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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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制度是中國清代中華民族的社會組織形式。

八旗制度

女真人以射獵爲業。努爾哈赤在統一女真各部的戰爭中,取得節節勝利。隨着勢力擴大,人口增多,他於明萬曆二十九年建立黃、白、紅、藍四旗,稱爲正黃、正白、正紅、正藍,旗皆純色。四十三年,努爾哈赤爲適應滿族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原有牛錄製的基礎上,創建了八旗制度,即在原有的四旗之外,增編鑲黃、鑲白、鑲紅、鑲藍四旗。把後金管轄下的所有人都編在旗內。

滿洲人運用此軍事組織制度建立了清朝。在平時,人們從事耕作、狩獵等活動;在戰時則應徵爲兵,起源於女真族的狩獵組織──牛彔。具有旗籍的家族人員稱爲旗人。到19世紀末隨着清朝的解體,八旗軍事組織制度不復存在。但一部分八旗的後代仍自稱爲旗人。

八旗的軍事組織制度是由滿族的首領努爾哈赤所制定。努爾哈赤起初將自己的軍隊分編爲四旗,四旗均以不同顏色的旗幟作爲識別,成爲“正黃旗”等。隨軍隊壯大,又將四旗加上邊框,成爲“鑲黃旗”等,形成八旗。滿人靠着這軍事組織制度,於1636年建立清國。

八旗制度建立

努爾哈赤在統一女真各部的戰爭中,取得節節勝利。隨着勢力擴大,人口增多,他於明朝萬曆二十九年(1601)建立黃、白、紅、藍四旗,稱爲正黃、正白、正紅、正藍,旗皆純色。四十三年,努爾哈赤爲適應滿族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原有牛錄製的基礎上,創建了八旗制度,即在原有的四旗之外,增編鑲黃、鑲白、鑲紅、鑲藍四旗(鑲,俗寫亦作廂)。旗幟除四整色旗外,黃、白、藍均鑲以紅,紅鑲以白。把後金管轄下的所有人都編在旗內。其制規定:每300人爲1牛錄,設牛錄額真1人;5 牛錄爲1甲喇,設甲喇額真1人;5甲喇爲1固山,設固山額真1人。據史籍記載,當時編有滿洲牛錄308個,蒙古牛錄76個,漢軍牛錄16個,共400個。此時所編設的八旗,即後來的滿洲八旗。清太宗時,又建立蒙古八旗和漢軍八旗,旗制與滿洲八旗同。八旗由皇帝、諸王、貝勒控制,旗制終清未改。

城內八旗分佈初建時,不但在軍事上發揮重要作用,而且具有行政和生產職能。清朝統一,太宗皇太極爲加強對旗人的束縛,增強了八旗制的軍事職能,併爲擴大軍事實力和籠絡人心,又建立了漢軍八旗和蒙古八旗。各旗有軍營、前鋒營、驍騎營、健銳營和步軍營等常規伍,司禁衛,雲梯和佈陣等職。另外,設立了相禮營、虎槍營、火器營和神機營等特殊營伍,演習摔跤、射箭、刺虎和操練檢槍等。由於清初諸帝很重視槍炮武功等實戰本領,八旗軍在平定三藩,收臺灣各抵禦沙俄侵略等戰鬥中都取得了輝煌戰績。八旗兵分爲京營和駐防兩類。京營是守衛京師的八旗軍的總稱,由朗衛和兵衛組成。侍衛皇室的人。稱朗衛,且必須是出身鑲黃、正黃和正白上三旗的旗人,如紫禁城內午門、東西華門、神武門等由上三旗守衛。八旗組織中蒙古旗與漢軍旗的建立比滿洲旗稍晚。清太宗皇太極天聰三年(1629)時,已有蒙古二旗的記載,稱爲左右二營。八年改稱左翼兵和右翼兵。九年,後金在征服察哈爾蒙古後,對衆多的蒙古壯丁進行了一次大規模的編審,正式編爲蒙古八旗,旗制與滿洲八旗同。漢軍單獨編爲一旗,據考證是在天聰五年正月(一說天聰七年)。皇太極崇德二年(1637)分漢軍爲二旗,旗色玄青,四年分二旗官兵爲四旗,七年正式編爲漢軍八旗,旗色與滿洲八旗同。從明萬曆四十三年八旗制度建立,直到清崇德七年才完成八旗組織三個部分二十四旗的組織建設,八旗每一旗下都包括滿洲、蒙古、漢軍三個部分。

