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規章制度(精選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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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規章制度(精選12篇)

代理規章制度 篇1

1、總則

爲拓寬公司產品的銷售渠道,擴大公司產品的市場份額,規範公司產品銷售代理事務,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第一條:銷售代理商是指按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相關管理規定,代理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產品的市場推廣、市場開發、市場管理和市場服務的公司個人及其他形式的組織機構。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產品的銷售代理商(下簡稱代理商)及其它形式的銷售合作伙伴的管理。包括:

1)公司授權的代理商。

2)非正式代理商,但實際上和公司構成共同合作銷售關係的合作銷售夥伴。

第三條:本制度所涉及的銷售行爲是指代理商對其代理我公司產品的市場推廣、市場開發和產品銷售行爲。

3、職責

第四條:與銷售代理的有關部門或人員其職責範圍:

主管總經理:負責批准銷售代理政策、審覈批准公司的代理商或合作銷售夥伴。

市場部:制定公司銷售代理政策;負責代理商的開發、審查和市場支持,並負責管理銷售代理的相關事務。

技術部:負責對代理商進行技術支持並協助市場部對代理商進行市場支持。

4、代理商管理

第五條:代理商的管理職責部門爲公司市場部。市場部應有專人負責代理商管理事宜。與代理商相關的所有事務均屬其管理範疇,至少應包括:

1)代理政策的制定和發佈。

2)代理商開發。

3)代理商資格審查。

4)代理商市場活動信息收集。

5)代理商利益協調。

6)代理授權手續的辦理。

7)代理商支持。

第六條:代理商資格的取得

代理商資格獲得的條件

代理商資格的獲得至少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經營性企業,經營範圍含蓋代理銷售的相應產品,公司註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用於轉子變頻調速產品代理的流動資金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2)辦公場所良好且相對穩定,組織機構健全,人員配備基本完整、經營信譽良好,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規範完整的財務賬目,專職的財務人員。

3)有專職該產品的銷售和技術支持人員,有直接有效的轉子變頻器銷售渠道及穩定的客戶基礎。

4)正式代理商至少完成了一個銷售業績。

代理商資格獲得的程序

1)有意成爲代理商的組織,可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提交《代理商資格申請表》。

2)市場部根據發展計劃,結合申請單位的實際狀況,將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單位的資格審查。

3)市場部對《代理商資格申請表》簽署相關意見,報主管總經理批准後給予申請組織書面答覆意見。

4)代理商資格獲得批准後,市場部和代理商簽署《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進入代理商資格考察期,考察期一般控制在6個月內。考察期代理商享受上述簽署的銷售代理協議書規定的待遇並承擔相應的職責和義務。在約定的考察期間,考察期代理商至少需完成一個銷售業績方可完成考察。

5)實現了銷售業績的考察期代理商即可結束考察期。此時市場部應向主管總經理提出結束代理商考察的申請,主管總經理簽署並向代理商頒發《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商許可證書》,該組織開始正式享受代理商的一切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第六條:代理商資格的取消。

第一款:代理商資格取消的條件

1)代理商自願要求取消代理資格。

2)代理商喪失從事我公司設備或服務銷售的資格。

3)代理商在代理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違反有關協議。

4)代理商的行爲嚴重損害了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

5)未經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代理商擅自將代理資格轉移給第三方。

6)代理商銷售業績達不到基本要求的。

第二款:代理商資格取消程序

1)代理商自願申請取消代理資格的,由代理商填寫《代理商取消申請表》或提出其它形式的書面材料,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取消代理資格。經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覈准並報主管總經理批准後,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2)獲悉代理商喪失從事相關設備或服務銷售的資格後,代理商資格自動取消。經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覈准後並報送主管總經理,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3)滿足第一款第3、4、5、6而被取消代理資格的,由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書面通知代理商。經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覈准並報主管總經理批准後,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第七條:代理商的權利。

代理商享有《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所約定的所有的權利。這些權利至少應包括如下資料:

1)按照相關約定行使市場開發的權利。

2)代理商在針對其代理的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產品進行的廣告、宣傳、培訓等活動中能夠使用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及相關產品的標誌。

3)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對代理商帶給包括主要業務人員免費培訓、專業指導、技術方案編寫等多種形式的人力資源、技術支持等可持續發展服務。

4)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應對代理商市場開發帶給必要的支持。

第七條:代理商的義務

代理商應承擔《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中所約定的所有義務。這些義務至少應包括如下資料:

1)遵紀守法,並嚴格遵守相關的代理合同、協議和約定等。

2)根據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制定市場開放計劃。

3)對於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價格策略和商務信息進行保密。

4)定期及時將市場拓展、客戶交流等信息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反饋,並配合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做好市場調查、廣告宣傳等工作。

5)代理商直接和客戶簽訂合同的,代理商應將該合同的一份複印件交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備案。

第八條:代理商享受的權利超過代理協議書所約定的範圍時,需經主管總經理批准。

第九條:代理商利益協調

1)代理商應定期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通報其市場活動信息。

2)在銷售時,如代理商和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或其他代理商遭遇相同客戶的狀況,本着“先入爲主”的原則來避免競爭,即:根據信息交流紀錄,由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確定最先與該客戶接觸的一方代理商進行下一步的市場活動。如該代理商未能在12個月內完成銷售,則其他銷售組織有權跟進該客戶。

第十條:銷售管理人員應注意蒐集整理代理銷售的有關記錄和文檔並及時存檔。所有的合同、重要協議等文件公司應保留兩份,分別在資料室和市場部存檔,其它有關的記錄和文檔在市場部存檔。

第十一條:個性地,代理商和客戶簽訂的銷售合同的複印件,公司應保留兩份分別在市場部和資料室存檔。

5、其它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總經理辦公會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代理規章制度 篇2

爲促進整合站事業的發展,規範市場秩序,保護廣大代理商的利益和權利,充分利用各代理商的資源優勢,鼓勵合理競爭,最大限度地擴大公司市場份額,特制訂本代理商管理辦法(一下簡稱“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簽約授權的代理公司,公司以外的整合業務機構和站團體及業主。

第一部分:代理商的職責

一、服從公司統一的市場管理以及價格體系,在規定的授權範圍開展工作,不得將所授權範圍的資料未經同意另作它用;

二、配合公司做好加盟客戶的服務,注重公司的企業形象和商業利益,及時反饋各層面客戶的改善和推薦,對於第三方侵害公司權益的事件應及時通報,並主動收集證據和進行相關的處理行動;

三、按照公司統一的合同標準文本,包括“全國招商政策”“全國招商方案”等及招商所需要的基本材料、證件,對所授權區域進行加盟整合、服務並審覈備案;

四、原則上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區域內實行加盟、整合、運營,如在代理區域以外有市場資源的需要填寫跨地區開發業務申請表,由公司協調確認後方可操作;

五、嚴格遵守市場規則,不得擅自調整油品價格和非油物品的售價,不得出售除公司統一配送以外的其它產品,特殊狀況須經公司書面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二部分:“招商合同”簽訂及管理規定

一、各代理商及業務主管按照公司有關合同管理流程與加盟客戶簽訂“招商合同”及“合作協議”

二、對加盟商及客戶在簽訂“招商合同”前,務必先進行加盟審覈,對“五證”等有效證件進行覈實,以覈實該加盟商的合法性,簽訂合同時帶給上述複印件備案存檔,同時帶給加盟客戶主要負責人的聯繫方式,以便公司覈實“招商合同”資料的真實性;

三、公司對加盟客戶的資格評審、按標準對合同的資料、合同週期、付款方式、質量標準、違約職責等進行審覈,如果合同條款超出了公司的標準範圍,則協同其他相關部門進行評審;

四、按合同指定成品油質量要求購進的油品,以現貨現款形式進行,超出規定外的部分由公司協調解決並給於範圍內的優惠,運輸方式爲集中配送或自行汽運;

五、各代理商及代表與公司確定合作時,首先要對該企業效益、經營信譽、資金狀況等進行全面調查,並向加盟商索取企業的各項有效證件、證書等;

六、當確認加盟商資信狀況貼合要求時,各代理商與目標客戶簽訂“招商合同”,並按合同約定和資料進行招商,所簽訂的資料、協議、合同寄回公司;

七、公司收到合同原件,對合同資料進行復審後到行政部辦理蓋章手續,並將蓋章後的“招商合同”原件寄回給加盟客戶,一份由公司留檔管理;

八、其它,本管理辦法將在試行中不斷完善更新,歡迎廣大代理商提出更好的推薦;成品油價格政策按照公司已有規定執行,在新的“辦法”沒有出臺之前,按照此“辦法”執行;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歸鄭州綠島能源技術有限公司。

代理規章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和完善秀潔品牌銷售渠道管理,規範代理商日常行爲,更好地保護公司和代理商的合法利益,促進共同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涉及的代理商是指與公司簽訂了正式代理協議的代理商。

第三條:代理商管理的原則:

1、平等、互惠的原則。

2、誠信守法、互利共贏的原則。

3、長久合作、優勢互補的原則。

4、日常管理和定期評價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代理商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代理商是公司產品銷售的主要代表,與本公司是利益共同體。凡經公司確認並授權的代理商均享有以下權利:

1、在授權範圍內享有公司產品品牌的使用權。

2、在授權範圍內銷售公司產品並獲取利潤。

3、享有公司帶給的相關培訓,以提高其業務潛力和管理潛力。

4、享有公司帶給的各種政策支持和廣告、物料支持。

5、有權享受公司帶給的產品銷售和售後服務方面的技術支持。

6、公司帶給的其他權利和服務。

第五條:代理商應承擔的義務:

1、代理商在約定區域內從事本品牌產品的推廣和銷售,用心推薦本品牌產品,執行銷售計劃,完成銷售任務。

2、維護本品牌形象,按公司要求陳列產品,保證產品陳列、展示醒目,貼合公司和市場要求。

3、維護本品牌價格管理體系的穩定,保證所經銷產品按公司統一規定的價格執行。不低價傾銷,不向其他市場竄貨。

4、拓展市場,建立健全有效的銷售網絡,開發、維護下級客戶。

5、配合本品牌組織的各種促銷活動,按促銷計劃完成促銷任務。

6、配合本品牌新產品上市活動,按要求推廣新產品。

7、配合公司市場調研及其他活動,及時準確向公司帶給各類市場動態信息和銷售數據。

8、遵守公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代理商的選取

第六條:市場分佈和配置

1、品牌部根據公司整體戰略,制定本品牌銷售渠道戰略,由品牌部經理主持劃定銷售區域。

2、根據銷售渠道戰略,制定代理商策略。

3、根據市場基本狀況,確認必須數量的可供合作的代理商,以備調查和選取。

第七條:代理商的調查

1、在深入對區域、市場容量、消費者狀況、競爭對手狀況、市場分佈等調查的基礎上,對所確認的代理商進行分類調查。

2、調查後填寫《代理商調查表》,並進行綜合評價。

3、由業務員將調查結果報品牌部經理,品牌部經理對所調查的代理商進行評價、審批。

第八條:代理商的選定務必貼合以下條件:

