同事必須統一穿着工衣、工鞋、佩戴工牌,有損形象的扣10元/次;當班店長/副店/當值20元/次;

員工行爲準則

1.早上上班不得將早餐帶回店鋪吃,違者扣5元/次;

2.上班時間不允許帶零食、香菸、打火機等物品,違者扣10元/次;當班連帶責任,罰10元/次;

每月例會所有同事一律不許缺席,有重要事情必須提前申請會假,如無申請並缺席者將處以50元一次罰款。

3.工作期間一律不許在賣場嚼食零食,打瞌睡,玩弄指甲,發呆。如違例者處以5元一次罰款。

4.上班時間要將手機關機或調至震動狀態或統一上交收銀臺保管,不得隨身攜帶手機,違者扣10元/次

5.每個班次由當班店長/副店/領班(最多2人)帶手機,撥打與工作有關的電話內容,其他同事不允許接聽與撥打電話(特殊情況要報當班店長/副店/領班批准),違者當班店長/副店/領班扣20元/次,當事人扣20元/次

6.所有同事必須愛護店鋪所有設施,出現不愛護公物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按實價賠償;

7.不得欺詐公司以謀取個人私利,不可以泄漏公司的一切資料(數據、培訓資料等),違者扣當月工資並立即開除;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篇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本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稱:深圳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所: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爲:

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爲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永續經營,自公司覈准登記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一個:

股東姓名或名稱:

住所:(身份證上的住址)

身份證號碼: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委派和被委派爲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爲,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覈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爲人民幣XX萬元。 股東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應當於公司註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並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定;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的,經股東決定,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篇19

2。每週一,三,五上午9:00爲例會時間,安排工作,務必準時參加。

3。辦公時間內,嚴禁做與工作無關的私人事務,杜絕私人電話。

4。不準在辦公室會客,如有業務客戶來訪,須提前報告主管領導,安排會客時間和場所。

5。辦公設備有專人管理和使用,不得亂用電腦,掃描儀,複印機,打印機等辦公用品。

6。外出採訪要提前報告主管領導,以保證採編人員的人身安全和採訪工作順利進行。

7。採編人員外出領取專用認刊書要登記備案,領取人員簽字。如未能簽單應及時交回主管部門,在編號處簽字,可在下一次採訪時使用。

8。專用認刊書系報社與客戶之間的法律文書,採編人員作爲報社的業務代表,與客戶簽單後,需將認刊書(原件),文字材料,照片一併交回主管部門,做爲製作版面和依法備案之用。

9。採編人員爲客戶撰寫的文章,一律使用中國改革報社文頭紙打印,校對無誤後傳真或送達客戶審閱,重要文章需由主管領導把關。

10。提取支票前,要報告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將安排車輛和財務人員去領取支票;如客戶支付的'是現金,應提前請示主管部門,原則上不能用現金結算。

11。採編人員要嚴格遵守部門的規章制度,不能做有損報社形象的任何事情,一經發現解除合同,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篇20

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民事法律行爲的特點,因此它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內容起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公司爲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十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 註冊資本爲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爲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的稅後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爲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複製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和蓋章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七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八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爲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爲“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或擔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或:兩名)。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XX市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篇21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是什麼呢?大家知道要如何寫呢?下面來看看!

爲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公司爲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保證在中國境內只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再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焦作市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焦作市 。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以上範圍內,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應經審批的,未獲得批准前不得經營。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註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認繳出資期限

第五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期限如下: 股東姓名 認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繳付期限 萬元 人民幣 % 年 月 日

第六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爲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4)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

(3)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監事的報告;

(4)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5)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6)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7)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的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爲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股東簽字並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篇22

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王振軍出資設立青島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由公司股東做出決定。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有限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任命執行董事或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權;

(4)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5)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6)有權查閱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人,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任命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定;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決定;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經理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經理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爲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由公司股東負責清算。清算結束後,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X年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篇23

爲了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爲,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市路號xx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經營項目應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術語)。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公司股東名錄

第五條 公司股東名錄:

股東名稱 認繳出資額 出資 出資 持股比例

或姓名 (萬元) 方式 時間 (%)

貨幣或非貨幣

第六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的時間由全體股東約定。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 (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全體股東約定)。定期會議應於每年 月按時召開(全體股東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全體股東約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爲 人(3至13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 人(可不設),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全體股東約定產生辦法)。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三)年(全體股東約定),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爲他人提供擔保;(對公司爲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擔保數額不得超過 萬元)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佔全體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爲有效(全體股東約定),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有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爲 人(不得少於三人),[或者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1-2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本款僅限於公司設監事會的情形)

