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雲南省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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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規範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使用效益,加強對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監督,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根據《法律援助條例》、《雲南省法律援助辦法》和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了關於雲南省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管理辦法。下文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相關信息,僅供參考!

最新雲南省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20xx年最新雲南省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規範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使用效益,加強對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監督,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根據《法律援助條例》、《雲南省法律援助辦法》和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援助專項經費是指爲保障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實施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各項業務費用。

第三條 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來源:

(一)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經費;

(二)州市縣(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經費;

(三)社會各界捐贈;

(四)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四條 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支出範圍:

(一)法律援助機構承辦法律援助業務必需的費用,包括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住宿費、交通費、文印費、通訊費、調查取證費、伙食補助費等;

(二)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的辦案補貼費用;

(三)開展法律援助宣傳、培訓、調研等費用;

(四)對法律援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費用;

(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必須開支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 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爲: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補助200-600元;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補助400-800元。

各級財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在上述幅度內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及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地的具體補助標準。

案件特別複雜、成本支出過高的案件,由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並附支出費用票據,經當地法律援助機構審覈、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在確定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補貼。

第六條 爲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的協調發展,在省級財政預算中設立法律援助專項補助經費,用於支持貧困地區基層法律援助機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經費重點補助國家和省定的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以及其他財政困難縣。

第七條 省級法律援助專項補助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年度法律援助工作任務,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補助範圍、使用範圍和用途,提出專項資金申請,聯合逐級上報。

第八條 縣級財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向上級申報法律援助專項資金,應根據法律援助工作任務,結合本地區法律援助經費安排情況,編報專項資金申請,上報州市財政和司法行政部門,州市財政和司法行政部門對各縣上報的專項資金申請進行審覈彙總後,於本年度9月底以前,上報省財政廳和省司法廳。

第九條 州市財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申報的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商省司法廳審覈,經批准後,由省財政廳下達資金。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財政年度預算。對法律援助機構編制內人員的工資、辦公經費等維持機關正常運轉經費應按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的標準撥付;業務專項經費按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和承擔其他業務工作的需要覈定。

第十一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積極向社會籌措資金,建立經常化、社會化的法律援助經費捐贈渠道,充分利用社會財力支持法律援助事業。

第十二條 根據法律援助的有關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公民,就下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審覈批准給予法律援助:

(一)請求給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法律事項;

(二)除責任事故以外的因工傷請求賠償的法律事項;

(三)盲、聾、啞和其他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的法律事項;

(四)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事項;

(五)請求國家賠償的法律事項;

(六)勞動爭議仲裁事項;

(七)醫療損害事件爭議事項;

(八)主張因見義勇爲行爲產生的民事權益;

(九)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

第十三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四條 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條 申請法律援助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城鎮參照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農村已實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按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尚未實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按國家確定的農村人口低收入標準執行;因自然災害、傷亡、疾病等原因造成臨時經濟困難的,視具體情況掌握。

第十六條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在法律援助案件辦結後30個工作日內,向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手續完備、材料齊全、整理成冊的案件卷宗及結案報告,經法律援助機構審覈後,由援助人員填寫補貼領款憑證,向法律援助機構領取辦案補貼。

第十七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根據年度法律援助工作計劃提出本年度法律援助經費預算建議數,由司法行政部門納入本單位年度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覈定下達。年度末應向財政部門報告本年度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經費管理制度,嚴格經費使用審批手續。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挪用和私分法律援助經費,違反法律援助經費管理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 建立省級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制度。省財政廳與省司法廳每年對省級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各地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將作爲安排下一年度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法律援助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主動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地可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和省司法廳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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