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席會議工作制度(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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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席會議工作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聯席會議工作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 爲加強街道全面工作,密切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之間的溝通和聯繫,積極探索新時期各專項工作的新路子,共同營造一個良好的地區環境,促進街道整體建設,根據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街道實際,特制定街道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第二條 街道工作聯席會議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城市街道管理的發展要求,以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增進工作的合力爲目標,由街道工委、辦事處牽頭組織,上地地區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和負責人蔘與服務管理的一種協調機制。

第二章 職責任務

第三條 街道工作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研究貫徹上級精神,研究轄區發展。

(二)對街道工作和街道建設管理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協商,協調各方的行動。

(三)討論研究轄區工作中帶有共性的問題,對街道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通報和交流成員單位工作情況以及其他重大事項,不定期組織成員單位開展專項走訪、考察等活動。

第三章 會議規則

第四條 根據街道黨工委會議、街道主任辦公會議研究議題的需要,通知屬地專業部門派駐機構的負責人列席會議,參與討論涉及本轄區、本單位的社會服務管理的議題。

第五條 屬地專業部門需要街道協調統籌轄區的重要事項或幫助解決本專業部門遇到的重大問題,本部門負責人應以面談或書面彙報形式,報告街道工委或辦事處,街道根據議題確定會議形式並通知參會部門單位。

第六條 專題聯席會議由街道召集或委託召集的部門主持,定期召開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會議同意後印發有關部門,同時抄報街道工委、辦事處,由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督促落實。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條 街道工作聯席會議建立會議簽到、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請假等制度。

第八條 聯席會議決定問題,採取平等協商、民主討論、集思廣益的辦法,充分尊重地區單位的意見。對未達成共識的問題,不寫入會議決議。

第九條 每次會議後及時起草形成會議紀要,並印發各與會單位。下一次會議,各單位應報告本單位執行會議紀要的情況。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負責專業工作的有關問題,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佈置的工作任務。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實推動地區行政體系建設的各項工作。

聯席會議工作制度 篇2

(1)社區黨建工作聯席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

(2)社區黨建工作聯席會議由社區黨支部負責組織召集。鎮包社區領導協助召集。

(3)參加會議的人員有駐社區單位黨組織負責人、本社區黨支部委員、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鎮包社區領導、某委組織部聯絡員等。也可邀請包社區某級領導參加。

(4)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傳達上級有關社區黨建工作會議和文件精神,研究部署當前社區黨建工作的各項任務,協商解決社區建設、管理、服務等重要事項。

(5)會議有關議題由社區黨支部負責,提前通知參加會議人員,以便會上討論和發表意見。

(6)駐區單位要根據通知要求,認真做好會前準備。如不能參加,須向鎮包社區領導請假。

(7)各駐區單位要堅決落實會議精神和各項決議,積極參與社區舉辦的各種活動,全面加強社區建設。

(8)社區黨支部負責監督檢查會議精神落實情況,並把落實結果報上級黨組織。

聯席會議工作制度 篇3

根據《xx省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執法監督工作實施辦法》和《xx省高級人民法院、xx省人民檢察院、xx省公安廳關於加強工作協調若干問題的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建立由市委政法委組織,公、檢、法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爲切實發揮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聯席會議的指導思想

爲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爲打造“平安”服務,按照公、檢、法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和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原則,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以加強公檢法在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中的協調配合,加強對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的溝通協調,加強對政策和法律認識的統一,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確保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二、聯席會議組成單位及人員

聯席會議由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分管相關工作的領導及職能科室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三、聯席會議的主要議題

聯席會議的主要議題是研究、探討、解決公、檢、法機關在執法、司法中的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研究、分析執法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保證嚴格執法的措施。

四、聯席會議召開的時間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一般在每季度末的當月下旬召開,遇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五、聯席會議的有關事項

1、每次聯席會議都必須有一個明確的中心議題。負責中心議題的單位對需要研究協商的議題,應事先向本單位領導彙報,並形成書面材料,提出建議和措施,並負責傳遞給各成員單位。

2、政法委收到中心議題後,應認真審查,如無特殊情況,及時作出是否召開聯席會議的決定,並告知各成員單位。

3、聯席會議對有關議題達成共識的,由提請單位形成書面會議紀要報政法委批准發文。對會議紀要各成員單位要共同遵守,認真執行。如會議紀要有關內容與新的立法解釋、司法解釋以及上級政法部門的有關精神相沖突時,不再予以適用。

4、對執行中碰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各成員單位要及時向政法委執法監督部門反映。政法委執法監督部門對實施過程進行跟蹤、監督與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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