1、務必從事建材行業3年以上,具備必須的銷售潛力和市場管理潛力。

2、有充足的營業場地、庫房和相關的營業證件。

3、具備足夠的運營資金。

4、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商業道德,重合同、守信譽、遵紀守法。

5、認同公司產品和公司品牌,認同公司營銷理念和銷售模式。

6、有必須的客戶資源。

第四章:代理商的談判和簽約

第九條:談判原則和策略

1、一般代理商和經銷商的談判由業務員和銷售經理進行,重點代理商的談判由品

牌部經理出面進行。

2、談判應堅持公司的根本利益,嚴格遵守公司銷售政策,並注意區別對待,講究策略。

3、合同文本應以公司格式合同爲基礎,約束條款務必完備,以防出現問題,給公司造成損失。

4、合同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內,不宜過長,以便公司根據合作效果及合同執行狀況,及時變更或終止合同。

5、合同文本里需填寫資料的部分及補充條款務必慎重擬定、填寫。

第九條:合同的審批和簽訂

1、業務員與代理商協商完和合同條款後,應先讓代理商簽字蓋章,上報給品牌部經理審覈。

2、由品牌部經理報營銷總監審批簽字,統一報公司蓋公司。

3、有關資料和附件原件應當附在合同後面,作爲合同的一部分,一齊存檔備查。

4、合同簽訂後,由品牌部統一存檔管理,另一份存留財務部,以備審覈代理商資格和銷售返利。

第五章:代理商的價格管理

第十條:代理商供貨價格管理

1、代理商的供貨價格由公司統一制定,經總經理審批簽字後執行,由公司統一發布。

2、與代理商簽訂代理合同,務必附有《代理商供貨價格單》,作爲代理合同的一部分。

3、代理商供貨價格變動,須由品牌部製作書面價格通知,並加蓋公司公章,送到達代理商。在新價格通知之前,一律按既定價格方案執行。

4、銷售政策、支持、優惠及促銷活動等,都務必以不改變代理商供貨價格爲前提。

5、代理商對供貨價格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代理商違反規定,公司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直至終止代理合同。

第十一條:代理商分銷價格管理

1、代理商分銷價格是指代理商向經銷商、分銷商的供貨價格。代理商分銷價格的標準由公司統一制定。

2、代理商在市場分銷時務必嚴格按照公司規定的分銷價格進行,不得低價傾銷或私自加價擾亂市場。公司有權對分銷價格違規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情節嚴重的處以所涉金額雙倍罰款。

第十二條:代理商零售價格管理

1、公司制定統一的市場指導零售價,由公司統一公開發布。

2、代理商在銷售過程中嚴禁有超過指導零售價的暴利行爲,因代理商暴利行爲導致客戶不予結算貨款的,公司不承擔職責。

3、代理商嚴禁低於供貨價傾銷,否則公司有權予以經濟處罰,直至取消其代理權。

第六章:物流配送管理

第十三條:代理商訂貨管理

1、代理商的訂單由公司訂單處理部門統一處理,區域銷售人員及其他人員無權接單。

2、代理商務必提前24小時向公司訂貨,每次不低於20__元或四噸,公司會在24小時內及時送貨。

3、代理商店面訂貨低於標準訂貨的,公司會安排車輛不定時配送;代理商訂貨需直接送到工地的,不得低於標準訂貨。

4、代理商要求配送貨物到工地的,應向營業室報清工地具體地址、接貨人電話、結款方式等信息。

5、代理商超多訂貨30噸以上務必提前3天,否則,由於供貨配送延誤而帶來的損失,公司不承擔職責。

第十四條:物流配送管理

1、對代理商的配送貨物公司帶給免費裝卸服務。但不負責上樓梯和地下室及遠距離裝卸,卸貨地點不得超過貨車可停放地點8米範圍。超出範圍代理商需承擔必要的額外卸車費用,具體金額由雙方根據實際狀況協商解決。

2、在配送過程中、代理商務必持續24小時手機暢通,以便接貨和持續有效溝通。

3、公司物流配送範圍只限於北京市轄區範圍內,超出配送範圍內的公司不予配送,客戶另行聯繫物流。

4、凡代理商到公司倉庫自提自裝貨物,且訂單貨物淨重超10噸的,甲方給予該訂單貨值必須比例的運費補貼(如需甲方裝車的,須扣除實際發生裝車費用)。

5、公司送達代理商的貨物,需代理商當時確認並驗收數量,驗收無誤在送貨單簽字後即視爲有效,過後數量差異由代理商負責。

第七章:貨款結算管理

第十五條:貨款結算方式

1、代理商的結算方式分爲預付款、月結、和現金三種方式。

2、長期合作、信譽良好且公司認可的優質客戶,可採取預付款的結算方式。代理商每次支付給公司的預付款額不低於5萬元,乙方在甲方的提貨貨款餘額不得低於0.5萬,低於此餘額甲方通知乙方補齊預付貨款。

2、無預付款的代理商一般採取現金結賬方式,新開發客戶三個月內務必現金結賬。

3、合作時間在三個月以上且信譽良好的代理商,經雙方協商,能夠採取月結的結款方式。代理商當月月結賬款務必在下個月5號前全部結清,否則取消其月結賬款資格。

第十六條:貨款管理規定

1、預付款代理商如有工地直接結現金的狀況,由公司送貨司機直接帶回交給公司財務,再由銷售人員返還給代理商。

2、代理商大批訂貨應提前十天以傳真形式通知甲方,並預付30%定金,餘款貨到全部結清。

3、代理商可採用支票、轉賬等方式支付貨款。未經公司書面授權,代理商不得向公司銷售人員帶給現金或現金支票,不得允許公司銷售人員借支現金或調動貨物,否則一切損失由代理商承擔。

4、代理商應按約及時交付貨款。如代理商無故拖欠應結貨款,或以無效支票、支票無密碼、賬戶餘額不足無法兌付支票、遠期支票等方式變相拖欠貨款的,公司有權扣除代理商銷售返利。三次以上違反規定的,終止代理協議。

第八章:產品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產品質量管理

1、公司客服部負責代理商及其他客戶產品問題投訴的處理。

2、若代理商在銷售過程中出現產品質量投訴問題,應第一時間及時與公司銷售人員或客服部聯繫,協助公司相關人員及時解決。如因代理商延誤而造成的損失,公司

不承擔職責。

3、經公司技術人員或權威檢測部門鑑定,如確屬產品質量問題,代理商有權要求賠償所用產品的直接損失,但代理商有義務和職責全力支持並協助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由於代理商原因導致損失擴大的,公司對擴大的損失不負賠償職責。

4、非質量問題引發的投訴升級由代理商自行解決。

5、公司帶給給代理商合格、無質量問題的產品,若因代理商貯存、使用不當、產品過期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職責。

第九章:代理商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代理商的市場管理

1、代理商在授權代理期間,在未經公司同意,不得私自轉讓代理權於第三方,特殊狀況務必提前一個月上報公司,否則公司有權收回其代理權。

2、代理商務必全力推廣公司產品,並配合公司人員上齊品牌各產品系列產品,並將貨物整潔擺放於店面最醒目位置。

3、代理商在代理期限內不得經營或代理其他同類產品,否則公司有權收回其代理權。

4、代理商得到產品代理權後,務必在三個月內至少有一個月完成當月銷售任務,且發展3家以上分銷商,否則公司有權將代理商降爲分銷商或在本區域內另行發展代理商。

5、代理商在銷售過程中,未經公司允許,嚴禁竄貨和跨市場、跨區域銷售,否則,公司有權停止供貨並處以所發生金額的雙倍罰款。

6、代理商在銷售過程中務必嚴格執行早進早出、防凍、防潮的原則,否則,由此造成的結塊、凍結、壞損公司不予退換。

7、公司所做戶外、門頭、展示牌及其他廣告、物料,代理商務必愛護和持續乾淨整潔,不得私自撤換和損壞,否則,公司有權追究其賠償製作費用。

8、代理商在對終端客戶的銷售中,如遇大型工地需要保護的,務必提前15天以上以書面文件報公司備案,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公司不予承擔。

9、代理商須嚴守公司商業機密,未經公司書面授權,代理商不得在互聯網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發佈有關產品價格等方面的信息。

10、代理商須認可公司,自覺維護公司整體形象。如發現有代理商惡意詆譭、污衊公司形象行爲者,公司將直接取消其代理權。

第十章:代理協議的續簽和終止

第十九代理議的續簽。代理協議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代理商應在協議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提出是否續約。由公司根據代理商的表現確定是否續簽協議。

第二十條:代理協議的終止

1、代理協議有效期屆滿,雙方無意繼續履行的,或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一致的,或因代理商違約而致公司終止協議的均導致本協議的終止。

2、本協議終止後30日內,代理商應繼續履行以下結算和清理義務:

1)清理完畢公司未結貨款和未付款產品。

2)清理完畢與分銷商和客戶往來款項和過期產品。

3)配合公司結清往來賬目,清點退還公司支持物料,並經驗收確認。

4)拆除內含公司品牌標識的店面門頭、戶外及其他形象展示物品。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營銷部負責制定,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20__年月日起實施。

代理規章制度 篇4

第一條、制度的主旨

爲加強對全國代理商的統一管理,規範各地區代理商行爲,確保深圳市鑫鵬安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的系列產品在全國區域的順利銷售,特制定如下代理商管理制度,要求各代理商認真貫徹,嚴格遵守。

第二條、代理區域

各級代理商業務範圍只限合約內的代理區域,在其周邊未有其他代理商之前、可跨地區開展業務,如周邊地區設有代理商後需即行停止。

第三條、成爲代理商的條件

申請成爲本公司代理商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應符合如下條件:

1、必須是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或個人。

2、在當地有良好的社會關係。代理商管理制度。

3、熟悉安防監控市場和相關產品。

4、具有一定流動資金,有支付首批進貨款的能力。

5、熟悉電腦和互聯網技術,能爲客戶進行現場使用演示。

6、具有制定市場拓展計劃並實施計劃的能力,能配合公司開展市場推廣活動。

7、具有敬業精神和良好的服務意識,在客戶要求的情況下,代理商要爲本地的客戶提供相應的服務和支持。

第四條、申請代理的步驟

1、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申請,必須是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3、本公司對代理申請人進行審覈。代理商管理制度。通過審覈的代理申請人,凡以企事業單位名義申請需向本公司提供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機構代碼證副本(複印件),法人代表證明(身份證複印件)等資質文件;個人申請代理提供有效證件(身份證複印件)供公司備案。

4、申請人填寫相關代理資料,簽訂代理合同。

5、打款進貨。

6、款到發貨。代理授權書,隨首批貨一起發給代理商,並在官方網站對外公佈代理商代理信息。

第五條、代理產品及服務

代理商所經營的產品及服務必須是由本公司所提供給代理商的相關產品及服務,具體內容以本公司與代理商所簽署的代理協議規定爲準。

第六條、首次進貨說明

代理商的首次進貨款不予退還。(投資有風險,請根據自身條件慎重考慮。)

