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精選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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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篇1

爲了確保我園全體師幼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把損失減少到最低的限度,我園結合本園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幼兒園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精選20篇)

1、安全隱患排查範圍:園內:園內的建築(如園舍、圍牆等),電路,消防設施、安全保障設施、活動場所及安裝的有關器械、食堂、幼兒用具等;園外:園外周邊環境、幼兒上下學道路周邊等。

2、安全隱患排查時間:園內每週進行一次;校外根據各時期的.專項隱患排查活動進行;各種自然災害發生前後各一次(如颱風、暴雨等)。

3、排查人員組成:每組排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必須有安全知識和排查能力的人擔任,幼兒園領導必須參加。

4、每次排查,必須用文字的形式記錄在冊。

5、在排查的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無法及時整改的要制定時間表,在今後檢查中落實。如發現的問題是本級無法完成整改的,應及時撰寫報告後逐級上報,儘快圓滿解決問題。

6、在排查的過程中,如果遇到不能下結論的問題,應請有關部門或幼兒園相關領導進行鑑定,以防事故發生。

幼兒園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篇2

爲了確保學校學生上下學安全,根據《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的規定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責任

(一)學生放學時實行學校與隨車管理員交接制度。嚴格執行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負責做好學生上下車安全及與家長的交接工作

(二)學生家長(監護人)應根據自己的意願申請交接或不交接。

(三)上學時,家長送學生到校車站點,目送學生上車,如有食物與藥物必須聽家長交代清楚做好登記,並要求家長簽名;放學時,由班主任(負責老師)負責組織排好隊帶到指定區域,當面與隨車管理員進行交接,學生家長接學生時應向隨車管理員出示交接卡,隨車管理員同時還要認真審覈家長(或監護人)身份,以防被冒領。做到個個接走,心中有數。

(四)出現漏接情況。接送老師與司機同負責任。

(五)家長因故未能準時接送學生時,隨車管理員要妥善安置學生。如果家長沒有按時到指定地點接送學生,不得擅自將孩子放下車或讓熟人順便帶走,而應帶孩子返校,並與班級老師做好交接工作,以便及時通知家長。

(六)嚴格做好交接工作。對班級教師、家長的有關通知或口信儘量做到傳遞無誤。每天出車前要自己清點學生人數或接送卡。下車前要檢查車內有無漏下的學生,車窗有無關閉好,確保接送工作無誤。

(七)如接送人信息或是否交接的變更,監護人要及時與班主任或隨車管理員進行聯繫,辦理相關的手續。

二、監護人責任

(一)監護人須按照學校通知的上下學時間,在學校指定地點,按時接送學生,切勿誤時誤點,以免錯過接送時間。如果提前接走學生或學生因故不上學,應及時與班主任或隨車管理員聯繫。

(二)監護人和學校簽定《學生接送交接安全責任書》,並按責任書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接學生的必須是同一監護人,監護人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接送學生的,須事先和班主任或隨車管理員取得聯繫,並妥善安排好學生的上下學事宜。

(四)接送學生的監護人要主動將本人資料在每學期初報班主任備案。

(五)監護人要求學生自行上下學的,須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執行,在此之前監護人須按要求接送;監護人要求學生自行上下學的,須和學校簽定《學生免交接承諾書》,並對孩子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學生在上下學途中發生事故,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接送學生時,憑交接卡交接。

(七)家長因故未能準時接送學生時,應及時與班主任或隨車管理員取得聯繫。

(八)不交接的學生必須手持免交接卡上下學。

幼兒園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篇3

一、管好用好園所的一切財物是全園師幼的共同責任。全園師幼都要樹立園所是我家、愛護,保護財產靠大家的思想,把愛園如家變成自覺行動。

二、財物管理員,對園所財產負有管理、清查、維護等責任,對所有園產都要登記造冊,做到每學年一次清查,且帳、卡、物相符,對園所財物管理、運轉、流失等情況要及時向園長彙報。

三、校產的使用實行借用制度,借用者,要按班級、學科辦理借用手續,借用物資要專人使用、專人管理,如有遺失、損壞應根據情況追究責任,按價賠償。

四、明確責任,各室責任人要時刻樹立安全第一的意識,確保自己工作、生活的處室不出意外,管理使用的物資不受損失。若自己處室因不關窗,不上鎖,管理疏漏等造成的損失,一律由本室責任人承擔,(含教室玻璃)。班主任是教室的責任人,當日的值日教師,是辦公室的責任人,特種教室管理人員是責任人,其他處室的責任人是使用人。各相關責任人要看好自己的門。

五、強化門衛值班人員的責任心,門衛值班要確保24小時電話暢通,值班人員要敢於負責,不能膽小怕事。要嚴格執行外來人員登記制度,凡不明真像者一律拒之門外。每日傍晚應巡視各室一遍,發現異常現象及時記錄,並告知園長,園所視情納入班級考覈,夜間要定時巡查確保園所安全,並做好情況記錄。若因空崗、瀆職、造成園所財產受損失,一律個人承擔。

六、造成園所財產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在年度考覈中酌情扣分。

幼兒園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篇4

生食海產品加工管理制度

爲規範餐飲服務生食海產品加工管理,保障公衆餐飲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生食海產品應設置專用操作場所。

二、加工前應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進行加工。

三、從事生食海產品加工的人員操作前應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時佩戴口罩。

四、用於生食海產品加工的工具、容器應專用。用前應消毒,用後應洗淨並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存放。

