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精選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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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章程(精選14篇)

第一條 根據有關企業集團法規、條例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集團經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准註冊成立。本集團企業名稱:_________(以下簡稱本集團)。

第三條 本集團的核心企業爲_________。註冊地址爲_________。

第四條 集團成員必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的宗旨

第五條 集團的宗旨是:充分發揮專業化和協作化的優勢,進行規模化經營。根據市場經濟規律,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模式,對企業進行優化組合,同時不斷地、有效地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去開拓市場不斷地提高集團在國際國內市場的競爭力,從而使每一個集團成員都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第三章 集團的組織結構

第六條 本集團是以核心企業爲主體,由多個獨立法人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組成的企業聯合組織,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 本集團由核心企業(母公司)、緊密層企業(子公司)、半緊密層企業(參股公司)三部分組成。

(一)核心企業(母公司):_________,註冊資本_________元;

(二)緊密層企業(子公司):_________,註冊資本_________元;

(三)半緊密層企業(參股公司):_________,註冊資本_________元。

第四章 集團核心企業的主導作用與功能

第八條 核心企業應制定本企業集團的發展戰略、投資計劃、年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及盈餘分配方案,並對其子公司、參股企業有關人事、經營、財務和投資的重大決策提出意見。

第九條 核心企業應成爲企業集團的投資中心、財務結算中心、資本經營中心,內部監控中心和服務中心。

第十條 核心企業經其子公司股東大會或全體股東特別決議通過,可與子公司簽定支配性合同,直接行使原應由子公司行使的部分權力。

支配性合同中應有保障子公司中其它股東利益的條款。支配性合同須用書面形式。核心企業與其子公司簽定支配性合同的,應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核心企業及其子公司承包、租賃的其它公司,在承包、租賃期間視爲企業集團中的子公司。

核心企業可設立非法人的分公司。

第十二條 核心企業作爲其子公司,參股企業的股東,應通過子公司、參股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對子公司、參股企業的經營決策行使股東權利。

核心企業對其分公司及無法人地位的下屬部門,行駛經營決策權。

第十三條 核心企業編制企業集團的資本預算,規劃固定資產投資支出,對項目進行分析並決定其是否包括到資本預算中。

第十四條 核心企業以剩餘收益的大小考覈其子公司、參股企業的經營業績。

第十五條 核心企業設立企業集團的財務結算中心,承擔企業集團的資金計劃,資金籌措、資金調整和資金管理職能。

第十六條 企業集團的財務結算中心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的監督。

第十七條 核心企業行使企業集團資產經營中心的職能,調整企業集團的投資結構,重組、優化企業集團的資產存量結構,提高資產收益。

(一)對於資產收益或資產收益高於基準收益率,發展前景好的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採取增資、擴股等辦法,擴大規模;

(二)對於資本收益或資產收益低於基準收益率,無發展前景的子公司,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權;或經子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與別的公司合併或終止公司;

(三)對於長期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子公司,依法申請宣告破產;

(四)對於參股企業,根據資本收益狀況,增購或出售核心企業持有股權。

第十八條 核心企業以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爲中心,建立企業集團內部的監控調節系統。

核心企業對其分公司、子公司就影響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變動的各項因素,進行系統分析與監控,建立企業效益評價體系,保證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第十九條 核心企業應按企業集團章程規定爲企業集團成員提供資金、技術、人才、管理、信息及市場採購與銷售等方面的服務。

第二十條 企業集團成員相互之間的交易應遵守公平等價原則。核心企業不得采用顯示公平的價格、債權債務往來等方式轉移子公司利潤、財產,使子公司發生虧損,損害子公司其它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條 核心企業的控股股東在處理與其它企業的經濟往來時,不得侵犯核心企業與其它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條 核心企業與子公司、參股企業之間的利潤分配,應當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資份額進行;公司章程對利潤分配辦法有規定的,也可按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核心企業擁有控股權的子公司及參股企業的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按照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資份額分配。

第二十三條 子公司經核心企業同意,可以退出企業集團,除核心企業轉讓其在子公司的產權者外,原產權關係不變。

參股企業根據規定,可以退出企業集團,除核心企業轉讓其在該企業的股權者外,核心企業與該企業的原有股權關係不變。

政府依法決定改變屬於國有企業的子公司與核心企業的產權關係,應按政府決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作爲本集團的核心企業深圳市有限公司將在集團的內部起主導作用。運用集團的綜合優勢,對集團內部的等行業進行宏觀管理,並逐步形成完善以下功能:

(一)規模生產經營功能:充分發揮集團的整體優勢,組織現代化大生產,組織集團成員開展互惠互利,實現規模經營;

(二)投資開發功能:統籌集團企業中必要的財力、物力,用於發展對集團具有戰略意義的新市場、新產業、新技術、新產品,建設新的生產經營體系,保證集團規模經營;

(三)融資功能:爲集團成員融通資金,調劑集團成員之間的資金餘缺,提高集團資金使用效率;

(四)信息功能:利用集團的優勢互補,建立現代化信息傳輸系統,引導社會生產和消費;

(五)服務功能:爲集團成員企業開展經營提供各種服務,幫助成員單位協調外部關係;

(六)交易中介功能:發揮集團的綜合優勢,使集團成爲連接生產與消費的紐帶;

(七)資產經營功能:根據集團發展戰略和企業效益,通過收購和出讓產權,優化、重組資產結構。

第五章 集團的管理體制

第二十五條 本集團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整個集團的協商議事機構。理事會成員由九人組成,設理事長一席,副理事長二席,理事六席。

第二十六條 集團理事會理事長由董事長擔任,副理事長由董事會成員擔任,理事由理事長提名,經企業法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爲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集團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研究確定集團的經營戰略、發展規劃、投資方向等重大事項;

(二)討論和議定生產經營的重大措施;

(三)討論和議定集團經費的管理辦法及使用原則;

(四)審議批准集團成員單位的加入或退出;

(五)協調集團成員間的重大關係。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的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簽發理事會議決;

(三)報告工作,通報公司理事會的有關情況及由公司制定須提交理事會審覈的其它事項;

(四)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須遵循的議事原則:

(一)實行法定人數:出席理事會人數須佔全體理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實行民主協商原則;

(三)實行無條件執行決議制度,缺席理事與出席理事均對通過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三十條 本集團設立法人代表大會。企業法人代表大會是集團成員單位行使民主的機構,由加入集團的各成員單位的法人代表組成。每年由集團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主持召開代表大會1-2次。