滿洲八旗

八旗又有上三旗與下五旗的區別。順治七年(1650)底多爾袞死後,清世祖福臨爲了加強對八旗的控制,對八旗的順序進行了調整。由皇帝控制的鑲黃、正黃、正白三旗,稱爲上三旗;由諸王、貝勒統轄的正紅、鑲紅、正藍、鑲藍、鑲白五旗,稱爲下五旗,此後終清未改。上三旗較下五旗爲崇,是皇帝的親兵,擔任禁衛皇宮等任務,下五旗駐守京師及各地。雍正爲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削弱諸王、貝勒對各旗的控制,嚴格區分下五旗中的旗分佐領(俗稱外佐領)和府屬佐領(俗稱內佐領)的隸屬關係。下五旗中的主要部分旗分佐領,實際上也由皇帝直接控制。諸王及貝勒僅能控制其府屬佐領。又以鑲黃、正白、鑲白、正藍四旗居左,稱爲左翼;正黃、正紅、鑲紅、鑲藍四旗居右,稱爲右翼。

八旗制度是在“歸附日衆,牛錄激增”的條件下創立的,這時的努爾哈赤已從人丁數十的小部酋長,經過三十餘年的南征北戰,“招徠各部,環滿洲而居者,皆爲削平,國勢日盛”,成爲轄地千餘里,統兵數萬的女真國汗了,但這距離實現統一女真各部的要求還相去甚遠,爲了使更多的女真乃至蒙古酋長“率部來歸”,努爾哈赤仍採取 “恩威並行,順者以德服,逆者以兵臨”的方針,招撫和征討並用,鞏固現存的實力,恩養降服歸順的人員,對拒不投降的部落,努爾哈赤則遣軍征剿,脅迫其歸順。

無論是對主動歸順的人員,還是被迫降順的敵兵,努爾哈赤都予以“編戶”,將其分別編在各個牛錄裏,不貶爲奴隸,原來是首領的仍授予官職,將其屬下編在其所統轄的牛錄。對於主動來歸的人,努爾哈赤更是從優獎賜。如東海湖爾哈部女真部長納喀達率屬下百餘戶來歸,努爾哈赤特別派遣二百人前往迎接,設大宴,厚賜財物。每當攻取一個部落之後,即將其“屬下人分隸八旗”,允其本人或子弟統領牛錄,帶兵打仗,並可因功封授官職。努爾哈赤即使對於長期與自己爲敵的部落酋長、將官也撫卹恩養,即使對與建州矛盾最深的葉赫部,努爾哈赤在天命四年 (公元1619年) 八月滅葉赫後,除斬殺了金臺石和布揚古兩個主要貝勒之外,對其他的貝勒、臺吉等均赦免其罪。“葉赫國中,無論善惡,皆全戶不動,不使父子兄弟拆散,不使親戚分離,俱盡數遷移而來。不奪男子所執弓箭,各家財物皆由原主收取。”

對於八旗制度這一新鮮事物,最初女真人也不能自然接受。由於女真散處於吉林、遼寧、黑龍江各地,習俗各異,制度不一,各自爲政,有的部落沿江而居,靠打魚撈珠爲生,對源自於圍獵活動而形成的牛錄製並不熟悉,不能理解根據牛錄製改進而成的八旗制;而有的女真人則居室耕田,“飲食服用,皆如華人”,他們基本不使用牛錄這種以村寨爲基礎拼編在一起的臨時性武裝組織,對八旗制度的優越性更不甚瞭解;即便是依山靠林而居,以狩獵捕貂維持生計的女真人,也習慣於出獵時臨時組合而成,兵獵完畢隨即解散的組織形式。對衆多普通女真人而言,要從過去不受任何組織的約束,過渡到由下至上逐級受到“牛錄額真”、“甲喇額真”和“固山額真”直至旗主貝勒的管轄,並不是一朝一夕能夠接受的,加之八旗制度還在健全和完善之中,這時的滿族民衆對八旗制度的態度處於服從階段,即主觀並沒有自覺接受八旗制度的動機,從認識和情感上對八旗制度也沒有太大興趣。女真各部固有的習慣、認識和需要與八旗制度的目標、紀律還存在矛盾與衝突。同時,被編入八旗後女真民衆擔負着比以往更爲繁重的差徭,如國家修築城堡、種植糧谷、製備舟車,都要按旗僉派牛錄人丁擔任。《滿文老檔》記載了當時對抽派人丁的規定,“因若取谷於部衆,將苦累部衆,乃令出一牛錄之十丁四牛於公,於閒地耕田,多獲穀物,充實倉庫,委任xx大臣、八巴克什掌管庫谷之官登記收支。” 這都是令女真、蒙古民衆對入編八旗持消極態度的因素。因此,儘管努爾哈赤大力招撫善待來歸之衆,還會出現隱匿丁口脫漏不報,甚至離旗外逃的現象,這說明無論是自願歸順還是戰敗降順而被編入八旗的各部落貝勒、臺吉、諸申,多少都帶有爲生存所迫和懾於八旗強大軍事攻勢的色彩。族源相同的女真各部尚且如此,蒙古較早編入八旗的科爾沁部同樣是在被八旗戰敗之後,才被動接受八旗制度的,他們對八旗制度的態度也含有較多的服從成分。如後來被編入滿洲正黃旗的科爾泌左翼明安貝勒曾經參與九部聯軍攻打建州的戰爭,被八旗軍隊打敗,始與建州建立友好往來。萬曆四十年(公元1612 年)“太祖聞其女頗有丰姿,遣使欲娶之,明安貝勒遂絕先許之婿,送其女來,太祖以禮親迎,大宴成婚”。萬曆四十二年(公元1614 年)明安兄也將其女送與皇太極成婚。萬曆四十三年(公元1615 年) 明安弟又將其女送與努爾哈赤成婚。從此,開創了女真與科爾沁部聯姻的局面。科爾沁右翼中旗首領鄂巴臺吉經歷了多次與努爾哈赤的戰爭,也逐步認識到八旗軍隊的強大,爲了共同對付察哈爾蒙古林丹汗,於天命九年(公元1624 年)接受努爾哈赤授予的土謝圖汗封號和大量賞賜,並娶努爾哈赤的侄孫女(努爾哈赤弟舒爾哈赤之孫女) 敦哲爲妻。這些蒙古王公貝勒雖被編入滿洲八旗,他們對八旗的態度仍然是想借助八旗的力量保存自己的實力,暫時與強手聯合,企圖東山再起。