五、加工操作時應避免生食海產品的可食部分受到污染。

六、加工後的生食海產品應當放置在密閉容器內冷藏保存,或者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並用保鮮膜分隔。

七、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時,加工後至食用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備餐及供餐管理制度

爲規範餐飲服務備餐及供餐管理,保障公衆餐飲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非備餐間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備餐間。操作人員進入備餐間前應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時應戴口罩。

二、每餐(或每次)使用前應進行空氣和操作檯的消毒。在無人工作時開啓紫外線燈消毒30分鐘以上,並做好記錄。

三、使用專用的設備、工具、容器,用前應消毒,用後應洗淨並保持清潔,操作時應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四、供應前應認真檢查待供應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供應。

五、用於菜餚裝飾的原料使用前應洗淨消毒,不得反覆使用。

六、在烹飪後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於60℃或低於10℃的條件下存放。

食品留樣管理制度

爲規範餐飲服務食品留樣工作,保障公衆餐飲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超過100人的建築工地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重大活動餐飲服務和超過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應留樣。

二、留樣的採集和保管必須有專人負責,配備經消毒的專用取樣工用具和樣品存放的專用冷藏冰箱。食品留樣冰箱爲專用設備,嚴禁存放與留樣食品無關的物品。

三、留樣的食品樣品應採集食品成品,不得特殊製作。

四、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密閉專用容器內,防止樣品之間污染;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應滿足檢驗需要,不少於100g。

五、留樣食品取樣不得被污染,貼好食品標籤,待留樣食品冷卻後,放入專用冷藏冰箱內,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審覈人員等。

六、一旦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應及時提供留樣樣品,配合疾病控制機構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不得影響或干擾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管理制度

爲規範餐飲服務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工作,保障公衆餐飲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設置專用的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專間及設備,清洗消毒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應能滿足需要。

二、餐飲具清洗消毒水池應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水池應使用不鏽鋼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製成,不易積垢並易於清潔。採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採用人工清洗熱力消毒的,至少設有兩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飲具使用前應洗淨並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飲具。不得重複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四、餐飲具做到當餐回收,當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頓、隔夜。

五、餐飲具應首選熱力方法進行消毒,嚴格按照“除殘渣、鹼水(或洗滌劑)刷、清水衝、熱力消、保潔”的順序操作。使用化學藥物消毒的嚴格按照除殘渣、鹼水(或洗滌劑)刷、清水衝、藥物泡、清水衝、保潔的順序操作,並注意要徹底清洗乾淨,防止藥物殘留。

六、消毒後的餐飲具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無泡沫、無不溶性附着物。

七、消毒後的餐飲具及時放入保潔櫃密閉保存備用。盛放消毒餐飲具的保潔櫃要有明顯標記,保潔櫃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要分開存放,保潔櫃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採購使用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飲具,應當查驗其經營資質,索取營業執照複印件、消毒合格憑證。

九、清洗消毒餐飲具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

十、洗刷消毒結束,及時清理地面、水池衛生,及時處理泔水桶,做到地面無積水,池內無殘渣、泔水桶內外清潔。

十一、定期檢查消毒設備、設施是否處於良好狀態,採用化學消毒的應定時測量有效消毒濃度。

十二、專人做好餐飲具清洗消毒及檢查記錄。

十三、洗滌劑、消毒劑應存放在專用的設施內。

食品用設備設施管理維修保養制度

爲規範餐飲服務食品用設備、設施管理,保障公衆餐飲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處理區應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佈局設備、設施,防止在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二、配備與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設施。主要設施應易於維修和清潔。

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加工與用餐場所(所有出入口),設置紗門、紗窗、門簾或空氣幕,木門下端設金屬防鼠板,排水溝、排氣、排油煙出入口應有網眼孔徑小於6mm的防鼠金屬隔柵或網罩;距地面2m高度可設置滅蠅設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從業人員洗手設施,附近設有相應清洗、消毒用品、幹手設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標示。宜採用腳踏式、肘動式或感應式等非手動式開關或可自動關閉的開關。

五、食品處理區應採用機械排風、空調等設施,保持良好通風,及時排除潮溼和污濁空氣。

六、用於加工、貯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裝材料和設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無異味、耐腐蝕、不易發黴。食品接觸面原則上不得使用木質材料,必須使用木質材料的工具,應保證不會對食品產生污染。

七、各功能區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檯、刀具、砧板等工用具,應分開定位存放使用,並有明顯標識。

八、貯存、運輸食品,應具有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設備、設施,配備專用車輛和密閉容器,遠程運輸食品須使用符合要求的專用封閉式冷藏(保溫)車。每次使用前應進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九、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設備與設施,校驗計量器具,及時清理清洗,必要時消毒,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十、用於食品加工操作的設備、設施不得用作與食品加工無關的用途。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管理制度

爲規範餐飲服務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管理,保障公衆餐飲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接觸食品的容器、包裝材料等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

二、接觸食品的容器應易於清洗消毒、便於檢查,避免因潤滑油、金屬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

三、接觸食品的容器、包裝材料與食品的接觸面應平滑、無凹陷或裂縫,內部角落部位應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積。

四、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應分開擺放和使用並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原料加工中盛放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的容器,應分開擺放和使用並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五、所有食品容器,不宜使用木質材料,必須使用木質材料時應不會對食品產生污染。