第三十一條 企業法人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通過集團的經營戰略、發展規劃、投資方案等重大事項;

(二)聽取並通過集團年度工作報告;

(三)聽取並通過集團經費的管理辦法及其使用情況的報告;

(四)選舉理事會理事;

(五)審議通過修改章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企業法人代表大會期間,由集團管理機構負責兩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總公司設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是核心企業決策機構,負責重大決策的制定,其成員由董事長、董事9人組成。監事會是監督機構。

第三十四條 由核心企業董事會成員、總經理組成的執行機構,貫徹實施董事會的各項決策,並負責總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集團的核心企業對緊密層企業(集團子公司)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制定集團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

(二)調劑集團成員之間的資金餘缺,提高資金利用率;

(三)協調組織重大投資項目和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集團對鬆散層企業(參股公司)的管理要點:

(一)由集團派人蔘加企業董事會。董事會的代表人數和表決權按出資(或產權)比例計算;

(二)集團可聘用或委派人員在企業中擔任經營管理職務,直接參與經營管理;

(三)企業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的資料、報表等,同時抄報集團;

(四)集團可以指定會計師事務所或委託審計機構隨時瞭解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和財務帳目,也可以依法要求對企業進行內部審計;

(五)按投資比例參加分紅。

第六章 集團成員的權力與義務

第三十七條 本集團成員享有以下權力:

(一)有權選派代表參加集團不同層次的會議和決策;

(二)享有國家給予的或集團制定的優惠政策;

(三)參加集團內不同層次和不同渠道的經營活動;

(四)使用集團佔有和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源;

(五)享有集團財務部門提供的財務服務,如資金融通、拆借信貸、代理髮行債券、投資入股、請示提供各種擔保和諮詢服務;

(六)可以在經營活動和對外宣傳廣告中使用集團的名稱和標誌;

(七)其它有關權力。

第三十八條 本集團成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集團章程,執行集團的決議;

(二)保守集團及其成員的各種經營機密;

(三)接受集團理事會的規劃、指令、監督和指導;

(四)參加集團倡導的共同行動和各成員之間相互協作配合,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爲集團的整體利益和發展做貢獻;

(五)各成員有責任與義務維護集團的整體聲譽,不得侵害和違反集團及各成員的權益;

(六)其它有關的義務。

第七章 集團經營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集團公司根據自身和集團成員企業現有條件以及國內外市場情況,負責研究制定集團的經營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控制和指導集團成員企業,形成集約化經營,以實現同舟共濟、共謀集團發展。

第四十條 集團成員企業之間的經營管理活動,遵守平等、互利、有償的原則,按公司下達的計劃或雙方簽定的合同協議辦理,並由集團公司的相關機構負責管理、協調、考覈和獎懲。

第四十一條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濟交往,是公平競爭、相互協作的關係,堅持自願、平等、互利、互惠和優勝劣汰的原則。

第四十二條 集團活動經費由公司和成員企業共同合理分擔,由公司財務部門單獨開戶立帳,負責管理(管理形式另定),每年向理事會公佈一次。

第四十三條 公司辦公室兼有集團辦公室職能,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八章 組織管理

第四十四條 根據自願、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凡與公司有資產或生產經營聯繫的企業和單位,均可申請加入集團。

第四十五條 申請加入集團的企業須向公司提交正式的申請,經公司批准,進入相應層次,方可接納爲集團成員。

第四十六條 凡不執行章程,損害集團和公司利益的集團成員企業,由公司公告除名並抽回資金或解除其集團成員關係;自願申請退出集團的半緊密層企業,應提前一年提出申請,清理好集團互相之間債權債務,退出以後不能再使用集團的名稱字號、標誌,否則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集團成員企業要逐步強化資產紐帶,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努力把集團建成更加規範和現代化的企業集團。

第九章 財務與會計制度

第四十八條 核心企業編制企業集團的合併報告,合併財務報表以企業集團的會計主體,綜合反映企業集團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第四十九條 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提供企業集團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真實報告;

(二)應以核心企業及緊密層企業(子公司)的財務報表爲基礎,進行編制;

(三)應明確顯示必要的財務情報。

第五十條 企業集團中的下列緊密層企業(子公司)不屬於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範圍內;

(一)正在清算被認爲是非持續經營的;

(二)核心企業只是臨時擁有過半數表決權的;

(三)如納入合併財務報表,有可能引起利害關係或產生錯誤判斷的。

第五十一條 核心企業應編制企業集團合併資產負債表,編制合併資產負債表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核心企業、緊密層企業(子公司)相互之間投資科目與資本科目和債權債務進行編制;

(二)緊密層企業(子公司)資本科目中不屬於企業所持有的股份,應作爲是緊密層企業(子公司)股東的權益;

(三)對不屬於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範圍的緊密層企業(子公司)、半緊密層企業(參股公司)、鬆散層企業(協作企業)的投資科目,在資產負債表中按核心企業所持份額計列。

第五十二條 核心企業應編制企業集團的合併損益表。合併損益表以核心企業及緊密層企業(子公司)各自損益表的收入、費用等數額爲基礎,抵消、合併核心企業、子公司相互之間的交易額和未實現損益,表示本期淨利潤。

第五十三條 合併資產負債表的留存收益應編制表明增減變化情況的留存收益表。留存收益增減變化以核心企業及緊密層企業(子公司)的損益表和有關利潤分配爲基礎,抵消、合併核心企業、子公司相互之間的利潤分配計列。

第五十四條 合併財務狀況變動表以企業集團的合併資產負債表和合並損益表爲基礎編制。

第五十五條 合併財務報表、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損益表的範圍包括核心企業及擁有50%以上股權的成員企業。

第十章 參加或退出集團

第五十六條 企業、公司加入集團的緊密層,需提出申請,報集團理事會審覈批准。

第五十七條 被本集團核心企業、緊密層或半緊密層成員兼併或控股的企業,自兼併或控股生效之日起,即自動成爲本集團的成員企業。

第五十八條 本集團成員以外的企業欲加入集團鬆散層聯合,應與集團簽定相關的協議,方能成爲本集團成員,享有本集團的權力與義務。

第五十九條 集團成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爲自動退出本集團:

(一)緊密層、半緊密層成員在集團的產權已全部轉出的;

(二)鬆散層成員與集團的協議到期或終止的;

