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來源:瑞文範文網 1.62W

第一章 總則

湖南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規範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省旅遊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旅遊產業的決定》(湘發[XX]13號)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來源爲:

(一)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二)其他來源。

第三條 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屬於財政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

第二章 使用原則和使用範圍

第四條 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引導爲主,保證重點,統籌安排,注重效益。

第五條 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旅遊規劃編制。主要用於補助全省旅遊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旅遊發展規劃、專項旅遊規劃的編制工作;可適當補助市州、縣(市、區)的旅遊規劃編制。

(二)旅遊項目建設。用於補助全省資源條件較好、納入旅遊發展規劃、對當地旅遊產業具有引導和帶動作用的景區(點)旅遊建設項目,其中重點支持國家4a以上(含4a)旅遊景區(點)的旅遊建設項目。

(三)旅遊宣傳促銷。用於補助全省各級旅遊主管部門的主題促銷、網絡促銷、重大活動策劃、境內外參展、廣告宣傳、宣傳品設計與製作、省內旅遊精品線路開發以及補助重點旅遊企業舉辦的具有重大影響的旅遊宣傳促銷活動。

(四)旅遊教育、信息化建設及科研。用於補助旅遊行業人才培養、旅遊信息化建設、全省性的旅遊課題調研等。

(五)旅遊商品開發。用於補助具有地方特色、市場前景較好的旅遊商品開發研製和生產。

(六)旅遊諮詢服務體系建設。用於補助遊客中心、旅遊標識、旅遊廁所、旅行社營業網點建設等。

(七)入境遊及國內遊獎勵資金。按照《湖南省入境旅遊獎勵辦法》(湘財外[XX]48號)執行。

(八)旅遊產業發展獎勵資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湖南省旅遊產業發展年度考覈獎勵辦法(試行)》(湘政辦函[XX]12號)及其《實施細則》執行。

(九)支持旅行社發展。按照《關於扶持旅行社做大做強的若干意見》(湘旅聯字[XX]2號)執行。

(十)旅遊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按照《湖南省旅遊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湘財外[XX]47 號)執行。

(十一) 帶動農民脫貧致富的旅遊項目開發。用於補助“農家樂”、“漁家樂”等鄉村旅遊項目或旅遊扶貧項目。

(十二)旅遊新業態項目開發。用於補助陸上文化旅遊開發保護示範項目、湖濱旅遊項目、遊艇旅遊基地項目、漂流、內河和湖泊遊船及旅遊碼頭建設項目、航空旅遊基地項目、溫泉、自駕車營地和生態旅遊示範區等旅遊新業態項目。

(十三)其它有利於我省旅遊產業發展的事項。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管理程序

第六條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申報程序:

(一)各市州、省直管縣市旅遊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項目進行審定,提出資金申請報告,聯合行文報送省旅遊局和省財政廳。省直管縣市旅遊局、財政局聯合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應同時抄報上一級旅遊局、財政局備案。省直有關旅遊企業資金申請報告直接報送省旅遊局和省財政廳。

(二)申請資金用於旅遊規劃編制,應向省旅遊局提交旅遊規劃編制項目計劃書、本級政府的立項批覆和規劃編制合同等。

申請資金用於重點支持的旅遊設施建設項目,應向省旅遊局提交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立項批准文件等。

申請資金用於宣傳促銷,應向省旅遊局提交宣傳促銷策劃方案和財務結算資料。

第七條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旅遊局、財政局及省直有關旅遊企業應在每年5月30日前向省旅遊局、省財政廳提交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報告,過期不予受理。

第八條 省旅遊局提出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報省財政廳審覈確定。省財政廳自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下撥到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省財政廳撥付的資金全額下撥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旅遊局對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評估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滯留、挪用、侵佔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或者擅自改變資金使用範圍。發生上述違法行爲的,已撥付的資金由省旅遊局追回上交省級財政,並取消單位今後三年的資金申請資格;由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的,責令其停止使用,並收回資金,同時取消單位今後三年的申請資格。

第十二條 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單位如有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行爲,其違規情況將抄送湖南信用網。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公佈之日起施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