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精選20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48W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

一、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制度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精選20篇)

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按照25人至50人確定;1000人以上不足1萬人的企事業,職工代表人數按照50人至100人確定。也能夠根據企業規模,按5%——20%的比例確定代表人數。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並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能夠當選爲職工代表。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能夠連選連任,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相同。

職工代表中一線職工和科技人員的比例爲70%以上。女職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於本企業女職工佔全體職工人數的比例。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務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選舉和審議透過重大事項,務必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一般事項也能夠採用其他方式表決,均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透過。

車間建立車間職工代表大會。

二、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1、聽取企業關於經營管理狀況、職工社會保險費繳納狀況、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狀況以及履行羣衆合同等狀況的報告,並提出意見和推薦;

2、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審議透過或者否決羣衆合同草案、工資羣衆協議草案以及勞動安全衛生措施計劃;

3、監督企業實施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羣衆合同的狀況;

4、選舉、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以及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代表;

5、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企業與企業工會組織協商確定需要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三、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四、建立職工代表大會的六項工作制度

1、職工代表競選制度。採取職工自薦、聯名推薦、分會民主推薦三種報名方式;參選職工進行競選演說,由選區職工按代表名額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

2、職代會的會前預審和會後報告制度。會前一週向上一級工會進行會前預審;提交職代會審議、審查、透過、決定的各項議案,提前15天發給職工代表預審;職代會結束後一週內,將職代會材料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3、職代會票決制度。職代會選舉和審議透過的重要事項,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解決,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透過方可有效。

4、職代會質量評估制度。建立職代會質量評估委員會,收集歸納職工代表對大會的意見和評價,構成評估報告,對職代會質量評估狀況進行公開。

5、職工代表巡視制度。在職代會閉會期間,對職代會決定和透過的事項、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等問題,進行巡視,對巡視狀況進行分析和研究,歸納整理並構成書面材料,向職工羣衆公開。

6、職工代表述職制度。在職工代表所在選區內述職,理解本選區內職工羣衆的評議。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2

爲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化、規範化,依據《勞動法》、《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是我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羣衆審議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機構。

第二條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理解公司黨支部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力,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務必以職工爲本,以充分發揚民主、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平正義、維護團結穩定爲宗旨,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用心支持行政行使經營管理決策的職權;行政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支持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執行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議和決定。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條職工代表的產生和結構

(一)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並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均可當選爲本單位的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總數按職工總人數的10%調節。

(二)職工代表的產生,務必有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採取無計名投票方式進行民主選舉,候選人獲得應到人數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

(三)職工代表的結構應以一線職工爲主體。一線職工代表一般不低於50%,領導幹部代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30%,先進人物、青年職工、女職工代表應占必須比例。

第七條職工代表的權力

職工代表在職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因參加職代會組織的有關活動而佔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職權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間,除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因嚴重失職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外,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徵求本單位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八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職工代表應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現代企業管理知識,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素質和參與管理的潛力;密切聯繫羣衆,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羣衆的意見和要求;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保守公司商業祕密,做好本職工作;認真執行職代會的決議,完成職代會交付的工作任務;爲企業可持續發展和不斷壯大用心獻計獻策。

第九條職工代表的變動、罷免及補選

(一)職工代表對本公司的職工負責,職工有權監督職工代表履行職權的狀況。

(二)職工代表調離、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三)職工代表在受到紀檢監察、公安、司法機關審查期間,其代表資格暫時中止。職工有權對觸犯法律、受到行政或黨紀處分及有其他不稱職行爲的職工代表提出罷免申請,罷免的民主程序由職代會或工會確定並履行。

(四)職工代表出現缺額時,應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和結構要求及時補選產生,下一次職代會上確認。

第十條職代會的表決方式:

職代會進行民主選舉和審議透過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務必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一般事項也可採用其他表決方式,但須獲得應到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透過。

第十一條職代會的組織制度

(一)職代會一般每屆3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能夠與職工大會合並召開)。每次會議務必有全體職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二)凡提交職代會審議、討論的各類報告、方案、規定等有關事項,在不泄露商業祕密的前提下,一般應在正式會議召開前印發給職工代表。

第十二條職代會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一)在職代會閉會期間,本級工會主持日常工作,就需要臨時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以及對職代會審議透過的方案在實施中發生的個別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補充的問題進行協商處理,履行民主程序。