(三)被依法撤消的;

(四)已破產的。

第十一章 集團的修訂、終止

第六十條 集團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需申請修訂:

(一)核心企業、成員企業之間的產權關係及經濟合作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二)集團發生重大變化;

(三)集團的聯合範圍和規模已經拓展;

(四)經投資主體和產權監督單位批准後與其它企業的重大兼併活動;

(五)其它須修訂原因。

第六十一條 集團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一)核心企業或多數成員企業停業,倒閉或被兼併,已不再具備集團基本條件的;

(二)集團申請並經投資主體決定解散的;

(三)按公司法規規定必須解散的。

第六十二條 集團終止後,應成立清算委員會對其財產進行清算,並編制財務目錄表,提出財產處理方案及其它善後事宜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制訂、修改及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由所有成員企業參與,核心企業制訂。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集團理事會,集團註冊登記後生效。

核心企業(蓋章):_________ 緊密層企業(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半緊密層企業(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_________企業集團是以_________爲母公司,以資本爲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爲主體,以集團章程爲共同規範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 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_________企業集團;

簡稱:_________集團;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三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四條 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爲核心,以資本爲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爲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衆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母公司:_________;

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是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於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覈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係: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係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係。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爲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佔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六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

第十七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九條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爲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文件,經審覈批准後,即爲集團成員。

第二十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覈批准後,即可辦理退出手續,控股子公司無權退出集團。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二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

二、被依法撤銷;

三、破產。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爲母公司。

第二十四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並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強村民委員會建設,保證村務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促進本村三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必須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進行,必須體現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積極協助鄉(鎮)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完成鄉(鎮)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佈置的各項任務。

第三條 爲了保障村務各項工作的依法、規範、有序運行,村民委員會下設治保、調解、文衛計生、社會保障等委員會,接受村民委員會領導,對村民委員會負責。同時,建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村務公開制度、民主理財制度、村規民約制度,以確保村民自治各項規章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 本章程在廣泛徵得本村村民意見基礎上由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工作規程,也是全體村民的行爲規範,無論幹部羣衆都必須遵守。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制度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六條 村民會議。一些涉及本村絕大多數羣衆利益調整的事項,可採取全體村民公決,但公決結果不得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議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黨組織負責人召集。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二)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有關事宜。

(三)試行村民代表會議主席團、工作委員會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會議主席團主席、工作委員會主任等主持會議。

(四)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問題的村民代表會議,由村黨組織負責召集。

(五)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六)村民代表會議議題一般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提出,經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後提交村黨員大會或黨員議事會討論。

(七)重要事項應通過民主懇談(聽證)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會議。

(八)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3日前,將需要討論的內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項應提供相關材料,以便代表廣泛徵求意見。

(九)會議需要討論的內容應當及時告知村民。

(十)村民代表會議按以下程序召開:

1、村民代表簽到,清點參加會議人數;

2、主持人提出會議議題,介紹並說明提供決策的方案;

3、對決議事項進行討論和審議,對方案進行修改;

4、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的方式進行表決,通過或否決都要形成決定,並當場宣讀表決結果;

5、會議小結

(十一)村民代表會議應安排專人負責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會議名稱、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持人、參加會議人數、缺席人員、會議議題、討論情況、表決結果等。

會議記錄、決定文本、代表簽名、表決結果等資料應按有關規定整理立卷歸檔。

第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執行

(一)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應及時通過村務公開欄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佈。

(二)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按分工組織實施,並接受村民的監督。

(三)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不適當決定,村民會議有權予以撤銷或者改變。

第三章 村務管理

第九條 本村村務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民主理財小組。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的執行情況,並及時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覈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

第十條 爲了增加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吸取村民意見和建議,設立村務公開欄和村民意見簿。村務公開欄公開的內容應包括本章程貫徹執行中有關問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公佈的財務清查,審計結果,以及村民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村民反映問題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見箱由村民代表會議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開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見應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宣讀。村“兩委會”要重視村民意見建議,認真研究處理。處理情況及時在村民代表會議上通報,必要時在村務公開欄上公開。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承擔的各項行政性事務工作,可以採取簽訂責任狀形式下達給各個村民小組或有關組織,也可以和村民訂立完成任務合同,具體形式由村“兩委會”根據情況決定。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務的同時,應當積極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村的貫徹落實。本村村民以及村內各經濟組織、社會團體依法承擔的各項國家任務,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督促完成。

第四章 村幹部管理

第十四條 全村村幹部都必須對村民負責,接受村黨支部的領導和鄉(鎮)政府的工作指導,服從村民委員會的管理,恪盡職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項工作。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爲村民服務的思想,帶頭履行黨員義務和村民義務,不準做特殊村民,不準侵佔村民利益,不準倚仗職權爲自己和親屬謀取私利,不準貪圖享受,不準違法亂紀。

第十五條 建立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每月組織召開一次村民委員會全體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況,落實任務。

第十六條 實行村幹部分工負責制。根據本村現有幹部和村務管理的要求,實行按崗位分工和按任務定員相結合的辦法,將全部村務工作分解落實到每一位村幹部。

第十七條 建立村幹部任期目標考覈制度。根據本村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制定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目標,研究落實實現任期目標的辦法和措施,確定分年度工作目標。並將任期考覈和年終考評相結合,年終根據各人工作目標完成情況,採取自評、互評和村民評議相結合的辦法,對每個村幹部工作業績進行考評,考評結果與村幹部的補貼直接掛鉤。

第十八條 村主要幹部的補貼,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報鄉(鎮)政府備案;村主要幹部補貼,是由縣、鄉(鎮)政府支付的,則每年根據縣、鄉(鎮)政府制定的責任制完成情況確定。其他村幹部補貼根據財務狀況和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後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補貼一年一定,年終結算。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評議幹部制度。每年組織一次評議活動,結合年終工作總結,對照個人年度目標,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對每一位村幹部進行民主評議,評出優秀、稱職、不稱職的評定結論,對評出的優秀村幹部,要進行宣傳、表彰;對不稱職的村幹部,要限期改正,不適合繼續擔任村幹部工作的,按產生程序進行罷免、勸辭。

第五章 公共公益事業管理

第二十條 建立村民生產服務組織,選用有一定文化基礎和技術專長,熱心爲村民服務的人員,成立專項服務小組,以便民利民、促進生產、發展經濟爲宗旨,爲村民生產、生活提供服務,服務小組在村“兩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實行合作醫療,開展大病醫療統籌。組織村民參加社會保障。搞好五保戶統籌供養,生活水平不低於一般村民。

