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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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解讀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解讀

條文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條文主旨

本條是對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的規定。

條文釋義

1.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健康管理制度是有關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健康要求、禁止事項、健康年檢、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總稱。按照有關規定:第一,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應接受健康檢查,並取得體檢合格證,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第二,從業人員上崗前,要先經過衛生培訓教育,方可上崗。第三,上崗時,要做好個人衛生,防止污染食品。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防止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因其所患疾病或不衛生的行爲污染食品,保證食品安全。

2.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工作

隨着生活條件的改善,飲食結構的變化,人員流動的加強,疾病的病種在不斷變化。並且,衛生部門負責全國的傳染病疾病工作,可以隨時更新傳染病的情況,所以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患有哪些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工作。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歧視患有疾病的從業人員,更不得以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疾病人員不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爲藉口,辭退職工。對於患有上述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只限定在不能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者,不影響其從事其他崗位的工作。

3.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全體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沒有取得體檢合格證明者,一律不得從事直接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經營工作。健康證明是食品生產經營者經過健康體檢後取得的書面證明文件,健康證明過期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待重新進行健康體檢後,才能繼續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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