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制度(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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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制度 篇1

爲加強和規範學校法律顧問管理,促進學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法律顧問制度(精選3篇)

一、本制度所稱法律顧問是指學校根據處理學校法律事務的需要,從校內外聘請的、爲學校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專業人士。

法律顧問在開展具體工作時應當遵循勤敏、敬業、高效的原則。

二、學校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

1、爲學校的行政行爲、合同行爲、重大決策等非訴訟性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2、就涉及到學校的訴訟、仲裁、執行等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3、經學校指派,以學校法律顧問身份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協調、代理訴訟,反映民意和社會實情,並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

三、法律服務範圍:學校法律顧問服務面向學校,包括提供法律諮詢意見、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等內容。具體包括:

1、基礎服務內容

①、爲學校當好法律參謀;

②、爲學校的對外經濟往來把關;

③、幫助學校草擬、修改、審查合同、訴訟文書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的文書;

④、爲學校參加訴訟、仲裁和非訴訟調解提供法律諮詢:免費爲學校代理部分訴訟、仲裁和非訴訟調解;

⑤、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門服務;

2、爲學校的制度構建服務

①、協助學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②、協助學校構建現代學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③、協助學校建立師生校內申訴制度;

④、爲學校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提供意見和幫助,協助學校依法建立快速反應程序;

3、其他特色服務

①、爲學校內部管理及管理層決策提供法律諮詢意見;

②、幫助學校草擬、修改、審查內部管理規章與制度;

③、根據學校和要求,每年爲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層、教職員工、學生提供一次法律宣講;

④、根據學校要求,爲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教職員工及學生提供大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4、日常法律顧問服務以外的專項服務

①、幫助學校辦理變更登記等法律文書和事務;

②、經學校同意,接受學校教職員工的委託,爲其提供法律服務; ③、經學校同意,爲青少年犯罪問題提供法律諮詢和爲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辯護;

④、接受學校委託,爲學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務免費項目以外的各類訴訟案件和仲裁案件;

⑤、應聘擔任學校的法制副校長或法制教育宣講人;

⑥、其他日常法律顧問服務工作以外的服務。

四、法律顧問的待遇按聘任合同(協議)的約定執行。

五、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棗林鎮中心國小

法律顧問制度 篇2

爲了提高鄉機關依法行政及企事業單位依法辦事的水平,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鄉法律工作者受鄉綜治辦的指派,擔任鄉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門,村民委員會、鄉企事業單位,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作組織以及公民的法律顧問。 法律顧問工作的重點是協助聘請方依法管理、依法經營、依法辦事。

第二條,聘請法律顧問,由聘請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鄉綜治辦提出,並提供有關證件和基本情況;鄉綜治辦接到聘請後,根據聘請方的情況和本所的情況,決定是否應聘。 鄉綜治辦決定應聘的,應當指派一至兩名鄉鄉法律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聘請方對法律顧問有指名要求的,應儘可能予以滿足。

鄉綜治辦獨自應聘有困難的,可以商請縣司法局聯合應聘。

第三條,鄉綜治辦與聘請方應當協商訂立法律顧問聘應合同。聘應合同採用書面形式。聘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雙方名稱,法律顧問的人數和姓名;

(二)法律顧問的具體任務、職責範圍和工作方式;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法律顧問報酬數額及給付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擔任鄉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門、村民委員會的法律顧問,辦理下列法律服務業務:

(一)就較重大的行政、經濟決策進行法律論證,提供法律意見;

(二)對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擬定從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補充建議;

(三)協助修改、審查經濟合同、協議、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務文書;

(四)參與處理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經濟、行政糾紛和其他較重大的糾紛;

(五)代理參加行政、經濟案件的調解、仲裁和訴訟活動;

(六)協助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七)提供有關法律、法規資料和信息,對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問題提出建議;

(八)受託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業務。

第五條, 擔任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作組織以及公民的法律顧問,辦理下列法律服務業務:

(一)參與生產、經營活動決策,就其中較重大的問題進行法律論證,提供法律意見;

(二)協助起草、審查、訂立經濟合同等法律事務文書,代

理參與經濟法律事務談判;

(三)協助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特別是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四)參與處理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經濟、行政糾紛和其他較重大的糾紛;

(五)代理參加行政、經濟、民事糾紛、案件的調解、仲裁和訴訟活動;

(六)代理工商登記、聯營、租賃、承包、擔保、稅務、信貸、保險等業務活動中的法律事務;

(七)協助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八)受託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業務。

第六條,鄉法律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有權查閱聘請方的有關文件和資料,列席有關業務會議,進行調查取證,獲得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方便,並有權拒絕辦理與法律顧問工作無關的事務。 擔任法律顧問,應當在聘請方委託授權的範圍內進行活動,不得參與和干預與執行職務無關或者未經委託的其他事務,不得泄露聘請方要求保密的事項。

第七條,擔任法律顧問,應當建立工作計劃制度、工作檔案制度、集體討論制度以及與聘請方的業務聯繫制度。

第八條,鄉綜治辦應當對法律顧問的工作加強檢查和監督,定期聽取聘請方的意見;發現不稱職的,及時與聘請方協商撤換。

第九條,法律顧問聘應合同終止後,聘請方要求續聘的,可

與鄉綜治辦協商訂立新的聘應合同。

法律顧問聘應合同履行期間,一方提出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與對方協商一致,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維古鄉人民政府

二〇xx年三月二十日

法律顧問制度 篇3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爲加強和規範學校法律顧問管理,促進學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學校聘請法律顧問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適用對象:本制度所稱法律顧問是指學校根據處理學校法律事務的需要,從校內外聘請的、爲學校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專業人士。

第四條 基本原則:法律顧問在開展具體工作時應當遵循勤敏、敬業、高效的原則。

法律服務

第五條 法律服務範圍:學校法律顧問服務面向學校,包括提供法律諮詢意見、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等內容。具體包括:

(一)基礎服務內容

1、爲學校當好法律參謀;

2、爲學校的對外經濟往來把關;

3、幫助學校草擬、修改、審查合同、訴訟文書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的文書;

4、爲學校參加訴訟、仲裁和非訴訟調解提供法律諮詢:免費爲學校代理部分訴訟、仲裁和非訴訟調解;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門服務;

(二)爲學校的制度構建服務

1、爲學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協助學校構建現代學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協助學校建立師生校內申訴制度;

4、爲學校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提供意見和幫助,協助學校依法建立快速反應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務

1、爲學校內部管理及管理層決策提供法律諮詢意見;

2、幫助學校草擬、修改、審查內部管理規章與制度;

3、根據學校和要求,每年爲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層、教職員工、學生提供一次定項法律宣講;

4、根據學校要求,爲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教職員工及學生提供大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四)日常法律顧問服務以外的專項服務

1、幫助學校辦理轉制,辦理變更登記等法律文書和事務;

2、經學校同意,接受學校教職員工的委託,爲其提供法律服務;

3、經學校同意,爲青少年犯罪問題提供法律諮詢和爲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辯護;

4、接受學校委託,爲學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務免費項目以外的各類訴訟案件和仲裁案件;

5、應聘擔任學校的法制副校長或法制教育宣講人;

6、其他日常法律顧問服務工作以外的服務。

第五條 學校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

(一)爲學校的行政行爲、合同行爲、重大決策等非訴訟性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二)就涉及到學校的訴訟、仲裁、執行等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三)經學校指派,以學校法律顧問身份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協調、代理訴訟,反映民意和社會實情,並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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