第二十二條 爲了確保本村各項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經費投入,實行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制度,由村民義務出工,用於本村公共建設和公益事業。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費用,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也可以向村經濟合作社、社辦企業或者村民籌集。具體集資辦法、集資對象和數額,由村“兩委會”提出方案,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滿18週歲至60週歲的男性村民和年滿18週歲至55週歲的女性村民,除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員外,都要負擔義務工。凡符合出工條件的村民,每人每年都要負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用於公益事業的“兩工”,由村民委員會統一安排,對投入情況及時登記、公佈,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四條 對於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經費使用情況和收支賬目,村民委員會應一事一公佈,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監督。

第六章 集體經濟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村集體經濟包括村集體企業、村集體種養殖業等經濟實體和集體資產,屬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經營管理,村民委員會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並有權對集體經濟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村區域內所有土地、山林、礦產經營權均屬村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實施監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二十七條 爲加強村鎮建設規劃管理,需要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建築物,鋪設道路和管線都必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議申請,並呈報鄉(鎮)有關方面審批,嚴格服從規劃管理。

第二十八條 村民民主理財小組對村財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和規定,實行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發揚自力更生的精神,堅持勤儉辦事業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支持和督促村經濟合作社履行下列職責:

1、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係,維護村經濟合作社和社員的合法權益;

2、加強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灘塗、水面等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發展多種經營;

3、興辦、管理集體企業,發展農村第二、三產業,實行農工商綜合經營;

4、組織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管理、維護農業基礎設施,興辦社員生產經營所需的技術、信息、良種、植保、機耕、排灌和加工、貯運、銷售等服務項目;

5、完善各業生產責任制,管理各業承包合同,按有關政策和合同的規定收取承包租金;

6、協調本社範圍內各業、各隊(組)、各單位之間的經濟關係;

7、維護社員家庭承包經營自主權,支持社員家庭或聯戶發展自營經濟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爲社員家庭、聯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提供服務,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

8、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

9、組織實施村內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

對沒有很好履行上述職責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在查清責任的基礎上,酌情由責任人賠償。村務監督委員會在鄉(鎮)紀委指導下,有權對村經濟和村務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 上級政府下撥的各種農用物資,農業投入經費等的分配使用,由村“兩委會”和合作社提出方案,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各項款物分配使用情況要張榜公佈,接受村民監督。

第七章 計劃生育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村黨支部書記和村民委員會主任負總責,實行村民委員會成員分片包乾。設立計劃生育專職管理員承擔日常事務。凡居住本村的人員,包括本村的村民、外來暫住人口,都必須遵守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服從村計劃生育管理。對違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村“兩委會”有權報上級政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符合婚姻法、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並持有《計劃生育證》的夫妻,允許生育子女。違反計劃生育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處理。

第三十三條 實行育齡婦女定期查環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齡婦女孕情,及時發現計劃外懷孕,及時進行人流引產,防止大月份流產。

第三十四條 嚴禁棄嬰、溺嬰,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不得藏匿包庇外來人員躲避計劃生育。

第八章 社會治安管理

第三十五條 爲了維護本村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委員會,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義務調解隊伍,企業負責人、村民小組組長爲義務調解員,協助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本村的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發生。

第三十六條 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羣防羣治”,加強安全防範,勇於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爲,同一切違法行爲作鬥爭。

第三十七條 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槍支、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嚴禁賭博,發現爲賭博提供場所條件的,應予以批評教育,不聽勸阻的報公安機關處理;對吸毒人員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搖撞騙者,應予教育、勸阻並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 加強對歸正人員、問題青少年的管教和幫教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外來人員在本村居留的,應向村治安保衛委員登記,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爲外來人員提供違法犯罪場所的,報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執行情況由村民委員會按年度作出總結,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重要情況應隨時報告。

第四十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制定單項工作細則;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有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

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三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 ;

郵政編碼: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範圍: 。(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八條 股東名稱 ,

住所: ,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實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100%,於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

(二)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查閱、複製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註冊後,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六)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股東簽字後公司歸檔保存。

第十三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批准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批准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編制年終財務報告,並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公司經營決策會議;

(二) 向股東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三)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 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歸股東所有。

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股東不得處分。

第二十六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於 年 月 日訂立,自××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主動適應我國經濟、教育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發展形勢,加強復旦大學醫學院(以下簡稱“醫學院”)與社會各界的聯繫,提升辦學自主權和服務社會的能力,增強辦學活力,提高辦學水平,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爲主體、社會各界參與相結合的多元化辦學體制,設立復旦大學醫學院董事會(以下簡稱“院董會”)。

第二條 院董會是醫學院秉承開放辦學理念,不斷完善辦學體制,依法設立的決策諮詢與院務監督機構,是密切醫學院與社會各界關係的橋樑和紐帶,是支持醫學院建設與發展的重要組織形式。

第三條 院董會遵循“自願、平等、協作、共贏”的原則,對醫學院在辦學過程中的戰略方向、戰略目標以及其他重要事務進行諮詢、指導、決策和監督。

第四條 院董會的宗旨和目標是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深入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協助並支持醫學院更好地完成醫療、教學、科研、人才培養等目標,努力把醫學院建設成爲世界一流的醫學院。

第二章 院董會組織機構

第五條 院董會由支持醫學教育及醫藥衛生事業、積極關心醫學院發展的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包括教育、衛生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董事單位或代表)以及個人組成。基本條件包括:

(一) 關心醫學院醫教研事業,並有加入院董會的意願;

(二) 認同並擁護院董會的宗旨和本章程;

(三) 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良好的聲譽;

(四) 對醫學院的發展有所貢獻和支持。

第六條 院董會設主席一名,由醫學院院長擔任。第一屆董事會成員由主席提名,醫學院領導班子討論後確定。董事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任。根據需要可設榮譽董事若干名,指導院董會工作。

第七條 院董會下設祕書處,設在醫學院辦公室,負責處理院董會的行政事務和日常運作,與外聯處(校董祕書處)保持日常溝通和協調,並接受相關指導。祕書處設祕書長一名,副祕書長若干名。祕書長由主席及董事推薦,經院董會認可,由主席聘任。

第八條 院董會議爲院董會的最高權力機構。院董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會議。必要時經主席召集,亦可臨時召開院董會議。

