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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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監獄法》和監獄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監獄安全穩定工作實際,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關於監獄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監獄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監獄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如下

一、監獄應當按照《監獄建設標準》的要求完善安全警戒設施。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具備關押條件的監獄,應當限期整改;整改無效的,應當將罪犯調離,監獄予以撤銷。

二、監獄大門應當分設行車通道和行人通道,並設置AB門,安裝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監獄應當嚴格執行門衛管理制度,認真查驗進出人員的證件,嚴格檢查出入車輛。

三、禁止罪犯私藏、使用移動電話、現金、毒品等違禁品。私藏、使用移動電話,私藏、吸食毒品的,給予禁閉處罰,從解除禁閉之日起,兩年內不予提請減刑、假釋(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除外);私藏其他違禁品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禁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禁止將移動電話帶入罪犯生活、學習、勞動現場。違反規定帶入、未造成後果的,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將移動電話提供給罪犯使用的,對警察一律辭退,取消警銜;對工人一律辭退,解除勞動關係。

五、生產外協人員需要進入監獄的,監獄應當向其宣佈監獄有關規定,進入監獄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由監獄警察帶領出入監獄大門並自覺接受門衛查驗;進入監獄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和區域內活動。禁止爲罪犯捎帶書信等物品,禁止將移動電話等違禁品帶入監獄。違反本規定經教育仍不改正的,今後一律不得再進入監獄;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禁止監獄警察安排、使用罪犯代行管理職權,代辦管理事務。違反本條規定的,追究直接責任者和監獄領導的責任。罪犯應當按照監獄規定穿着囚服,佩戴胸卡。

七、監獄應當建立健全獄內偵查機構和工作機制,加強特情建設,增強預防和偵破獄內案件的能力。

八、監獄應當建立應急指揮系統,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建立防暴隊或者應急分隊,與駐監武警部隊、公安機關建立聯防聯控快速反應的應急處置機制,有效處置獄內突發事件。

九、監獄實行生產項目准入審批制度,選擇適合罪犯改造需要、有安全保障的生產項目。監獄生產項目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達不到國家安全生產規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無效的,予以停產或者關閉。

十、監獄應當加強執法監督和警務督察工作,對執法不嚴、違法亂紀、徇私枉法、失職瀆職的監獄警察,嚴格按照《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追究相關責任。因監管不力,致使罪犯使用移動電話、吸食毒品或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爲的,應當追究監獄主要領導的責任。

十一、各級監獄管理機關應當定期對影響監獄安全穩定的因素進行研究分析,排查安全隱患,及時制定措施加以整改。監獄發生監管安全事故或者排查出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上報,不得瞞報、遲報。對瞞報、遲報、漏報者,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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