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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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這部條例存在什麼亮點呢,下面小編爲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解讀,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詳解《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悠悠十三載,漫漫合併路。自1994年的醞釀工作開始至2019年3月16日通過《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的合併宣告完成,這是我國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的一項制度創新。新制度優越性的發揮有賴於有效地貫徹實施。日前,與新稅法配套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在社會各界的殷殷企盼中出臺了。爲使廣大納稅人與稅務人員能夠更好地理解與貫徹《實施條例》精神,本報記者就《實施條例》中的若干問題採訪了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條例》的起草,主要遵循了合法規範、結合實際、接軌國際、嚴謹具體、便於操作等原則。在符合稅法規定原意的前提下,將現行有效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內容納入《實施條例》,體現政策的連續性。《實施條例》還結合經濟活動、經濟制度發展的新情況,對稅法條款進行細化,體現政策的科學性。此外,《實施條例》的起草還借鑑了國際通行所得稅政策的處理辦法和國際稅制改革的新經驗,體現了國際慣例和政策的前瞻性。

據有關負責人介紹,《實施條例》共有8章133條,主要細化了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其中一些關鍵性政策的設計思路,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詳細解答。

實際管理機構界定旨在保護稅收權益

借鑑國際經驗,新稅法明確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並採用了規範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

法人所得稅制下的納稅人認定的關鍵是着重把握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標準。新稅法採用註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雙重標準來判斷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註冊地較易理解和掌握,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判斷則較難理解。《實施條例》中對實際管理機構是如何界定的?相關的考慮是什麼?

有關負責人表示,從國際上來看,特別近十幾年的國際實踐看,實際管理機構一般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日常管理的地點,但在法律層面,也包括作出重要經營決策的地點。在處理方式上,稅法中一般只作出原則性規定或不規定,然後逐步通過案例判定形成具體標準。爲維護國家稅收主權,防止納稅人通過一些主觀安排逃避納稅義務,《實施條例》採取了適當擴展實際管理機構範圍的做法,將其規定爲: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這樣有利於今後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斷,能更好地保護我國的稅收權益,具體的判斷標準,可根據徵管實踐由部門規章去解決。

納入預算的財政撥款爲不徵稅收入

新稅法在收入總額的規定中新增加了不徵稅收入的概念,財政撥款等三項收入爲不徵稅收入,企業收到的各種財政補貼是否屬於財政撥款的範疇呢?《實施條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條例》將稅法規定的不徵稅收入之中的“財政撥款”界定爲:各級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在一般意義上排除了各級政府對企業撥付的各種價格補貼、稅收返還等財政性資金,相當於採用了較窄口徑的財政撥款定義。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考慮:一是,企業取得的財政補貼形式多種多樣,既有減免的流轉稅,也有給予企業從事特定事項的財政補貼,都導致企業淨資產增加和經濟利益流入,予以徵稅符合立法精神;二是,當前個別地方政府片面爲了招商引資,採取各種財政補貼等變相“減免稅”形式給予企業優惠,侵蝕了國家稅收,對企業從政府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徵稅,有利於加強財政補貼收入和減免稅的規範管理;三是,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財政補貼給企業的收入,在會計上作爲政府補助,列作企業的營業外收入,稅收在此問題上應與會計制度一致。

“合理”工資薪金才能稅前扣除

新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作出了統一規範,規定對企業發生的真實合理的成本費用支出予以稅前據實扣除。《實施條例》對具體各項稅前扣除的項目及標準予以了明確。

有關負責人表示,關於工資稅前扣除,《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據實扣除,這意味着取消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但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對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予扣除。對一般僱員而言,企業按市場原則所支付的報酬應該認爲是合理的,但也可能出現一些特殊情況,如在企業內任職的股東及與其有密切關係的親屬通過多發工資變相分配股利的,或者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管理層的工資違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變相提高的,這些複雜多樣的工資、薪金情況都將對企業所得稅的稅基產生侵蝕,因此,從加強稅基管理的角度出發,《實施條例》在工資、薪金之前加上了“合理的”的限定。有關負責人透露,今後,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對“合理的”進行明確。

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60%的比例、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扣除

《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一規定是出於何種考慮?

有關負責人表示,業務招待費是由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混合而成的,其中個人消費的部分屬於非經營性支出,不應該稅前扣除。因此,就需要對業務招待費進行一定的比例限制。但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通常是難以劃分的,國際上的處理辦法一般是在二者之間人爲規定一個劃分比例,比如意大利,業務招待費的30%屬於商業招待可在稅前扣除,加拿大爲80%,美國、新西蘭爲50%.借鑑國際做法,結合現行按銷售收入比例限制扣除的經驗,根據有關專家學者從嚴掌握的意見,我們採取了兩者結合的措施,將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規定爲發生額的60%,同時規定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廣告宣傳費按銷售收入的15%扣除,當年未扣除部分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實施條例》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是合併在一起考慮的,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有關負責人解釋說,廣告費具有一次性投入大、受益期長的特點,因而應該視同資本化支出,不能在發生當期一次性扣除。業務宣傳費與廣告費性質相似,也應一併進行限制。《實施條例》規定按銷售(營業)收入的15%扣除,並允許將當年扣除不完的部分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同時,考慮到部分行業和企業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發生情況較爲特殊,需要根據其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爲此,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增加了“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以便以後根據不同行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實際發生情況,根據新稅法的授權在部門規章中作出具體的扣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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