第九條 新增董事或董事單位一般由董事推薦,並經董事會議認可。董事單位董事因故不能履行董事職務,董事單位可重新推薦董事。

第十條 院董會和復旦大學校董會在架構上自成一體,相對獨立,無從屬關係;根據需要,上述兩個層面的董事職務可交叉兼任。

第三章 院董的責任和權利

第十一條 院董的責任

(一) 熱心於醫學院的醫教研事業,併爲此做出一定的貢獻;

(二) 對醫學院的重大決策和舉措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 動員社會力量,集聚各方資源,協助醫學院籌集辦學資金;

(四) 協助加強醫學院與社會各界的交往和聯繫,吸引更多的社會力量支持醫學院的醫教研事業;

(五) 維護醫學院的社會榮譽和整體利益。

第十二條 院董的權利

(一) 對醫學院的發展規劃、改革措施和重大決策等重要事務進行評議、指導和監督;

(二) 聽取和審議醫學院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三) 有權審覈院董捐贈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 定期獲得醫學院發展建設、教學科研、對外交流等方面的信息;

(五) 參與醫學院的重大慶典和重要對外交流活動;

(六) 優先利用醫學院的有關資源;

(七) 推薦、審議、決定新增補院董人選。

第四章 顏福慶醫學教育發展基金

第十三條 醫學院設立“顏福慶醫學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顏福慶基金”),接受院董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第十四條 顏福慶基金主要用於支持醫學院的教育發展事業,獎勵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教職工和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支持、投入與醫學院發展有關的其他項目,以及按照捐贈者意願進行的有利於醫教研事業發展的項目。

第十五條 顏福慶基金將依託院董會全體董事的力量,廣泛聯繫海內外熱心醫學教育事業的各界人士,多渠道籌措辦學資金,支持醫學院的建設和發展。

第五章 醫學院的義務

第十六條 表彰董事單位和個人捐資的興學義舉,向捐資者頒發證書,並把做出較大貢獻的董事單位和個人的事蹟,寫進院史,編入院志。爲董事單位和個人出資在學院興建教學、科研用建築物和人文景點、鋪設道路、購買大型儀器設備、設立獎勵基金等提供服務並予冠名。

第十七條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董事單位推薦所需的各類畢業生,優先爲董事單位舉辦各類繼續教育、崗位培訓和提供教學與科研設備等服務。

第十八條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董事單位轉讓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等科研成果;根據董事單位的需要進行科技攻關和技術開發,幫助解決現場的技術難題和開發高新技術產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醫學院董事會祕書處。

第二十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章程 篇6

公司股東會於x年6月21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全體股東大會,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對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二章第九條 股東出資情況:

現修正爲:本公司的股東及出資方式、出資額如下: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公司

x年6月21日

章程 篇7

一、名稱:舞蹈社團

二、口號:越是被人嘲笑的夢想,越有被實現的價值。

三、宗旨:

豐富學校在校生活,爲多才多藝的你提供一個廣大的平臺。

四、性質:

xx市一中 舞蹈社團是在校團委以及社團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下的本校學生組織,是由熱愛舞蹈的業餘舞蹈愛好者加入組成的非營利性質的組織。

五、會員須知:

人會成員須知:

本社團團員應爲xx市市一中在讀學生。

章程 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爲,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爲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企業爲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爲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爲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爲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覈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相關知識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個人獨資公司的區別

投資人出資最低限額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59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投資人向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則沒有最低限額的要求,由投資人自行申報投資數額且不需要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

投資人的出資方式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2章第1節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股東以多種方式出資的,其中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投資人向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沒有作任何限制。

法定登記手續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其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而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其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企業的名稱和住所、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以及經營範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領取的是公司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領取的是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股東僅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通常不會牽涉到股東的其他個人財產,經營風險較小。但是,爲防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原則,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公司法》第64條明確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不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不具備法人資格,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1條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它財產予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8條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爲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財產所有權不同

《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股東出資後,其用作出資的財產所有權即與股東相分離,轉爲公司所有的財產,由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並依法實施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股東不能再直接支配出資財產;而《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者繼承。”

機構設置和人員任職資格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雖然不設立股東會,但應依法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並明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設董事會的,則應當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的,則應當設一至二名監事。而且,《公司法》第147條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作出嚴格限制。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以及經營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沒有作出強制性要求和限制,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一般僅設以經理爲首的經營管理機構。

解散清算程序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清算。股東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期限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結束後,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經清算,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則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公司破產;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另外,應當特別指出的是,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算結束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承擔的稅收義務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股東需分別就其公司所得和股東分取的紅利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而個人獨資企業自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待投資者取得投資回報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章程 篇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心的名稱是教育培訓中心。

第二條 中心的性質是由馬先生出資自願舉辦的非營利性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第三條 中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職業教育方針,以培養高素質的計算機技能人才爲已任,規範辦學、堅持誠信、確保質量,爲促進我省計算機行業的發展,特別是嵌入式系統技術做貢獻。

第四條 中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省民政廳;中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第五條 學校的住所地是長沙市高新技術開發區M5組團。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中心的舉辦者是馬。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 瞭解中心的運行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 自己可以兼任理事和理事長,推薦中心的理事和監事;

(三) 籌集辦學經費;

(四) 查閱理事會記錄和中心財務會計報告;

(五) 中心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八條 中心開辦資金:30萬元;出資者:馬,金額:30萬元。

第九條 中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初、中、高級計算機網絡管理員和計算機程序設計員的培訓及職業技能鑑定。

(二) 開發嵌入式系統技術新職業的培訓及其職業技能鑑定。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中心設理事會,其成員爲5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職工代表及有關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聘任和解聘主任;

(二)修改中心章程和制定中心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覈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中心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決定中心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爲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爲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爲有效:

(一)中心章程的修改;

(二)聘任或者解聘主任;

(三)罷免、增補理事;

(四)中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五)中心的發展規劃。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中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中心的主任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中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中心年度工作計劃;

(三)擬定中心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中心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和內設機構負責人,實施對工作人員的獎懲。

(六)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二十條 中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中心職工中產生或更換。中心的理事、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中心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中心財務;

(二)對中心理事、主任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中心理事、主任的行爲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爲馬。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

(二)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 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 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中心經費來源:

(一) 開辦資金;