(二)職工代表檢查監督制度。在職代會閉會期間,職工代表對職代會各項決議、決定執行和提案落實的狀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三)職代會也能夠組織部分職工代表透過向有關部門詢問、查閱報表資料、提合理化推薦等形式,對本單位重大決策的執行狀況、職工羣衆關心的熱點問題等資料進行檢查,督促相關部門對有關問題進行及時改善。

(四)職工代表培訓制度。要重視職工代表的培訓工作,組織全體職工代表在任職期內分期分批參加法律法規、現代企業管理、民主管理等業務知識的培訓,提高職工代表的綜合素質。

第十三條職代會的文書檔案管理制度

工會對職代會的各種文字材料,要組織專人,分門別類,建檔歸案,並加強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第十四條各級工會委員會作爲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二)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推薦;

(三)組織人員進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推薦,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狀況,發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四)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增強職工的參與意識和主人翁職責感。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的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水平;

(五)理解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推薦,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3

1目的

進一步保障職工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鞏固主人翁地位,充分發揮職工的用心性和創造力,維護職工合法權益。2適用範圍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

3工作要求

3.1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和協調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3.2各級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3.3職工代表大會理解同級黨組織的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3.4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4管理資料和程序

4.1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審議推薦、審議透過、民主選舉、

民主評議、審查監督等五項職權。

4.1.1審議推薦權

本單位經營管理狀況、發展規劃和重要決策。

本單位制訂、修改、決定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要事項。

工會與企業就經濟性裁員、羣體性勞動糾紛和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職業危害等事項進行羣衆協商的狀況。

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工作狀況和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的事項。

本單位財務預決算,重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請破產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項。

法律法規規定和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4.1.2審議透過權

涉及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事項的羣衆合同草案。

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羣衆合同草案。

本單位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職工教育培訓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職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職

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本單位職工聘任、考覈獎懲辦法、收益分配的原則和辦法、職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職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法律法規規定和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4.1.3民主選舉權

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

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法律法規規定和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人員。

4.1.4民主評議權

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以及經營管理人員。

法律法規規定和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人員。

4.1.5審查監督權

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狀況。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的重要事項落實狀況。

羣衆合同和專項羣衆合同履行狀況。

本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執行、社會保險費交繳、

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提取使用等狀況。

法律法規規定和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4.2在職工代表大會上,由總經理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羣衆合同,爲企業發展的共同目標,雙方共同承擔職責和義務並保證合同履行兌現。

4.3職工代表

代表應具有必須的政治覺悟和政策水平,業務技術知識和管理潛力;有較強的職責感,做好本職工作,關心企業、遵守紀律、聯繫羣衆、辦事公道。在職工中有必須威信。

4.3.1職代會代表的產生

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採取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的方式,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選舉前以由各基層工會組織醞釀提名候選人,候選人數額比應選代表名額多10%。

代表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幹部等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一線工人和管理人員不少於70%;中層以上領導幹部不超過30%。青年和女職工佔適當比例。

公司領導、本部部門主任代表分配到各選區,參加直接選舉。

4.3.2代表名額分配:以職工總數比例的3%產生。

4.3.3代表實行常任制,一般與本屆工會委員會相同,可連

選連任。

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職工有權監督或撤換本單位代表。

4.3.4代表在公司範圍內調動仍保留資格。離退休、病故及調出本公司系統範圍的代表,其資格自行撤銷。根據需要,代表資格撤銷的單位經公司工會委員會同意,可補選同等數額的代表。

4.3.5代表資格須經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方能有效。

4.3.6代表按各自的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推出正副團長各一人。

4.3.7根據需要,可邀請未當選爲代表的單位(項目部)爲列席代表參加會議,還可邀請離退休老職工、職工家屬及其他人員爲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會上能夠發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3.8職工代表的權利

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對涉及本單位發展和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有知情權、推薦權和參與權。

參加與職工代表履職相關的培訓、檢查等活動。

因履職活動而佔用生產、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

享受應得的待遇。

4.3.9職工代表的義務

學習、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參與民主管理的潛力,做好本職工作。

聯繫選舉單位職工,表達職工的意願和要求。

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及時向選舉單位職工通報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狀況,理解評議監督。

模範遵守單位規章制度,保守商業祕密。

4.4組織制度

4.4.1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候選人名單提交大會預備會議選舉產生。

4.4.2主席團推薦執行主席1名,祕書長一名。

4.4.3主席團職責

審議透過大會的議題、議程。

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聽取工作機構的工作彙報和代表團長對議案的審查意見,提出大會決議草案。

