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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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標誌,是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現代警察銜級制度起源於西歐。1829年法國和英國相繼創建現代警察組織時,即對警員實行了銜級制度。[1]此後,世界各國政府也都相繼隨之對警察實行了警銜制度。由於歷史條件、文化背景、政治制度的差異,各國的警銜制度不盡相同,主要分成將校尉型、非將校尉型以及混合型三種。

人民警察警銜制度

世界大多數國家全國採用統一的警銜制度,只有少數國家內部警銜不一致。在美國,警察沒有全國統一的警銜,全國超過17000多個警署在組織上互不隸屬,各州、市各行其是,他們大都把職務和警銜等融爲一體,因此美國各州各市的警銜標誌雖大同小異(與美國軍隊軍銜標誌類似),但卻不能一一對應(更不能與美軍軍銜對應),即使相同等級的稱謂也不一樣。俄羅斯的警銜體系及標誌基本上和本國軍銜體系一致,總共分爲五等十七級(沒有軍銜中的元帥、大將和上等兵級別)。英國的警銜一般分爲五等十三級,警察總監(chief officer)、警司(superintendent)/總警司(chief superintendent)、警督(inspector)/總警督(chief inspector)、警長(sergeant)、警員(constable)。其他英聯邦國家的警銜受英國影響也是設置五等,但具體級別則略有差異,比如,澳大利亞設置12級。德國警銜共設置四等十四級:即警監(設二級)、警督(設四級)、警長、警員。日本的警察分級不分等,日本警察警銜總共分爲九級,即警視總監、警視監、警視長、警視正、警視、警部、警部補、巡查部長、巡查。

與軍銜不同,由於各國警察機關的警銜制度差異較大,而且警察主要面向國內民衆,所以至今仍然未最終形成一套國際公認的警銜對應標準。

各國銜級模式雖不盡相同,但是逐漸形成了全世界通行的一種警察管理制度。警銜制度之所以能爲世界各國所採用,是由警察職業的武裝性質和工作特點所決定的。實行警銜制度有利於國家對警察實施集中統一的領導、指揮和管理,有利於增強警察的榮譽感、責任感和組織紀律觀念,有利於提高警察職業素質,兢兢業業地爲國家盡職效力,同時也有利於警察隊伍的現代化、正規化建設。[2]

一、 我國警銜制度概況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警察的警銜分爲警務處長、警務處副處長、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警務處助理處長、總警司、高級警司、警司、總督察、高級督察、督察、見習督察、警署警長、警長、高級警員、警員。其中警務處長、警務處副處長、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警務處助理處長既是職務又是警銜,見習督察以上屬於警官警署警長,以下屬於員佐級警察(初級警務人員)。香港警察警銜實行職務與警銜嚴格對應。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警察不同職級警員主要是以肩上的警徽作識別,最特別的是不同部門有不同的肩章徽號,如澳門警務廳,肩章是以燈塔作標誌,而海島市警務廳則以帆船作標誌;交通部、特警隊、出入境事務廳等都有自己不同的徽章,所以若在澳門街上碰到警員,只要看一看他們的肩章,便可知道他們所屬單位。澳門警隊的官階職級與香港不同,警察局最高層是警務總監,順次序而下有警務總長、警司、警長、準警官、副警長警員、學警等。

(三)臺灣地區

臺灣地區警察警銜分爲警監、警正、警佐共三等十三級。其中警監官等分爲特、一、二、三、四共五級,以特級爲最高級;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級,均以第一級爲最高級。警銜標誌用胸章表示。臺灣地區基本上沿用國民黨統治大陸時期所制定的警銜制度,與德國現行警銜級別的設置有較多相似之處。警察於胸前的配階爲“職務配階”而非“官等配階”,亦是官職分立的特色。依官等區分:警監、警正、警佐(高至低);依職務區分:依內、外勤及專業單位,同銜中有不同職務區分(低至高)。因警察人事採“官職分立”之故,同銜中有不同職務區分。目前臺灣地區警察人員警察四等特考及格並經遴任後,即授與警佐二階官等官階,警佐三、四階已成歷史。

