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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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假規定XX

帶薪年假規定

新入職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後,往往跨越年度,在計算其首次應享受帶薪年休假時應當進行折算,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同樣,對於離職員工,其離職年度的年休假天數也應進行折算,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並且如果該職工在離職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折算後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計入,應當注意這裏並不是四捨五入,而是隻要不足一天即捨去。

帶薪年假最新規定應休未休的處理

只有在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纔可以只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其他情況下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的工資報酬(其中含正常工資收入)。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對於職工離職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都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同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行政部門可依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單位除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由此可見,無論是正式員工還是勞務派遣員工,無論是計時制員工還是計件制員工,只要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本案亦是如此,張某雖爲計件制員工,同樣可以依法享受帶薪休假。具體到張某,其應休未休帶薪年假的工資待遇應當按照他離職前12個月的日平均工資收入的300%進行支付(其中含正常工資收入),其標準應爲:(50000-1XX)÷12÷21.75×300%=436.77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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