處理大會期間的其他事項。

4.4.4公司職代會每年一次,在年初與工作會、黨建會合並舉行,會議須有2/3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4.4.5遇有重大事項或特殊狀況,經公司行政、工會或1/3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能夠召開職代會臨時會議。臨時會議也能夠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大會。

4.4.6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和做出決議須有代表總數的半數透過方爲有效。選舉和透過的形式由主席團確定。

4.5會議議題

4.5.1會議議題應圍繞加快企業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活力,促進技術進步,針對企業經營管理、分配製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開展。職工代表個人提出的有關事項,經主席團審議確認後,也可作爲會議議題。

4.5.2會議議題在大會預備會上透過方可確立。

4.5.3凡準備提交大會討論審議的報告、計劃、方案和制度,一般應在會前5至7天提交公司工會。

4.5.4在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和召開期間,設立相應的組織,負責起草會議文件、宣傳和會務準備。成員由黨政工及有關部門的領導和工作人員組成。

4.5.5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公司工會

召集職工代表團長和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向下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給予確認。聯席會可根據會議資料邀請公司黨政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4.5.6根據需要,職工代表大會設以下不脫產的專門工作委員會。

提案徵集、審理工作委員會。

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委員會。

職工福利委員會。

評議監督幹部工作委員會。

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委員會。

宣傳教育工作委員會。

視狀況,還可增設其他專門工作委員會。

4.5.7各專門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1至2人,成員7至15人。各委員會一般由比較熟悉對口業務、政策,有必須組織活動潛力,辦事公道、羣衆威信較高的職工代表組成。也能夠聘請有工作經驗、業務專長的非職工代表參加,但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透過。各專門工作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應超過委員會的半數。

4.5.8各專門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討論審查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

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大會授權審定屬於本工作委員會職責範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事項,並負責向下次大會報告、徵得確認。

收集覈實有關提案,督促有關部門及時研究處理。

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

承辦大會交辦的其他事宜

4.5.9各專門工作委員會一般每季活動一次。每次活動有記錄,定期向大會報告工作。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5主要風險與關鍵控制

5.1主要風險

應建而未建立職代會制度,不按時召開職代會或不執行職代會決議、打擊報復職工代表的行爲。

5.2關鍵控制

各單位要自覺遵守本制度,建立健全職代會制度,不走形式、不走過場,切實把職代會制度作爲企業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徑。

6附則

6.1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6.2本制度由政工部(工會辦)負責解釋。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企業民主政治建設,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當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大會制度。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企業工會組織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職工代表大會

第一條審議透過羣衆合同草案和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羣衆合同草案;本站shucunwang.

第二條聽取企業發展、生產經營管理、履行羣衆合同、開展民主管理活動等狀況的報告;

第三條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推薦勞動模範候選人;

第四條討論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推薦;

第五條督促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最低工資制度,履行羣衆合同和勞動合同,實行廠務公開,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案;

第六條教育和督促職工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用心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第七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工會組織

第一條公司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第二條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公司應建立女職工委員會,在公司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企業終止,該企業工會、分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告上一級工會。工會撤銷後,工會會員的會籍能夠繼續保留。

第五條公司工會設專職工會主席。公司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公司協商確定。

第六條公司工會組織應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七條公司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事宜。經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能夠臨時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章基本任務和活動方式第一條條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

(一)幫忙和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定額、休息休假、勞動定額、保險福利等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羣衆合同,並監督羣衆合同的履行。調解勞動爭議。

(二)組織培養、評選、表彰勞動模範,負責做好勞動模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職工學習文化、科學和業務知識,提高職工素質。辦好職工文化、教育、體育事業,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四)協助和督促企業做好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和保險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企業辦好職工羣衆福利事業,做好睏難職工幫扶救助工作,爲職工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

(五)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

第二條條堅持羣衆化、民主化,實行會務公開。凡涉及會員羣衆利益的重要事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作計劃、重大活動、經費收支等狀況理解會員監督。

第三條按照會員和職工羣衆的意願,依靠會員和職工羣衆,開展形式多樣的工會活動。

第四條條開展建設職工之家活動,建立會員評議建家工作制度,增強工會凝聚力,提高工會工作水平。推動企業關愛職工,引導職工熱愛企業,建立勞動關係和諧企業。

第五章工作機制和制度

第一條幫忙和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一)代表職工與企業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文本的主要資料和條件,爲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帶給法律、技術等方面的諮詢和服務。監督企業與所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二)工會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規定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應提出意見並要求企業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工會應對企業經濟性裁員事先提出同意或否決的意見。