服從態度不僅僅存在於八旗創建初期,就是八旗制度已經相當完備的時期,緣於對八旗制度缺乏充分的認識,新編入八旗的人員也有這個過程,其中包括皇太極執政時新編的蒙古八旗和漢軍八旗。當然,服從階段並非每個八旗成員都必然經歷的階段,也有些旗人從加入旗籍之始就特別認同八旗制度的,還有先認同後來又否定的現象。

共享軍事勝利、經濟發展和文化進步的認同階段

隨着八旗制度的日趨健全和完善以及努爾哈赤在軍事上節節勝利,先後平哈達,除輝發,亡烏拉,滅葉赫,統一了女真各部,大敗明朝官軍於薩爾滸,皇太極又在此基礎上出征蒙古,平定朝鮮,並與明朝展開了鬆錦大決戰,直至多爾袞輔佐順治率八旗勁旅入關,定鼎中原,八旗制度充分展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和強大的戰鬥力,以八旗制度爲核心的滿洲共同體的行政效率空前提高,生產和生活中的合作意識得到無比的增強,民族凝聚力獲得極大加強。這是八旗民衆從感情和思想上主動接受八旗制度的階段,這個階段八旗人員對八旗制度產生強烈的歸屬感並且對自己所屬的羣體給予積極評價,對八旗的軍事、行政和生產活動有較高的捲入程度。

旗人對八旗制度的認同主要來自於八旗制度爲其成員提供了穩定的生活經濟來源,切實的安全保證,便捷的入仕升遷之道以及各項較民人更爲優厚的待遇。爲使八旗成員的經濟生活得到保障,八旗的最高統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如在入關之初即撥給八旗兵丁土地30畝,稱爲“八旗兵丁份地”,規定凡是八旗壯丁差徭,糧草、布匹永停輸納,惟服兵役,使旗人可以專事披甲出征而不必爲生計而忙碌,這很適合滿洲民族勇武善戰的天性,符合大部分旗人的興趣。八旗統轄下的成年男子出則爲兵,入則爲民,平日進行軍事訓練,戰時披甲出征,已經形成一支能征善戰的部隊,他們不再爲遭到其他部落的劫掠和侵擾而擔憂,安全感和歸屬感得到增強。

滿洲、蒙古、漢軍八旗組織內部的官職名額,都有專爲旗人預留的編制,如八旗的左右兩翼都有衙署,設翼缺;八旗各有衙署設旗缺;各旗內參領、佐領也都有各自的衙署,設有相應的官缺,從各所屬旗內揀選擔任;還有在八旗內通行揀選的官缺,即公缺,上述各種官缺均由旗人擔任。在旗人員還享有在各級政府機構中除授官職的編制名額,特別值得指出的是,旗人除可以佔用八旗編制之外,還可以佔用公共的編制。這爲旗人提供了充分的建功立業機會,創造了展示才華的條件,凸顯出旗人的優越地位。