第七條、經銷處、經銷商的設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代理銷售區域內任意發展經銷商,設立經銷處及經銷點、代辦處等,但需向本公司提供詳細資料(包括營業執照或身份證件)進行備案。

第八條、產品銷售價格

代理商銷售本公司產品,可根據當地市場情況和客戶情況制訂銷售價格和銷售策略。

第九條、代理政策

1、訂貨與供貨:遵循先訂貨,後發貨的原則向代理商供貨。

2、結算方式:款到發貨。

3、運輸:若客戶未指定物流公司,一概走公司長期合作物流企業。

4、宣傳資料:依據訂購產品的數量,隨貨提供相應的宣傳品及產品資料。

5、信息反饋:代理商要及時向本公司彙報當地銷售情況及市場預測,以便於本公司調整產品結構。

6、政策變化:在代理銷售期間,由於本公司在產品及市場政策等方面發生變化,將提前通知代理商並與代理商協商解決由於政策變化而產生的問題。

第十條、代理商的義務及禁止事項

1、代理商在代理期間需盡職推廣本公司產品。

2、代理商負責代理區域的產品代理和用戶發展,不準跨區域銷售。

3、代理商發展的經銷商由各代理商自行負責管理,代理商有義務將發展的經銷商、經銷處等的名單彙總到公司。

4、代理商要尊重本公司的版權和知識產權,不得拷貝、複製、泄露本產品給用戶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開發或協助第三方開發與本產品類似的產品,否則本公司保留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權利。

5、代理商在合作中所獲知的本公司的商業資料與客戶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給第三方得知。

6、代理商應努力提高服務水平,不得損害本公司的形象和聲譽,不得用欺騙或非法的方法來銷售產品,如因此而造成本公司的名譽受到損害,本公司保留依據相關法律進行名譽賠償的權利。

第十一條、代理商培訓

1、本公司將爲代理商提供培訓支持,以使代理商能充分了解公司產品,並能向客戶提供必要技術支持與用戶服務。

2、在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覈准成爲本公司的代理商後,可在網站代理產品區查閱最新的產品動態信息以及相關技術資料。同時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聯繫公司,提出相應的問題,問題將及時得到本公司的及時解決。

3、代理商也可以到本公司總部來接受現場培訓指導,費用自理。

4、本公司將通過網站和郵件向代理商發送產品最新資料,最新價格,同時將在網站上公佈各地代理商名錄。

第十二條、宣傳推廣

本公司爲代理商提供市場宣傳上的(人員及技術)支持,並提供完整的產品資料與市場宣傳資料,提供長期的知識培訓與銷售培訓支持。

第十三條、停止服務

協議期間代理商如有違約情況發生,本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代理協議。

代理規章制度 篇5

區域代理商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經銷商設立、合作及終止等各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代理商爲在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商務大黃頁項目獲得城市區域代理商資格的客戶(以下簡稱代理商);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代理商代理的是商務大黃頁VIP企業會員的代理推廣。

第二章:甄選代理商的標準

第四條:認同並理解商務大黃頁項目的經營理念、市場營銷模式,嚴格遵守商務大黃頁的價格策略以及市場管理制度;

第五條:經營商務大黃頁項目的用心性高,並能親自參與日常的經營管理;

第六條:誠信合作經營,不經營同類型或侵權性質平臺;

第七條:具有必須的社會關係資源,用心主動開拓市場;

第八條:具備有效控制區域內主要終端的潛力;

第三章獲代替理商的資格

第九條:商務大黃頁在全國各個地級城市設立區域代理商,每個城市根據其綜合狀況確定代理商的標準及名額;

第十條:以下每個城市設立代理商個數根據實際狀況確立;

第四章代理區域管理

第十一條:代理商務必在取得代理權限的城市進行商務大黃頁的代理推廣活動;

第十二條:代理商若要在指定以外的區域進行代理推廣,應事前與公司聯絡,取得認可才能進行代理推廣;

第十三條:代理商有職責告知自己發展的下級代理商在所在城市進行代理推廣;

第十四條:代理商發展的下級代理商不得跨區域尋找上級代理;

第十五條:凡因特殊關係,需要在其他城市進行代理推廣活動的,須向商務大黃頁項目組提出申請,經與當地代理商協商後方可進行;

第十六條:代理商僅限於區域網絡代理推廣及線下實體代理推廣,不得在網絡上跨區域推廣。

第五章代理商考覈

第十七條:代理商按年度進行代理績效考覈,考覈標準以代理合同爲準;

第十九條:當年沒有完成績效數量,公司有權視具體狀況採取調整代理商權限的資格;

第二十條:合作關係終止:凡出現不講誠信、違規違法經營、惡意竄貨、侵犯公司知識產權、損害公司利益等現象,公司接到舉報,一經查實,將取消代理商資格。

第六章價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價格規定

1、 商務大黃頁VIP企業會員全國統一價格由商務大黃頁項目確立;

2、 代理商每推廣一位企業用戶享有必須的業績提成獎勵;

3、 代理商在沒有正當適宜促銷計劃不得私自調整價格;

4、 重大促銷行爲,須帶給方案給公司備案;

5、 對擾亂市場的報價行爲,公司有權進行追究;

6、 公司對價格有權做出調整,但需要提前30天告知代理商。

第七章企業會員開通模式

第二十二條:代理商開通企業會員有兩種模式,企業付費後申請開通和預訂企業會員自主開通;

第二十三條:商務大黃頁在確認收到貨款的五個工作日內將開通企業會員上線。

第八章客戶管理

第二十四條:客戶保護管理:代理商推廣成功開通企業會員後,除基本的操作指導需要代理商指導客戶操作,其他一切技術售後服務由商務大黃頁承擔。

第九章代理商銷售支持

第二十五條:產品介紹,各個模塊詳細說明,產品的宣傳、演示以及操作視頻等,全部集中在swdhy.網站上,支持對代理商進行簡單的操作培訓;

第二十六條:公司在網站上開設代理商專用通道,持續帶給代理商代理推廣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公司將會帶給企業會員的操作說明、以及的宣傳推廣的印刷材料底稿;

第二十八條:凡是已經正式激活的企業會員,並且客戶提出退款的需求,條件充分者公司將給予支持。

第十章其他

第二十九條:品牌形象保護:

代理商務必對商務大黃頁制定的代理推廣價格、市場策略等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並且不能以任何藉口向外泄露;

第三十條:代理商須與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協議;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公司有權根據實際狀況進行調整,但需提前30天通告各渠道;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從公佈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規章制度 篇6

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20xx年11月20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透過)

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的主旨

根據《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狀況,本規章規定本公司與代理商之間的有關合作事項。

第二條代理商的銷售區域

代理商銷售的區域,依《市場開發合作協議書》來決定。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區域進行銷售活動,應事前與本公司聯絡,取得其書面認可。

第三條經營產品

代理商所經營的產品務必是協議中規定的本公司委託銷售、並附有""品牌的產品。

第四條銷售職責額

代理商的銷售額即爲第三條規定商品的總額。銷售職責額由本公司根據市場狀況進行制定,代理商執行。

代理商須於每月15-20日之前,向本公司上報上月的銷售總結和下個月的銷售計劃。

本公司將根據代理商的銷售完成狀況進行相應的獎罰。

第五條經銷處的設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職責範圍下設置經銷及代辦處等。但設置之前須與本公司聯絡,取得其書面認可方能實施。

第六條銷售價格

貨物自本公司發佈給代理的商品價格與代理商賣給顧客的售價,務必依照另外規定的價格表或相應的價格政策來進行。

前項價格如發生變更,前者須及時書面通知後者、後者接到本公司的書面認可方得實施。

第七條相關資料的提出

代理商應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交必要的資料(如客戶名冊、銷售計劃和報告等)。

第八條本公司交貨方式與運費

本公司以公司所在地爲給代理商的交貨地點。但如代理商另有請求提出,可送貨至其指定地點。

關於前項,如另有請求則產品的裝箱費、運費、保險費由代理商負擔。

第九條退貨

當貨物與代理商訂購資料不符或不合格的製造職責明顯爲本公司所有時,方能理解退貨條件。

第十條付款條件

產品付款方式爲電匯或支票。在協議簽定的前三個月內,代理商依照合同的款額,按照合同約定方式付款。

第十一條暫停出貨

代理商如未能履行合同付款義務、發生其他違約狀況或出現不可抗力狀況時,本公司將暫停給其發貨直到問題解決。

對代理商的支持政策

爲促進代理商的銷售績效,本公司與代理商之間的相互關係制定以下獎勵支持政策。

第十二條培訓

本公司將不定期對代理商進行技術和銷售的培訓,並在受訓人員透過培訓考試後,頒發培訓證書。

受訓人員的培訓費用由代理商負擔,受訓人員住宿自理。

培訓的資料,形式,時間和地點由本公司確定後組織代理商參加。代理商能夠對培訓提出推薦。

第十三條銷售獎勵

以下獎勵制度適用於代理商的銷售及付款事宜。

銷售額業績突出的獎勵

代理商在協議有效期內,超額完成年度最低銷售額,本公司對超額部分除支付規定的佣金外,另付獎金;和或,其他實物獎勵;和或,其他形式獎勵,由本公司另行決定。

第十四條代理商的優惠條件

代理商可享受本公司的產品技術知識培訓及指導(培訓合格後頒發培訓證書)、配發宣傳用品、經營資料及其他種.種優惠條件。

第十五條代理商使用本公司頒發的銅牌和證書

代理商有權使用本公司頒發的授權代理的牌匾或其他標誌物和證書,此牌匾和聲明代理資料的證書應並列相鄰放置於明顯的位置,並妥善保管。在解除代理關係時交回。

附則

第十六條同種產品的仿造限制

代理商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制造代理產品或與其類似或相關的產品。

第十七條嚴守機密

代理商能夠務必嚴守與本公司的有關交易機密,不得泄露給第三方。

第十八條使用**品牌及其相關資料

代理商如欲使用**品牌,須將使用範圍、方式、樣本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在得到書面許可後,方可在許可的範圍內使用。

第十九條違反規定的處置

代理商如違反本規定的要求,本公司可隨時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和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協議。

第二十條禁止代理商彼此之間的競爭

代理商須於指定區域內,以本公司許可的售價來進行銷售活動,避免向其他區域擴銷而引起代理商彼此之間無謂的競爭。但如經本公司書面指示時則不在此限制之內。

若因前項行爲或類似方法,引起代理商之間的競爭,本公司將站在公平的立場上,居間調停予以解決。

代理規章制度 篇7

1.目的

爲規範代理商管理,充分利用其資源優勢,最大限度的擴大公司市場份額,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對公司各類產品代理商的管理、協調與監督。