(三)監督企業和引導職工嚴格履行勞動合同,依法督促企業糾正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爲。

第二條依法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羣衆合同,並可就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等簽訂專項羣衆合同。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工會法》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規定,爲切實加強企業的民主管理,保障企業員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有效提高企業素質和經濟效益,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行使總經理負責制的同時,必須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黨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持總經理執行和實施企業的決定和行使總經理對企業業務活動管理運作的指揮控制權,團結教育職工發揚當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額完成各項生產經營和工作任務。

第六條 員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和討論企業的發展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的報告,聽取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的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有關職工工資分配方案,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措施方案及主要規章制度等重大問題;

3、討論決定企業福利費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體福利事項;

4、評議監督企業級領導成員及其他高層管理人員,對他們的獎懲提出建議。

第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對總經理在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總經理提出建議,也可以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九條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企業職工,均可以當選爲職工代表。

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產生

1、以部室爲單位,由職工提名並進行差額選舉選出代表,其當選的票數需爲小組成員半數以上,選舉結果報企業工會批准。

2、企業領導、工會主席、團委書記,需參加各部室選舉才能成爲正式代表。

3、職工代表調離原選舉單位,不再保留代表資格,由原選舉單位另行補選。因組織機構調整,原選舉單位撤消,代表資格不再保留。

4、職工代表按部室組成代表小組,推選代表組長一名。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人數佔企業職工總人數的7%,職工代表中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幹部和其他方面的員工,其中工人代表佔職工代表總數的25%左右,女職工和青年職工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受選舉單位監督,代表不稱職時,原選舉單位職工有權依照規定予以撤換,但必須經原單位職工過半數通過,並報工會委員會批准。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自覺遵守黨紀國法和企業的規章制度。

2、關心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熟悉生產業務工作,積極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工作責任心強,辦事公道,作風正派,有一定羣衆威信。

4、密切聯繫羣衆,熱心爲羣衆辦事,實事求是反映職工羣衆的正確意見。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3、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佔用生產(工作)時間,有權按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水平和參政議政的能力。

2、密切聯繫羣衆,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羣衆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3、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爲一屆,每半年召開一次職工代表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出席,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決議,必須經到會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成員中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企業領導幹部,其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

主席團實行常任制,每屆任期3年,大會期間,由主席團成員輪流擔任執行主席。

主席團的職責是:

1、主持召開本屆職工代表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2、討論和審定大會的議程及提交大會通過的各項決定和決議。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圍繞增強企業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針對企業經營管理,分配製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企業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組長或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企業黨政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凡參加會議成員均享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職代表大會下設三個專門小組:提案審查小組、生產經營管理檢查小組、生活福利檢查小組。專門小組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

(一)提案審查小組(設3人,組長1人)的任務是:

1、職工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徵集職工羣衆的意見和建議,歸類綜合、審查,把合理可行或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作爲正式提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2、所有提案一經職工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立案後,交辦公室處理。本小組要定期進行檢查落實,並負責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二)生產經營檢查小組(設3人,組長1人)的任務是:

1、檢查、督促生產行政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並負責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2、審議行政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

3、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措施,搞好文明生產,及時反映職工對生產經營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生活福利檢查小組(設3人,組長1人)的任務是:

1、審議行政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

2、檢查督促生活福利部門貫徹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情況。

3、檢查督促和協助有關部門搞好飯堂、宿舍管理、環境衛生、文明生產工作。

4、研究討論集體福利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議和意見,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5、及時反映職工對生活福利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意見,對提得合理而又有條件解決的,要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對一時無法解決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解釋工作。

專門小組進行活動需要佔用生產(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但須經主管領導同意。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各專門小組可根據實際情況每半年活動1次以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與上級規定有牴觸時,按上級文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企業工會。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經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於20xx年x月x日起實行。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6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企業民主政治建設,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當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大會制度。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企業工會組織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職工代表大會

第一條審議透過羣衆合同草案和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羣衆合同草案;

第二條聽取企業發展、生產經營管理、履行羣衆合同、開展民主管理活動等狀況的報告;

第三條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推薦勞動模範候選人;

第四條討論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推薦;

第五條督促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最低工資制度,履行羣衆合同和勞動合同,實行廠務公開,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案;

第六條教育和督促職工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用心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第七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工會組織

