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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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加強民主化、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自律性管理,提高合夥人會議的議事效率,保證合夥人會議所決事項的貫徹執行,根據《章程》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合夥人會議制度

第一條 合夥人會議是本所的最高權利機關,合夥人會議所做出的決議必須貫徹執行。

第二條 合夥人會議對本所的重大事務(指增、減合夥人,律師事務所的解散、與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合併、兼併,重大的項目投資,一次性開支達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開支等)以及合夥人認爲應當由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其他事項做出決議。日常事務及一次性開支在三千元以下不含本數的項目開支由主任會議決定,其他事務由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行使管理權。

第三條 合夥人會議的表決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前條列舉的重大事務以全體合夥人的三分之二通過、其他事項以全體合夥人半數通過爲有效,少數合夥人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決議,但不影響決議的效力。

第四條 合夥人會議由律師事務所主任負責召集主持。

第五條 合夥人會議提出議案應當以書面形式在每次合夥人會議召開前十個工作日向召集人提交,並可以就該議案提出自己的觀點或者意見。

第六條 會議召集人的職責是:負責接受、整理合夥人對該次會議議題提案,並於本次合夥人會議前五個工作日通報全體合夥人;主持召開本次合夥人會議、製作會議決議書並下發全體合夥人。

第七條 合夥人會議對需要表決的事項實行無計名投票制,只設贊成票和反對票,投棄權票視爲贊成票。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合夥人,可以電話投票,投票情況應當記入會議記錄,由投票人事後補充簽名。

第八條 合夥人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時間爲六月和十二月的最後一個星期天。閉會期間如果發生重大事項確需召開合夥人會議的,由召集人提前五個工作日將議題及會議時間通知合夥人。

第九條 對已生效的合夥人會議決議進行修改程序適用本規則。

附:合夥人會議決議樣式:

合 夥 人 會議 決 議 書

( )法合字第 號總第 號

本次合夥人會議通過了以下決議:

一:……

二:……

對以上決議,……合夥人提出瞭如下不同意見:……

如無特殊情況,下次合夥人會議的時間爲 年 月 日,提案的提交時間截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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