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教育和諮詢的暫行辦法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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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心理健康教育和諮詢的暫行辦法大綱

第一條 爲加強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改進學校德育工作,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校心理諮詢工作的規範化、專業化和科學化,根據教育部辦公廳教社政廳[XX]2號和湖北省教育廳鄂教思政[XX]1號文件,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學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進大學生全面發展、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各級領導、各個院系、學生工作職能部門和廣大教師都應重視並支持該項工作。

第三條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教育部關於加強高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有關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學校心理教育機構;加強教師隊伍培訓,提高師資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建立心理健康大學生心理諮詢中心,設立健康檔案;通過舉辦心理健康知識講座、團體訓練、學習輔導、個別諮詢等方式,爲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指導與服務;根據大學生各個階段遇到的適應、交往、成才、情感、擇業等方面的實際問題和困擾,組織編寫大學生了解自己、科學認識自己,幫助大學生進行心理調適;在心理輔導諮詢中,如發現有嚴重心理障礙和心理疾病的學生,要及時將他們轉介到專業衛生機構治療。要加強校醫院衛生人員防治心理疾病的專業培訓,提高他們預防和處置心理疾病的能力。對患有嚴重心理疾病經專業機構治療過後返校繼續學習的學生,要特別加強心理跟蹤服務的工作,派專人與他們保持聯繫,及時發現和解決有關情況和問題。在充分發揮心理健康教育師資隊伍作用的同時,要熱情關心心理健康師資隊伍的培養和提高,解決有關工作場地、經費投入等問題,爲開展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第四條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納入學校德育工作管理體系,由學校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統管,以學生工作職能部門爲主導,實行學生工作職能部門與衛生保健單位相互配合和專兼職相結合的工作體制。

第五條 心理健康教育以課堂教學、課外教育指導爲主要渠道和基本環節,實行課內與課外、教育與指導、諮詢與自助緊密結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網絡和體系。

第六條 心理健康教育必須堅持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爲指導,以科學的心理學、教育學和醫學爲理論基礎,防止唯心主義、封建迷信和僞科學的干擾,確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確方向。

第二章 工作機構

第七條 學校設立湖北職業技術學院心理諮詢中心(以下簡稱“心理諮詢中心”),配備專職人員作爲開展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骨幹。

第八條 心理諮詢中心是學校組織實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諮詢工作的業務機構,受湖北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心理健康教育領導小組領導,由學生工作處負責日常管理。

第九條 心理諮詢中心以服務學生、幫助大學生排解心理困擾、提高大學生的心理素質、促進大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爲宗旨。

第十條 心理諮詢中心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開設心理健康教育選修課和專題講座,傳授心理調適知識和方法,引導和幫助大學生樹立心理健康意識,學會自我心理調適,培養良好的心理素質,提高承受和應對挫折的能力以及社會生活適應能力;

(二)開展心理諮詢活動,幫助大學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礙,進行危機干預,預防和減少心理危機事件的出現;

(三)開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測量,建立大學生心理檔案,爲學生了解個人能力、興趣、人格、氣質以及心理健康狀況提供服務,爲學校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團體輔導以及改進學校德育工作提供資料和依據;

(四)編印心理健康教育刊物和資料,開設心理健康教育網頁,建設和完善心理素質教育載體,宣傳普及心理健康知識;

(五)進行心理保健培訓,建立和完善學校、院系和年級校園三級心理保健網;

(六)進行大學生心理問題與心理健康教育的調查研究,爲學校改進和加強德育工作提供信息服務、對策和建議。

第十一條 心理諮詢中心既是實施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陣地,也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基地。心理諮詢中心應當發揮其在培養提高大學生心理輔導能力和德育工作能力中的作用。

第十二條 心理諮詢中心要加強與各院系的溝通和聯繫,各院系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心理諮詢中心開展工作,以共同促進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素質教育。

第十三條 心理諮詢中心要加強與各兄弟院校的心理諮詢機構和其他心理學教學科研機構的聯繫,開展業務合作或科研與學術交流。

第三章 心理諮詢服務

第十四條 心理諮詢服務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內容:

(一)發展諮詢。即幫助心理比較健康、無明顯心理衝突、能基本適應環境的學生更好地認識自我和開發潛能,提高學習和生活質量,以獲得更完善的發展;

(二)適應諮詢。即幫助心理比較健康、但在學習生活中存在各種煩惱和心理矛盾的學生解除困擾,減輕壓力,改善和提高適應能力;

(三)障礙諮詢。即幫助有心理障礙或心理疾病的學生克服障礙,緩解症狀,恢復心理健康。

第十五條 心理諮詢服務的主要形式有:

(一)講授心理健康選修課程或專題講座和報告;

(二)個別心理輔導與團體心理輔導;

(三)電話諮詢、信函諮詢和網絡諮詢;

(四)專家現場諮詢;

(五)心理健康普查與心理測量;

(六)心理健康檔案;

(七)心理行爲訓練和團體培訓;

(八)學術與科研活動等。

第十六條 心理諮詢中心要充分利用校內的廣播、影視、計算機網絡、校報、板報、櫥窗等宣傳媒體和第二課堂活動等途徑,廣泛宣傳、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強化學生的參與意識,提高廣大學生的興趣,陶冶學生高尚的情操,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

第十七條 心理諮詢活動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根據不同的對象採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強工作的針對性、適應性、主動性和實效性。

第四章 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 心理諮詢中心工作人員包括有專職人員與兼職人員兩部分。專職人員由學生工作處挑選和聘任。錄用心理諮詢專職人員應符合如下條件:

(一)具有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以及健全的人格;

(二)熱愛並樂意從事學生心理諮詢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工作責任感,有奉獻精神和協作精神,有開拓進取和創新意識;

(三)具有心理諮詢師資格,從事心理學教學、學生工作、醫療心理保健工作多年並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四)具有一定教學、科研能力和較強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第十九條 心理諮詢專職人員是學校教師的組成部分,是組織實施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開展心理諮詢服務活動的主要力量,享受教師的有關待遇。

第二十條 學生工作處和心理諮詢中心可以聘任本校心理學教師、在讀心理學專業研究生和經過心理諮詢專業培訓的學生政工幹部作爲兼職心理諮詢員。

第二十一條 心理諮詢工作人員必須恪守如下職業道德和紀律規範:

(一)尊重科學,實事求是,禁止宣揚和採用迷信、虛幻、神靈等一切非科學的理論和方法;

(二)忠於職守,盡職盡責,熱情、真誠、耐心、認真地爲來訪者服務;

(三)尊重來訪者的人格、權利和隱私,對來訪者個人的信息和資料予以保密,確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諮詢資料時,應以確保當事人的隱私權等民事權利不受侵害爲前提;

(四)在實施有關人格、智力、情緒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測試時,均應向受試者說明測試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項,在測試後應結合測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適用性將測試結果向受試者作出反饋和客觀適當的解釋,但解釋時不得使用極端的詞彙,不得誇大心理測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隨意給來訪者作出有關精神疾患的診斷,不得對來訪者的心理問題妄下結論;

(五)在與來訪者建立諮詢關係或實施心理治療之前,應告知來訪者此次諮詢或治療的目的、規則和注意事項;對問題的界定、預期的目標、採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現的結果,應當告諭當事人,並與當事人協商以求達成一致意見;若治療屬實驗性或研究性的,應經當事人同意之後方可進行;

(六)在諮詢過程中,如發現來訪者情緒不穩、行爲反常、有自殘、自殺或傷害他人的傾向以及其他危機個案時,應立即採取適當的措施進行干預,並將情況及時報告學生所在院系和學生工作處;

(七)在諮詢過程中,如感到無法幫助來訪者或來訪者的問題已超出心理諮詢中心的服務範圍時,應及時終止諮詢關係,轉給專家或其他有關機構處理,並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或通報;

(八)在諮詢工作中堅持客觀性原則,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將個人的情感、好惡摻雜在工作之中,不代當事人作決定,不與當事人發生非諮詢的或不正當的關係。

第五章 保障條件

第二十二條 心理諮詢專職人員由學校給固定編制。學校通過專、兼、聘等多種形式,建設一支以少量精幹專職教師爲骨幹,專兼結合、專業互補、相對穩定的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隊伍。

第二十三條 心理諮詢專職人員可以開設和講授心理健康教育課。心理健康教育課可以列爲公共選修課,安排適當學分,列入教學計劃。

第二十四條 設立心理健康教育專項經費,該經費列入學校年度預算。

第二十五條 心理諮詢中心聘任本校教師講授心理健康課、培訓課和專題講座等,都計入教學工作量。心理諮詢中心聘任學生從事有關心理諮詢的工作,可從勤工助學經費中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從事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專、兼職教師的培訓以及對學生政工幹部進行心理保健的業務培訓,培訓工作列入學校師資培訓計劃。

從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師應當加強自身的業務修養和道德修養,不斷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專業水平和人格魅力。

第二十七條 加強調查研究,努力增強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針對性、適應性、主動性和實效性。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和心理諮詢中心解釋。

第三十條 學生工作處和心理諮詢中心可以根據本規定和工作實踐需要,制定具體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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