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打卡管理規定(通用5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21W

上下班打卡管理規定 篇1

爲嚴肅工作紀律,規範工作人員行爲,深入貫徹落實淇濱區委、區政府和局關於規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正常上下班等有關辦公秩序的文件精神,結合局開展的“庸、懶、散”專項治理這項活動,確保站工作紀律、作風建設等各項工作有序進行,提高工作效率,對外樹立起良好交通運輸形象,根據站工作實際,本着以人爲本和可操作性,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淇濱區委辦公室淇濱辦[20xx]48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上下班打卡管理規定(通用5篇)

一、考勤

1、總體要求

站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機關)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或無故缺勤。

2、考勤對象

全站所有在職工作人員。

3、考勤標準

對全站工作人員按國家規定的勞動紀律進行考勤,上級或站領導將不定期檢查全站工作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出勤情況。

4、考勤辦法

(1)全站建立日考、月報、公示、年評的考勤制度,所有工作人員必需認真執行。如拒絕執行的,將按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規定報局進行處理,決不姑息遷就。

(2)考勤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公正無私,增強責任心,嚴格考勤、認真統計、及時公佈,不得徇私舞弊,隱瞞事實,如發現,按隱瞞對象的出勤情況一併同樣處理。

(3)由付站長、站長負責考勤或由站長指定人員考勤,對全站人員每天到崗工作情況進行記錄備查。每天上班按國家規定上下班時間進行簽到(退),確實另有工作按排不能在上班時間到站簽到的,電話上必須向考勤人員報清工作安排情況,並說明具體去向,因事因病等原因請假的,必須事前向考勤人員提供請假手續,特殊情況事前未告假的,事後必須補辦有關手續,不辦手續或未批准,按缺勤處理。

(4)站全體工作人員請事假、病假不管時間長短必須書寫請假條經站領導同意後經主管局長審批。

(5)簽到考勤結果由站負責人於每月末進行統計,報站領導審覈且經分管領導審閱後以適當形式予以公佈。

5、考勤內容

(1)考勤內容分爲:出勤、病假、事假、公假、曠工、遲到、加班、早退、學習、公差、工傷11種。

上班:按國家規定作息時間在單位根據站領導或上級領導安排執行公務、履行職責、辦理各項業務,清潔站衛生視爲上班。

公差:因工作經局領導或局(所)辦公室安排值勤、外出等公務,視爲出勤。站領導應將人員外出工作去向告知考勤人員,以登記備查。

學習:經局領導同意的電大、函授、技能技術培訓和政治學習的,視爲出勤。

病假:因病憑縣級(縣級以上)醫院出據的醫療診斷證明經局主要領導同意休息治療的,視爲病假。請病假應首先經站領導同意,由分管領導審批。

事假:工作期間,私事原則上不得請假,確需請假的,經站領導同意且報分管領導同意批准後方可離開;事假以小時(分鐘)請的,每月一累計請假小時的總數除以每天工作八小時得出的數值的整數爲請假的天數(小數不計)。

遲到:凡上班超過國家規定時間15分鐘以上至30分鐘內的,視爲遲到。

早退:離下班時間提前30分鐘內離開崗位視爲早退。 曠工:未請假、未經批准、擅自離崗在30分鐘以上者或超過上班時間30分鐘以上到崗的、離下班時間30分鐘以上離崗的視爲曠工。

加班:因工作需要或上級要求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工作的,視爲加班。如加班,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安排調休。

以上分鐘以上不含本數,分鐘以內含本數。

工傷: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條件被認定爲工傷的 在休息治療期間視爲出勤。

(2)其他事項

1、工作人員公休、婚假、喪假、產哺乳假、參加繼續

教育等不在本規定中所指的事假之列。 2、參加函授、自考等業務進修,必須持有入學、函授通知書等證明經站領導同意後報主管領導批准,由站考勤人員備案,當學習和工作發生矛盾時,工作人員應妥善安排工作,保證業務工作正常開展。

3、當正常上、下班時遇冰凍雨雪天氣或偶然事故等合理原因時,影響正常上班遲到的,經向考勤人員說明情況且調查屬實時,按事假對待。

二、懲處辦法

1、遲到和早退一次的各扣現金10元;曠工一次扣50元,首先從本人日常補助中扣除,不夠的扣發工資。

2、關於病假、事假事項的懲處辦法,按淇濱區委辦公室淇濱辦[20xx]48號文件規定執行(因大病需住院治療的除外)。

3、個人全年出勤情況,作爲年度考覈的依據。每月遲到3次以上或全年事假累計15天以上或曠工超過3天,當年考覈不得評爲“優秀”等次,並取消當年考勤有關獎勵;全年連續曠工15天或累計曠工30天予以辭退。

4、全年病假1個月以上不足半年的不參與年度考覈評先評優。

三、公休假

職工依法享有公休假。辦理程序:職工休假前十天提出

申請,經站領導和主管領導同意且經局領導批准後即可休假。職工每年可申請公休假,若不申請,視爲自動放棄;若因工作需要局領導不同意休假,事假抵扣公休假。

上下班打卡管理規定 篇2

一、 目的:爲合理考勤,規範員工上、下班打卡次序,特制定本規定。

二、 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三、 內容、;