第十八條(設監事會條款) 監事會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所作出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長或經理)擔任(全體股東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爲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爲 年/長期(全體股東約定),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二十四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未就出資轉讓召開股東會的,股東應就其出資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出資;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篇2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稱: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經營範圍(以營業執照覈准爲準):________的購銷,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以上不含限制項目及專營、專控、專賣商品)。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爲十年,自公司覈准登記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_____個。

(一)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爲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爲,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覈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50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_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佔註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佔註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三條、公司註冊資本於公司註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納足,首期出資額於公司註冊登記前繳付,並且不低於註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爲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

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蔘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爲有效。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的,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

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並在股東會確認後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八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費用;(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繳納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二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準。

第五十四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爲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於公司登記註冊後生效。

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篇25

《公司法》的修改大大拓寬了公司自治的範圍,另一方面也爲以“自治”爲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埋下隱患。根據《公司法》第72條第4款的規定,有關通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是否有效的爭議已經基本平息。但如果除被限制權利的少數股東以外的其他多數股東合意通過或者修改章程,對這少數股東的股權進行限制,是否有效?如果章程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方面之外,對股東權利進行其他實體性限制,其效力又如何?

一、學理分析

研究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問題,必須從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質入手,學界主要有契約說和自治規則說。契約說認爲章程是股東依各自意志和利益需求,在平等協商基礎上就有關權利義務達成的協議,因此,公司章程生效後不僅對發起人有約束力,對其他相關股東也同樣有效,其效力來自同意章程發起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公司本質上是契約性的。自治規則說主張公司章程是以資本多數決爲基礎,根據國家賦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權而制定的規範公司組織和活動的自治規則 。筆者認爲兩種學說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限制性,在公司成立之前,通常表現爲發起人契約,而公司成立之後,公司章程就更接近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自治規則。從司法實踐看,法院也主要解決公司設立過程中的糾紛主要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而在公司存續期間主要依據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關規定。

二、實證分析

各地法院在司法過程中對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效力的觀點大致可分爲三類:(1)根據原公司法第38條第10項、第44條的規定,股東會有權修改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一旦形成,不論贊成還是反對的股東,均應受此約束。(2)股權的處分權是股東固有的財產權,他人不能以資本多數決的方式處分該權利,除公司已與股東達成合意外,應當確認章程相關條款對於異議股東沒有約束力。(3)股東會決議不能處分股東的股權,但應確認股東會決議整體無效。其理論關鍵點都在於是否應承認資本多數決原則。

自1843年英國“福特訴哈伯特”案以來,法學界逐步形成公司事務資本多數決的核心理念。 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常認爲股東的章程行爲具有兩面性,典型的如江蘇省高院民二庭的《審理有限責任公司治理結構案件中的三個基庫問題》一文:“股東權的整體處分非股東同意不得以資本多數決予以強制處分,則是民事權利保護的應有之義。”“在公司與修改章程時投反對票的股東之間,並未建立任何合同關係,以資本多數決原則通過的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不能約束反對股東。” 上述意見實質與最高院的官方意見一致:“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契約,是當事人就公司重大事項的預想,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多輪反覆協商達成的實現其利益最大化的妥協,包含着決定公司今後發展方向和權利分配等重大事項,有理由得到尊重。” 如此勢必使《公司法》實踐陷入困境,因爲不應當出現公司的章程對投贊成票的股東有效而對投反對票的股東無效的荒謬局面,資本多數決的章程行爲的結果一經形成,其效力即已確定,參與表決人事後態度豈能改變?

三、結論

首先,有限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應對所有股東有效。如果股東是公司章程制定後加入公司的, 表示該股東在明知該限制條款的情況下仍選擇加入公司,則表明股東承認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 並願意接受這一限制,自然受章程規定的限制。如果股東加入公司之後,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做出股權轉讓限制,並且股東在修改公司章程時對此表示反對,但如第二部分所述,資本多數決原則認爲公司章程對公司全體股東均發生效力。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通過退出公司來救濟自己的權利。這就引出了第二個結論,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條款還應該存在限制,也就是“限制的限制”。這點上,筆者認爲可以借鑑大陸法系大部分國家的做法:如果章程對股權內部轉讓的限制, 只能做出低於法定限制條件的限制,不應當高過法定標準;對於股權的對外轉讓的限制,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不得低於法律的規定。最後,對存在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的可能性,還應該存在一個法律上的限制規定,即只有在有限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規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以及公司治理的本質的情況下, 才能認定該限制條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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