(二) 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 捐贈;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中心實行財務獨立覈算、自負盈虧,舉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十八條 中心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覈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的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中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中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中心接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中心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 中心理事會決定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四) 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第三十五條 中心終止時,因自己要求終止的,由中心自行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中心的財產按照下列程序清償:

(一) 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 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 償還其他債務。

中心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中心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中心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爲終止。

中心終止後,辦學許可證上交審批機關,銷燬印章。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x年12月10日中心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心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章程 篇10

爲了保障每位會員享有應得的權利和穩定可靠的俱樂部資源,同時也爲了建設好xx企業傢俱樂部,爲各位會員提供更優質的服務,特制定本會員章程如下:

1 總則

1.1 xx企業傢俱樂部(以下簡稱俱樂部)是xx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設立的吸納xx省有影響力的企業家羣體加盟的高端商務俱樂部,所有願意在“不斷培訓中提高管理,不斷創新中求發展”的積極奮鬥和進取的企業家們,均可提出入會申請。

1.2 xx企業傢俱樂部是旨在增進企業家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xx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之間的相互瞭解與合作,爲會員提供專業、優質的交流平臺,提供商務洽談、品位沙龍、主題研討、旅遊考察等服務,幫助會員提升自身價值、加強競爭優勢與合作,實現會員價值最大化,爲會員提供專業、親和、超值的服務,讓會員擁有與衆不同的尊貴感受。

1.3 本俱樂部採用會員制的形式開展服務,會員的會籍限量發行,會員按本章程之規定享有權利和義務。

1.4 申請入會者須註冊申請,由俱樂部祕書處根據本俱樂部準則,進行審覈及辦理會員入會事宜

1.5 會員條件

俱樂部會員:

(一) 良好的教育背景,具有較豐富的管理經驗,在業界擁有良好的口碑;

(二) 在所從事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經濟效益突出且有良好發展前景企業的管理者或極具發展潛力的優秀企業家等成功人士;

(三) 有加入企業傢俱樂部的意願;

(四) 同意遵守企業傢俱樂部章程和其他有關規定;

(五) 願意履行企業傢俱樂部會員的義務。

(六) 凡在符合以上條件的基礎上,在業界有突出業績,並對本俱樂部有特殊支持和貢獻者,可視爲俱樂部會員;

2 會籍

2.1 會籍的定義:本章程所指的會籍爲本俱樂部的會員資格和身份,以及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2.2 會員會籍:凡年滿18週歲之中外人士,均可申請本俱樂部的會員會籍。

2.3 會籍的取得:

A 申請人應真實填寫《會員入會申請表》,提供本俱樂部規定的入會資料

B 本俱樂部將對入會申請進行審覈,審覈工作在收到入會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

C 經審覈認可後,俱樂部與申請人簽訂《企業傢俱樂部會員入會協議書》.

D 俱樂部將會員通訊錄給予申請人,申請人即時成爲會員,享有本章程規定的會員權利,也應履行本章程規定的會員義務。

2.4 入會需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申請人申請時應向本俱樂部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1、申請人簽署的入會申請表;

2.5 會籍的期限:俱樂部對會員實行會員終身制的原則。

2.6 會籍的取消:

A 會員有以下行爲之一者,俱樂部有權取消其會籍:

有損害本俱樂部名譽或蓄意破壞本俱樂部聲譽者;嚴重不遵守本俱樂部規定,經勸告仍不改正者;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爲者。

B 被取消會籍者,此後不再享有本章程規定的權利。

3 活動和服務

3.1 俱樂部舉辦系列研討會,邀請資深企業管理學家、權威專家,就時政經融熱點、項目管理和企業創新發展問題定期進行深入的分析、探討與交流,全面提升企業家自身管理水平,挖掘企業家經營管理智慧,促進xx企業在不斷改革創新中高速發展。

3.2 不定期舉行系列實用培訓課程和能力訓練,爲會員提供性價比高、實操性強的課程,提高會員從業素質,結合學術與實踐,豐富實踐經驗及市場把握能力,提升

個人魅力。

3.3 利用網絡信息平臺,爲會員提供便捷、即時、大容量、多層次的行業資訊服務。

3.4 俱樂部將不定期舉辦系列研討會和發佈會,邀請資深時政經融專家,就熱點問題展開深入研究探討,爲會員創造一個高水平的學術經驗交流平臺。

3.5 不定期組織優秀典型項目觀摩活動。

3.6 與其他協會和組織進行友好交流與互動。

4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4.1 會員的權利

A 優先參與俱樂部舉辦的所有活動;

B 免費定期教育培訓;

C 會員有權介紹親友入會;

D 會員有權拒絕俱樂部安排會員應履行責任和義務之外的其它要求。

4.2 會員的義務

A 會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俱樂部章程;

B 會員有義務配合俱樂部安排的工作人員開展服務範圍內的各項工作。

C 及時更新個人資料及聯繫方式,提供對俱樂部及活動的各種意見建議;

5 組織機構

5.1 俱樂部理事會是俱樂部的執行機構,領導本俱樂部開展工作,俱樂部理事會由xx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領導和成功企業家組成,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理事長、祕書長、副祕書長和總幹事若干名,全部由選舉或推薦產生。

5.2 理事會的職權是:

1、確定本俱樂部組織架構;

2、制定、審議內部管理制度;

3、決定理事長、祕書長和總幹事等職位的人事任免;

4、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5.3 理事會經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5.4 祕書處是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負責俱樂部的常務工作,設祕書長一名,總幹事若干名,由祕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5.5 理事長職權:

•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 代表本俱樂部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 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5.6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長工作會議,商議由祕書處提交的工作計劃和具體事項。

5.7 祕書長職權:

•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6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6.1 俱樂部經費來源:

1、x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撥款

2、俱樂部會員共同承擔

3、捐贈及贊助

4、其他會務收入

6.2 本俱樂部資產管理需按國家規定製度、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6.3 會費主要用途:

• 相關管理費用;

• 俱樂部各項活動的開發、開展費用;

• 俱樂部宣傳費用;

• 俱樂部持續發展的其他費用。

7 章程修改終止程序

7.1 本俱樂部章程的修改、經常務理事會一次審議通過。

7.2 俱樂部因故終止時,俱樂部網站將發佈終止公告並通知會員,會員的相關權利和義務即時會無條件終止。

8 附則

8.1 本章程解釋權歸俱樂部所有。

8.2 與本章程有關的問題,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

8.3 常務理事會在必要時候可以制定單項決定,補充規定、實施細則等予以實施。

8.4 本章程自x企業傢俱樂部公佈之日起實施。

章程 篇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名稱:巿生態茶葉農民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 x市xx鎮xx村xx村文化站。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爲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爲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爲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