1、員工上、下班必須親自打卡,若替人打卡,一經查出,打卡者及被打卡者均給予50元罰款處分。

2、上下班打卡及進出次序,規定如下:

1、上班者均應於規定的上班時間前打卡,不得在上班打卡後出外辦理私事。

2、下班者應先打卡後外出。

3、下班時間到,方可停止工作,不得未到下班時間,即行等候打卡,如有故意違反者,查實後按擅自離崗論處,主管人員應負連帶責任。

3、製作部員工正常上班時,每天打卡應爲四次,即上午上班、下班,下午上班、下班;加班時一天應打卡六次,即正常上班四次,加班兩次,少打卡者以曠工論處(特殊原因除外,如請假或出差時)。

4、本公司員工因私事早退或出差需要離開公司,且當天不再返回公司者,應打卡後才能離開公司。

5、工作時間內因事外出者,須持有請假條或出門條交前臺,否則前臺或人事人員有權禁止外出,業務人員外出不必填寫出門條。

6、上下班或因公外出者,如前臺人員有所詢問或檢查,應立即接受,不得拒絕,違者議處。

7、上下班中因事外出者,其出入均不必打卡,但須向主管領導或指定人員提交外出申請單,經覈准後轉交前臺。

8、上下班忘記打卡者,請直屬主管領導證明上班時間,並簽名後,交行政人事部。

9、出差人員出差返回後須正直填寫《出差單》有部門主管簽名後交行政人事部。

10、本公司上下班時間,由前臺看守打卡情況。

上下班打卡管理規定 篇3

一、爲加強考勤管理制度,嚴肅工作紀律,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工作作息時間,在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時自覺打卡,以打卡記錄作爲考勤登記的依據。

三、無論執行夏季作息時間,還是冬季作息時間,上午、下午打卡時間界線均以中午1:00劃分。在1:00以前打卡的,相應計入上午上下班時間紀錄;在1:00以後打卡的,相應計入下午上下班時間紀錄。

四、工作人員在雙休日、節假日、工作時間以外自行加班的,不用打卡,有部門經理手寫書面批准要求爲依據。

五、經公司統一安排,工作人員在雙休日、節假日加班,執行正常作息時間,並需要兌現加班工資的,應按規定打卡,並以打卡記錄兌現加班費。沒有打卡記錄的,不予兌現加班費。

六、遇停電或考勤機發生故障不能正常打卡時,考勤人員在當月考勤表後附文字說明。

七、工作人員每次打卡須得到考勤機確認有效。在沒有確認打卡有效情況下放棄打卡或因疏忽忘記打卡、無故不打卡者,以考勤機記錄爲準,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1、上班時打卡,下班時不打卡的,按照早退處理;

2、上班時不打卡,下班時打卡的,按照遲到處理;

3、上下班均不打卡的,按照曠工處理。

八、經多次打卡考勤機不予確認者,須在本班次內及時通知辦公室考勤人員重新錄入指紋,由此產生的遲到、早退或缺勤記錄,本人應在班次內向辦公室辦理覈銷登記。工作人員不主動向辦公室打招呼重新錄入指紋或辦理覈銷登記手續的,造成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九、工作人員因病假、事假、婚假、產假、喪假、公休假等原因不能打卡產生的遲到、早退或缺勤記錄,由辦公室根據本人的請假條辦理覈銷登記。工作人員事先未向辦公室遞交請假條的,造成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十、部門職工因下列情況之一,不能打卡產生的遲到、早退或缺勤記錄,由本人負責,於當天或次日持部門負責人籤批的《因工缺勤記錄覈銷登記表》向辦公室辦理覈銷登記。未及時辦理覈銷登記的,造成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1、因公出差的;

2、需連續在外工作,不能到單位打卡的;

3、確因工作需要,上班前需直接外出開會、辦事的;

4、上班後外出辦事、下班時不能按時返回的;

科室、部門負責人有上述情況者,由經理籤批《覈銷登記表》,並由本人負責向辦公室辦理覈銷登記。

幹部、職工或部門負責人在形成上述事實之前,應分別徵得部門經理或分管經理的同意。

十一、經調查覈實,工作人員確因疏忽忘記打卡的,可按照本制度第十項規定的方法和程序,經部門負責人或經理導審批後辦理更正。

十二、故意不打卡形成的遲到、早退或缺勤記錄,即認同爲遲到、早退或缺勤,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十三、工作人員因個人失誤,在非打卡時間打卡或打卡次數不夠、操作不當,導致考勤機錯誤記錄的,造成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十四、幹部、職工個人考勤記錄由辦公室負責定期公佈,幹部職工有異議的,可以到辦公室查詢。

上下班打卡管理規定 篇4

一、考勤工作以服務崗點班組爲單位進行,服務崗點負責人擔任考勤員,對崗點考勤工作負全責。

二、服務崗點的工作作息時間、勤務班次、倒班形式等,一律由公司決定。

三、請休假:

請休假及請休假的程序手續執行公司《請休假管理制度》規定。

四、違規行爲及違規行爲的處理

(一)、遲到早退:在規定的上班時間之後到崗的爲遲到;在規定的下班時間前離崗爲早退。

(二)、曠職:未經公司批准,擅自不按規定到崗上班的爲曠職。下列行爲也視爲曠職:

1、工作分配調動後不按時到崗工作的;

2、違反《請休假管理制度》規定的離崗、離職行爲;

3、睡崗、空崗、脫崗等行爲;

4、酒後上崗、當班飲酒行爲;

5、違反辭職規定的棄崗離職行爲。

(三)、對違紀行爲處理如下:

1、遲到早退:月內1次,罰款10元;月內累計2次,罰款50元; 月內累計3次,取消當月崗位績效獎。

2、曠職:1日扣發3日崗位工資,取消當月崗位績效獎或罰款100元;月內累計3天以上,扣發全部在帳存工資並予以辭退。

3、違反辭職規定棄崗離職的:扣發全部在帳存工資,如給公司或服務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經濟賠償責任。

五、考勤員:

(一)、工作職責:

1、按日進行考勤並做好考勤記錄;

2、在保證完成勤務任務前提下,科學安排保安員請休假並執行《請休假管理規定》規定;

3、每月10號前向公司服務管理部報送上月《考勤表》並附上月發生的《請銷假條》;

4、確保上報的崗位考勤數據真實準確,對出現的錯誤後果承擔經濟責任。

(二)、工作紀律:

1、規範登記考勤簿,嚴禁塗改。違者,按項罰款50元。

2、如實記勤,嚴禁弄虛作假、漏記、瞞報、錯報;嚴禁越權准假。違者,按項罰款100元或取消當月職務績效獎,年內重犯,並處免職。

3、崗上出現曠職、違約離職及其它非正常減員時,必須在3小時內報告公司服務管理部,違者,按項罰款200元,並取消當月職務績效獎。 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開始實行。

上下班打卡管理規定 篇5

使用管理規定

爲了規範安全標誌的設置,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爲認真執行安全標誌標準,加強標誌的採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誌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誌的管理。

一、安全警示標誌的含義與概念

1、安全警示標誌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誌。

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等意思;

(2)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3)黃色:表示提醒人們注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及環境應以黃色表示;

(4)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信息。

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安全標誌的分類: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和提示標誌四類。

(1)禁止標誌的基本型式是帶斜槓的圓邊框;

(2)警告標誌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邊框;

(3)指令標誌的基本型式是圓形邊框;

(4)提示標誌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邊框。

二、各部門職責

1、公司安技保衛部負責對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基層單位安保部門負責對安全標誌的採購、發放、入庫、使用、管理。

3、項目經理部負責提供安全標誌使用的計劃和日常管理。

4、施工現場安全員把安全警示標誌掛貼到相應的存在危險因素的部位,並負責監督。

三、工作要求

1、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應根據各項目經理部的施工現場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經理審批後進行採購。採購的安全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誌》(GB2894―1996)的要求。

2、施工現場安全標誌牌應由公司到安監站統一購置。

3、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結合施工現場或不同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誌。安全標誌應按分部、分項(基礎、主體、附屬)繪製安全標誌平面圖,應有項目經理簽字、有繪製人簽字、有繪製日期,並填寫《安全標誌登記表》。

四、設置場所

1、線路施工時在土方開挖的洞口四周設置警戒線,設置警時標識牌,晚間掛警示燈,施工點在道路上時,應根據交通法規在距離施工點一定距離的地方設置警示標誌或派人進行交通疏導。

2、場地施工時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孔洞口、橋樑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3、在高壓線路,高壓電線杆,高壓設備,雷擊高危區,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4、其它應設置安全標誌的場所。

五、設置原則

1、現場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緊急出口、疏散通道處、層間異位的樓梯間,必須相應地設置“安全通道”標誌。在遠離安全通道的地方,應將“安全通道”標誌的指示箭頭必須指向通往緊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員經常路過的地方施工時,應當依照相關交通法規設置恰當的安全警示標識,建築中的臨邊洞口等應按《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要求設置。

3、施工現場佈置應合理,根據施工安全平面佈置圖所標識的部位掛貼統一規定的安全警示標誌,對施工現場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增添統一規定的安全警示標誌。

4、臨時用電的標準設置應符合用電有關規範的標準。

5、所有機械的標誌設置應符合有關專門機械的規定。

6、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2849-1996《安全標誌》和GB16179-1996《安全標誌使用導則》、GB2893-20xx《安全色》的要求。

六、管理規定

1、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後,安全標誌牌須移動或拆除時,由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將安全標誌牌移動,或回收後,退交基層單位安保部門統一保管。

2、安全標誌牌未經項目經理部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3、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誌牌進行整修和更換。如發現有損壞的,應報請公司,經公司覈准後,將相同標誌牌發放項目部,由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按要求進行掛貼。

4、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安全標誌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5、公司安技保衛部每季度、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每月對項目經理部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填寫《檢查記錄》。如發現項目部不按公司統一要求進行掛貼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或相應的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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