3.職責與權限

3.1公司總經理

負責對發展區域總代理進行審批。

3.2事業部總經理

3.2.1負責組織制定與政策。

3.2.2負責審批代理商激勵方案和糾紛處理方案。

3.2.3負責與區域總代理商簽訂代理合同協議。

3.3銷售部

3.3.1負責帶給合格代理商資格信息與名單。

3.3.2負責建立代理商檔案。

3.3.3負責與代理商洽談及相關業務對接。

3.4技術服務部

負責爲代理商帶給技術培訓和產品使用技術支持。

4.管理資料

4.1代理商的定義與分類

4.1.1產品代理商是指以某一些特定地區(及/或)某一些特定行業爲經營範圍,並具備銷售或售後服務潛力的代理銷售合作伙伴。

4.1.2代理商應在合同授權範圍內以自己名義對最終客戶進行產品的市場推廣、銷售、配送、培訓、使用示範、售後服務等工作。

4.1.3代理商的分類

代理商分爲三類:特約代理、區域代理、區域總代理。

特約代理商爲公司推銷某種產品並向客戶帶給其技術與維修服務,在公司無規定的狀況下,一般無區域限制。

區域總代理可自行發展及管理下級代理商,但需經公司授權,範圍依區域市場特徵、渠道潛力而不同。

4.2代理商加盟條件

4.2.1代理商的基本條件

加入公司產品代理商務必貼合下列基本條件:

(1)系獨立的法人實體,且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經營範圍”中包括“銷售精細化工產品或者精細化工產品服務”(或同含義)資料。

(2)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3)具備經營申請銷售產品的銷售實力、技術理解力與服務潛力。

(4)理解所代理的業務,擁有當地相關業務的客戶關係。

4.2.2代理商的組織保證

爲順利執行代理產品的銷售業務及服務工作,代理商應在組織保證及人員配置上做出合理安排,設置獨立的產品部門,配置全職人員,以履行其銷售及服務工作。

4.3代理商申請程序

4.3.1凡具備代理商基本條件的單位,均可申請成爲公司產品的渠道代理商,申請時聯繫公司相關產品事業部銷售負責人,取得並完成《代理商申請表》。

4.3.2在考察代理商時,應思考以下有利因素:

(1)離客戶更近、能夠節約差旅費。

(2)擁有更高素質的業務員,在該客戶所屬行業已有成功推廣經驗,該業務機構綜合實力明顯強於對手。

(3)有廣告投入,業績突出,信益良好,無拖欠貨款現象,敬業。

(4)在《代理商申請表》中未發現虛假資料。

4.3.3經事業部審查、考覈認爲合格者,與之簽訂《代理合同》,《代理合同》經雙方簽署自蓋章之日起生效。《代理合同》應包括對代理商經銷行爲、銷貨業績、售後服務、

付款、定期報告、激勵政策等方面的約束、規定及要求。需要時可頒發《代理商證書》。

4.4代理商的工作職責

(1)嚴格履行與公司簽訂的《代理合同》。

(2)對本地市場應做全面仔細的分析、調查,制定工作計劃、銷售策略等定期報事業部渠道負責人。

(3)協助事業部做好售後服務工作,負責該地區範圍內的用戶使用狀況的調查和質量跟蹤工作。

4.5市場業務管理

4.5.1空白地區市場歡迎和支持各代理商利用資源開發客戶,空白地區客戶實行代理商先備案後准入的原則。發現目標客戶和資源後,代理商需先與事業部負責人確認和備案,以避免多渠道進入客戶。空白地區的銷售按代理所在區域同一價格體系執行。

4.5.2每一代理合同年度完成後,銷售部將根據代理商所簽訂的完成量進行考覈,如無法完成合同規定當年的80%任務量,且無合理原因,將取消代理資格,其原有客戶交由公司事業部進行服務。

4.5.3已經授權給某個代理商的客戶,經三個月的洽談,仍未有實際性的進展,公司有權重新決定,另行確定業務機構接手洽談。但確有理由者,能夠申請延期三個月,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半年。

4.5.4如代理商有壓價競爭、貶低對手等惡意行爲,事業部以書面勸誡;如再發生上述惡意行爲,事業部在授權時將不保護其利益;上述行爲嚴重時,屬於違約,事業部能夠取消其代理資格。

4.5.5代理商不得以任何手段進行串貨、倒貨銷售及一切變相擾亂市場銷售的行爲,如有惡意串貨行爲,事業部有權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資格。

4.5.6代理商每次訂貨應提前10個工作日提出書面訂貨計劃,以保證產品的及時供貨。每次訂貨都務必簽訂定貨合同。發貨運輸方式爲零擔或汽運,一次訂貨較多時可分批發貨。

4.5.7特約代理商和區域代理商合同屬非排他性合同,代理商能夠經營其他業務。公司

可在所授權的區域、時間範圍內發展其他同級別代理商。

4.5.8區域總代理的代理合同屬排他性合同,代理商不得代理其他品牌或開發自己品牌及與公司所簽訂的《代理合同》同類的系列產品。公司在授權的區域、時間範圍內也不發展其他同級別代理商。

4.5.9代理商每年12月30日前應編制所代理區域市場的預期報告(包括競爭對手的分析、未來市場預測、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支持程度及政策變化等)、年度銷售目標、工作計劃及對公司的相關工作推薦。

4.5.10代理商應在每季、每月按時以電郵或傳真的方式向事業部提交銷售報表、市場信息、市場開拓及經營中的各項問題報告。

4.5.11事業部建立片區經理職責制,片區負責人按照公司的銷售策略爲其負責分管片區的代理商和客戶服務,包括日常業務服務、推廣促銷支持、技術培訓支持等。強化溝通,單口對外,片區內所有代理商的業務與服務需要與公司聯繫的工作,均透過片區負責人,以便服務工作的追溯和業務操作。

4.5.12領用資料應書面申請,經市場部負責人批准,按照相應的比例,參照定單的多少和客戶拜訪量配送,超出部分由代理商按成本價購買。

4.5.13代理商來訪考察,應書面聯繫銷售部,明確來訪時間、單位、人員、職務、考察目標等具體需求,公司負責帶給當地交通及禮節性招待,其他費用由代理商自行安排。

4.6銷售政策

4.6.1訂貨量在20噸、20__瓶以下的訂貨,發貨期爲貨款到帳後3天以內,價格在規定標準內。

4.6.2對年度或連續三年有突出業績的代理商,事業部應制定《代理商激勵方案》,對其實行適宜的激勵政策(包括返利政策)。

4.7渠道價格管理

4.7.1渠道市場公開報價由公司統一制定發佈,由片區負責人向代理商傳達。

4.7.2渠道產品的進貨折扣報價不統一發布,每個產品的進貨折扣價格在代理商與事業

部簽訂的《代理合同》中詳細描述。

4.7.3渠道市場公開報價爲公司制定的全國統一報價,價格若有調整,由事業部片區負責人通知代理商,任何授權代理商均不得隨意更改產品公開報價。

4.7.4在市場競爭過程中,如最終成交價格需要有較大幅度的讓價時,公司可給予個性進貨價格支持。此狀況下,授權代理商務必在簽訂合同時向公司提出特殊價格申請,公司書面同意並反饋後方可簽訂合同,並享受個性進貨價格。

4.7.5在公司基於市場促銷階段執行的特殊價格及獎勵政策,僅限於促銷時段內有效。促銷期一結束,即恢復產品正常公開報價及進貨價格。

4.8公司對代理商的支持

4.8.1市場支持

事業部銷售部負責人定期與代理商負責人舉行會議,交流彼此的市場開展狀況。針對代理商將舉辦的有關公司渠道產品的市場活動,公司可在材料及費用上予以適當的支持,代理商對於公司市場活動的推薦,應慎重納入思考,並在可能的範圍內予以採納。

市場工作分工方式

(1)事業部方面的工作

1)協助帶給市場活動構想;

2)帶給市場活動邀請函設計稿(雙方共同決定資料及數量)並印刷邀請函及信封;

3)帶給市場活動中產品說明時使用的幻燈片;

4)帶給市場活動禮物的樣品(雙方共同決定形式與數量)並製作市場活動禮品;

5)帶給市場活動會場中使用的條幅、海報、宣傳品等;

6)擔任市場活動中部分資料的講師。

(2)代理商方面的工作

1)帶給市場活動構想;

2)尋找適當的活動場地、預約時間、準備茶水、餐點等預訂事項;

3)準備活動中需要的設施設備如座椅、講臺、擴音設備、燈光或探照燈、投影儀等;

4)寄發邀請函、刊登廣告,以任何必要手段邀請客戶參加活動;

5)擔任市場活動會場接待登記、發放資料及禮品、會場服務等工作;

6)擔任活動主持人及活動中部分資料的講師。

4.8.2銷售支持

銷售工具支持

(1)書面宣傳資料:公司介紹、產品介紹及使用說明書、成功案例、宣傳彩頁等。

(2)電子文檔資料:包括公司介紹、產品介紹及演示、服務介紹、宣傳資料等。

產品試用:在協議條件下,向終端客戶帶給產品試用。

事業部片區負責人應定期與代理商的全體銷售人員、銷售支持人員及銷售主管舉行會議,會議舉行的頻率由雙方討論決定。

(1)在會議中對代理商在銷售或服務個案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在合理的範圍內予以支持及協助。

(2)協議期間,代理商依據不同項目的需求可申請公司爲其簽約的每個項目帶給顧問支持,可要求公司予以售前、售中、售後工作上的協助。

(3)針對特殊項目,事業部應主動派遣銷售或技術服務人員、營銷策劃人員與代理商的銷售人員合作,共同處理因該個案所發生的相關問題。

4.8.3培訓支持

代理商培訓支持分爲經營理念類培訓、業務銷售類培訓、產品知識類培訓、實施服務類培訓、用戶操作類培訓五大類。

以上各類別的培訓由事業部組織內部培訓師資(產品銷售、市場策劃、技術服務等人員)制定培訓計劃與教材帶給支持,必要時可申請公司相關部門給予支持。

4.8.4服務支持

事業部設有客服電話,終端用戶使用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可直接致電諮詢,尋求解決。

若遇終端客戶有特殊需求,代理商可向事業部提出二次開發申請。但爲確保維護的長久性,本項服務由事業部直接對最終用戶帶給收費服務,代理商不得私自對最

終用戶帶給所需產品或服務。

4.9客戶投訴管理

4.9.1事業部及代理商均應定期以適當的方式接觸客戶,目的在於確保客戶滿意度,保障客戶應有的權益。

4.9.2事業部直接應對代理商客戶投訴時的處理原則:

(1)應先了解投訴的資料是否與代理商有關,若其投訴資料與代理商無關,應自行處理。

(2)若投訴的資料與產品配套服務有關,則事業部應告之客戶其無法處理,並請客戶直接與代理商聯繫。

(3)若是對代理商有關產品配套服務方面的投訴,則事業部應瞭解其資料並決定是否確屬代理商應盡的義務範圍。若非屬代理商應盡的義務範圍,則事業部應立即通知代理商,由代理商出面向客戶解釋,必要時事業部出面協助代理商向客戶說明。