(一)茶葉種植.毛茶製作.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貯藏、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爲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爲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爲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 本社出資總額:8840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 本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範圍、理事長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章 成員及出資

第十一條 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公民,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爲本社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二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覈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爲本社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因成員發生變更,使農民成員低於法定比例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採取吸收新的農民成員入社等方式使農民成員達到法定比例。

第十四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決議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 1.2 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佔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 1.2以上的成員,在本社 生產經營活動 等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 一 票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六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組織成員共有財產,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五)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六)按照章程規定承擔本社的虧損;

(七)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或被撤銷、吊銷及責令關閉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八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

第十九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成員退社時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一個月內,以貨幣形式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本社經營虧損或負有債務的,資格終止的成員須按其出資額佔成員出資總額的比例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所需分攤的虧損及債務應優先從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扣除後返還。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分攤的虧損及債務不應超過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二十一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繼承人未申請入社的,按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二十二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社就成員除名召開成員大會進行決議的,應在決議前15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被除名的成員,給予其辯解機會。成員大會決議對成員除名的,應在決議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被除名的成員。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自被除名之日起一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不得分配盈餘,且應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賠償數額由成員大會決定並從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中扣除,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不足以賠償的,應以成員的其它個人財產償還。

第二十三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本社經營可利用且可以貨幣估價並可依法轉讓的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其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並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出資時間向本社繳付出資。

第二十四條 成員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注:成員人數較多的,本條可另行附頁說明;

第二十五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公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二十六條 爲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二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本財務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將理事長簽署的修改後的成員名冊報送登記機關備案。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成員發生變更,使農民成員低於法定比例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採取吸收新的農民成員入社等方式使農民成員達到法定比例。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出資方式、數額及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總額;

(四)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七)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一)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 5 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

的制定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部份職權。成員代表任期 3 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 本社成員大會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4 次,分別於 每季度 召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理事會,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本社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成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主持。理事會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成員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成員大會的,召集人應當於會議召開前十五日內通知全體成員並通報會議內容。成員大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成員應當在會議紀錄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 一 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併、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爲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 3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 23 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 2 人。理事會成員任期 3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七)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 10 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三十五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 3 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 3 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覈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 1年後方能當選監事。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第三十八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九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爲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覈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覈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四十二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個月 2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四十三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於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爲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覈算。

第四十四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覈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四十五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四十六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 30% 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爲成員出資。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本年度該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佔該年度所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總量(額)的比例量化爲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爲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爲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第四十七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 10% 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10% 。

第四十八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爲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爲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成員資格終止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份額,不得返還,應當留存本社,重新平均量化爲本社成員中的帳戶財產份額。

第四十九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 60% ;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五十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覈監督。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本社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競爭或免除解散等需要,經成員大會決議,可與他社合併。本社與他社合併,應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書面形式無法通知的,以公告方式通知。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三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書面形式無法通知的,以公告方式通知。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覈准後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五)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20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 合作社因章程第五十四條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清算組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

清算組發現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第五十九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第六十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在十日內製作清算報告,報成員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並於清算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六章 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六十一條 本社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傳真方式發出;

(四)以公告方式進行;

(五)其他方式

第六十二條 本社召開的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方式進行。

第六十三條 本社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證)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爲送達日期;本社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被送達人簽收掛號郵件的日期爲送達日期;本社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第 15 日後視爲所有相關人員已經收到通知。

第六十四條 本社指定閩北報紙和網站爲刊登本社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體。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六十六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章程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俱樂部名稱:xx省青少年體育俱樂部。

第二條 俱樂部性質:利用學校的體育資源,吸引廣大青少年積極參與的具有社會主義公益性特徵的體育民辦非企業單位,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俱樂部宗旨:遵守國家有關俱樂部管理的各項政策法規;認真貫徹《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精神,培養廣大青少年體育興趣,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第四條 俱樂部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潛山縣體育局的管理和登記管理機關潛山縣民政局、物價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俱樂部地址:潛山中學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俱樂部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青少年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活動和各項目的訓練活動。

(二)、俱樂部依據學校場地條件和青少年學生的需要開展籃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田徑、武術、棒球、羽毛球等體育活動。

(三)、完成有關部門委託的體育活動任務。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本俱樂部依法設立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董事會是本俱樂部的權利機構,董事會成員爲7人,董事會由學校推選,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俱樂部的業務活動計劃;

(二)、決定本俱樂部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決定本俱樂部的彌補虧損方案;

(四)、決定本俱樂部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五)、決定本俱樂部的合併、成立、變更、解散方案;

(六)、決定本俱樂部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俱樂部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俱樂部的副經理、部門負責人,決定其報酬;

(八)、決定製定本俱樂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決定修改俱樂部章程;

第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長認爲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

第十條 校長爲俱樂部董事長,下設六名董事,協助董事長工作。

第十一條 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後決定。

第十三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人員於會議召開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一併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須說明授權範圍。

第十四條 出席董事會議的人數須爲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十五條 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俱樂部設立監事會,負責對董事會成員以及其他管理人員進行監察,防止其濫用職權。侵犯單位及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監事會由四名監事組成,學校黨委書記任監事長。

第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俱樂部財務;

(二)、對董事會人員執行俱樂部職務時違犯紀律、法規或俱樂部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會人員行爲損害俱樂部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俱樂部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決議須半數以上監事表決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俱樂部董事、主任及俱樂部的部門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俱樂部設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俱樂部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俱樂部的正常業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俱樂部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俱樂部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俱樂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俱樂部副經理及部門負責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七)、俱樂部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俱樂部設辦公室、財務部、競訓一部、競訓二部、後勤保障部。

第四章 俱樂部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四條 俱樂部董事長爲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俱樂部簽署有關文件,行使法律、法規和俱樂部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 俱樂部體育指導員

第二十五條 體育指導員應熱愛青少年體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養和文化修養,掌握體育教學、訓練、競賽方法。

第二十六條 俱樂部對體育指導員實行聘任制,結合工作量給以適當補助。

第六章 會員

第二十七條 俱樂部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凡擁護俱樂部章程,願意參加某一項體育活動的青少年組織和個人,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加入俱樂部。