除蟲滅害管理制度

爲規範餐飲服務除蟲滅害管理工作,保障公衆餐飲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滅蠅燈應懸掛於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應與食品加工操作場所保持一定距離。

二、排水溝出口和排氣口應有網眼孔徑小於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以防鼠類侵入。如發現有害動物存在,應追查和杜絕其來源,撲滅時應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及包裝材料等。

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防止害蟲孳生。除蟲滅害工作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時進行,實施時對各種食品應有保護措施。

四、使用殺蟲劑進行除蟲滅害,應由專人按照規定的使用方法進行。宜選擇具備資質的有害動物防治機構進行除蟲滅害。

五、使用各類殺蟲劑或者其他藥劑前,應做好對人身、食品、設備工具的中毒污染和中毒的預防措施,用藥後將所有設備、工具徹底清洗、消除污染。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爲加強餐飲服務有毒有害物品管理,保障公衆餐飲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殺蟲劑、殺鼠劑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應有固定的場所(或櫥櫃)並上鎖,有明顯的警示標識,並有專人保管。

二、各種有毒有害物品的採購及使用應有詳細記錄,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區域、使用量、使用及購買時間、配製濃度等。

三、有毒有害物品使用後應進行復核,並按規定進行存放、保管。

更衣場所管理制度

一、更衣場所與加工經營場所應處於同一建築物內,宜爲獨立隔間且處於食品處理區入口處。

二、更衣場所應有足夠大小的空間、與從業人員數量相符的更衣設施和適當的照明設施。

三、更衣場所在門口處設從業人員洗手消毒設施。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設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幹手用品或設施。水龍頭宜採用腳踏式、肘動式或感應式等非手觸動式開關,並宜提供溫水。

四、從業人員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

衛生間管理制度

一、衛生間不得設在食品處理區。

二、衛生間應採用水衝式,地面、牆壁、便槽等應採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積垢的材料。

三、衛生間內的洗手設施,應設有相應的清洗和幹手用品或設施,洗手設施的排水應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動物侵入及臭味產生的裝置,洗手池的材質應爲不透水材料,結構應易於清洗,水龍頭宜採用腳踏式、肘動式或感應式等非手觸動式開關,並宜提供溫水。規定且宜設置在出口附近。

四、衛生間應設有效排氣裝置,並有適當照明,與外界相通的門窗應設有易於拆洗不生鏽的防蠅紗網。外門應能自動關閉。

五、衛生間排污管道應與食品處理區的排水管道分設,且應有有效的防臭氣水封。

幼兒園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條

爲加強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國小、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後啓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覈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瞭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瞭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九條

衛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築、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鑑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準,保證學校圍牆、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

(二)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爲學校提供安全保障。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爲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築物、構築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誌。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誌或者採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於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並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範。建立食堂物資定點採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並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於實驗室顯著位置。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註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並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國小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係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爲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五條

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學校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並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條

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並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並定期維護和檢測。

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粘貼統一標識。標識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週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二十九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二)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四)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並根據教學要求採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並落實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

國小、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學校應當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爲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並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第三十七條

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後,學校應當幫助學生及時瞭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安全防範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爲規範。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學校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生教育。

第四十二條

學校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負責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員、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人員,定期接受有關安全管理培訓。

第四十八條

建設、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在學校圍牆或者建築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作爲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治安情況複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爲。

第五十條

公安、建設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範的交通警示標誌,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在地處交通複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交通工具的監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第五十二條

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國小校園周圍200米範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並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五十三條

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遊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製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四條

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第五十八條

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屬於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五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學校安全工作和學生傷亡事故情況。

第六十一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不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與管理職責的,由上級部門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二)發生事故後未及時採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四)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校外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引發學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幼兒園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篇6

全體教職員工必須高度重視幼兒安全,以安全爲第一要務。保護幼兒安全,防止走失、受傷、中毒等事故的發生。

一、家長接送幼兒制度:

(1)來園:幼兒來園時間8:30止,須由家長送至教室交給班主任,

(2)離園:幼兒離園時間4:00起,均由班主任送至門口。小託班—4:00,(小班部大門口)中大班—4:00,大門口(大班);小門口:(中班)。

須由家長接,家長不進園,接送均在園門口,要求家長遵守時間,減少幼兒交叉感染機會,不讓陌生旁人領去,防止壞人冒領。

(3)來園、離園時教室只開一扇門,防止幼兒隨人多走失,不空關幼兒。不讓幼兒單獨留在活動室或辦公室內。

(4)把好園門。門衛堅守崗位,幼兒來園、離園時要密切注意,防止幼兒擅自離園,除來園、離園外時間關好園門。對外來人員要詢問登記,身份不明者不得進園。嚴把大門不得丟失幼兒。

(5)加強晨檢。不讓幼兒將危險品帶入園內(如:別針、珠子、尖針、小刀等物)。

(6)藥品保管。保健員保管好各類藥物。幼兒帶來藥物必須妥善保管,喂藥時要仔細覈對,要三查(姓名、藥品、劑量),防止發生錯誤。

二、交接班制度

(1)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要點清兒童人數,交代安全情況,交接清楚後方可離崗,離崗時間11:30。

(2)幼兒在園所內發生任何異常情況,無論大小,無論後果如何,值班人員都必須如實交班。

(3)值班護導。每天安排早晚值班,巡查幼兒安全,安排教師早晚延時護導,護導與帶班者均應不缺勤、不遲到、不離崗、互報人數。認真做好護導工作。

三、教職工安全教育制度:

(1)安全教育。向教職工和幼兒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教職工的安全防範意識,規範操作,加強幼兒自我保護意識。

(2)全日觀察。教師配合保健員加強對幼兒的全日觀察。午睡時要加強巡視,不準用被蒙幼兒,防止窒息高燒昏厥等意外事故發生。

(3)外出安全。幼兒外出散步、參觀等要有2人以上帶領,嚴禁1人獨自帶班外出,春遊等活動上下車、進出口要清點人數,並注意運動器具的安全。

(4)食品安全。嚴格把好食品質量關(另有食品安全制度)。家長幼兒不能將食品帶進園。

(5)防止燙傷。廚房嚴禁幼兒入內,熱的湯、菜、飯、開水要放在安全的地方並加蓋,不準放在地上,防止燙傷、防止污染,茶水桶加鎖。

(6)每二週由安全專檢員及保健主任進行園舍、器具、設施、設備電線用電安全的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苗子,及時處理,消除不安全因素。避免觸電、砸傷、摔傷、燙(燒)傷等事故的發生。妥善開關門窗,要用搭鉤和椅子等及時固定門窗,防止碰碎玻璃,刺傷、軋傷幼兒。凡幼兒經過的地方及活動場所經常檢查,無尖銳危險物,不亂放雜物,保持通道通暢。

(7)滅蟲藥物保健員專人負責投放,並記錄好投放堆數,嚴格投放時間,在雙休日投放,下週一早上有二來園前全數收回,並嚴禁放在班上。

幼兒園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篇7

(一)幼兒園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園內消防重點部位。幼兒園在消防器材和設備配備上給予重點保證。

(二)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有關規定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並在開工前逐級向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審批,不得擅自動工;竣工後需經消防監督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不得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

(三)園內道路、走廊、樓梯等安全出入口必須保持通暢,不得堆放任何材料、雜物。

(四)園內電器設備和線路的安裝應符合消防規定。對電器設備、線路經常進行檢查,發現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不安全情況,要及時維修,嚴禁超負荷運行使用。禁止不通過電工,私自亂拉電線;禁止違章使用電器設備;禁止非電焊工動火作業。因教學、活動需要使用電爐及其他電熱器具,應實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禁止在園內私用電爐及其他電熱器具。

(五)園內禁止任何人吸菸、使用明火。

(六)幼兒園應安排專人夜間值班、巡查。

(七)在園內舉行大型集會和活動,在地點選擇、人數額定、臨時電器線路架設、疏散通道等方面,應符合消防規定,保證安全。

(八)法定節日和寒暑假期間,應安排值班人員,要害部門和消防重點地點應加強值班,值班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發現問題及時處置並彙報,不得擅離職守。

幼兒園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篇8

爲了加大教育執法力度,推進依法治校,使幼兒園的各項工作都以法律爲依託,保證教育教學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責任是指在幼兒園內教育教學中出現的`重大事故,造成影響教學秩序正常進行和幼兒園財產安全及師生身心傷害的,從而追究其責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責任。

二、對上級主管部門的教育教學工作,安全四防工作,法規教育等工作會議和有關工作要求,不傳達,不執行或拖延執行,不及時彙報,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三、教育教學事故、安全責任事故的責任追究制,遵循誰主管誰負責,有錯必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四、對依法治校工作態度不好、不能按時完成或不積極佈置關於依法治校的宣傳、學習造成師生缺乏法律法規知識,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防範意識,出現違法事故的。

五、對所負責的範圍內的教育教學、安全事故,遲報、瞞報、漏報、不按規定呈報的。

六、對事故不能及時彙報和應急處理或處理不當,造成事態擴大,影響嚴重的。

七、不服從上級指揮,玩忽職守,工作失控、瀆職,造成事故或事態擴大的,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若經哪位批准,由哪位承擔主要責任,該責任人承擔次要責任。

八、對幼兒園安全防火器材設備設施保管、修繕、維護不及時造成損失的。

九、不按操作規程操作,開關、電路電器、電閘、保險絲等不按時檢查、檢修、校驗造成事故的。

十、不經允許擅自使用電器、私自接電線、裝電器造成事故的。

十一、食堂、飲水不執行食品衛生法,造成事故的。

十二、對有毒、易燃、易爆藥品保管使用不當的。

十三、在校內點燃明火、吸菸、隨地丟菸頭造成事故的。

幼兒園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篇9

一、做好幼兒園的`安全防盜工作事關幼兒教師的切身利益和社區的穩定,必須提高警惕,做到安全防盜、人人有責。

二、現金和貴重物品應妥善保管,數量較多的現金應存入銀行,貴重物品應加鎖保管。

三、最後離開教室和辦公室的教師,要注意關窗鎖門、微機、飲水機、燈,期中期末期間,更要加強防範意識,不給不法分子留下任何可乘之機。

四、對外來人員要提高警惕,仔細盤問,要檢查證件,嚴格執行登記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隱患,如有疑點應及時報告管理處等有關部門。

五、守衛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值班時精力集中,不擅自離崗。

幼兒園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篇10

幼兒園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是爲保障幼兒園安全,爲幼兒提供一個安全舒適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具體內容如下:

1、認真貫徹有關食品衛生規定,嚴防食物中毒。

2、藥物必須妥善保管,並放在幼兒摸不到的地方,吃藥時必須認真核對,劇毒藥品要專人管理,並放置在幼兒不易接觸的地方。藥物一定有專人負責。

4、加強安全教育,樹立全心全意爲幼兒服務的思想,把做好預防事故工作,提到高度來認識。

5、保證園所房屋,場地,傢俱,玩具,生活用品以及體育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由專人檢修,避免摔傷,砸傷,燙傷,走失,觸電,中毒等事故發生3、定期向家長及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定期檢查園所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要經常化,要將安全教育滲透在教育活動中去。

6、稀飯、菜湯、開水等要進行降溫才能給幼兒食用,且要放在安全地方。

7、幼兒廁所,盥洗間地面保持清潔乾燥,洗手水或洗滌水用前先放冷水,再放熱水,防止出現燙傷。

8、每天幼兒入園,值班人員要做到心中有數,中午要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不認識的人來接孩子,一律不允許把孩子放走,凡接孩子的,除了孩子的父母,必須是工作人員熟悉的孩子的直系親屬和同事,其它人員來接幼兒,工作人員有權拒絕。

9、滅火器要放在成人知道的地方並學會使用,滅火器要定期檢查更換,確保使用。

10、嚴格現金管理,收費後及時送往銀行,保險櫃裏不得超過人民幣貳佰元,發薪日期要有兩人以上去領取現金。

11、進園後應有專人檢查門窗,水管,電燈,電扇,錄音機,拉電閘,滅爐火,鎖門,防止意外事故。

12、工作人員要保證幼兒的安全生活,出現情況及時彙報,不得延誤,並嚴格遵守幼兒接送制度。

13、園內出現各種事故,都要進行分析,做好記錄,追究責任,根據情節大小進行相應處罰。

幼兒園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篇11

一、防火

1、每學期開學的第一週請安全員檢查一遍消防設施,並教會全園教工使用滅火器。

2、學期開學初請實業中心裝飾工程公司檢查園裏電路、開關等用電設施,插座應裝在幼兒摸不到的地方,防止觸電。

3、廚房開火操作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竈臺,發現漏氣及時報修?

4、工作人員下班前必須拔掉電線插頭,關閉電扇、空調、錄音。

電視機等各種電器,滅掉蚊香。門衛每晚需檢查一遍門窗、電耍加強午睡巡視,當班保教人員不可睡覺,注意觀察蚊香使用情況,空調運作情況,並注意防止幼兒將異物放進鼻孔。

二、防走失

5、加強門衛管理,門衛全天候不得離崗,定時鎖門。

6、禁止精神不正常者入園,禁止小商小販入園。

7、家長接送幼兒高峯期,門衛必須站在門口,防止陌生人接走孩防止幼兒獨自離園。

8、嚴格執行接送卡制度,教師不得將幼兒交給未見過又無證明的生人。

9、外出活動經常清點人數,防止幼兒走失。

三、防燙傷

10、廚房工作人員開始點火操作時開小量煤氣,防止點火時衝氣衝火燙傷員工。

11、幼兒不得進廚房和開水間。

12、廚房夏天先燒湯,待涼後再發到班上,發送到班上應加蓋,裝幼兒食物食品的盆、桶均放置高處。

13、各班保溫桶內裝滿溫開水,班上不得放開水瓶。

14、保教人員爲幼兒盛湯、盛麪條、盛餛飩時應等到稍涼以後再由老師端給幼兒。

四、防跌傷、摔傷

15、檢查高低鋪的防護欄,採取加圍措施,加強午睡巡視,確保幼兒不滾下來。

16、檢查園內、班內設施,尖銳棱角處、地面高低不平處及過滑之處均要採取措施消除隱患。改造不適合幼兒的設施。

17、添置大型玩具時要檢查論證是否適合幼兒使用,是否安全。大型玩具下面鋪設軟質地。使用過程中每週由專人定期檢查,發現螺釘鬆動,玩具脫落、破損,需立即報修。

18、園內儘量減少臺階,有尖銳棱角的臺階均實施軟包裝或進行改造。

19、幼兒上大型玩具時,教師要加強巡視,保證幼兒在保教人員的視線範圍之內。

20、教師帶班時一分鐘也不能離開幼兒,組織幼兒戶外活動時不得聚集閒聊,注意調節幼兒活動量,防止因幼兒活動失控而跌傷。

21、組織幼兒外出參觀、遊玩需事先向上級報批。外出前教師應事先察看,熟悉線路和地形,確保一路無事故隱患後方可帶幼兒外出。外出時注意交通安全,保證每個幼兒有座位,注意幼兒共、手不伸出窗外,防止車內設施傷着幼兒。帶幼兒走馬路上時,教師走在靠馬路中間的一側,幼兒走在靠人行道的一側。在上下樓梯的時候,都應靠右走。

五、防戳傷

22、班內不置尖銳玩具和有毒的塑料製品玩具,不放如牙籤、木質棉籤之類的尖銳物品,教師用剪刀等工具需放置高處,幼兒用剪刀需是圓頭剪刀。

23、每週清洗玩具時剔除破損玩具,防止破損鋒利玩具戳傷幼兒。

24、園內班內在幼兒活動之處不得隨便牽拉繩子。

六、防食物中毒

25、不購買變質、腐爛的食品,不購買熟食葷菜,不做涼拌菜,幼兒不吃隔夜食品,豆漿要煮開。

26、嚴格保管幼兒食品,加強廚房和食品倉庫的保管,非有關人員不得入內,廚房內不接待任何生人,下班前廚房上鎖。

七、防藥物事故

27、藥品放置高處,並由專人負責,內服藥、外用藥分開擺放,定期處理過期藥品,分芡動兒藥品時覈對班級、覈對姓名、覈對劑量、覈對用法。滅蚊滅鼠時周密安排,確保幼兒不接觸滅蟲藥。