(4)若經查證爲代理商疏忽,則事業部應向代理商售後服務單位負責人反應,請其改善,若反映無效,則事業部應向代理商最高負責人反應,請其改善。

4.9.3客戶服務與投訴管理執行《客戶管理辦法》。

4.10代理協同運作原則

4.10.1市場競爭管理

防範原則

(1)代理商務必嚴格遵守本區域銷售原則,不得跨地區銷售。

(2)如授權代理商在授權區域以外的地區有關係客戶,務必事先通報事業部,相關片區負責人出面協調、商談。

合作原則

在代理商的代理區域範圍內,如有終端客戶要求直接與事業部聯繫或事業部直接發展的客戶,均須以優先保護區域代理的角度,採取既定統一的進貨通道,代理商可根據該項目中對方所起的作用給予必須的利益補償,具體由雙方協商另定。

5.本辦法由公司事業部組織編制,報公司總經理批准後實施,事業部負責解釋。

代理規章制度 篇8

一、前言

xx公司爲加強對全國代理商的統一管理,規範各區域代理商行爲,確保在各代理區域的順利銷售,特依據如下原則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級代理商認真貫徹、嚴格遵守。

1.謹慎性原則

本着對雙方負責的態度,各級代理商的市場拓展與產品銷售工作,務必認真貫徹執行規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風險性原則

將盡可能地減少各級代理商的市場風險。

3.區域性原則

各代理商均負責必須區域的產品銷售工作,在必須區域內代理商是唯一的,決不允許跨地區銷售。原則上以縣級行政區域作爲劃分代理銷售區域的最小單位。由地級市唯一代理商統一負責管理維護。

4.價格統一原則

全國的銷售價格統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價格,特殊狀況需變動零售價格時,需經過書面確認後方能執行。

5.計劃管理原則

對代理商實行計劃管理制度。按年度向代理商下達銷售計劃,實行月查、季評比、年總結。年終按照相關規定對代理商進行銷售返點獎勵。

6.用心協助原則

xx市場部用心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對於代理商在銷售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用心配合解決。

7.誠信的原則

雙方務必誠實有信用,決不帶給虛假信息。

8.嚴格管理原則

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對違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堅決按制度規定予以處罰,直至取消代理資格,決不姑息遷就。

9.雙方共贏原則

目標是與代理商共贏,共同發展。

10.長期性原則

立足市場,與代理商長期協作,確保代理商用心放心地進行市場銷售工作。

二、總則

第一條代理期限一般爲三年,代理商協議實行一年一簽制,各地州(地區)原則上只設一名地級代理商;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特許代理商(以下稱代理商)權限、運作及業務處理等相關事項,旨在使與各代理商之間持續良好合作關係,促進雙方共同發展;

第三條代理商經授權並自代理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應嚴格依照協議的規定和xx市場部門的要求,在獨立經營的原則下,負責代理區域內的二級業務點的開發維護以及促銷等相關的業務運作及業務處理;

第四條確定的代理商應遵循規定從事代理活動,不得做出損害利益和形象的行爲;

第五條各代理商應用心收集本行業信息,尤其是產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場銷售狀況,及時反饋市場信息,以利於對企業及產品形象做宣傳,進一步加強銷售網絡的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區域內,應用心發展優質的業務銷售點,妥善處理與各業務點的關係,並做好建檔工作,同時用心做好售前、售中、售後的諮詢維護工作。

三、代理要求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能帶給營業執照正本、稅務登記證、組織代碼證等相關文件複印件,經審查合格簽定代理協議後即成爲合法代理商。

2、應具備良好的經營規模、辦公條件、設備及人員,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良好的資信潛力和商業信譽。

3、各代理商之間,不得進行惡性競爭,在所轄管區域內進行業務運作及處理;

4、願意專心經營產品,並對產品、對市場充滿信心;

5、能夠誠實經營並理解經營指導,持續與戰略決策的一致性;

6、全面贊同各項制度,並能用心參加爲各代理商所舉辦的各種活動;

7、務必具有必須的銷售網絡,有潛力在短期內將市場拓展開。四、提交資料

◆企業法人的簡歷。

◆企業經營業績。

◆企業經營隊伍主要骨幹人員簡歷及人數。

◆本地批發、零售網絡狀況。

◆區域市場推廣計劃。

◆接到物料以後能在30天內到達代理點鋪設50%的潛力。

五、代理程序

六、代理商權利和義務

各經營者在成爲合法代理商後,可享有如下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1、區域獨家代理系列產品;

2、使甪商標進行經營活動;

3、使用商譽開展廣告宣傳、市場推廣活動;

4、維護及其產品在代理區域內的良好形象;

5、理解經營計劃的指導;

6、開拓下級業務銷售並負責對上述業務點定期進行業務培訓;

7、全面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拓展等業務運作及處理工作;

七、日常工作

①按照指導要求發展維護本地區的下級業務代理點;

②代理商每季度初須做出書面的市場拓展計劃並報xx市場部備案,以便獲得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③每月25日前向提交當月的工作報告(市場總結);

④以每半年一次將代理區域內網絡狀況及銷售狀況作出說明並提交xx市場部;

⑤每年12月30日前作出所代理區域市場的預測報告(包括對競爭對手的分析、未來市場預測、等)、年度銷售目標、工作計劃及對工作推薦書;

⑥代理商須按制定的銷售任務進行月、季度或年度銷售,以確保“睿商寶”在該區域的市場銷售量和市場佔有率到達預期目標;

⑦季報: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之前將上季度銷售報表報至xx市場部,各代理商以季度爲單位做季度總結,反映市場開拓及經營中的各項問題;

⑧年報:以年爲單位進行總結,採取年終代理商大會的形式進行,其結果作爲年終考覈代理商資格使用。

八、價格、竄貨

1、按統一的價格向代理商供貨;

2、代理商須參照規定的價格進行銷售,不得私自降價或擡高價格銷售不得隨意調價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區域內,產品零售價格變動不得超過推薦零售價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協議約定區域內開展代理產品各種合法銷售活動,嚴禁未經書面認可在其他區域內從事各種形式的銷售活動;

5、嚴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進行倒貨、竄貨銷售及一切變相擾亂市場銷售的行爲;

6、如竄貨與被竄貨雙方協商解決竄貨行爲,不提出異議,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惡意竄貨行爲,視其情節輕重有權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資格。

九、保密

1、實行“同業禁止”的原則,未經同意,代理商不得多頭代理銷售與相類似的產品,更不得將有關銷售代理的任何資料泄露給任何第

三方,嚴守雙方交易過程獲悉的所有商業祕密;

2、無論代理協議終止與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任何商業祕密,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職責。

十、銷售管理

1、負責建立與代理商之間的溝通與聯繫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帶給宣傳資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廣方案與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2、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銷售代理協議書指定的區域內的代理銷售權,但有下列狀況之一時,將保留在該區域內發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權利:

a年終彙總清算時,代理商未能完成雙方約定的銷售職責總額的;

b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試用時;

c代理商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造成市場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

d國家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發生時;

e遇有重要客戶投訴,經確認屬代理商操作不當的;

f其他嚴重損害形象與產品形象的行爲發生時。

3、代理商須保證完成約定的銷售目標額。在約定時間段內代理商未能到達約定目標且差距較大時,有權無條件取消其代理資格,終止其代理協議。

4、代理商需於每季度末向通報銷售量並提交下季度銷售計劃書,每月帶給銷售、庫存統計表,並於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銷售計劃目標書。

5、對於沒有設立代理商的地區,其它代理商應與取得溝通,得到書面許可後,方可向該區域供貨並有義務維護當地價格狀況,當該地區設有代理商後應停止向該地區供貨或透過相應渠道轉給合法代理商;

6、各代理商須按代理協議的規定努力完成業務目標,在完成市場目標的同時,認真蒐集市場信息。會將市場信息蒐集反饋狀況作爲代理商考覈的一個指標,市場信息的質量將影響雙方的持續合作。

a)達成年度銷售目標,且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爲發生,按要求反饋市場信息,雙方可續簽下一年度的合作。

b)達成年度業務目標,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爲發生,但市場信息反饋工作一般,將重新評估合作資格。

c)未達成年度業務目標、違反本管理辦法或不反饋市場信息的代理商,將思考取消代理資格。

7、代理商應用心宣傳xx企業形象,及時向客戶介紹產品及新推出的其它產品。把瑞氏企業及系列產品迅速推向市場。

8、各代理商對下級網絡應及時鋪貨、補貨、調貨,加強溝通,維護銷售網絡;

9、市場運作過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場投訴時,應及時做好記錄,並報相關部門妥善處理。

十一、交易與結算

1、代理保證金

各級代理商均需按規定向交付必須的賬戶使用金,並在代理協議簽訂時交至。此保證金是代理商的代理費用,不用作貨款結算。

2、價格

代理商對外銷售需嚴格執行統一的銷售價格。

3、退貨

如貨物確因本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或貨物發運型號、品種不符,睿商寶負責退貨或調換。

十二、考評與輔導

A、將根據實際狀況不定期對各代理商經營狀況進行考評,考評資料包括:

1、業績狀況:聽取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的業績報告和業績展望;

2、產品售後服務及客戶投訴狀況;

3、網絡覆蓋、促銷宣傳;

4、本地區競爭對手動態分析;

5、制定政策的執行結果;

6、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代理商資格的考評,合格者連任,不合格者撤消。B、對代理商的輔導辦法如下:

1、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

2、有償代培代理商的業務員;

3、定期(每年兩次)帶給無償經營管理培訓;

4、帶給產品系列宣傳品等資料;

5、帶給各項管理制度、市場運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6、針對業績較差地區的代理商,可做“專案研究”,找出病因,對症下藥;

7、協助各代理商擬定針對區域市場的促銷方案,以及協助舉辦產品推廣、訂貨會等;

8、理解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戶的諮詢,解答各類經營、管理問題;

9、各級主管定期視察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經營狀況;

十三、違規處罰

1、各代理商在經營過程中,對採取不合作態度或者有損害產品信譽行爲時,視情節輕重,將對其提出書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資格;

2、未按有關規定和本制度開展工作的,但暫時尚未造成損失的,將提出書面警告並限期整改;

3、連續兩年達不到規定銷售職責額時,代理資格自動取消;

4、未經同意,代理銷售產品相類似產品的,將提出書面警告並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5、不遵守指定的銷售區域,以非指定價格在其他銷售區域銷售產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造成與其他銷售代理糾紛時,將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取消其代理資格,情節嚴重者將移交人民法院裁決;

6、違反保密義務,導致一般損失的,將合理評估損失額度,對其進行5000元以內的經濟處罰。(注:一般損失是指損害商譽,但不足以影響在該區域的形象及產品形象的;或者經濟利益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將本協議的資料透露給第三方;或者違反保密制度,透露機密級以下的相關資訊及商業信息的。

7、違反保密義務,導致重大損失的,將對其處以5000-2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並交由人民法院裁決。(注:重大損失是指利益

