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制度管理推薦(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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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制度管理推薦 篇1

一.請假首先需經各小組負責人處報備、申請

請假制度管理推薦(精選3篇)

二.經小組負責人同意後則到行政部報備、申請

三.請假需提前寫請假條、並交行政部

四.如需事後補請假條則先有各小組負責人提前代填寫請假條交行政部,待請假人回來到行政部補簽字

五.管理層請假需向上級主管報備、申請

六.各部門原則上一天只允許有一個同事請假、超出一人則扣罰小組負責人當月獎金50元/累加翻倍(獎金無則補助里扣除)(特殊情況除外、特殊情況需向報備、未報備按本規定處理)

七.(各小組負責人+行政部)有一天的請假權限、請假2天需找報備、申請。3天(含)以上需經同意方可請假

八.以上規定適用於本公司所有部門

九.本通知即下發之日開始執行

請假制度管理推薦 篇2

爲加強並規範對學生的管理,保障學生安全,特制訂本制度,希全體學生遵照執行。

一、學生請假一般由本人或監護人親自履行,非特殊情況不準請他人代交假條。請假條需得到班主任簽字後方可離校。

二、一般情況要做到事前請假,學生因病、因事請假,必須出具書面請假條,且一人一假條,不得多人共用請假條。

三、急病或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須電話向班主任及校長請假。

四、學生在放假返校時因病、因事不能按時到校,應由監護人向班主任或學校辦公室告訴事由請假。

五、學生在校上課期間除因病外,一般情況不得請假缺課出校,如有監護人陪同離校辦事可由監護人陪同請假,且一樣需要書面請假條。

六、學生在校上課期間因事回家,需由監護人書面告知請假事由寫好請假條,非直系親屬的重大事項一般不得請假。

七、學生在上課期間中途書面請假後得到批准後獨自回家的,應在安全抵家後向班主任老師報平安,未報者班主任老師應主動與其監護人聯繫。

八、請假條應格式規範,註明請假事由,出校時間及回校時間。應交請假條一式二份(一份交班主任,一份交值日教師處)。

學期結束後,班級將對出勤情況作統計,計入本學期學生素質評價報告單,對嚴重曠課者將根據情況予以嚴肅批評。

附:請假條格式。

2、宿舍考勤由宿務老師負責,第二天上報德育處。

3、晚自習由值班老師負責,當天上報當天行政值班人員。

二、請假制度

(一)請假規則

1、學生應嚴格遵守《學生手冊》等規章制度,努力學習,爭取做到不隨意請假,因生病等原因不能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作曠課處理。

2、無論請假時間長短,必須履行請假程序。

(二)准假權限和報批程序

1、除特發緊急情況外,請假一律由班主任審批。未經班主任同意,擅自離校、離班,或離開學校規定時間、範圍行動的均作曠課處理。學生請假離校班主任均需與家長聯繫確認。

2、請假超過3天(含3天),班主任在第三天上報年級工作組長,並與家長再次聯繫確認。

3、學生請假需書面化,班主任在請假條上簽字,註明日期。

4、走讀生離校需將請假條交門衛;住宿生請假需向宿舍管理人員出示請假條,宿管人員登記,離開學校交門衛。

5、住宿生和參加晚自習的走讀生請假,班主任同意後,班主任應告知當天晚自習值班的行政人員,以備查驗。學生晚自習請假應提前向班主任申請,特殊情況,由年級值班老師審批,年級值班老師負責告知班主任,班主任聯繫家長確認並回復年級值班老師。

(三)銷假

請假期滿,如學生未到校,班主任應和家長聯繫問明情況,並告知年級工作組長、宿舍和晚自習行政值班人員。

(四)曠課處理

1、每天早讀課時,班主任到班巡視,發現學生早讀課上課後仍未到校就應立即與家長聯繫,瞭解情況;有特殊情況報年級工作組。

2、班主任應及時與曠課同學的家長聯繫,並將有關情況報年級工作組。

3、對曠課同學,德育處根據《學生手冊》和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請假制度管理推薦 篇3

爲嚴格執行《廈門大學嘉庚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進一步規範本院學生考勤,特制定本請假制度。

第一條 請假範圍: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學、報到註冊,不能參加考勤範圍內的活動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原則上不得事後補假,不得與正常教學秩序衝突。

第二條 請假類別: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種。

1.病假 學生因病不能參加考勤範圍內活動者,可請病假。

2.事假 學生因急事不能參加考勤範圍內的活動者,可請事假。

3.公假 學生因組織或參加各項活動不能參加考勤範圍內活動者,可請公假。

第三條 凡我校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寫信並附相關證明,向學校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週。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或請假逾期的,以曠課論,超過兩週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校歷規定日期到校辦理註冊手續方可取得本學期學習資格。註冊手續不得由他人代辦。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註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週。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或請假逾期的',以曠課論,超過兩週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五條 批報權限:

1.病假在三天以內者由本系行政祕書兼輔導員批准;三天以上一週以內者由行政祕書兼輔導員簽字經系主任批准;超過一週者須報學院分管領導批准。

2.事假、公假在一天以內者由本系行政祕書兼輔導員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行政祕書兼輔導員簽字經系主任批准;超過三天者須報學院分管領導批准。

3.行政祕書兼輔導員不得向學生提供內容未填寫完整的請假單(含未填寫請假時間、學生未簽字等)。

第六條 請假程序:請假需由學生本人至本系行政祕書兼輔導員處詳細填寫《學生請假單》並附上有關證明,再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經批准後,方能生效。具體如下:

1.病假 須持校醫院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到系行政祕書兼輔導員處辦理病假手續,若因急病不能及時開病假證明時,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補辦請假手續並提交給任課教師。超過五個工作日不給予補假。

2.事假 原則上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事假應從嚴掌握,確實遇到緊急特殊情況方可准假。學生在填寫《學生請假單》前,須讓家長親自與系行政祕書兼輔導員說明情況,並在假滿之後補上由家長簽名的請假證明,系行政祕書兼輔導員需在請假單上註明與家長確認的情況。

3.公假 須持相關活動負責人開具的證明到系行政祕書兼輔導員處完成相關手續方可批假。

第七條 因故不能事先請假者,應持有關證明補假。假期已滿不能歸校時,應在假滿以前說明理由並持有關證明,申請續假,經獲准後方爲有效。原則上不得事後補假,病假、事假因特殊原因無法當場補假者需要提前向輔導員說明原因,由輔導員向家長覈實情況。學生於假期滿之後,至輔導員處補辦請假單,病假補辦時間不超過五個工作日,事假補辦時間不超過三個工作日。

第八條 《學生請假單》需加蓋院系請假專用章方爲有效。

第九條 假滿返校後,要及時向批准人銷假。否則,自請假終止之日起計爲曠課。

第十條 請假理由必須真實,如發現有欺騙行爲者,要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利用寒暑假出國探親,逾期返校者,按曠課論處,逾期超過二週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二條 當學生的缺勤次數達到或超過該門課程總課時數三分之一時,取消其考覈資格,該門課程成績記爲零分。在一學期內請假時間達到或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獲准免聽部分除外),應予休學。

第十三條 相關部門可根據教學改革和學生管理的需要,對本細則做出具體解釋或補充規定,本細則將從頒佈之日起配合《廈門大學嘉庚學院學生課堂考勤制度》一併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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