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黨支部重大事項議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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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認真落實衛生廳、地區衛生局黨組關於“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以下簡稱“三重一大”制度),及《自治區衛生廳落實“三重一大”制度的實施辦法》、《和田地區衛生局黨組重大事項議事制度》,充分發揮集體領導的核心作用,保證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根據縣委、縣政府及上級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醫院黨支部重大事項議事制度

第二條 醫院領導班子對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支部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第三條 凡涉及衛生改革、發展和穩定,關係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均屬重大事項決策的範圍,主要內容包括:

(一)黨和國家的衛生工作方針、政策,縣委、政府及上級衛生部門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的貫徹落實。

(二)有關衛生系統黨的組織和思想作風建設、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大決策。

(三)年度計劃、改革舉措。

(四)衛生隊伍建設,包括領導班子建設,部門設置及人員的獎懲,人才引進等。

(五)上報縣委、政府和上級衛生部門的重要請示、報告。

(六)內部規章制度的建立、修訂和廢除。

(七)涉及職工住房、晉升等切身利益的事項。

(八)重大人身傷亡以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九)黨支部認爲應當由集體研究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四條 重要幹部任免是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的推薦、調整和任免,主要內容包括:

(一)科室領導幹部的任用。

(二)後備幹部的推薦選拔。

(三)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及中青年專家的推薦。

(四)職工的年終考覈。

(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代會代表候選人的推薦。

第五條 重要項目安排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未列入預算的大宗物資、設備採購等。

(二)未列入預算的辦公場所和家屬區的裝修、改造、維修等修繕工程項目。

(三)黨支部認爲應當由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項目安排。

第六條 預算外資金單項支出及對外捐款、贊助等大額資金的使用,經總支委集體討論決定。

第七條 凡“三重一大”事項上會議題由支部委員提出,書記與副書記協商確定。辦公室負責收集議題,並提前通知參加會議人員。黨政主要領導事先交換意見,統一思想。重要幹部任免決策之前,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相關規定中確定的程序執行。

第八條 黨支部會議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參加、研究幹部任免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方可召開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相關業務人員可列席會議。

第九條 會議在討論議題時,首先由主要領導報告情況。會議主持人充分發揮民主,認真聽取每位委員的意見,對少數人的意見,也認真予以考慮。決定事項可採取口頭、舉手的方式進行表決。研究推薦、提名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時,應當逐個表決。會議要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表決事項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爲通過。對意見分歧較大、帶有實質性的有爭議事項,如時間允許,應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再召開會議決議。

第十條 會議要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不能臨時動議會議議題或表決事項,特別是不能臨時動議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十一條 凡前次黨支部會議做好的決策,如需再次上會複議,必須有支部委員1人動議,會前須經書記和副書記協商同意,否則不得複議。

第十二條 黨支部會議集中研究討論“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由專人做好記錄,詳細記錄表決的結果。討論幹部任免事項,應如實記錄推薦、考察、醞釀、討論和決定情況。對所決策事項形成會議紀要、決定等,經黨支部會議主持人審閱簽發後,在一定範圍內公示,接受幹部羣衆監督。

第十三條 黨支部會議討論與委員本人及親屬有關的議題時,有關委員應主動迴避;對尚未正式公佈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需要上級審批或備案的事項,要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黨支部會議對“三重一大”事項做出決議後,按照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要求,分管委員要及時安排相關科室負責人進行決策的實施並督促檢查,及時將落實情況向黨政主要領導彙報,確保決策的落實。

第十五條 黨支部會議集體形成的決議,任何個人無權改變,個人和少數人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但在集體沒有重新改變決策前,必須無條件服從。如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需要改變原來的集體決定,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複議,做出新的決定,並按新的決定執行。

第十六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造成嚴重政治影響和重大經濟損失的責任人,要根據事實、性質、情節承擔責任,依法依紀進行追究。

(-)不執行或不正確執行本辦法,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未經集體討論,而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或由於緊急情況,未經集體討論決定,事後不及時通報的。

(二)雖經集體研究,但其決策有悖國家法律法規、黨紀政紀條規和幹部選拔任用條例的。

(三)對於重大事項未做調查研究,盲目決策導致決策失誤的。

(四)未向領導及時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

(五)不遵守、不執行集體決定,或未能按照集體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六)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損失,不及時報告和採取措施糾正的。

(七)其他因違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失誤的。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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