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居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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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社區居民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規範居民管理活動,提高居民素養,規範居民行爲,建設文明、平安、和諧社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規定,結合**社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區是單位型社區,是依法設立的居民自治組織,依法開展自治活動,是準社團法人。

第三條、社區設居民委員會與專門委員會,下設離退職工辦公室、民政民調辦公室、計劃生育辦公室、勞動保障工作站、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站與居民小組等部門,對所轄居民、相關事務進行具體管理、服務活動,並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接受地方政府與公司的管理、指導;社區法律顧問負責社區法制宣傳、法制管理與監督以及居民的法律諮詢服務等工作。

第四條、凡居住在**社區的常住、流動人員,均接受**居委會的統一管理。

第五條、**社區居委會負責對轄區內常住、流動人口的信息採集與登記、備案等工作。

第六條、公司機動、物業、公安、信訪協助社區委對居民的有關管理工作,並根據社區的要求制定相關管理制度;社區民調室接受公司民調委管理與指導,專事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

第二章 居民權利、義務

第七條、社區居民享有廣泛的政治權利,有權參與社會、社區的政治活動。

第八條、社區居民享有私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禁止任何組織、個人侵犯其財產權。

第九條、社區居民根據需要,有權自發組織民間組織並開展活動,但必須合於法律與地方政府、社區管理規定,接受國家、地方、社區管理。

第十條、社區居民有權參與社區民主管理活動以及社區、民間組織組織的各項合法有益活動。

第十一條、社區居民有參加社區組織的各項評選、評比並接受獎勵的權利。

第十二條、社區居民有權對社區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批評、舉報、控告、建議。

第十三條、社區居民必須服從社區的統一管理,模範遵守居民公約與社區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公司有關社區發展規劃、建設等決議、決定、實施方案,作爲社區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居民必須遵守。

第十五條、社區居民應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確保和諧相處,不得以任何方式方法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有害社會公德與社會風化、有害社區管理與建設等活動,不得組織或參與反動xx組織。

第十六條、社區居民不得在社區內從事各種違法經營活動,不得將住宅改經營性用房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七條、社區居民不得侮辱、謾罵、毆打社區工作人員,不得借酒滋事,干擾、破壞社區和公司各項管理活動,不得鬨鬧、衝擊、打砸辦公場所與設施,不得影響、破壞公司一切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與其他合法經營業活動。

第十八條、社區居民不得拉幫結夥、聚衆或煽動鬧事、非法聚會、越級上訪、破壞社區環境與建設,不得破壞社區管理工作秩序與社區公共設施,不得阻撓、妨害社區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社區居民有維護社區設施完好確保一切社區建設活動的順利開展、保護社區環境、保障各項制度貫徹實施的義務。

第二十條、社區居民有義務實施計劃生育,確保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實施。

第二十一條、社區居民在行使各種權利時不得構成對他人的妨害,對民、商事等爭議接受調委會調解並自願達成協議的必須自覺履行。

第三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凡違法、犯罪被治安處罰、刑事處分的,一律不得參與 社區組織的各種評選、評比活動,並由社區覈查批准,報公司取消公司給予的一切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相關待遇。,不予辦理低保申請、困難補助、慰問等,並不出具任何對其有利的有關證明手續。

第二十三條、凡嚴重違反社區管理制度,借酒滋事,辱罵並毆打各級管理人員,阻礙和影響社區建設活動與正常管理工作秩序與公司有關經營秩序、社區工作秩序以及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的,由社區覈查批准,報公司取消公司給予的一切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相關待遇,並取消各種評選、評比資格,構成治安、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凡違反社區管理制度,情節輕微但造成一定影響或發生一定後果,由社區覈查批准,報公司取消公司給予的一切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相關待遇,並取消各種評選、評比資格。不予辦理低保申請、困難補助、慰問等,並不出具任何對其有利的有關證明手續。

第二十五條、多次違反社區管理制度,雖未造成一定影響、後果,經批評教育或屢教不改的,由社區覈查批准,報公司取消公司給予的一切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相關待遇,並取消各種評選、評比資格。不予辦理低保申請、困難補助、慰問等,並不出具任何對其有利的有關證明手續。

第二十六條、違反社區管理制度、不正確履行上述權利與義務,未造成一定影響、後果的,由社區通報批評,取消當年各種評選、評比資格;因不履行上述權利、義務造成一定影響與後果按嚴重違反社區管理制度論處。,不予辦理低保申請、困難補助、慰問等,並不出具任何對其有利的有關證明手續。

第二十七條、對接受調委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既不訴訟也不自覺履行的依違反社區管理制度論處,社區積極支持受害方的訴訟。 第二十八條、對不享受公司福利待遇的居民的處罰,由社區提出處理意見,機動、物業、公安協助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如停水、停電等,在取消各種評選、評比資格以及其他制裁措施的同時,不予辦理低保申請、困難補助、慰問等,並不出具任何對其有利的有關證明手續。

第二十九條、是公司員工的,由社區提出意見,報公司決定取消公司給予的一切福利待遇,並取消各種評選、評比資格,視情節確定轉崗培訓、解除勞動合同。不予辦理低保申請、困難補助、慰問等,並不出具任何對其有利的有關證明手續。

第三十條、上列各種制裁措施,視違反者悔改情況,由社區確定取消制裁期日。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社區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於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

本制度爲法律顧問黃永翔首創不得翻錄、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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