第一條公司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第二條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公司應建立女職工委員會,在公司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企業終止,該企業工會、分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告上一級工會。工會撤銷後,工會會員的會籍能夠繼續保留。

第五條公司工會設專職工會主席。公司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公司協商確定。

第六條公司工會組織應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七條公司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事宜。經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能夠臨時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章基本任務和活動方式

第一條條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

(一)幫忙和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定額、休息休假、勞動定額、保險福利等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羣衆合同,並監督羣衆合同的履行。調解勞動爭議。

(二)組織培養、評選、表彰勞動模範,負責做好勞動模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職工學習文化、科學和業務知識,提高職工素質。辦好職工文化、教育、體育事業,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四)協助和督促企業做好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和保險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企業辦好職工羣衆福利事業,做好睏難職工幫扶救助工作,爲職工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

(五)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

第二條條堅持羣衆化、民主化,實行會務公開。凡涉及會員羣衆利益的重要事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作計劃、重大活動、經費收支等狀況理解會員監督。

第三條按照會員和職工羣衆的意願,依靠會員和職工羣衆,開展形式多樣的工會活動。

第四條條開展建設職工之家活動,建立會員評議建家工作制度,增強工會凝聚力,提高工會工作水平。推動企業關愛職工,引導職工熱愛企業,建立勞動關係和諧企業。

第五章工作機制和制度

第一條幫忙和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一)代表職工與企業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文本的主要資料和條件,爲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帶給法律、技術等方面的諮詢和服務。監督企業與所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二)工會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規定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應提出意見並要求企業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工會應對企業經濟性裁員事先提出同意或否決的意見。

(三)監督企業和引導職工嚴格履行勞動合同,依法督促企業糾正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爲。

第二條依法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羣衆合同,並可就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等簽訂專項羣衆合同。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7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企業民主政治建設,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

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大會制度。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企業工會組織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職工代表大會

第一條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和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第二條聽取企業發展、生產經營管理、履行集體合同、開展民主管理活動等情況的報告;

第三條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推薦 勞動模範候選人;

第四條討論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督促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最低工資制度,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 同,實行廠務公開,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代 表提案;

第六條教育和督促職工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積極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工會組織

第一條公司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第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 公司應建立女職工委員會,在公司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企業終止,該企業工會、分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告上一級工會。工會撤銷後,工會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

第五條公司工會設專職工會主席。公司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公司協商確定。

第六條公司工會組織應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七條公司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事宜。經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章 基本任務和活動方式

第一條條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

(一)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定額、休息休假、勞動定額、保險福利等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並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調解勞動爭議。

(二)組織培養、評選、表彰勞動模範,負責做好勞動模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職工學習文化、科學和業務知識,提高職工素質。辦好職工文化、教育、體育事業,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四)協助和督促企業做好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和保險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企業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睏難職工幫扶救助工作,爲職工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

(五)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

第二條條堅持羣衆化、民主化,實行會務公開。凡涉及會員羣衆利益的重要事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作計劃、重大活動、經費收支等情況接受會員監督。

第三條按照會員和職工羣衆的意願,依靠會員和職工羣衆,開展形式多樣的工會活動。

第四條條開展建設職工之家活動,建立會員評議建家工作制度,增強工會凝聚力,提高工會工作水平。推動企業關愛職工,引導職工熱愛企業,創建勞動關係和諧企業。

第五章工作機制和制度

第一條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一)代表職工與企業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文本的主要內容和條件,爲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提供法律、技術等方面的諮詢和服務。監督企業與所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二)工會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規定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應提出意見並要求企業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工會應對企業經濟性裁員事先提出同意或否決的意見。

(三)監督企業和引導職工嚴格履行勞動合同,依法督促企業糾正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爲。

第二條依法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並可就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等簽訂專項集體合同。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8

XX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根據XX公司的實際狀況,爲落實《工會法》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切實保障職工民主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充分調動和發揮職工的用心性和創造性,推進公司的事務公開、民主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職工大會是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組織機構,其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職工大會在黨組織領導下行使職權,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保證公司的不斷髮展。

三、職工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到有重大事項,能夠臨時召開。每次會議務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出席。職工大會由公司黨政工會主要領導主持召開。

四、公司總經理每年要向職工大會報告工作狀況,負責執行、處理職工大會有關決策和提案,並受職工大會的檢查和監督。職工大會要支持總經理行使職權,維護總經理生產經營指揮中心的高度權威,教育職工不斷提高主人翁職責感,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經營任務。

