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市之下更需反思大股東減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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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要搞清楚美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制度,就有必要先研究一下Rule 144。Rule 144對“限制性證券”作出了定義,是指“直接或間接從發行人處,或從關聯方處,以非公開發行的方式從一次交易或連續多次交易中獲得的證券”。以下是由本站小編J.L爲您整理推薦的弱市之下更需反思大股東減持制度,歡迎參考閱讀

弱市之下更需反思大股東減持制度

最近股市持續大幅下挫,其中一個因素就是減持新政沒有限制大股東、董監高的大宗交易,市場擔心其無序大量減持。即使是美國這樣的成熟市場,大股東等持股也不是想賣就賣、想賣多少就賣多少的。筆者認爲,要進一步完善A股市場大股東、董監高減持制度。

要搞清楚美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制度,就有必要先研究一下Rule 144。在1933年《證券法》頒佈後的很長的一段時間裏,美國證監會採取了非常嚴格的措施,老股東要公開出售股票唯有經過註冊,不論是首發中老股的出售(存量發行),還是增發中老股的公開出售。直到1972年美國證監會頒佈了Rule 144,才允許老股東不需註冊也可在市場公開出售所持存量股。

但這個口子開得很小。首先,Rule 144對“限制性證券”作出了定義,是指“直接或間接從發行人處,或從關聯方處,以非公開發行的方式從一次交易或連續多次交易中獲得的證券”。限制性證券同公開發行時發售給公衆投資者的股票顯然不同,其自由流通的權利也有所不同。

其次,Rule 144進一步把持有限制性證券的老股東分爲兩類,一是與公司有關聯關係的股東(如控股股東、董監高等),二是與公司沒有關聯關係的股東(如私募投資者)。不同類型老股東,公開減持的待遇也不一樣。

第三,對非關聯股東,持股6個月以內的,不允許公開出售其持有的任何老股;持股6個月到1年內的,需看公司上市時間以及是否遵守了上市公司的報告義務;持股1年以上的可以公開售股,不再受Rule 144的約束。

第四,關聯股東在持有6個月後可以出售老股,但每3個月出售量不能超過以下兩者中的高者:所有流通在外股票數量的1%,或提交144表格之前4周該股平均每週交易量。且必須通過交易商進行交易,或者直接和做市商交易。

表面上看,美國股票似乎是全流通,但仔細推敲後可以發現,這種全流通其實是打了不少折扣的。因爲“限制性證券”並不同於向公衆發行的自由流通股票,兩者在自由流通權利上有一定差別。

這種差別不僅存在於“限制性證券”的鎖定期,鎖定期過後依然存在。比如鎖定期後關聯股東在公開市場每年至多減持4%,並非可以一股腦兒全盤拋售。

而且一旦其他股東通過增持成爲新的控股股東,這些股東的減持又要受到Rule 144的約束。也就是說,從每個時間點來分析,允許在公開市場流通的股票絕非100%,可能只是較小的比例。

此前A股市場對於大股東在上市之前持有的“限制性證券”,一般有3年鎖定期,這期間沒有流通權利。但解禁之後、尤其是再過2年,其持有的股票理論上可以在二級市場全部拋售、甚至一天拋完,這對股市可能構成致命打擊。

1月7日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意在堵住減持漏洞,其中規定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另外對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也作出相應限制,但卻沒有對大宗交易的限制作出規定,也即大股東、董監高可通過大宗交易無限量、無預披露隨意拋售,這成爲市場的隱憂。

可以看出,A股減持新政部分借鑑了美國Rule 144的內容,但可能沒有借鑑到精髓。美國Rule 144的約束對象是“限制性證券”而不是交易方式。筆者認爲其維護的是市場供求關係的基本穩定,強調的是“限制性證券”與公衆自由流通股票本質上的差別。

看來,我們對A股市場股票全流通應該有個深刻反思,大股東、董監高等持有的限制性證券,任何時候也不能隨隨便便就和自由流通股票享有100%同等權利。

只有在減持速度和數量等方面對其設定約束,才能抵消這些主體在持股成本以及獲取公司信息等方面的優勢,市場的公平博弈也纔會成爲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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