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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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促進政府系統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特對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務活動和會議紀律規定如下:

會議紀律規定

一、自治州人民政府日常召開的各類會議,包括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州長辦公會議和各類專題會議,各縣市、各部門、各參會人員必須高度重視,嚴肅對待,認真履行職責,確保會議任務的完成。

二、州人民政府召開的全體會議,政府組成人員和列席單位的正職必須到會,因故需派副職到會的應事前向政府祕書長報告。常務會議、州長辦公會議,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必須按通知要求由正職或主管副職領導參加,代表本單位發表意見並貫徹落實會議確定事項。州人民政府召開的常務會議,與會議內容有關的副祕書長、辦公室正副主任、法制辦主任應按時列席會議。嚴禁與會議無關人員進入會場。

三、各部門、各單位應提前半天將參會人員名單報政府辦公室,由會議工作人員彙總後,於會前報會議主持人。要求到會的領導不在家需由其他領導參加會議,以及參會領導需帶助手的,均應提前同會議組織者聯繫。參加會議人員不得無故缺席或遲到、早退,因故不能到會的應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列席人員向祕書長請假,除特殊情況外,不得中斷參加會議處理其他事務。參加會議人員應提前5分鐘到達,由工作人員安排進入會場,按指定位置入座。

四、出席、列席州人民政府會議人員的發言必須堅持時限,具體由會議主持人確定,不超過10分鐘。

五、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州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凡涉及面廣、需要協調的,會前應由分管副州長負責協調或委託分管的副祕書長協調,在各方面意見基本一致的情況下再上會,並向會議如實彙報協調情況,以提高會議質量。

六、以州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州性各類會議,凡需各縣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正職領導參加的,必須經自治州州長或常務副州長批准,具體由州人民政府祕書長負責把關。由分管副州長召開的專業會議,各有關部門、直屬單位必須按通知要求由主管領導參加。受分管副州長委託,由政府祕書長、分管副祕書長或辦公室召開的專業會議,比照上述要求執行。

七、凡各縣市、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召開的專業會議,一般不要邀請州領導出席。對涉及面廣,確需州領導出席、講話的會議,必須按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由主辦單位提前七至十天提出具體方案,報州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各縣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不要直接向州領導發送請柬、通知。

八、州人民政府會議決定事項,各縣市、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堅決執行,不得擅自改變。對會議確定需辦理的事項,承辦單位必須高度重視,主要領導負責,安排專人辦理。辦理結果須書面形式並經主要領導簽字後報政府,重要事項要經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後報政府。

九、各縣市、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舉辦的對內對外有較大影響的各類活動,需請州領導出席時,可請州人民政府一位分管領導同志出席,主辦單位提前五至七天向州政府辦公室提出申請,由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報州長或常務副州長確定。邀請一律採用書面打印的邀請書。嚴禁一會多請,一事多請。

十、會議期間,與會人員要集中精力開會,不得會客,不得隨意走動,不得辦理與會議無關的事項。手機、傳呼機一律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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