五、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審議公司重大改革方案、工資調整。職工福利、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以及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和獎懲辦法等。

(二)民主評議公司領導幹部,按照領導班子成員在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進行評測。

六、職工權利:

(一)在職工大會上擁有知情權。

(二)有權參加檢查執行職工大會決議、提案落實狀況,有權對領導幹部提出批評。

七、職工義務:

(一)自覺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規範自己的行爲,嚴格遵守公司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二)用心認真貫徹落實職工大會精神,支持各部門領導開展工作。

(三)正確處理國家、公司和職工的利益關係,用心穩妥處理好三者之間關係。

(四)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政策、業務水平和管理潛力,用心參與公司內部管理工作。

(五)自覺遵守社會公的和職業道德,敢於同不法行爲、不良風氣做鬥爭。

八、工會是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大會籌備工作、會務工作、辦理職工大會交辦的事項。職工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事項,由工會小組協商處理,並提請下一次職工大會確認。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9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公有制企業中職工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透過民主選舉,組成職工代表大會,在企業內部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一種制度。它是中國基層民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的利益關係,在法律範圍內行使職權,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和主人翁地位,調動職工用心性,辦好社會主義企業

第一條爲保障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充分發揮職工的用心性,創造性,提高企業的科學管理水平,促進企業經濟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企業實行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兩會合一的制度.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支持董事長,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引導職工用心參與本企業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共謀企業發展.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職工代表佔職工總數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構成是:工人代表佔50%;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佔50%;男女職工代表佔必須比例.

第六條職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選一次,與工會會員代表選舉同時進行,能夠連選、連任.

第七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務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第八條職代會作出決議,決定務必有應到會職工代表過半數同意纔有效.

第九條召開職代會由企業工會委員會組織和籌備.第十條聽取企業關於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職工培訓計劃的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推薦.

第十一條審議透過羣衆合同,工資協議,勞動安全衛生協議,並聽取履行狀況的報告;.

第十二條審議討論企業獎懲辦法,勞動保護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等問題.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工會法》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規定,爲切實加強企業的民主管理,保障企業員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有效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各項工作全面發展,結合我庫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行使庫主任負責制的同時,必須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 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黨支部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持庫領導班子執行和實施企業的決定和行使庫主任對企業業務活動管理運作的指揮控制權,團結教育職工發揚當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額完成各項生產經營和工作任務。

第六條 員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結合庫務公開制度(試行),聽取和討論企業的發展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的報告,聽取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的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有關職工工資分配方案,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措施方案及主要規章制度等重大問題;

3、討論決定企業福利費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體福利事項;

4、評議監督企業級領導成員及其他高層管理人員,對他們的獎懲提出建議。

第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對庫主任在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工會委員會提出建議。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九條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企業職工,均可以當選爲職工代表。

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產生

1、以科室爲單位,由職工提名並進行差額選舉選出代表,其當選的票數需爲小組成員半數以上,選舉結果報企業工會批准。

2、企業領導、工會主席,需參加各科室選舉才能成爲正式代表。

3、職工代表調離原選舉單位,不再保留代表資格,由原選舉單位另行補選。代表資格不再保留。

4、職工代表按科室組成代表小組,推選代表組長一名。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人數佔企業職工總人數的7%,職工代表中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幹部和其他方面的員工,其中工人代表佔職工代表總數的25%左右,女職工和青年職工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受選舉單位監督,代表不稱職時,原選舉單位職工有權依照規定予以撤換,但必須經原單位職工過半數通過,並報工會委員會批准。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基本條件

1、自覺遵守黨紀國法和企業的規章制度,保守總公司、分公司、直屬庫祕密。

2、關心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熟悉生產業務工作,積極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工作責任心強,辦事公道,作風正派,有一定羣衆威信。

4、密切聯繫羣衆,熱心爲羣衆辦事,實事求是反映職工羣衆的正確意見。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3、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佔用生產(工作)時間,有權按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4、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思想、道德覺悟、技術水平的能力。

2、密切聯繫羣衆,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羣衆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3、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圍繞增強企業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針對企業經營管理,分配製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企業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組長或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企業黨政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凡參加會議成員均享表決權。

第十九條 職代表大會下設三個專門小組:提案審查小組、生產經營管理檢查小組、生活福利檢查小組。專門小組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

(一)提案審查小組(設5人,正副組長各1人)的任務是:

