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車輛維修管理規定(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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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車輛維修管理規定 篇1

第一章 總則

公司車輛維修管理規定(通用5篇)

第1條 爲加強對公司車輛維修的管理,減少車輛的維修費用,有效的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公司所有車輛維修管理的相關事宜

第3條 公司車輛的維修分爲日常維修與送修理廠維修兩種。

第二章 車輛維修規定

第4條 公司貨運車輛實行定人、定車制,即每輛車的司機必須固定,車輛司機負責車輛的日常維護。

第5條 車輛司機在每日下班前對車輛進行檢查、發動,發現問題後應立即上報車輛主管,並進行自修。

第6條 若司機無法自行修復車輛存在的問題,需及時填寫《車輛維修說明單》,詳細說明維修的項目和損壞原因,經車輛主管審覈並預算費用簽字後報綜合辦進行審覈,屬於100元以下修理項目的,由車輛主管報請綜合辦主任批准修理;100元以上修理項目的,由綜合辦對車輛進行現場驗證,報請總經理批准修理。

第7條 司機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時,必須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第8條 公司的公務用車和高級車輛及特種車輛進行維修時,必須由車輛主管提出書面維修項目申請,由綜合辦主任組織人員現場驗證,並對修理費用做出認真評估後,報總經理批准,送達指定維修廠修理,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第9條 在車輛的修理過程中司機和車輛主管需要加強監督,發

現修理項目與送修項目不符時,應及時上報綜合辦並與修理廠進行協商。

第10條 根據車輛的行駛里程或使用時間,公司車輛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車輛主管統一安排,確因實際情況需要進行大修、中修時,必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報交綜合辦報審,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送修理廠修理。

第11條 車輛維修完成後,司機或車輛主管需要對車輛的維修結果進行驗收簽字,中修、大修項目必須由綜合辦參與驗收簽字,否則,維修費用不予報批。

第12條 司機與車輛主管應向修理廠索要車輛修理的詳細項目及費用明細,車輛主管應將其與維修說明表、車輛管理表等相關內容存在一起,結算維修費用時一併出具查證。

第13條 司機必須將車輛維修中替換下的車輛零配件帶回公司,由車輛主管負責清點,並交綜合辦辦簽字驗收,登記入庫。若進行處理或再利用時,經履行有關手續,經領導審批後辦理。

第14條 車輛替換的配件由綜合辦指定專人專庫進行統一保管。

第15條 車輛主管應建立完善的車輛維修檔案並妥善保管,並要登記造冊。

第三章 車輛修理費用及報銷

第16條 在日常維修車輛時,更換零部件的費用在預算以內時,給予報銷;否則,多餘部分不予報銷。

第17條 車輛送修理廠修理及車輛的大修、中修費用由制定修

理廠點每月25日前到公司統一結算,當月可開具正規稅票的當月給付,當月不能開具正規稅票的,可先行請公司領導簽字確認,待正規發票到位後再行換票給付,每月超過25號以後的沒有確認前的費用不予報銷。其中制定修理廠的選擇、修理費的商談由車輛主管、綜合辦主任及財務部部長共同確定。

第18條 車輛修理的費用不得超過審批的金額,修車完畢後司機或具體承辦人應將《修理費用明細表》、審批報告及廢舊零部件的收據交車輛主管審查,車輛主管報綜合辦主任審覈。

第19條 車輛在中途發生故障急需維修時,200元以下修理項目時,須電話徵得車輛主管同意,經200元以上車輛主管經綜合辦主任同意後方可維修,如果有隨車人員時需在修理費用單上作簽字證明。

第20條 車輛在路途中進行維修時,司機也必須帶回替換下的廢舊零部件,並經車輛主管進行登記覈查,同意交由綜合辦審覈、登記、驗收保管。

第21條 修車時司機所提交的修車申請應詳細說明修車類別、項目、部位及費用預算,在覈定的修車費用額度以下時,由綜合辦主任審批;在覈定的修車費用額度以上時,經綜合辦主任審批後報總經理審批。車輛的大修、中修必須經過綜合辦主任審覈、總經理審批。

第22條 駕駛人員因人爲因素造成輪胎損壞的,由其本人承擔輪胎總價30%。

第四章 附則

第23條 本規定由綜合辦制定,其解釋權、修改權歸人事行政部所有。

第24條 本規定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批後,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第25條 公司原有制度與本規定衝突者,自本規定頒佈實施之日起,自動廢止。

公司車輛維修管理規定 篇2

1、 爲加強對集團車輛維修的管理,降低維修費用,有效的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特制定本規定。

2、 車輛司機在每日下班前對車輛進行檢查、發動,發現問題後應立即上報車輛主管,並進行自修。

3、 若司機無法自行修復車輛存在的問題,需要定期保養或者維修,需經得主管部門同意後,送到修理廠維修。

4、 司機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時,必須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如果私自在其他地點維修,費用不予報銷。

5、 在車輛的修理過程中司機和車輛主管需要加強監督,發現修理項目與送修項目不符時,應及時上報集團辦並與修理廠進行協商。

6、 根據車輛的行駛里程或使用時間,公司車輛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車輛主管統一安排,確因實際情況需要進行大修、中修時,必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報交綜合辦報審,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送修理廠修理。

