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文書處理制度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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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公司文書處理制度大綱

第一條 範圍

本公司文書處理均按本制度執行。在特殊情況下的應急處理,事後也須按本制度補齊有關手續。

第二條 定義

本制度所指文書,包括以下內容:

1.高層決策文書以及基層下達的文件。熱點欄目: 20xx年個人總結

2.部門會議文書與轉閱文件。

3.合同書、證券、證書和勞動協議書。

4.志願書、違約收文、往來公文、專利證明和註冊登記文書。

5.收支預算與決算書、賬本票據、憑證、各種明細表、各種規定與計劃書。

6.往來書信、電報、任命書、意見書。

7.各種報告、各種統計表。

其中“1”與“2”項文書的處理,原則上按會議決定處理。

第三條 類別劃分

上述文書按機密程度、可劃分爲以下幾類:

1.機密文書

(1)絕密。

(2)祕密。

(3)保密。

2.普通文書,即機密文書以外的文書。

3.其他文書,如公開發行的書籍、雜誌、報紙,以及調查資料類的印刷品或複印謄寫物品的。

第四條 適用原則

(二)文書的收發

第五條 收發

到達本公司的文書,原則上由總務部或者另行規定的其他部門接受。所有文書按下列原則處置或送發:

1.普通文書全部由接受部門開啓或開封。啓封時,編上文書的收發編號,註明收發日期;在文書登記簿上作好登記;由接受部門的主管,或者由指定的文書保管員送交有關部門有關人員;文書當事人必須簽名蓋章領取文書。但是不涉及特別事項的文書,可以簡化登記手續。

2.絕密文書或親啓文書,必須直接送交當事者,由文書當事者開封與處置。

第六條 制度時間外的處理

1.值班人員能夠判定爲是緊急重要的文書,或者直接寫給公司高層領導的文書,應立即通知祕書室主任;其他次重要文書,只需通知收發室的主任,並按其指示處理。

2.所有到達的文書,值班人員都必須一一作好登記,於此後第一個工作日早晨轉交收發室。

第七條 收發決定

所有文書的接受、轉交、登記與領取事宜,都必須由收發室主任做出決定與指示。

第八條 設立信使

在文書的接受與處理過程中,各部門間經常需要相互傳遞文書;因此,在文書檔案室設一名信使,來回傳遞各類文書。

(三)文書的處理

第九條 處理原則

文書處理的基本原則是“準確”與“及時”,並且明確文書處理的責任者。

第十條 成文原則

凡重要的往來交涉,都必須形成“文書”或形成記錄,即使情況特殊,也必須事後追憶,形成“備忘錄”。

第十一條 特例

對那些並不重要的事項,或者通過電話、會面等簡單形式處理的事項,只需要事後將處理結果的要點記錄下來即可。

第十二條 處理手續

領取文書的部門,按下列規定及時予以處理。

1.凡重要事項,或者異常事項,應立即向所在部門主管做出報告,並逐級向上請示,必要情況下必須與其他部門取得聯繫,等候並按照上級指示,處理文書中涉及的有關事項。

2.如果文書中涉及的事項,與其他部門有關,必須在與其他部門取得聯繫後達成一致意見再行事。

3.在具體處理時,如果認爲有必要請其他部門做出配合,並且其他部門提供配合需要一定的時間,在這種情況下,應事先徵得對方的意見。

4.如果事情涉及兩個以上的部門,並且難以判斷由何部門出面主持時,應聽取其他部門的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防止拖延

文書檔案部門有責任督促有關部門處理文書指定的事項,以防止文書的處理延遲或停頓,如發生延遲或停頓現象,應立即交文書檔案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重要文書的保管

機要或絕密文書以及其他重要文件,必須存放在帶鎖的檔案文件櫃中,予以嚴格保管。

文件櫃的存放,必須選擇在發生意外時,能夠安全、迅速轉移出去,放在容易發現的醒目位置。

(四)文書的製作

第十五條 用紙的規格

製作文書的用紙,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採用規格。

第十六條 字句

文書應以簡單明瞭的文體記述,採用標準的簡體漢字,避免使用艱澀的詞句。

第十七條 文體

全部文書一律採用書面文體。

第十八條 複印

絕密文書未經主管認可不得擅自制作或複印副本,在特別有必要的情況下,必須註明包括正本在內共複印多少份,送往何部門等等。

第十九條 署名

在文書發送與轉交時必須按下列要求署名,特殊情況或有專項指示的情況除外。

1.代表公司名義締結的合同書、往來公文、公司公告及向政府機構提交的報告,全部署名“董事會代表”。

2.對外廣告及宣傳,採用公司名稱。

3.除此之外的文書,署上相關業務部門名稱,以及部門經理的職務與姓名。

不重要的文書,只需署上經辦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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