幼兒園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篇12

⒈實行幼兒園值班巡邏制度,凡值班者,必須對全園治安保衛工作全面負責。

⒉值班巡邏根據季節特點進行,加強對教學樓各要害部位防盜、防火巡邏。

⒊遇有節假日,由幼兒園安排值班人員,負責值班巡邏,平時由護園隊巡邏。

⒋值班巡邏人員必須保持高度警惕,要有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發現問題及時處置,遇到難以解決的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領導。

⒌在值班巡邏期間,能及時發現和處置突發事件成績顯著的、幼兒園將予以表彰和獎勵。

⒍值班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在值班巡邏期間擅自外出、玩忽職守,發生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造成國家財產、集體財產、人身安全損害者,幼兒園將給予處罰。

⒎值班巡邏人員必須認真填寫值班記錄。

幼兒園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篇13

1.全園教職工應高度負責,嚴守崗位,確保幼兒人身安全,嚴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2.園內安全要有專人負責,加強保教人員的責任心。爲防止幼兒丟失,防止生人接走幼兒,每日晨檢結束即關閉大門,下午到時在開門。

3.早晨來園和離園要有專人負責,早班教師提前在教室接待幼兒(因遲到或不在場引起的事故確認爲責任事故,走失、骨折、窒息等爲重大傷害事故),接班教師要做好交接班工作。

4.外出活動時,必須在幼兒園的統一安排下,選好安全場地,配足保教人員,有組織有秩序地進行。教工要隨時清點人數。教育幼兒走路時不離隊,不掉隊,處處注意安全。

5.教職工要意識到安全教育的重要性,經常向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培養幼兒自我保護意識,提高幼兒自我保護能力。教育幼兒不要亂奔亂跑,進園進班後不得擅自離開,教會幼兒知道幼兒園的名稱,家庭地址,父母姓名等,防止意外事故。

6.教育幼兒不要帶危險品到幼兒園,防止異物落入鼻腔、口腔等,每天晨檢時注意幼兒帶的物品。

7.帶班教師要有強烈的責任心,帶班時不得隨便離開幼兒(特殊情況要交代其他教師),做到人在心在,時時處處關心幼兒,注意幼兒安全。

8.門衛堅守崗位,對外來人員要進行詢問,不讓幼兒私自外出。有家長接領孩子時,要進行詢問。

9.物品擺放安全,教師每天對班級門窗、水管、電燈、電扇、錄音機、空調等進行自查,行政值班每天放學對校園班級進行自查,並認真記錄。總務每週定期對環境、設施、設備的安全進行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10.園內煙燻、廚房火種,食堂人員要專門負責檢查。

11.帶班教師,每天離園前要進行檢查,如:教室、午睡室、廁所等,防止幼兒誤留在室內。

12.嚴禁體罰變相體罰幼兒,不歧視、辱罵幼兒,不給幼兒造成精神傷害。

13.教工在園內不使用幼兒物品,不叫幼兒爲教職工傳遞物品、用具。

14.炊事員、保育員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規範操作,不得自作主張。

15.滅火器要放在顯眼的地方,教會職工正確掌握滅火器的使用方法,滅火器要定期檢查、更換,確保能正確使用。

16.工作人員要保證幼兒的安全生活,園內出現各種事故,要進行分析,作好記錄,追究責任,根據情節大小進行相應的處罰。對於重大事故,要及時上報,不得延誤。

17.定期檢查園內設施,是否有油漆脫落,是否有帶釘、木刺、棱角、裂縫、拌腳的桌椅,地面是否過滑,臺階是否過高,大型玩具列界處有否鬆動等。

幼兒園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篇14

爲加強學幼兒園安全保衛工作,防範重大責任事故的發生,確保校園財產安全和師生生命安全,創建"平安校園",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教育部《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及省市縣有關各項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園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與主體

1、校園安全檢查與隱患矛盾排查應當堅持檢查細、分析透、整改實的原則,最大限度保障校園安全,沒有管理的漏洞和盲區。

2、園長是校園安全檢查與隱患矛盾排查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和召集人,分管副園長具體負責組織安排校園安全檢查與隱患矛盾排查工作,安全員應當做好各次檢查與排查全過程的記錄、總結與報告。

3、行政部門是校園安全檢查與隱患矛盾排查的牽頭部門,應當在幼兒園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組織開展日常校園安全檢查與隱患矛盾排查,收集彙總檢查結果,制定解決方案,落實整改措施。

4、保安應當對幼兒園每日定點定時巡查,巡查內容要及時記錄,發現問題和隱患要立即採取措施,同時向幼兒園有關領導彙報。

二、時間與頻次

1、安全檢查與隱患矛盾排查要季節時段與主題活動相結合,常規與專項相結合,整體與局部相結合,校內與周邊相結合,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校性的檢查和排查,專門的重大活動或工作,還要組織更加細密的檢查。

