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督促檢查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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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政務督促檢查工作辦法

第一條 爲了保證政令暢通,轉變工作作風,轉變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依據《山西某某政務督促檢查工作暫行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局機關各股室和鄉鎮辦國土資源站的政務督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務督查工作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秉公辦事,敢於負責的原則,保證政令暢通,令行禁止,保證局委會決策的貫徹落實。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局成立政務督查領導組,組長由“祕書工作”擔任,副組長由“祕書工作”、“祕書工作”、“祕書工作”擔任,成員有“祕書工作”、“祕書工作”、“祕書工作”、“祕書工作”、“祕書工作”。督查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祕書工作”兼任,副主任由“祕書工作”兼任,政務督查員由局辦公室和執法監察股抽調人員組成。

第五條 政務督查人員具有對督查事項的督促檢查權、建議獎懲權。

第六條 各股室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政務督查人員的工作,確保督促檢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三章 政務督查工作的內容

第七條 督查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一)上級批示事項的辦理情況;

(二)局領導批辦或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局黨支部、局委會、局長辦公會等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年度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

(五)重大羣衆來信來訪事項的落實情況;

(六)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四章 政務督查工作程序

第八條 政務督查工作包括立項、下達任務、督促查辦、督查專報、立卷歸檔等工作程序。

第九條 立項。凡需要督查的工作事項,都要由督查辦公室填寫立項報告卡片,提出擬辦意見,包括督查事由、承辦單位、督辦單位、辦理要求等內容,送局長審批。

第十條 下達任務。根據立項要求,督查辦公室擬定具體的督查工作方案,將督查工作任務下達給承辦人。

第十一條 督促查辦。督查工作任務下達後,督查辦公室要及時瞭解情況,掌握辦理進度,按期予以辦理。

第十二條 督查專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站或局各股室接到督查工作任務之後,要交分管領導簽註意見,按規定的期限和程序辦理;辦理結束後,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以督查專報形式上報督查辦公室。對難度大、辦理週期長的督查事項,要書面報告進展情況。

第十三條 立卷歸檔。督促檢查事項辦結後,承辦人在上報督查結果的同時,要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將有關材料立卷歸檔。

第五章 政務督查工作的實施

第十四條 政務督查員每週應向局政務督查領導組彙報一次督查工作情況,對緊急重大事項應隨時報告局長。

第十五條 政務督查辦公室一般每月通報一次督查工作情況。

第十六條 政務督查工作中涉及的保密事項,嚴格執行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政務督查人員不按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未及時向上級報告督查工作情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督查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八條 對股室不配合督查人員工作,造成重大工作延誤或者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股室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其分管領導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第十九條 政務督查工作根據所督查的事項可採取文書催報檢查、現場巡視檢查、專項查辦等工作方式。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對政務督查的結果,由政務督查辦公室按行政獎懲辦法提出處理意見,報政務督查領導組研究後予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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