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社保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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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保範圍和對象

城鎮居民社保管理規定

具有我縣城鎮戶籍、年滿16週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均可自願參保。

二、基金籌集與繳納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年滿60週歲以上的人員,不用繳費,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年滿16週歲、不滿60週歲的人員應按年繳費,繳費標準分別爲100元-1000元10個繳費檔次,由參保人自願選擇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應當對參保繳費給予補助。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爲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各級財政在參保人繳費的基礎上給予補貼。省財政每人每年補貼30元,縣財政按參保人繳費檔次給予補貼,選擇100-500元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10元,選擇600-1000元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15元;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和城鎮“三無戶”由縣財政爲其代繳最低標準(100元)養老保險費。

三、個人賬戶及管理

一)縣社保局爲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全部計入個人賬戶,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二)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

四、養老金待遇

一)領取條件:參保人年滿60週歲、未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參保繳費後,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年滿16週歲且不滿45週歲的城鎮居民,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低於15年;年滿45週歲以上的城鎮居民,應按年繳費,至60週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允許補繳至滿15年。

二)養老金標準: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標準爲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財政支付。

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爲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39

五、參保登記 年9月10日至9月30日爲我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集中受理時間,請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攜帶二寸彩色照片一張、二代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3份複印件(一、二級重度殘疾人還需攜帶《殘疾人證》原件及3份複印件)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登記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六、其他

各類參保人員的年齡界定統一爲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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