7、 司機與車輛主管應向修理廠索要車輛修理的詳細項目及費用明細,車輛主管應將其與維修說明表、車輛管理表等相關內容存在一起,結算維修費用時一併出具查證。

8、 在日常維修車輛時,更換零部件的費用在預算以內時,給予報銷;否則,多餘部分不予報銷。

9、 車輛在中途發生故障急需維修時,須電話徵得車輛主管同意方可維修,如果有隨車人員時需在修理費用單上作簽字證明。

集團辦公室

20xx年5月16日

公司車輛維修管理規定 篇3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爲加強對公司車輛維修的管理,減少車輛的維修費用,有效的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公司車流量維修管理的相關事宜。

第3條 公司車輛的維修分爲日常維修與送修理廠維修兩種。

第2章 車輛維修規定

第4條 公司車輛實行定人、定車制,即每輛車的司機必須固定,車輛司機負責車輛的日常修理。

第5條 車輛司機在每日下班前對車輛進行檢查、發動,收車後需要填寫車輛的使用說明,發現問題後應立即上報車輛主管,並進行自修。

第6條 若司機無法自行修復車輛存在的問題,需及時填寫《車輛維修說明單》,詳細說明請修的項目和損壞原因及費用預算,經車輛主管簽字後報人事行政部進行審批。

第7條 司機將公司車輛送修理廠維修時,必須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否則不予報銷費用。

第8條 公司的高級車輛及特種車輛進行維修時可送到非公司指定修理廠,但司機所洽談的修理廠必須正規且收費適中,並必須得到人事行政部經理及行政總監的審批同意,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第9條 在車輛的修理過程中司機需要加強監督,發現修理項目與送修項目不同時,應及時上報人事行政部並與修理廠進行協商。

第10條 根據車輛的行駛里程或使用時間,公司車輛的大修、

中修事宜由車輛主管統一安排。確因實際情況需要進行大修、中修時,司機必須填寫《車輛維修說明單》報審,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送修理廠修理。

第11條 車輛維修完成後,司機或車輛主管需要對車輛的維修結果進行驗收。

第12條 司機與車輛主管應向修理廠索要車輛修理的詳細項目及費用明細,車輛主管應將其與維修說明表、車輛管理表等相關內容存在一起,以備不時之需。

第13條 司機必須將車輛維修中替換下的車輛零配件帶回公司,由車輛主管負責清點,並簽字驗收,交人事行政部進行統一處理,所得收入需及時交至公司財務部。

第14條 車輛主管應建立完善的車輛維修檔案並妥善保管。

第3章 車輛修理費用及報銷

第15條 在日常維修車輛時,更換零部件的費用在預算以內時,給予報銷;否則,多餘部分不予報銷。

第16條 車輛送修理廠修理及車輛的大修、中修費用由車輛主管會同財務人員到指定修理廠進行結算,其中指定修理廠的選擇、修理費的商談由車輛主管、人事行政部經理及財務部經理共同確定。

第17條 車輛修理的費用不得超過審批的金額,修車完畢後司機應將《修理費用明細表》、審批報告及廢舊零部件的收據交車輛主管審覈。

第18條 車輛在中途發生故障急需維修時,經用車人簽字證明後司機方可安排維修。而維修費用超過200元以上時,司機應通過電

話向車輛主管請示,經車輛主主管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

第19條 車輛在路途中進行維修時,司機也必須帶回替換下的廢舊零部件,並經車輛主管進行審覈。

第20條 修車時司機所提交的修車申請應詳細說明修車類別、項目、部位及費用預算,在覈定的修車費用額度以下時,由人事行政部經理審批;在覈定的修車費用額度以上時,經人事行政部經理審批後報行政總監審批。車輛的大修、中修必須經過總經理的審批。

第21條 車輛的電瓶、輪胎短於正常的核定壽命時,其修理或更換費用由司機按比例承擔;超出使用壽命者,按比例獎勵所節餘費用的50%給該車輛的司機。

第22條 因工作需要變更駕駛車輛的,經車輛主管確認後,在一個月內,車輛變更前的司機應承擔車輛變更後的司機超出覈定修車費用30%的修理費,因交通事故造成變更或因車輛變更後的司機操作原因造成的更大損失除外。

第23條 各車輛洗車費實行成本制,每輛車的月洗車費用不得超過30元,洗車費用經用車人簽字證明後,司機持消費憑證到財務部進行報銷。

第4章 附則

第24條 本規定由人事行政部制定,其解釋權、修改權歸人事行政部所有。

第25條 本規定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批後,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第26條 公司原有制度與本規定衝突者,自本規定頒佈實施之日起,自動廢止。