旗人綜合素質的提高受到極大的關注,旗人無論貧富都享有充分的受教育權利。八旗入關不久即開始建立各種八旗學校,如在北京設有宗室學、覺羅學、八旗官學、景山官學、鹹安宮官學等等,在各駐防之地也都設立了八旗官學和八旗義學。八旗學校專收八旗子弟爲學生,學習滿蒙漢文和騎射。八旗教育不僅使八旗人的文化體育素質有了進一步的提高,而且還從童年就培養了八旗子弟對八旗制度的接納、認同、欣賞、崇敬態度。旗人享受各種撫卹待遇,對陣亡、病故、殉職、殉節、致仕、孤寡等都有相應的撫卹規定[④],對遭遇上述不幸的旗人除按例發給恤銀之外,還准予其子弟承襲一定等級的官職。旗人家中遇有婚喪大事,也可照例領取賞銀。這些舉措對維護八旗制度,鞏固八旗兵源,增強八旗的凝聚力發揮了重要作用,自然也增加了旗人對八旗的認同、親和態度。

身爲旗人的八旗統治者對八旗成員的優厚乃至偏袒待遇還延伸到犯法的旗人身上。違法犯罪的旗人享受減刑的特殊待遇,藉此增強旗人對八旗制度的依附和感激。清代法律規定,滿洲、蒙古和漢軍旗人犯法,除死刑外,均准折刑,也就是減刑。如,處以徒刑或充軍流放的八旗犯人,免予發遣,徒一年者,只處以枷號20天;徒刑時間更長的按照這個規定逐次遞增,五年徒刑可以減刑爲枷號60天。只有罪過大到開除旗籍的,才按照律條進行發遣。

清廷對任何民族的旗人都平等相待,使得八旗成員內部基本相互平等,並不會因爲來自哪個民族而有所不同,雍正帝曾專門就此發佈上諭:“從來治道,在開誠佈公,遐邇一體,若因滿漢而存分別之見,是有意猜疑,互相漠視,豈爲治哉! 天之生人,滿漢一理”[⑤]。八旗內部也不會因爲隸屬於不同的旗分而有尊卑貴賤的差異,即便是宗室覺羅也要依據所食采地之戶而分屬各旗。即使上三旗與下五旗之間確有不同,也是因爲歸附時間早晚以及對八旗貢獻大小不同而產生的。況且,著有功績的八旗滿蒙漢大臣還享有換旗的資格,即原爲下五旗的功臣可奉皇帝的命令擡入上三旗。八旗制度帶給旗人平等的地位,八旗制度填平了民族之間的鴻溝,消解了不同民族旗人對自己母體民族的認同,代之以對八旗制度的認同。

滿文的創制與通行不僅是滿族發展史上的劃時代事件,也是八旗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對於八旗成員認同八旗制度產生了深刻的影響。滿文創立以前,女真人講女真語,寫蒙古文,這種語言與文字相矛盾的狀況嚴重製約着建州女真社會軍事和經濟文化的發展,更爲嚴重的是,一個沒有本民族文字的民族必將被視爲落後和愚昧的羣體,在外被其他民族輕視,難以吸取和傳播其他民族的文化營養,對內不利於連結滿洲部民,傳承滿族文化傳統。滿文創制並獲得通行之後,提高了八旗人的文化素質,增強了八旗成員的自尊心和自豪感,滿文滿語成爲團結滿洲通古斯各族的強有力紐帶,在促進八旗和滿洲共同體的形成以及旗人對八旗制度的認同感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八旗意識形成、整體心理趨同的內化階段

旗人對八旗制度的態度經過服從、認同階段後,一般都會發展到內化的階段。在內化階段中,旗人基本克服了內心對八旗嚴密組織形式和嚴格規章制度的不協調感,並將自己對八旗制度的新認識和自己的原有習俗、觀念結合在一起,構成一個統一的態度定勢。內化後的態度具有持久難變的特點,旗人的內化態度一旦形成,即使外在的影響已經撤銷,也還會持續下去,這是內化的真正價值,也是創制八旗的目的本質所在。

旗人對待八旗制度的肯定和積極態度,最終內化爲穩固持久的行爲習慣和心理定勢,並表現在各種活動之中,這得益於八旗意識的形成和八旗作爲一個獨特整體價值觀念的統一和觀念結構的趨同。

