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釋義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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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釋義全文

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佈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釋義】

一、食品安全法的適用範圍

一是食品生產。

食品生產包括食品生產和加工,是指把食品原料通過生產加工程序,形成一種新形勢的可直接食用的產品。比如小麥經過碾磨、篩選、加料攪拌、成型烘乾,成爲餅乾,就是食品生產的過程。食品生產包括肉製品加工、調味品加工、水果製品加工、酒類加工、澱粉及其製品加工、膨化食品加工、糖果製品加工、飲料加工、水產品加工、禽蛋製品加工、面製品加工、乳製品加工、豆製品加工、米制品加工、薯製品加工、蔬菜製品加工等類別。隨着中國食品工業生產的快速增長,產業結構不斷優化,品種檔次更加豐富。據2019年的不完全統計,我國現有食品生產企業近12萬餘家,除此之外,還有數量衆多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從事食品生產。從目前的情況看,食品生產行業整體的規模、水平還不是很高,規模化、集約化的生產方式在整個食品行業中所佔比重不高,小作坊、小企業較多。

二是食品經營。

食品經營包括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餐飲服務,根據原衛生部頒佈的《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是指通過即時製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近年來,我國食品經營行業發展很快,據2019年不完全統計,我國共有從事食品銷售的主體570多萬家,餐飲服務單位約240多萬家,還有數量衆多的食品攤販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需要指出的是,原法將食品的銷售稱爲“食品流通”,在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的過程中,有的意見提出,“食品流通”這一概念的內涵比較寬,除了食品銷售以外,從大的方面講,也包括食品貯存、運輸等活動。在修訂後的食品安全法已將“食品的貯存和運輸”明確列爲調整範圍的情況下,爲避免內容交叉,建議將“食品流通”修改爲“食品銷售”。據此,修訂後的食品安全法將本條和其他條款中的“食品流通”均改爲“食品銷售”。

三是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

食品添加劑是指爲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爲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食品相關產品是指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是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必不可少的物質,與食品安全息息相關,可以說沒有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就沒有食品安全。所以食品安全法需要對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規範和調整。需要說明的是,在管理體制上,原食品安全法將食品添加劑作爲工業產品,規定由質量監督部門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此次修改法律,爲與國務院對食品添加劑監管職能調整的規定相銜接,明確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食品添加劑進行監管。

四是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這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規定。原食品安全法沒有單獨將食品的貯存和運輸列爲適用範圍,主要是考慮這些活動屬於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環節,沒有必要在適用範圍上單獨列出,但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這些活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在立法過程中,有的意見提出,食品貯存、運輸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除食品生產經營者外,還有一些專業的倉儲、物流企業也從事食品的貯存、運輸活動,應當對其加強管理,建議在本法中作出明確規定。根據這一意見,本條在適用範圍上明確將食品的貯存、運輸納入調整範圍,同時對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活動提出了與食品生產經營者相同的要求。

除了上述活動外,其他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活動均適用食品安全法。

二、關於食用農產品的法律適用

食品安全法規定,食用農產品是指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如蔬菜、瓜果、未經加工的肉類等。而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爲目的的物品。根據這一定義,食品包含食用農產品。考慮到我國在2019年已經制定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包括食用農產品在內的農產品的生產、監督檢查等作了規定,爲避免法律之間由於適用範圍交叉可能出現的衝突,本着兩法既有分工,又要相互銜接的原則,本條明確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佈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應當指出的是,關於食用農產品的法律適用問題,在立法過程中,有的意見提出,本法對有關食用農產品的法律適用規定還不夠清晰,如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是否適用本法,建議明確。根據這一意見,本條增加了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還有的意見提出,爲體現從農田到餐桌全程監管的原則,應加強對食用農產品安全的源頭管理。雖然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管理屬於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範疇,應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但考慮到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對保證食品安全關係重大,建議食品安全法對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管理作出一些更加嚴格的規定,以適應執法實踐的需要。

爲此,食品安全法增加了三個條款,對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進行規範,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規定,有的是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相銜接的,有的則是新規定的內容,如對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規定可以予以拘留等,爲與這些規定相銜接,本條有關法律適用範圍的規定明確了“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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