公司車輛維修管理規定 篇4

(一)檢修人員在檢修中,必須嚴格遵守本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執行。

(二)凡是機電傳動設備檢查檢修,必須切斷電源並鎖閉,並要懸掛“禁止合閘”警告牌。

(三)檢修受壓設備、管道、閥門、安全附件等,必須切斷閥門,加隔離盲板,壓力降到零或停止設備運轉,方可進行。不準帶壓檢修。

(四)檢修中需要用臨時行燈照明,必須採用低壓36伏,鐵製容器內和潮溼地帶場所爲12伏,引線中間不準有接頭,絕緣要良好。

(五)檢修中需要電動工具,必須配有1比1隔離變壓器或橡皮手套,有可靠的接地,保證安全可靠。

(六)禁止帶電檢修作業,如須帶電檢修,應經動力科電氣工程技術人員同意批准,並採取可靠安全措施,檢修人員和監護人,必須持證操作,無證者不準檢修和監護。

(七)嚴禁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容器、管道未清理、置換情況下,進行檢修。

(八)嚴禁使用檢修機具、葫蘆、吊具、繩子、梯子、頭、板手等有缺陷的工具。

(九)檢修人員,必須穿戴好本崗位所領用的勞動保護用品,不準赤膊、赤腳、穿拖鞋。

(十)檢修中高空作業、動火作業,吊裝作業等,必須辦理有關申請手續,經有關部門同意批准,才能進行。

(十一)檢修中未明確負責安全工作和監護人不準施工。

公司車輛維修管理規定 篇5

“霸王條款”被廢除,維修保養不必去4S店

曾經,保修期內如果不在4S店保養,車輛一旦出了故障,4S店有理由拒絕車輛保修,這是在我國汽車行業內很多年的行規,這樣的規定一直爲消費者所詬病。

近日,國家交通運輸部修改了《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明確規定了廠家和4S店不得以不在官方授權店保養爲由拒絕給車輛質保,即車主可自由選擇修車點,該規定將於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

這無論是對4S店外的維修廠還是廣大車主來說,無疑都是個好消息,託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這個規定終於讓汽車廠家和經銷商不能再綁住消費者了,消費者可以自行選擇維修保養店。

也就是說,授權的4S店和車廠不能限制消費者到其他維修店修車的自由,如果以後4S店還有“你在別人那修,出現問題4S店都不管了”的說法,就屬於違規。

不能強制使用原廠配件,“同質配件”時代來臨

曾幾何時,4S店都要求車主維修時強行使用原廠配件,新規出來後,4S店不能再強行使用原廠件,託修方、維修經營者可以使用同質配件維修機動車。同質配件是指“產品質量等同或者高於裝車零部件標準要求,且具有良好裝車性能的配件”。

除了4S店外,非4S店也需要提供“同質配件”,而且還要逐步對車輛維修記錄進行統一存檔管理,將一輛車的所有維修保養記錄電子化並全行業可查。

溫馨提示:新規實施於20xx.1.1號實施後,就意味着所謂的“原廠配件”不再“橫行霸道”,車主可以自己購買一個質量、配置差不多的零配件進行更換,4S店或廠家不能以此爲藉口推卸責任。其實剝奪原廠配件的“專制權”,提倡同質配件的流通,對第三方汽車維修機構是一個發展機會,普通消費者也將獲得更實惠的售後服務價格,一舉多得!

強制執行!汽車維修信息將強制免費公開!

由交通部等部委聯合公佈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下文簡稱《辦法》),其重要作用之一就被解讀爲要打破此前經銷商在汽車維修技術及市場方面的壟斷。

根據《辦法》的內容,自20xx年1月1日起,交通部等八部委將強制汽車生產者應採用網上信息公開方式,公開所銷售汽車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其中包括車輛定期維護、總成及零部件的拆裝方法等。也就是說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六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佈其維修技術信息和工時定額。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於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規定執行。

針對此條,20xx.2月發佈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有明確規定,如果汽車生產者沒有按照規定時限公開汽車維修技術信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責令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將被通報,並提請國家質檢部門和相關指定認證機構撤銷相關車型3C認證證書。

溫馨提示:新規實施後,維修信息公開將使得4S店以外的獨立維修企業可以更加有效地獲取汽車維修保養的相關技術信息。當然,4S店的售後部門也可以更好掌握維修其他品牌車輛的技術能力。此外,信息公開也一定程度上緩解消費者對汽車維修存陷阱的憂慮,有利於汽車後市場的健康發展。

零部件統一編碼國家標準將實施

何爲原廠件?何爲副廠件?何爲仿冒品?一直以來,對配件品質定義、認知似乎並沒有一個標準,最起碼在國家的層面一直沒有這個規定。千呼萬喚,新規終於出臺。

汽車零部件的統一編碼與標識、國家標準將正式實施。國家標準委於20xx年9月11日批准發佈了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中國自動識別技術協會等單位起草的GB/T320xx-20xx《汽車零部件的統一編碼與標識》國家標準,從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官網獲悉,標準將於20xx年1月1日正式實施。

標準規定了汽車零部件統一編碼的編碼原則、數據結構,符號表示方法及其位置的一般原則。適用於汽車零部件(配件)統一編碼和標識的編制,以及汽車零部件(配件)的信息採集及數據交換。對規範汽車維修市場,提高企業管理效率、降低運營成本,實現消費者配件查詢、配件可追溯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技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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