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學術委員會工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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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我院學術管理,完善學術工作規章制度,不斷提高我院教學、科研水平和服務社會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規範。

教學學術委員會工作規範

第二條 臨沂大學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學院)學術委員會是由專家、學者代表組成的學術評議、審議和學術決策諮詢機構,是加強專家學者在學校學術工作中的主體地位,發揚學術民主,保障學校學術決策規範、科學的組織。學術委員會在院黨委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臨沂大學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學院)學術工作的重要決策一般須經院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學院發佈實施

第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由學術造詣高、學風端正、堅持原則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以下統稱爲“教授”)組成。

第五條 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學院)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員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院長提名,並經院務委員會研究同意後產生。

第六條 院學術委員委員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委員在任職期間離開學校崗位一年以上者,經院務委員會研究,可予以替換。

第七條 院學術委員會下設學術祕書,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八條 院學術委員會的職責權限是:

1、研究與掌握本院所設學科的現狀和國內外發展動向,對學科發展方向、途徑以及研究方向設崗等提出建議。

2、審議本院各學科發展的中、長期規劃。

3、審議本院重大學術活動。

4、審議與評價本院學科進展情況,審議並推薦重大科研成果。

5、審議本單位所有擬調入、調出專任教師及選聘教師的方案。

6、評審確定本單位副教授及其以下層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擬任人選,推薦教授和相當專業技術職務擬任人選。

7、根據工作需要對本院教師的培養提出建議,評價與推薦優秀學科帶頭人。

8、指導院內學術活動及圖書、資料有關工作,審議本院學術交流報告和論文。

9、組織多樣性的學術活動,促進國內外學術交流。

第九條 院學術委員會一般每年舉行兩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亦可隨時召開會議。

第十條 院學術委員會決議事項採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必須有2/3以上(含2/3)委員出席才能舉行。學術委員會需以投票方式作出決定時,須經與會委員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過。學術評議事宜須採用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十二條 提交學術委員會討論的議案,學術委員會主任認爲有必要時,可指定一名或幾名委員提出初審意見後交全體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 院學術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在異議期內如有人提出複議,須徵得半數以上委員同意,方可召開全體會議複議。經複議通過的決定不再複議。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不得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須向學術委員會主任請假。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不遵守臨沂大學學術道德規範,或違背學術委員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免去其學術委員會委員職務。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在討論、評定、審議與委員或其親屬有關的事項時,該委員應當迴避。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對學術委員會會議上討論的保密事項嚴格保密。

第十八條 修改本條例須由院長提議,修改方案經院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佈。

第十九條 本條例由臨沂大學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學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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