2、學期開學、結束前後,重大節假日放假前,組織大型活動,潮汛雷雨颱風期間等,都是開展安全檢查和落實相關安全措施的重要時段。

三、重點與內容

1、幼兒園至少每月一次的安全檢查與隱患矛盾排查應當做到校園人與物的全覆蓋。

2、安全檢查與隱患矛盾排查的重點在於涉及師生生命安全與幼兒園財產安全的各類規章制度的落實、建築和設施設備的堅固可靠、食物食品飲水的衛生和矛盾糾紛的解決等。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3、對幼兒園安全工作領導機構、人員配備、任務分工等建章立制情況的檢查。

4、對幼兒園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建設情況,如防範樓梯擁擠踩踏、防火責任、幼兒上學放學的管理、門衛保安等工作和相關規章制度的檢查。

5、對幼兒安全教育的開展情況,幼兒園安全應急預案的修訂和演練情況,安全制度建設和落實情況的檢查。

6、對屋面、樓頂、防雷、外牆立面、玻璃、窗勾、下水道等的牆體結構及附屬物穩定、牢固程度開展檢查。

7、對室外體育設施、遊樂設施、各種器材的正常使用進行維護檢查。

8、對於安裝的視頻監控探頭、110報警器等各類報警設備要時常檢查和測試,確保工作正常。

9、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設備。

排查各種火災隱患,檢查用火點、電器設備和電源線路,及時維修、更換和添置消防設施設備。

走廊、樓梯等消防疏散通道保持暢通。

檢查樓道內照明設施,應急照明燈、手電筒等使用完好。

10、對流感、手足口病等季節性的'傳染病的預防和宣教情況、飲用水衛生、食品衛生情況的檢查。

11、對幼兒園食堂從業人員資質,食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採購、索證、貯存、留樣等環節的規範性,以及食堂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

四、方式與做法

1、校園安全檢查與隱患矛盾排查應當堅持動態化、常態化,落實在各部門各崗位和全體教職工的日常工作中。

2、對幼兒園的重點部位和重要崗位,崗位責任管理教師應當每日查,分管領導或崗位負責人應當每週查,主要領導應當每月查。

3、班主任和任課教師在日常教育教學中要密切注意和觀察學生的各種表現,發現幼兒有行爲舉止、身體健康、心理情緒上的異常情況時,要及時採取心理疏導、身體檢查、送醫救治、聯繫家長等各項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4、要使用好《中國小幼兒園安全工作手冊》,安全檢查情況必須及時記錄,由責任人簽字。

記錄要求完整、規範、正確,形成安全臺帳,由專人整理、保管。

幼兒園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篇15

爲了保障新東方幼兒園師生的人身安全,落實幼教集團有關安全工作會議的規章,根據新東方幼兒園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幾項規定,望有關人員堅決落實,執行到位。

一、週一至週五每天上午7:30——8:30下午5:20——6:00爲幼兒園接送幼兒時間,門衛必須在門口執勤,穿工作服帶袖章。

二、週一至週五每天早8:30——晚17:00爲非正常接送幼兒時間,送孩子的家長可直接進入,其他情況(如:家長接幼兒、外來參觀家長、主管部門視察、幼兒園相關業務、後勤供給等事宜),統一按以下程序執行:

1、門衛詢問來客詳情後,在傳達室詳細填寫來客登記表。

2、門衛通知相關部門到傳達室接待,辦公室劉創,保研室李真,園長室——柳海水(來訪人員必須由本園工作人員引領入園)

3、下午17:00——17:20爲幼兒園班級的離園準備時間,任何情況下不允許接幼兒,不允許來客進入。如果特殊情況,家長需在17:00之前到幼兒園接幼兒或者辦理相關事宜。

4、每晚19:30值班門衛自五樓開始依次巡查各樓層及各房間,關消毒燈鎖教室門,21:30鎖廳門及幼兒園大門,所有人禁止出入。

5、週一至週五9:00——17:20爲幼兒在園教育教學時間,如有家長需入園(比如送衣服、書包、書本、藥品、蛋糕等),家長在傳達室登記註明後交給門衛,由門衛及時電話通知相關教師,到傳達室領取或與家長交流。

三、未盡事宜,詳見新東方幼兒園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二),

四、此規定最終解釋權歸新東方幼兒園所有。

幼兒園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篇16

一、幼兒園周邊環境治理涵蓋師生人身、食品衛生、文化活動等方面,系綜合性治理,應取得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與通力配合。

幼兒園對周邊環境應密切關注與監控。

二、幼兒園在做好內保工作的同時,應重視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應主動聯繫轄區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監管等部門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三、值日人員除做好園內的`巡視工作,還應注意對園外附近環境的巡查,發現可疑人員或可疑情況,要針對不同情況及時報告幼兒園行政、 “110”、 “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以保護幼兒、家長和教職工安全。

四、開學前後,教師要組織家長會,提請家長、幼兒注意交通等各項安全。

五、建立幼兒園突發事件職工救護隊,高度警覺,隨時出動。

幼兒園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篇17

一、幼兒園要注意房屋、場地、玩具、用具及運動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檢查,及時維修,避免觸電、砸傷、摔傷、燙傷及火災等重大事故的發生。

二、保健醫生必須妥善保管幼兒的藥品,病兒服藥時,必須仔細覈對藥名、藥量、幼兒姓名,按時給幼兒服藥。

三、定期向幼兒及家長宣傳安全知識,在幼兒園在危險的地方張貼醒目的安全警戒標誌,提高幼兒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四、加強教職工的職業道德教育,對幼兒堅持正面教育,嚴禁態度粗暴,動作生硬,體罰或變相體罰。