1、職工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徵集職工羣衆的意見和建議,歸類綜合、審查,把合理可行或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作爲正式提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2、所有提案一經職工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立案後,交辦公室處理。本小組要定期進行檢查落實,並負責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二)生產經營檢查小組(設5人,正副組長各1人)的任務是:

1、檢查、督促生產行政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並負責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2、審議行政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

3、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措施,搞好文明生產,及時反映職工對生產經營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生活福利檢查小組(設5人,正副組長各1人)的任務是:

1、審議行政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

2、檢查督促生活福利部門貫徹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情況。

3、檢查督促和協助有關部門搞好飯堂、宿舍管理、環境衛生、文明生產工作。

4、研究討論集體福利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議和意見,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5、及時反映職工對生活福利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意見,對提得合理而又有條件解決的,要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對一時無法解決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解釋工作。

專門小組進行活動需要佔用生產(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但須經主管領導同意。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各專門小組可根據實際情況每半年活動1次以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與上級規定有牴觸時,按上級文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企業工會。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經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實行。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1

職代會制度是醫院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醫院黨支部領導下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醫院領導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一、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二、每年召開1~2次會議,每次大會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會決議或選舉應有半數以上的代表透過,方爲有效。召開職代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不實行常任制。

三、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1)聽取、審議院長的工作報告。

(2)討論和透過醫院改革方案,職工獎懲條例、獎金分配方案、羣衆福利等有關醫院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

(3)審議透過醫院財務預算、決算,或重大經濟決策和醫院重大基建投資,大型設備儀器購置等重大活動。

(4)監督和評議醫院中層以上幹部。

(5)其它需要職代會討論的重大活動。

四、職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需臨時討論的重要問題,可由工會推薦召開職代會聯席會議。並向下一次職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2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教育法》、《工會法》和《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相關規定,結合校園實際,特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長沙麓山國際實驗校園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校園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校園的權力機構。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科學發展觀思想爲指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羣衆、個人三者的關係,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用心性。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校園工作報告、財經報告和校園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

2、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覈和工資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方案和事項。

3、討論透過校園有關規章制度。

4、對校園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推薦。

5、評議和監督校園行政領導幹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6、依法參與校園的民主管理,維護教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六條校長室及所轄職能部門要用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理解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職責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持以校長爲首的行政幹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第二章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能夠連選連任。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爲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工會小組會員的過半數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0—20%之間,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行政幹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執行。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程序提出意見、推薦和提案;

2、有權就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並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批評和推薦;

4、有權向校園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推薦;

5、有權對校園和職能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狀況提出詢問。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1、學習並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校園各項規章制度,在校園發展中起到帶頭作用;

3、用心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4、密切聯繫羣衆,及時聽取和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具有必須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潛力;

5、爲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潛力。

第十一條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爲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期根據實際狀況確定。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校園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透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結合校園實際狀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分別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校園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透過。

第十七條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透過的決定和決議,校園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務必認真執行;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佈實施。各職能部門都要採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

第十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佈,理解羣衆監督。

第十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學部或工會小組爲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第四章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校園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校園黨總支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集與組織工作;

2、負責徵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

3、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3、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推薦,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

4、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的調整權和解釋權屬長沙麓山國際實驗校園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20__年11月1日起生效。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3

Xx鎮工會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職工代表大會是促進工會民主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的基本形式,是進一步加強工會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力機構。職工代表大會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

2、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狀況可臨時決定召開。

3、職工代表大會支持工會主席依法行使職權,聽取工作報告、發展建設計劃、工作總結;審議方針、改革及發展規劃、財務預結算報告、重要項目建設等一系列重大問題,並向工會提出建設性意見或推薦。

4、職工代表大會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要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好國家、羣衆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充分調動職工的主人翁職責感和用心性,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5、職工代表大會要按照規定程序和職權,敢於負責的對工會和職代會的工作提出議案、批評或推薦;敢於對落實職代會提案、決議等狀況質詢和督辦。

6、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7、職工代表大會要定期召開,要虛心聽取羣衆意見,瞭解民意,反映民情,解決實際問題。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4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爲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積極開展工作。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羣衆民主推選,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准產生。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學年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爲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由工會主席負責日常工作。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爲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5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也是工會履行維護職能的重要途徑,它有效發揮教代會在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中的重要作用。根據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此制度:

一、 建立教代會的目的

實行校長負責制,必須建立健全黨組織領導下的以教師爲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 教代會的性質

教代會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是促進學校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學校實行校務公開的主要載體。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三、 教代會的任務