(四)中國大陸地區

中國大陸警銜制度最早起源於清朝末期,光緒二十八年(19XX年)之後,清政府即仿效東西方各國,在北京和各省相繼建立起警察機構。最初,各地警察服飾雜亂,等級互異。爲改變全國警察服飾、等級不統一之弊,清政府參照清末陸軍服裝,參照各國警察制度章程,擬定出了全國統一的警服章程和制式,隨後頒行全國各省地方警察機關按章實施。至此,全國警察服制、等級才統一。當時的警察服制分禮服和常服,而兩種服式按巡警級別區分爲三等九級,分別在帽章、領章、肩章、袖章和褲章上加以區別。[3]這是我國警察最早的一代警銜制度。

我國現代警銜制度的建立經歷了較爲漫長的歷史過程。1949年,公安部與財政部發文要在警察機關實行二等六級的警銜制;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條例》和《人民警察警銜條例》;1983年,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國務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實行警銜制的報告;1988年,國務院總理辦公會議原則上同意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並責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體方案,報國務院審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實行警銜制被確定下來。此後,公安部組織起草了《警銜條例》,1992年7月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以下簡稱《警銜案例》),並予公佈。《警銜條例》原名定爲《警階條例》,後正式修改爲《警銜條例》。1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銜,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現人民警察實行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人民警察警銜共設五等十三級:1.總警監、副總警監;2.警監(一級、二級、三級);3.警督(一級、二級、三級);4.警司(一級、二級、三級);5.警員(一級、二級)。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警銜制度的正式頒佈和實施,標誌着依法治警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時代。警銜制度的建立,強化了警察隊伍的管理,逢晉必訓使人民警察教育訓練更加制度化、規範化。警銜條例的實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人民警察的責任心,有利於提高公安隊伍的素質和水平。

二、 我國現行人民警察警銜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警銜制度是從我國人民警察的特點出發,吸收國際經驗而制定的警銜等級設置。現行人民警察警銜制度分爲五等十三級,分行政職務警銜和專業技術職務警銜兩種,根據不同的職務類型授銜。《警銜條例》從1992年頒佈實施至今已有18餘年,我國人民警察警銜制度具有規範性、科學性、合理性的特點。警銜制度中的人民警察警銜首授標準在嚴把公安隊伍進人關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提前晉升、降低警銜政策把激勵機制引入了警銜制度,爲公安隊伍建設增強了生機和活力,有利於鼓勵先進、弘揚正氣。但是,隨着社會的不斷變化發展,中國警務的新特點也隨之出現,警銜制度的不足之處逐漸突顯。

(一)首授警銜缺乏一定的靈活性

人民警察警銜的首次授予受到所擔任職務與工作年限的影響,具有合理性,然而,缺乏一定的靈活性。根據《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準》規定,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現任職務爲科員,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參加工作滿八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司。其中參加工作包括全日制大專院校在校學習的時間。全日制本科一般爲四年制,全日制研究生學制近年來在不同高校,不同的專業有所區別,一般2~3年,這樣就出現研究生學制的不同。那麼,同樣本科讀完繼續攻讀研究生,畢業後加入公安隊伍,任命科員後所授予的警銜卻存在不同。按照參加工作滿一年科員轉正,研究生學制爲三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而研究生學制小於三年的,只能授予三級警司警銜。學歷學位相同,入伍時間也相同,可是授予的警銜卻相差一個等級,一個等級的變動需要三到四年的時間。另外,從其他非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單位調入公安機關的,首授警銜上也未能充分考慮到調入前的職級時間。調入人員首次授予警銜與參加工作年限、現職級以及任現職年限有關。比如,調入前職級與現職級相同的,擔任現職年限從調入前職級時間算起累加,根據所擔任職務和任職年限確定銜級後,會出現任現職年限經常差幾個月就可以授予更高一級警銜的情況。首授警銜因爲某些時間的小差異,造成警銜級別的大差異,會給民警心理造成一定的波動。

(二)人民警察職務職級不能明顯地在警銜等級中體現

人民警察擔任行政職務的警銜對應如下,部級正職:總警監;部級副職:副總警監;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警銜對應如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從上面職務、職級對應的警銜範圍可以看出,警銜相同對應的職務可能不同;行政職務警銜標誌中,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標準相同。因此,從警銜上無法明確上下級關係,也根本無法判斷誰是領導,不利於警務工作的開展,一銜多職的現象不利於某些場合形成有效的指揮體系,可能會影響警務活動正常有序進行。在香港,警察執行嚴格的職銜對應制度,所以很多人因爲沒能晉升職務,警銜一直得不到提升。在電視裏,我們常常可以看到年老的高級警員在巡街,而很多年輕人已經是督察或者警司。而不像大陸經常可以看見巡街的警督。鑑於警察職業的特點,這就要求在警銜設置層級上必須與職務、職級相適應,否則在管理上就會造成不應有的混亂。