入關以後,無論駐京還是駐防的八旗滿洲、蒙古和漢軍等成員長期共同生活在與“民人”相對隔絕的駐地,服裝髮式別無二致,加之八旗內部頻繁的相互通婚,語言、風俗也發生着彼此間的相互影響,日漸相同,這就使得旗人的政治和社會生活形成了獨立於民人的體系。在民人看來,八旗內部幾乎不存在民族差別,旗人整體上就是一個與自己迥然不同的羣體。旗人內部的民族意識也在共同的處境中逐漸淡化,“旗”的整體意識增強。在大多數場合,旗人與非旗人的區別代替了民族的劃分,旗人的內羣體意識不斷得到強化。

八旗共同的外部敵對勢力形成針對八旗整體的壓力,八旗必須化解內部的矛盾並縮小旗人之間的差距,以便增強八旗的凝聚力,八旗內部各民族面對共同的壓力,共同的利益與危機意識也有力地刺激了八旗內部的團結,加速了態度由服從和認同向內化的轉變。

以八旗爲根本的滿族統治者對其他民族的先進文化採取兼容和吸納的態度,使中原漢文化和蒙古文化這兩種主要的異質文化成爲當時文化傳統中的主流,八旗成員與中原民族的文化差距日漸縮短,民族之間相互包容和借鑑的成分越來越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旗人的文化素質,使得大部分旗人成爲儒家文化造詣很深的專家;由於旗人在教育享有的優勢地位,最終導致一些旗人的漢文化水平超過漢族人的平均水平,許多旗人在書畫、詩文、算法、醫術、地學等領域取得了令衆多漢族文人都佩服的成就。八旗整體素質的提高,成爲旗人引以爲自豪的變化,這種情況下,八旗的所有信念和觀點與旗人的價值體系融爲一體,形成了穩定的旗人覺悟。

對八旗制度的態度一經內化,八旗意識就以極易辨別的形式呈現出來。從八旗興起時就表現出來的艱苦奮鬥,積極進取,善於學習,銳意創新,團結御辱的精神,經過一代代旗人的弘揚和提煉,漸漸成爲一種介於國家意識和民族意識之間的一種意識[⑥],並進一步昇華爲崇高的愛國主義精神。

內化以後的態度推動着一系列後繼的行爲,這些行爲又反過來強化了已有的態度。從下面的事例足可以看到這樣的互動關係。形成內化態度的旗人將維護和捍衛八旗制度視爲自己的神聖天職,他們把吃糧當兵當作與八旗興衰、國家危亡息息相關的頭等大事,無論禁軍還是駐防的旗籍士兵,從不忘記國家重託,無論哪裏有戰事需要他們效力,哪怕自家老小節衣縮食,他們也會按照八旗制度的規定,自己出資購買兵器戰馬,從容奔赴戰場。自八旗創立以來,內外戰事從未間斷,而歷次戰爭無不是以八旗勁旅爲主力,首當其衝,傷亡最多的也是八旗官兵。從收復臺灣到抗擊沙俄,從戰爭到甲午海戰,八旗將士臨危不懼,捨身報國,涌現出無數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蹟,在八旗將士爲維護祖國統一和領土完整譜寫的樂章中,旗人對八旗制度持有的積極態度無疑是其內在的底韻和基調。

結語滿族從一個屈居滿洲邊陲的弱小民族,能以區區數萬的人衆迅速崛起,與實力遠比自己強大的蒙古聯合,使蒙古成爲滿洲的羽翼,建立牢靠的滿蒙聯盟[⑦],最終入主中原,掌握了中國的最高統治權,實現了對中國長達268年的統治,有效統治時間約爲中國封建社會的七分之一,在此期間的各項英明睿智的策略都是通過八旗制度來體現和實施的。八旗制度的發展和鞏固與旗人對八旗的態度則始終處於相互作用、互爲因果的關係之中:一方面,八旗制度的完善和發展促進了旗人對八旗接納和認同;另一方面,旗人對八旗態度,歸屬感乃至八旗意識的形成又反過來加強了八旗的凝聚力和感召力。但旗人對八旗制度的態度並不總與時間和八旗發展階段同步,也就是說,同一個時期內既存在對八旗的服從態度,也有態度已經發展到內化階段的旗人,還有對八旗制度始終抱有同一個態度未曾改變的成員。需要說明的是,在八旗發展的後期,“旗人生計”出現問題,改革八旗制度的要求和呼聲漸起,旗人對八旗制度的態度又產生了新的變化。

總之,旗人對八旗制度的態度伴隨八旗制度的形成和發展而存在,並呈現出朝一定方向變化的趨勢,是八旗意識和八旗精神形成的心理基礎,瞭解和研究旗人對待八旗的態度應該成爲滿族研究的課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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