五、認真貫徹衛生防疫部門下達的有關食品衛生的規定,嚴把食品的進園關和食品入口關,嚴防食品中毒事件的發生。

六、幼兒園組織的各項活動都應以幼兒的安全爲第一要素,進行認真細緻的事先準備,考慮周詳,嚴禁帶幼兒到有危險的地方開展活動。

七、幼兒來離園嚴格實行安全接送制度,並由門衛加強管理,防止幼兒出大門走失,禁止幼兒出大門走失,禁止外來人員來園玩耍、借宿。

八、班級保教人員必須按照“幼兒園一日工作規範”要求來操作,長期、經常性地對幼兒進行常規安全教育,文明說話、文明做事、文明交往,每個活動前提出活動要求,活動後有小結,活動前後清點人數,以防幼兒走失。

九、教師不得指導幼兒開展有危險性的活動,幼兒要聽從教師指導,學會正確的運動技術和自我保護。

十、在戶外活動中教師有組織、指導的責任,保育員有指導責任,因組織指導的過錯造成幼兒身體傷害事故保教人員要負責人。凡出現受傷情況,應及時送往醫務室,必要時送醫院,並及時向園長彙報。

幼兒園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篇18

一、安全巡視保安人員應服從領導管理,認真維護幼兒園安全。

二、準時上崗,穿戴規範,認真履行職責。

三、定時、定點巡邏和不定時、不定點巡邏相結合。

四、巡邏檢查應堅持全面巡查和重點部位詳查相結合的原則,必查部位:

1、幼兒園整體情況;

2、圍牆及周邊情況;

3、辦公樓、教學樓、食堂及周邊等情況;

4、消防設施、報警設備。

五、巡視時,每次應在監控探頭下露面,並記下時間,以備檢查。

六、發現安全隱患和突發事件,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並記錄,必要時應向領導或有關部門報告。發現異常人員,應問清身份,進行勸導並記錄。

幼兒園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篇19

1、全園教職工應高度負責,嚴守崗位,確保幼兒人身安全,嚴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2、加強對幼兒的常規教育,培養幼兒良好的行爲習慣,隨時檢查幼兒鞋帶是否繫好,身上有無異物,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和解決。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幼兒自我保護意識,提高幼兒自我保護能力,讓幼兒知道幼兒園的名稱、父母姓名、家庭住址等。

3、帶幼兒外出活動,必須在幼兒園的統一安排下,選好安全場地,配足保教人員,有組織有秩序地進行。教工要隨時清點人數。教育幼兒走路時不離隊,不掉隊,處處注意安全。

4、建立健全幼兒接送制度,傳達室門衛人員要有很強的責任心,工作時間不能離崗。

5、外人不得隨意入園,不得進班,有事可在傳達室等候接待。

6、認真貫徹有關食品衛生制度,嚴防食物中毒。粥、菜湯、開水等要降溫後才能進入幼兒的活動區,要放在安全的地方。

7、藥物一定要有專人管理,放在幼兒摸不到的地方。吃藥時必須認真核對。消毒藥品,有毒物品要專人管理,並放在幼兒不能接觸的地方。

8、滅火器要放在顯眼的地點,教會職工正確掌握滅火器的使用方法。滅火器要定期檢查、更換,確保能正確使用。離園時,應關閉門窗、水管、電燈、電扇、錄音機、電視機、電腦等,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9、保證幼兒園房屋、場地、煤氣、電器、電線線路、傢俱、玩具、生活用品以及體育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由專人檢修。避免幼兒摔傷、砸傷、燙傷、走失、觸電、失火、逆水、中毒等事故發生。

10、工作人員要保證幼兒的安全生活,園內出現各種事故,要進行分析,作好記錄,追究責任,根據情節大小進行相應的處罰。對於重大事故,要及時上報,不得延誤。

幼兒園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篇20

一、幼兒園要注意房屋、場地、玩具、用具及運動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檢查,及時維修,避免觸電、砸傷、摔傷、燙傷及火災等重大事故。

二、定期向幼兒及家長宣傳安全知識,在幼兒園在危險的地方張貼醒目的安全警戒標誌,提高幼兒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三、加強教職工的職業道德教育,對幼兒堅持正面教育,嚴禁態度粗暴,動作生硬,體罰或變相體罰。

四、認真貫徹衛生防疫部門下達的有關食品衛生的規定,嚴把食品的進園關和食品入口關,嚴防食品中毒事件的發生。

五、幼兒園組織的各項活動都應以幼兒的安全第一要素,進行認真細緻的事先準備,考慮周詳,嚴禁帶幼兒到危險的地方開展活動。

幼兒園安全管理制度

一、幼兒園要注意房屋、場地、玩具、用具及運動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檢查,及時維修,避免觸電、砸傷、摔傷、燙傷及火災等重大事故的發生。

二、保健醫生必須妥善保管幼兒的藥品,病兒服藥時,必須仔細覈對藥名、藥量、幼兒姓名,按時給幼兒服藥。藥物必須妥善保管,放在幼兒摸不到的地方。藥物一定要專箱專人負責。

三、定期向幼兒及家長宣傳安全知識,在幼兒園在危險的地方張貼醒目的安全警戒標誌,提高幼兒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四、加強教職工的職業道德教育,嚴禁態度粗暴,動作生硬,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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