(三)警銜晉升激勵機制作用不突出

人民警察職務職稱一定,警銜未到頂,不犯錯誤可自然晉升,三年就可以晉升警司警銜,四年就可以晉升警督警銜,因此,很多民警對於警銜晉升並不在意。警銜的銜級與職務職稱的關係較爲密切,職務職稱沒有變化,警銜到了一定時間就不再晉升,特別是在基層,發展空間狹小,職務停滯後,警銜到頂就不再變化,因此,警銜對很多民警來說,似乎就變得並沒有太大意義,而更多地成爲一種擺設。

提前晉升機制是爲了鼓勵有突出表現的人民警察,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提前晉升警銜。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發民警的工作熱情,但是警銜制度中,提前晉升的條件要求較高,從實踐中可以看到只有極少數民警能達到要求。多次立功、嘉獎的均不能享受警銜提前晉升的待遇。提前晉升在民警中響應度不高,無法從根本上達到激勵民警的作用,無法達到創先爭優的效果。

三、 完善現行人民警察警銜制度的建議

(一)首授警銜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微調

警銜首次授予準則應在現行警銜制度的基礎上靈活變通,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在研究生畢業加入公安工作授銜的問題上,應充分考慮實際情況,不受研究生學習學制限制授銜,做到相同的情況下首授警銜平衡。對於調入人員和軍轉幹部的警銜授予問題,先按其本人的參加工作年限、現任職務以及擔任現職年限確定出首授警銜銜級,對於任現職年限差一年以內可以授予高一級警銜的,本人可提出申請適當地推遲授銜時間,以滿足授高一級警銜的條件。首授警銜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微調,可以避免出現小時間差,帶來警銜級別的大差異。

(二)銜級與職務職級明確對應

有些國家和地區,警銜和職務、職級是緊密相連的。如在我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在職務變化的同時,也相應地授予新的銜級,警銜具有明顯的職級區分功能。根據我國大陸地區制度特點,在借鑑其他地區警銜設置的基礎上,可對我國人民警察警銜設置進行一定調整,從而明確銜級與職級的對應關係,使警銜標誌能清楚分辨出職級高低。對於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可以利用顏色進行區分,類似於行政職務警銜與專業技術職務警銜標誌的區分方式。從而使得在警銜的佩戴上就能有效地辨別出行政職級以及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這樣,調整後能充分體現人民警察警銜在公安隊伍中的領導梯次,爲發生突發事件多警種合作提供保障,有利於工作的開展。

(三)突出警銜晉升的競爭、激勵機制

在英國、法國和日本,主要通過考試激勵先進,淘汰落後,擇優晉升警銜,我國主要是在晉升前進行培訓、考覈。近年來,逢晉必訓已成爲我國警銜晉升的必備要求,即警銜每晉升一個銜級前都要經過公安業務知識、警務實戰技能等的訓練,這在一定程度上對警銜晉升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在實際警銜培訓中,由於是先確定了將要晉升人員的名單後再進行培訓、考覈,且沒有嚴格的制度要求,導致培訓成了走過場,這與逢晉必訓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因此,要着力解決警銜晉升中民警帶有“齊步走”,吃“大鍋飯”的心理,就必須嚴格警銜晉升的考覈制度,使警銜培訓更加正規化、規範化,這對提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綜合素質和隊伍戰鬥力能起到有效的作用。除此之外,還應加強對民警的日常工作考覈,將日常考覈列入警銜晉升考覈中,以此不斷提高民警的工作積極性。

適當擴大提前晉升警銜的條件範圍,如將榮立個人三等功、連續獲得個人嘉獎、年度考覈連續優秀、被評爲先進工作者等獎勵,與提前晉升有機地結合起來。深化改革、有效激勵、充分激發、調動民警工作熱情,做到使民警充分感受到人民警察警銜所賦予的榮譽感和使命感。

警銜的授予是公安幹部隊伍建設中一項重要工作,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和意義。不斷完善現行警銜制度,是加強公安隊伍建設的有力保證,對進一步發揮公安機關的職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和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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