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法律援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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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下面小編爲大家蒐集的一篇“專家解讀《法律援助條例》”,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專家解讀《法律援助條例》

9月1日,是個值得關注的日子。國務院頒佈的《法律援助條例》正式施行。這對那些經濟困難又迫切需求法律援助的公民來說,無異於“冬天裏的一把火”。8月30日,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鄒曉春接受本報記者採訪,從事法律援助工作5年之久的鄒曉春對《條例》的出臺談了自己的感受,同時又對《條例》的有關規定作了解答。鄒曉春說:《法律援助條例》作爲我國第一部關於法律援助的全國性立法,旨在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無償法律服務。用老百姓的話說,就是讓“窮人”也打得起官司。這是法律文明與社會進步的體現。

六類案件可請求法律援助

公民對下列6種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這6大事項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因見義勇爲行爲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條例》還規定,請求國家賠償的,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向提供或發放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請求給予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給付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主張因見義勇爲行爲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請求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條例》規定的這6大事項,事事關係到經濟困難公民的切身利益和基本生存問題。其中,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因見義勇爲行爲產生的民事權益的首次成爲受援對象,這是《法律援助條例》中最引人關注的變化。

5種人申請刑事法律援助不受條件限制

新《條例》與以前相同的是,5種人享受法律援助仍不需要審查其經濟狀況,即: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盲、聾、啞或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了死刑又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將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辯護。

鄒曉春說,總的看,《條例》規定受援人的範圍擴大了,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都可以申請法律援助。這幾項規定也是以前所沒有的。

《條例》還規定,上述所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協助提供。

鄒曉春認爲,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爲殘疾人或者有可能被判死刑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人權的保護,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法律援助機構及律師必須履行義務

《條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行政部門將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相同的處罰也適用於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情形。

《條例》規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財物。如果存在收取財物的情形,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違法所得。對於律師的處罰更爲嚴重,可以並處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如果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拒絕爲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將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

怎樣申請法律援助

鄒曉春說,法律援助起源於律師免費爲貧困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的人道主義行爲,後來逐漸發展爲現代法治國家一項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從本質上說,法律援助是政府爲保證司法公正確立的一種司法救濟制度,也是《律師法》中規定的律師應盡的一種義務。如果從事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員或律師無故推託,不能認真履行職責,甚至討價還價,那就是對法律援助宗旨的背叛,對職業精神的褻瀆。

鄒曉春說,屬於人民法院指定辯護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由法律援助機構負責指定律師擔任刑事被告人的辯護人。

其他刑事或者民事法律事務,由申請人按規定向縣(區)、市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一般來說,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2、城市居民保障金領取證,農村由鄉鎮政府開具困難證明。3、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鄒曉春說,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但需要社會各界的支持。儘管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起步較早,5年中承辦了一批比較有影響的法律援助案件,維護了貧弱者的權益。但目前由於法律援助經費不足、專職的法律援助律師短缺,一定程度給法律援助工作增加了難度。法律援助機構是各級政府面向人民羣衆服務的窗口,爲了維護法律援助的良好形象,她表示要不斷加強法律援助機構建設和隊伍建設,整合力量,努力擴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蓋面,加大《法律援助條例》的宣傳力度,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人心,使更多的困難羣衆能夠運用法律援助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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