第二十八條 會員實行加入自願,退出自由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 俱樂部會員享有的權利:參加俱樂部組織的培訓、比賽、交流等活動。

第三十條 俱樂部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執行俱樂部的決議,遵守俱樂部的規章制度;

(二)、服從俱樂部的各項活動安排;

(三)、維護俱樂部的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向俱樂部寫同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不按時繳納會費視爲自動退會;對違反俱樂部章程或違法亂紀者,俱樂部有權予以除名。

第七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俱樂部資金來源

(一)、國家、省、市三級體育彩票公益金。

(二)、團體和個人會員會費、培訓成本費。

(三)、接受的捐贈、資助。

(四)、接受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委託項目資金。

(五)、爲社會提供與業務相關的有償服務所獲得的報酬;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俱樂部資金使用

(一)、維修場館設施、添置器材設備。

(二)、俱樂部形象宣傳。

(三)、開展培訓、訓練、比賽、業務交流等。

(四)、俱樂部工作人員、體育指導員補貼。

(五)、俱樂部辦公活動經費及其他開支。

第三十四條 俱樂部資金管理

(一)、建立俱樂部專用銀行賬號,保證專款專用,不得侵佔和挪用。

(二)、俱樂部資金獨立覈算,單獨建立賬目。

(三)、接受主管部門的審覈檢查。

第八章 俱樂部活動

第三十五條 俱樂部活動要求

(一)、保證學生會員每週2-3次的俱樂部體育活動。

(二)、節假日積極組織有益的小型多樣的體育競賽和交流培訓活動。

(三)、俱樂部積極創造條件,吸引更多的青少年學生參加體育活動。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在俱樂部活動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體育指導員、工作人員、會員給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章程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以批評、警告、除名等處分。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俱樂部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俱樂部修改的章程,須經董事會通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潛山縣民政局覈准後生效。

第十一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俱樂部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董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俱樂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拒迫使俱樂部無法繼續活動。

(二)、俱樂部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三)、俱樂部宣告破產。

第四十二條 本俱樂部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俱樂部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潛山縣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俱樂部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潛山縣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xx省潛山中學青少年體育俱樂部董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潛山縣民政局覈准之日起生效。

章程 篇13

XX有限公司於年月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條原爲:“………………”。

現修改爲:“………………”。

二、第條原爲:“………………”。

現修改爲:“………………”。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月日

注: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後並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爲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爲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後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爲30日內,變更住所爲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爲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爲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爲90日後)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章程 篇14

第一條:足球會員俱樂部是足球俱樂部發起組織的羣衆團體,歸屬足球俱樂部。

第二條:會員俱樂部的宗旨爲“團結廣大球迷,推動足球事業,集聚發揮社會力量,服務足球事業。”

第三條: 遵循“真誠、善意、精緻、完美”的發展理念,爲使會員俱樂部的工作有序有效地展開、推進,經會員俱樂部理事會議討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會 員

第四條:會員加入:

1、 個人會員:凡地域內的中國合法公民,承認會員俱樂部章程,交納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均可申請加入;

2、 家庭會員:同住一處

的個人會員,可以家庭會員形式繳納會費並註冊;

3、 團體會員:xx省各企業單位體育組織、合法球迷組織,承認會員俱樂部章程,交納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可以團體加入;

4、 會員均應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繳納會費,並領取會員證。

第五條:會員權利:

個人會員、家庭會員以戶爲單位,團體會員以負責人爲代表,行使如下權利:

1、 有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參加會員俱樂部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3、 有獲得俱樂部標誌性紀念品的權利;

4、 有主場門票和球迷產品最優惠購買權。

第六條:個人會員、家庭會員及團體會員應該履行如下義務:

1、 自覺遵守會員俱樂部章程,執行會員俱樂部的各項決議和決定;

2、 自覺維護足球俱樂部的形象和利益;

3、 按時到註冊地交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退出:

1、 會員可以自由退會;

2、 凡違反本章程的個人、家庭會員及團體會員,會員俱樂部可以勸退或除名;

3、 退會不退本年度會費。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會員俱樂部的決策機構爲理事會,實施理事會領導下的祕書長負責制。理事會由俱樂部有關領導組成,祕書長由俱樂部會員管理部主任兼任。

第九條:根據會員俱樂部發展實際,現階段設立外聯部、宣傳部、會員部和活動部。各部設幹事1-2名,在祕書長組織協調下開展工作,幹事由10名以上會員推薦產生,祕書長提名,由理事會批准後聘用。

第十條 會員俱樂部由xx省各地市足球協會協助辦理當地個人會員、家庭會員及團體會員發展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俱樂部的辦公地點爲杭州文新路458號桂花城,註冊資金10萬元,爲足球俱樂部全額投入。

第三章 活動總則

第十二條:會員俱樂部在祕書長和各執行機構的組織協調下,統一開展活動:

1、 組織觀看主(客)場賽事及其它賽事;

2、 安排球迷與俱樂部和足球隊的聯誼溝通;

3、 組織會員間的球經、球技和足球文化的探討交流;

4、 開展與省內外及國外球迷組織的學習交流;

5、 舉辦由社會力量支持的足球活動;

6、 完成理事會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條:會員俱樂部鼓勵會員間加強聯繫,增強友誼;提倡團體會員主動開展活動,創造豐富多彩的獨特個性。凡以會員俱樂部名義舉行的活動,均應事先向祕書長提交活動計劃,重要的,應上報理事會,並按覈准內容認真實施,事後遞交書面總結。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1、 會費收入;

2、 俱樂部拔款;

3、 活動的收入;

4、 獲得的贊助。

第十五條:經費使用:全部用於會員俱樂部的活動和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經費管理,現由俱樂部財務部門代行財務管理,並在每年的6月、12月向全體會員公佈經費使用情況,接受全體會員的監督。

第五章 會員考評

第十七條:會員俱樂部將在年底對會員考評,按會員總人數的1-3%評選優秀會員,並給予適當獎勵,對經常不參加會員俱樂部活動又不能說明理由的會員,將取消其第二年度入會資格。

第六章 榮譽會員

第十八條:會員俱樂部將聘請或授予關心足球事業的各界知名人士爲榮譽會員。榮譽會員由理事會頒發證書。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作爲第一年運作的會員俱樂部,x年的章程由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有關部門備案後試行。

第二十條:本章程解釋權歸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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