損失高於上述“一般損失”或者程度深於“一般損失”的損失。

8、代理商須自覺理解本制度約束,若代理商違反本制度之規定或未完成銷售職責額,有權暫停供貨,直到終止代理關係。

9、代理商如嚴重違反相關規章制度或特許代理協議,可隨時解除雙方約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約。

十四、附則

1、本制度作爲代理協議之附件與代理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總將本着“誠信爲本、長期服務”的宗旨和“公平合理、優勝劣汰”的原則對代理商進行合理佈局和調整,以實現互利互惠、共同快速發展的目的。

3、商因其他原因需終止代理關係,需向提出書面申請,經本確定後,退還代理保證金。

4、代理商之間發生業務競爭和衝突,將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相關制度予以調解、處理。

5、如與各代理商之間出現協議上的糾紛,由所在地法院裁決。

6、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與廢止皆經由羣衆討論決定,解釋權歸聯睿智博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所有。

7、本制度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代理規章制度 篇9

1、總則

爲拓寬公司產品的銷售渠道,擴大公司產品的市場份額,規範公司產品銷售代理事務,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第一條:銷售代理商是指按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相關管理規定,代理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產品的市場推廣、市場開發、市場管理和市場服務的公司個人及其他形式的組織機構。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產品的銷售代理商(下簡稱代理商)及其它形式的銷售合作伙伴的管理。包括:

1)公司授權的代理商。

2)非正式代理商,但實際上和公司形成共同合作銷售關係的合作銷售夥伴。

第三條:本制度所涉及的銷售行爲是指代理商對其代理我公司產品的市場推廣、市場開發和產品銷售行爲。

3、職責

第四條:與銷售代理的有關部門或人員其職責範圍:

主管總經理:負責批准銷售代理政策、審覈批准公司的代理商或合作銷售夥伴。

市場部:制定公司銷售代理政策;負責代理商的開發、審查和市場支持,並負責管理銷售代理的相關事務。

技術部:負責對代理商進行技術支持並協助市場部對代理商進行市場支持。

4、代理商管理

第五條:代理商的管理責任部門爲公司市場部。市場部應有專人負責代理商管理事宜。與代理商相關的所有事務均屬其管理範疇,至少應包括:

1)代理政策的制定和發佈。

2)代理商開發。

3)代理商資格審查。

4)代理商市場活動信息收集。

5)代理商利益協調。

6)代理授權手續的辦理。

7)代理商支持。

第六條:代理商資格的取得

代理商資格獲得的條件

代理商資格的獲得至少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經營性企業,經營範圍含蓋代理銷售的相應產品,公司註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用於轉子變頻調速產品代理的流動資金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2)辦公場所良好且相對穩定,組織機構健全,人員配備基本完整、經營信譽良好,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規範完整的財務賬目,專職的財務人員。

3)有專職該產品的銷售和技術支持人員,有直接有效的轉子變頻器銷售渠道及穩定的客戶基礎。

4)正式代理商至少完成了一個銷售業績。

代理商資格獲得的程序

1)有意成爲代理商的組織,可向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提交<代理商資格申請表>。

2)市場部根據發展計劃,結合申請單位的實際情況,將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單位的資格審查。

3)市場部對<代理商資格申請表>簽署相關意見,報主管總經理批准後給予申請組織書面答覆意見。

4)代理商資格獲得批准後,市場部和代理商簽署<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進入代理商資格考察期,考察期一般控制在6個月內。考察期代理商享受上述簽署的銷售代理協議書規定的待遇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在約定的考察期間,考察期代理商至少需完成一個銷售業績方可完成考察。

5)實現了銷售業績的考察期代理商即可結束考察期。此時市場部應向主管總經理提出結束代理商考察的申請,主管總經理簽署並向代理商頒發<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商許可證書>,該組織開始正式享受代理商的一切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第六條:代理商資格的取消。

第一款:代理商資格取消的條件

1)代理商自願要求取消代理資格。

2)代理商喪失從事我公司設備或服務銷售的資格。

3)代理商在代理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違反有關協議。

4)代理商的行爲嚴重損害了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

5)未經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代理商擅自將代理資格轉移給第三方。

6)代理商銷售業績達不到基本要求的。

第二款:代理商資格取消程序

1)代理商自願申請取消代理資格的,由代理商填寫<代理商取消申請表>或提出其它形式的書面材料,向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取消代理資格。經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覈准並報主管總經理批准後,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2)獲悉代理商喪失從事相關設備或服務銷售的資格後,代理商資格自動取消。經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覈准後並報送主管總經理,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3)滿足第一款第3、4、5、6而被取消代理資格的,由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書面通知代理商。經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部覈准並報主管總經理批准後,通知相關部門已取消該代理商資格。

第七條:代理商的權利。

代理商享有<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所約定的所有的權利。這些權利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1)按照相關約定行使市場開發的權利。

2)代理商在針對其代理的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的產品進行的廣告、宣傳、培訓等活動中可以使用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及相關產品的標誌。

3)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對代理商提供包括主要業務人員免費培訓、專業指導、技術方案編寫等多種形式的人力資源、技術支持等可持續發展服務。

4)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應對代理商市場開發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條:代理商的義務

代理商應承擔<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代理協議書>中所約定的所有義務。這些義務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1)遵紀守法,並嚴格遵守相關的代理合同、協議和約定等。

2)根據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制定市場開放計劃。

3)對於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的價格策略和商務信息進行保密。

4)定期及時將市場拓展、客戶交流等信息向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反饋,並配合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做好市場調查、廣告宣傳等工作。

5)代理商直接和客戶簽訂合同的,代理商應將該合同的一份複印件交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備案。

第八條:代理商享受的權利超過代理協議書所約定的範圍時,需經主管總經理批准。

第九條:代理商利益協調

1)代理商應定期向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通報其市場活動信息。

2)在銷售時,如代理商和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或其他代理商遭遇相同客戶的情況,本着“先入爲主”的原則來避免競爭,即:根據信息交流紀錄,由北京中電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確定最先與該客戶接觸的一方代理商進行下一步的市場活動。如該代理商未能在12個月內完成銷售,則其他銷售組織有權跟進該客戶。

第十條:銷售管理人員應注意蒐集整理代理銷售的有關記錄和文檔並及時存檔。所有的合同、重要協議等文件公司應保留兩份,分別在資料室和市場部存檔,其它有關的記錄和文檔在市場部存檔。

第十一條:特別地,代理商和客戶簽訂的銷售合同的複印件,公司應保留兩份分別在市場部和資料室存檔。

5、其它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總經理辦公會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代理規章制度 篇10

第一條總則。

(1)代理期限一般爲三年,代理商協議實行一年一簽制,各地原則上只設一名省級代理商。

(2)本制度規定公司特許代理商(以下稱代理商)權限、運作及業務處理等相關事項,旨在使公司與各代理商之間持續良好合作關係,促進雙方共贏發展。

(3)代理商經公司授權並自代理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應嚴格依照協議的規定和公司市場部門的要求,在獨立經營的原則下,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銷售、宣傳促銷、售後服務、外部環境協調等相關的業務運作及業務處理。

(4)代理商應遵循公司的規定,不得做出損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爲。

(5)各代理商應用心收集本行業信息,尤其是公司產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場銷售狀況,及時反饋市場信息,以利於公司對企業及產品形象做宣傳,進一步加強銷售網絡的建設和管理。

(6)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區域內,應用心辦理產品入市手續,妥善處理與客戶的關係,並做好建檔工作,同時用心做好售前、售中、售後工作。

第二條代理要求。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能帶給營業執照正本、稅務登記證、組織代碼證等相關文件複印件,經審查合格簽訂代理協議後即成爲公司合法代理商。

(2)應具備良好的經營規模、辦公條件、設備及人員,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良好的資信潛力和商業信譽。

(3)各代理商之間,不得進行惡性競爭,在所轄管區域內進行業務運作及處理。

(4)願意專心經營公司產品,並對產品、市場充滿信心。

(5)能夠誠實經營並理解公司的經營指導,持續與公司戰略決策的一致性。

(6)全面贊同公司各項制度,並能用心參加公司爲各代理商所舉辦的各種活動。

(7)務必具有必須的銷售網絡,有潛力在短期內將產品市場拓展開。

第三條提交資料。

(1)企業法人的簡歷。

(2)企業經營業績。

(3)企業經營隊伍主要骨幹人員簡歷及人數。

(4)本地批發、零售網絡狀況。

(5)產品區域市場推廣計劃。

(6)接到貨物後能在20天內到達鋪貨率35%的潛力。

第四條代理程序。

第五條代理商權利和義務。

各經營者在成爲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後,可享有如下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1)區域獨家代理公司產品。

(2)使用公司商標進行經營活動。

(3)使用公司商譽開展廣告宣傳、市場推廣活動。

(4)維護公司及其產品在代理區域內的良好形象。

(5)理解公司經營計劃的指導。

(6)配備必備的銷售人員並負責對上述人員定期進行業務培訓。

(7)全面負責代理區域內的市場拓展等業務運作及處理工作。

第六條日常工作。

(1)須提前10個工作日向公司提出書面訂貨計劃,以保證產品的及時供應。

(2)代理商每月初須做出書面的市場拓展計劃並報公司市場部備案,以便獲得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3)每月25日前向公司提交當月的工作報告(市場總結)。

(4)以每半年一次將代理區域內網絡狀況及銷售狀況做出說明並提交公司市場部。

(5)每年12月30日前做出所代理區域市場的預測報告(包括對競爭對手的分析、未來市場預測、政府主管部門的支持程度等)、年度銷售目標、工作計劃及對公司的工作推薦書。

(6)代理商須按公司制訂的銷售任務進行月、季度或年度銷售,以確保產品在該區域的市場銷售量和市場佔有率到達預期目標。

(7)季報。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之前,將上季度銷售報表報至公司市場部;各代理商以季度爲單位做季度總結,反映市場開拓及經營中的各項問題。

(8)年報。以年爲單位進行總結,採取年終代理商大會的形式進行,其結果作爲年終考覈代理商資格使用。

第七條價格、串貨。

(1)按統一的價格向代理商供貨。

(2)代理商須參照規定的價格進行銷售,不得私自降價或擡高價格銷售,不得隨意調價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區域內,產品零售價格變動不得超過推薦零售價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協議約定區域內開展代理產品各種合法銷售活動,嚴禁未經書面認可在其他區域內從事各種形式的銷售活動。

(5)嚴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進行倒貨、串貨銷售,及一切變相擾亂市場銷售的行爲。

(6)如串貨與被串貨雙方協商解決串貨行爲,不提出異議,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惡意串貨行爲,公司視其情節輕重,有權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資格。

第八條保密。

(1)公司實行“同業禁止”的原則,未經同意,代理商不得多頭代理銷售與公司相類似的產品,更不得將有關銷售代理的任何資料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嚴守雙方交易過程獲悉的所有商業祕密。

(2)無論代理協議終止與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本公司的任何商業祕密,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職責。

第九條銷售管理。

(1)本公司負責建立與代理商之間的溝通與聯繫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帶給宣傳資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廣方案與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2)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銷售代理協議書指定的區域內的代理銷售權,但有下列狀況之一時,將保留在該區域內發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權利。

①年終彙總清算時,代理商未能完成雙方約定的銷售職責總額。

②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試用時。

③代理商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市場工作無法正常開展。

④國家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發生時。

⑤遇有重要客戶投訴,經確認屬代理商操作不當。

⑥其他嚴重損害本公司形象與產品形象的行爲發生時。

(3)代理商須保證完成約定的銷售目標額。在約定時間段內,代理商未能到達約定目標且差距較大時,公司有權無條件取消其代理資格,終止其代理協議。

(4)代理商需於每季度末通報銷售量並提交下季度銷售計劃書,每月帶給銷售、庫存統計表,並於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銷售計劃目標書。

(5)對於沒有設立代理商的地區,其他代理商應與本公司取得溝通,得到書面許可後,方可向該區域供貨並有義務維護當地價格狀況,當該地區設有代理商後,應停止向該地區供貨或透過相應渠道轉給合法代理商。

(6)各代理商須按代理協議的規定努力完成業務目標,在完成市場目標的同時,認真蒐集市場信息。公司會將市場信息蒐集反饋狀況作爲代理商考覈的一個指標,市場信息的質量將影響雙方的持續合作。

①到達年度銷售目標,且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爲發生,按要求反饋市場信息,雙方可續簽下一年度的合作。

②到達年度業務目標,無任何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爲發生,但市場信息反饋工作一般,將重新評估合作資格。

③未到達年度業務目標、違反本管理辦法或不反饋市場信息的代理商,將思考取消代理資格。

(7)代理商應用心宣傳本公司企業形象,及時向客戶介紹產品及新推出的其他產品。把本公司及系列產品迅速推向市場。

(8)各代理商對下級網絡應及時鋪貨、補貨、調貨,加強溝通,維護銷售網絡。

(9)市場運作過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場投訴時,應及時做好記錄,並報公司相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十條交易與結算。

(1)代理保證金。各級代理商均需按規定交付必須的代理保證金,並在代理協議簽訂時交至本公司。此保證金是代理商的資信保證,不用作貨款結算。代理關係終止時,將代理保證金退還原代理商。

(2)交貨。公司會依據代理商提出的書面訂貨申請或與簽訂的供貨協議進行供貨,由公司負責辦理好發貨及運輸相關事宜。

(3)價格。代理商對外銷售需嚴格執行統一的銷售價格。

(4)貨款。貨款原則上透過銀行轉賬支付。貨款的繳付以財務部收到爲期限。財務部書面通知市場部,市場部才能發貨。

(5)退貨。如貨物確因本公司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或貨物發運型號、品種不符,公司負責退貨或調換。

第十一條考評與輔導。

(1)將根據實際狀況不定期對各代理商經營狀況進行考評,考評資料包括以下幾項。

①業績狀況:聽取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的業績報告和業績展望。

②產品售後服務及客戶投訴狀況。

③網絡覆蓋、促銷宣傳、庫存管理。

④本地區競爭對手動態分析。

⑤制訂政策的執行結果。

⑥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代理商資格的考評,合格者連任,不合格者撤銷。

(2)對代理商的輔導辦法。

①制訂。

②有償代培代理商的業務員。

③定期(每年兩次)帶給無償經營管理培訓。

④帶給產品系列宣傳品等資料。

⑤帶給各項管理制度、市場運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⑥針對業績較差地區的代理商,可做“專項研究”,找出病因,對症下藥。

⑦協助各代理商擬定針對區域市場的促銷方案,以及協助舉辦產品推廣、訂貨會等。⑧理解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戶的諮詢,解答各類經營、管理問題。

⑨各級主管定期視察各代理商區域市場經營狀況。

第十二條違規處罰。

(1)各代理商在經營過程中,採取不合作態度或者有損害產品信譽行爲時,視情節輕重,將對其提出書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資格。

(2)未按有關規定和本制度開展工作的,但暫時尚未造成損失的,將提出書面警告並限期整改。

(3)連續兩年達不到規定銷售職責額時,代理資格自動取消。

(4)未經同意,代理銷售產品相類似產品的,公司將提出書面警告並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

(5)不遵守指定的銷售區域,以非指定價格在其他銷售區域銷售產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造成與其他銷售代理糾紛時,將視其情節輕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取消其代理資格,情節嚴重者將移交人民法院裁決。

(6)違反保密義務,導致公司一般損失的,將合理評估損失額度,公司對其進行5000元以內的經濟處罰(一般損失是指損害公司商譽,但不足以影響公司在該區域的形象及產品形象的;或者經濟利益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將本協議的資料透露給第三方;或者違反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機密級以下的相關資訊及商業信息的)。

(7)違反保密義務,導致公司重大損失的,公司將對其處以5000~2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將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並交由人民法院裁決。(重大損失是指利益損失高於上述“一般損失”或者程度深於“一般損失”的損失)。

(8)代理商須自覺理解本制度約束。若代理商違反本制度的規定或未完成銷售職責額,公司有權暫停供貨,直到終止代理關係。

(9)代理商如嚴重違反相關規章制度或特許代理協議,公司可隨時解除雙方約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約。

第十三條附則。

(1)本制度作爲代理協議的附件,與代理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公司將本着“誠信爲本、長期服務”的宗旨和“公平合理、優勝劣汰”的原則對代理商進行合理佈局和調整,以實現互利互惠、共同快速發展的目的。

(3)因其他原因需終止代理關係,需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公司確定後,退還代理保證金。

(4)代理商之間發生業務競爭和衝突,將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相關制度予以調解、處理。

(5)如公司與各代理商之間出現協議上的糾紛,由公司所在地法院裁決。

(6)本制度的制訂、修改與廢止皆經由公司羣衆討論決定,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

(7)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代理規章制度 篇11

一、前言

感謝加盟北京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渠道合作體系,成爲我們的合作伙伴!成立於xx年,致力於爲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帶給行業信息化產品研發、生產、集成、銷售及服務,業務涵蓋了稅務、環保、鐵路、醫療、電子產品等行業信息化領域。稅務隸屬於xx集團,是集開發、測試、銷售、服務於一體的綜合性部門,由一批具有多年豐富稅務行業經驗的專家與業界技術精英組成,致力於爲稅務機關及納稅人帶給完善的業務解決方案和信息化產品,分爲稅務業務管理類和納稅服務類,涵蓋了目前稅務領域主要核心業務。

稅務堅持“客戶至上,服務第一”的服務理念,擁有一套完善的技術支持與客戶服務管理體系,遍佈全國的專業化服務隊伍及統一的400服務電話,爲客戶帶給7x24小時的服務與技術支持,提高了稅務局工作效率和爲納稅人服務的水平,在各地稅務機關及納稅人中得到高度評價。

爲進一步提升品牌影響力及稅務系列產品在各地的市場佔有率,稅務本着“雙贏互利,共同發展”的合作理念,用心發展各地渠道夥伴,共同開發當地稅務行業信息化市場。爲更好的向代理合作夥伴帶給服務與支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作爲稅務針對所有簽約代理合作夥伴的基本管理辦法。本辦法作爲《代理協議》的補充,與其具有同等的效力。

本辦法任何資料未經稅務同意,嚴謹泄露給第三方。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執行,每年一月初修訂,並根據狀況進行修改完善,解釋權歸稅務。

稅務

產品市場部20__年1月

二、渠道產品的定義與種類

1、渠道產品的定義

渠道產品是指應國內稅務行業信息化產品的快速增長及擴大市場規模戰略的需要,稅務自行研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獲得第三方技術、銷售、服務授權的系列信息化產品,並由稅務授權予簽有代理合同或合作協議的代理商進行銷售、售後服務的產品。2、渠道產品的種類

目前授權代理商銷售及服務的產品有:網上開票管理系統

綜合自助辦稅終端(國稅版)稅務業務檔案數字化管理系統車輛購置稅電子檔案管理系統防僞稅控遠程抄報稅系統稅控收款機遠程抄報稅系統固定資產管理系統多元化電子申報軟件抵扣聯信息採集系統車輛購置稅申報信息採集軟件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系統車輛稅源管理系統基層稅收工作平臺

綜合自助辦稅終端(地稅版)

三、代理商的定義與分類

1、代理商的定義

渠道產品代理商(以下簡稱:代理商)是指以某一些特定地區(及/或)某一(些)特定行業爲經營範圍,並具備銷售或售後服務潛力的代理合作夥伴。代理商應在合同授權範圍內以自己名義對最終客戶進行產品的市場推廣、銷售、安裝、培訓、實施導入、售後服務及

問題處理等工作。2、代理商的分類

1)代理商分爲四類,其授權唯一性及範圍如下表:

備註:授權區域總代理可自行發展及管理下級代理商,但需經稅務授權,範圍依區域稅務市場特徵、渠道潛力而不同。

2)排他性說明

本辦法中合作伙伴、區域代理的代理商合同屬非排他性合同,代理商能夠經營其他

業務。稅務可在所授權的區域、時間範圍內發展其他同級別代理商。本辦法中區域總代理的代理商合同屬排他性合同,代理商不得代理其他品牌或開發

自己品牌的與所簽訂的《代理合同》同類的稅務系列產品。在授權的區域、時間範圍內也不發展其他同級別代理商。

四、代理商加盟條件

1、代理商的基本條件

加入稅務渠道產品代理商務必貼合下列基本條件:

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經營範圍”中包括“銷

售計算機軟件或者計算機軟件服務”(或同含義)資料;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具備經營申請代理產品的銷售實力、技術理解和服務潛力;理解稅務業務,擁有當地稅務客戶關係。2、代理商的組織保證

爲順利執行代理產品的銷售業務及服務工作,代理商應在組織保證及人員配置上做出合理安排,設置獨立的產品部門,配置全職人員,以履行其銷售及服務工作。

3、代理商申請程序

1)凡具備代理商基本條件的單位,均可申請成爲稅務渠道代理商,申請時聯繫稅務渠道負責人,取得並完成《代理商申請表》。

2)經xx集團及稅務審查、考覈認爲合格者,要如實填寫《代理商協議》。3)《代理商協議》經雙方簽署蓋章之日起生效。4、代理商的工作職責

1)嚴格履行與稅務簽訂的《代理商協議》。

2)對本地市場應做全面細緻的分析、調查、制定工作計劃、銷售策略等報與稅務渠道負責人。

3)協助稅務做好售後服務工作,要負責該地區範圍內的用戶使用狀況的調查合質量跟蹤工作。

五、渠道產品的價格管理

1、渠道產品的市場公開定價

渠道產品的市場公開報價由稅務統一制定和發佈,由渠道負責人向代理商傳達。2、渠道產品的進貨折扣

渠道產品的進貨折扣報價不統一發布,每個產品的進貨折扣價格在代理商與稅務簽訂的《代理合同》中詳細描述。3、特殊價格管理

1)稅務渠道產品市場公開報價爲全國統一報價,由稅務制定,價格若有調整,將由稅務渠道負責人分別通知到代理商,任何授權代理商均不得隨意更改產品公開報價。

2)在市場競爭過程中,如最終成交價格需要有較大幅度的讓價時,稅務可給予個性進貨價格支持。此狀況下,授權代理合作夥伴務必在簽訂合同前書面向稅務提出特殊價格申請,總部書面同意並反饋後方可簽訂合同銷售並享受個性進貨價格。

3)在稅務基於市場促銷階段執行的個性價格及獎勵政策,僅限於促銷時段內有效。促銷期一結束,即恢復產品正常公開報價及進貨價格。

六、稅務對代理商的支持

1、市場支持

稅務的渠道工作負責人會定期與代理商的工作負責人員舉行會議,交流彼此的市場開展狀況,針對代理商將舉辦的有關渠道產品的市場活動,稅務可在材料及費用上予以適當的支持,代理商對於稅務市場活動的推薦,應慎重納入思考並在可能的範圍內予以採納。市場工作分工方式推薦:

1)稅務

協助帶給市場活動構想

帶給市場活動邀請函設計稿(雙方共同決定資料及數量)實際印刷邀請函及信封

帶給市場活動中產品說明時使用的幻燈片

帶給市場活動禮物的樣品(雙方共同決定禮品的形式與數量)實際製作市場活動的禮品

帶給市場活動會場中使用的條幅、海報、宣傳品等擔任市場活動中部分資料的講師

2)代理商

帶給市場活動構想

尋找適當的活動場地、預約時間、準備茶水、點心、餐點等預定事項

活動中需要的設備與設施,如:座椅、講臺、擴音設備、燈光或探照燈、投影儀等。寄發邀請函、刊登廣告,以任何必要手段邀請客戶參加活動擔任市場活動會場中接待登記,發放資料及禮品,會場服務等工作擔任活動主持人

擔任市場活動中部份資料的講師3)費用分攤原則

下列費用均由稅務及代理商各承擔50%:場地及設備租用費,茶水點心餐

點費,邀請函印製與郵寄費用,禮品及文宣品費用其餘費用由稅務及代理商各自全額負擔

市場活動結束後,雙方應出具有效的費用支出證明文件,依據費用分攤原則,討論

並確定如何將費用彌補給超支方2、銷售支持

1)銷售工具支持

書面宣傳資料:包括公司介紹,產品介紹,產品說明書,成功案例,宣傳彩頁等;電子檔案資料:包括公司介紹,產品介紹,產品演示,服務介紹,宣傳資料等;演示環境:軟件遠程演示環境;

產品試用:在協議條件下,向終端客戶帶給軟件或設備試用。

2)稅務的渠道銷售人員應定期與代理商的全體銷售人員,銷售支持人員及銷售主管舉行會議,在會議中針對代理商在銷售個案中遇到的問題或困難處,在合理的範圍內予以支持及協助。會議舉行的頻率由雙方另行討論決定。

3)代理商依據不同項目的需求,可要求稅務予以銷售或售前工作上的協助。

4)針對特殊項目,稅務將主動要求派遣銷售或售前人員與代理商的銷售人員合作,共同處理因該個案所發生的相關問題。3、培訓支持

代理商培訓支持區分爲下列四大類:經營理念類培訓;業務銷售類培訓;產品知識類培訓;實施服務類培訓;用戶操作類培訓。4、技術支持

1)實施支持

協議期間,代理商可申請稅務爲其簽約的每個項目帶給實施顧問支持;稅務的實施負責人員應定期與代理商的全體上線實施人員及其主管舉行會

議,在會議中針對代理商在實施個案中遇到的問題或困難處,視其本身的條件,在

合理的範圍內予以支持及協助;會議舉行頻率視需要由雙方共同討論決定。

2)服務支持

熱線電話支持:稅務在北京總部設有“售後服務中心”(Callcenter),終端用戶使用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可直接致電電話服務中心諮詢,尋求解決;二次開發支持:若遇終端客戶特殊需求,代理商可向稅務提出申請二次開發。

由爲確保維護的長久性,本項服務由稅務直接對最終用戶帶給收費服務,代理商不得私自對最終用戶帶給源代碼程序修改。

七、代理協同運作原則

1、市場競爭管理

1)防範原則

代理商務必嚴格遵守本區域銷售原則,不得跨地區銷售。

如授權代理合作夥伴在授權區域以外的地區有關係客戶,務必事先通報總部相關渠

道管理人員出面協調,具體費用比例雙方根據實際狀況協商另定的。2)合作原則

在代理商的代理區域範圍內,如有客戶要求直接與總部聯繫或總部直接發展的非渠道產品客戶,均須以優先保護區域代理的角度,採取既定的統一的進貨通道,代理商可根據該項目中對方所起的作用給予必須的利益補償(具體由雙方協商另定)。

2、客戶投訴管理

稅務及代理商均應定期以適當的方式接觸客戶,目的在確保客戶滿意度。但即便如此,仍未能全面確保客戶完全滿意,爲保障客戶應有的權益,在此規定稅務直接應對代理商客戶客訴時的處理原則。

1)稅務應對代理商客戶的客訴後,應先了解客訴的資料是否與代理商有關,若其客訴資料與代理商無關,應自行處理。

2)若客訴是對於代理商有關渠道產品配套服務方面的投訴,則稅務應瞭解其資料並決定是否確爲代理商應盡的義務範圍及代理商是否有疏忽;若客訴的資料與渠道產品配套服務無關,則稅務應告知客戶稅務無法處理,並請客戶直接與代理商聯繫。

3)若客訴的資料系屬渠道產品配套服務,但非屬代理商應盡的義務範圍,則稅務應立即通知代理商,由代理商出面向客戶解釋,稅務於必要時亦應出面,協助代理商向客戶說明。

4)若客訴的資料系屬渠道產品配套服務,亦屬代理商應盡的義務範圍,則稅務應站在中間者的立場,瞭解代理商在服務上是否有疏忽處,若經查證確定非代理商的疏失,則稅務應立即通知代理商,由代理商出面向客戶解釋,稅務於必要時亦應出面,協助代理商向客戶說明;若經查證確爲代理商的疏忽,則稅務應向代理商售後服務單位最高主管反映,請其改善,若反映無效,則稅務應向代理商最高主管反應,請其改善。

代理規章制度 篇12

第一條、制度的主旨

爲加強對全國代理商的統一管理,規範各地區代理商行爲,確保深圳市鑫鵬安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的系列產品在全國區域的順利銷售,特制定如下代理商管理制度,要求各代理商認真貫徹,嚴格遵守。

第二條、代理區域

各級代理商業務範圍只限合約內的代理區域,在其周邊未有其他代理商之前、可跨地區開展業務,如周邊地區設有代理商後需即行停止。

第三條、成爲代理商的條件

申請成爲本公司代理商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應貼合如下條件:

1、務必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職責的企業或個人。

2、在當地有良好的社會關係。

3、熟悉安防監控市場和相關產品。

4、具有必須流動資金,有支付首批進貨款的潛力。

5、熟悉電腦和互聯網技術,能爲客戶進行現場使用演示。

6、具有制定市場拓展計劃並實施計劃的潛力,能配合公司開展市場推廣活動。

7、具有敬業精神和良好的服務意識,在客戶要求的狀況下,代理商要爲本地的客戶帶給相應的服務和支持。

第四條、申請代理的步驟

1、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申請,務必是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3、本公司對代理申請人進行審覈。透過審覈的代理申請人,凡以企事業單位名義申請需向本公司帶給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機構代碼證副本(複印件),法人代表證明(身份證複印件)等資質文件;個人申請代理帶給有效證件(身份證複印件)供公司備案。

4、申請人填寫相關代理資料,簽訂代理合同。

5、打款進貨。

6、款到發貨。代理授權書,隨首批貨一齊發給代理商,並在官方網站對外公佈代理商代理信息。

第五條、代理產品及服務

代理商所經營的產品及服務務必是由本公司所帶給給代理商的相關產品及服務,具體資料以本公司與代理商所簽署的代理協議規定爲準。

第六條、首次進貨說明

代理商的首次進貨款不予退還。(投資有風險,請根據自身條件慎重思考。)

第七條、經銷處、經銷商的設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代理銷售區域內任意發展經銷商,設立經銷處及經銷點、代辦處等,但需向本公司帶給詳細資料(包括營業執照或身份證件)進行備案。

第八條、產品銷售價格

代理商銷售本公司產品,可根據當地市場狀況和客戶狀況制訂銷售價格和銷售策略。

第九條、代理政策

1、訂貨與供貨:遵循先訂貨,後發貨的原則向代理商供貨。

2、結算方式:款到發貨。

3、運輸:若客戶未指定物流公司,一概走公司長期合作物流企業。

4、宣傳資料:依據訂購產品的數量,隨貨帶給相應的宣傳品及產品資料。

5、信息反饋:代理商要及時向本公司彙報當地銷售狀況及市場預測,以便於本公司調整產品結構。

6、政策變化:在代理銷售期間,由於本公司在產品及市場政策等方面發生變化,將提前通知代理商並與代理商協商解決由於政策變化而產生的問題。

第十條、代理商的義務及禁止事項

1、代理商在代理期間需盡職推廣本公司產品。

2、代理商負責代理區域的產品代理和用戶發展,不準跨區域銷售。

3、代理商發展的經銷商由各代理商自行負責管理,代理商有義務將發展的經銷商、經銷處等的名單彙總到公司。

4、代理商要尊重本公司的版權和知識產權,不得拷貝、複製、泄露本產品給用戶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開發或協助第三方開發與本產品類似的產品,否則本公司保留追究有關法律職責和經濟職責的權利。

5、代理商在合作中所獲知的本公司的商業資料與客戶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給第三方得知。

6、代理商應努力提高服務水平,不得損害本公司的形象和聲譽,不得用欺騙或非法的方法來銷售產品,如因此而造成本公司的名譽受到損害,本公司保留依據相關法律進行名譽賠償的權利。

第十一條、代理商培訓

1、本公司將爲代理商帶給培訓支持,以使代理商能充分了解公司產品,並能向客戶帶給必要技術支持與用戶服務。

2、在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覈准成爲本公司的代理商後,可在網站代理產品區查閱最新的產品動態信息以及相關技術資料。同時能夠透過多種方式聯繫公司,提出相應的問題,問題將及時得到本公司的及時解決。

3、代理商也能夠到本公司總部來理解現場培訓指導,費用自理。

4、本公司將透過網站和郵件向代理商發送產品最新資料,最新價格,同時將在網站上公佈各地代理商名錄。

第十二條、宣傳推廣

本公司爲代理商帶給市場宣傳上的(人員及技術)支持,並帶給完整的產品資料與市場宣傳資料,帶給長期的知識培訓與銷售培訓支持。

第十三條、停止服務

協議期間代理商如有違約狀況發生,本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代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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