1、教代會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三者利益關係。

3、教育引導教職工更新觀念,大膽創新,志存高遠、愛國敬業、爲人師表、教書育人、嚴謹篤學、與時俱進,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培育造就高素質的教師隊伍。

四、 教代會的職權

教代會一般行使四項職權,簡單概括爲: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和評議監督權。落實四項職權是教代會制度的核心,是檢驗教代會工作成效的關鍵。四項職權是一個整體,缺一不可。

(一) 行使審議建議權。

教代會具有審覈討論學校建設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並就此提出建議的權力。適用範圍主要聽取討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學年工作計劃、年度財務工作報告、教育教學和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 行使審議通過權

教代會對教職工聘任合同制和績效工資制實施方案、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實施方案、教職工管理制度、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進行審議並通過,然後由校長頒佈實施。

(三) 行使審議決定權

教職工生活福利事項、公益金等,由教代會審議決定,具體實施和管理仍由學校組織運作。

(四) 行使評議監督權。

適用範圍包括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幹部,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表揚、批評、獎勵和任免的建議;參與教育部門組織的民主推薦學校行政人員的活動。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屆次和召開的時間、參加人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行常任制,每屆任期三年,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屆期原則上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屆期一致。各基層工會應明確規定該單位教代會代表任期時間(三年),杜絕換屆的隨意性。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經全體教職工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

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閉會期間的工作機構,應自始自終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做好以下籌備工作。

1、起草、籌備方案,報學校黨支部研究審批,審批後,工會發出關於召開教代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通知,同時做好宣傳發動工作。

2、成立籌備委員會。工會主席任籌備委員會的主任。

3、組織教職工選舉工會代表。

4、收集整理提案。與學校黨政協商,確定大會中心議題。

5、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其主要任務:工會主席報告本次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議題及籌備情況;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確定大會議題和議程;組織代表對大會文件及重要議題進行評議並提出修改意見,將修改意見反饋給單位負責人;決定大會事項。

五、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

做好教代會代表的選舉工作,是教代會籌備工作的重要一環,是正式召開教代會的重要前提,具體做法如下:

1、擬定代表名額:可按30℅左右比例確定,名額確定後,以書面形式下達各選舉小組。校黨、政、工領導中的代表名額,可以放到小組選舉。在代表總額中,教師代表應不少於50℅,青年教職工、女教職工應有一定比例。

2、代表條件: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教職工,均可當選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應具有以下條件:⑴、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模範執行黨的方針政策,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⑵、掌握一定的業務知識、管理知識和民主管理知識,願意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活動;⑶、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教書育人,爲人師表;⑷、熱心爲教職工辦事,作分正派,公正公道、⑸、密切聯繫羣衆,正確代表羣衆利益,如實反映羣衆的意見和要求;⑹、關心學校和教育的發展,積極發表意見,討論問題,參加表決。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程序

(會前執行主席覈實大會代表人數,向大會報告法定代表人數)

1、宣佈大會開幕,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2、上級領導或有關領導致辭;

3、校長作學校工作報告;

4、副校長作分管工作報告;

5、提交大會審議方案或有關事項的說明;

6、工會作教代會工作彙報;

7、提案工作小組作提案工作報告(中途可安排一定時間讓教職工代表討論);

8、通過大會各項決議;

9、教職工代表發言;

10、學校領導講話;

11、宣佈大會閉幕。

以上教代會會議程序供參考,可以視具體情況作適當增減。

七、教代會工作制度

1、調查研究制度。學校工會和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對教代會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查與研究。

2、諮詢和溝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採用“座談會”、“諮詢會”等形式,組織教職工代表或代表組長與學校領導,就教職工和學校普遍關心的問題,直接進行溝通。

3、代表檢查和視察制度。組織代表或專門工作小組成員,定期或不定期對交代胡決議的貫徹及提案的落實等情況進行檢查、視察。

4、民主管理接待日製度。規定每月的那一天或那幾天爲民主管理接待日,由學校工會或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接待教職工代表和教職工來訪。

5、教代會報告制度。在召開教代會前兩週和閉會或兩週,向上一級工會填報召開教代會報告表,教代會決議報告表。

6、提案評選制度。學校工會和教代會提案專門小組對一屆或每次教代會的提案進行評選,對評選出的優秀提案給予獎勵。

7、代表培訓制度。對換屆新選出的教職工代表,進行教代會及民主掛曆基本知識培訓;每次教代會開會前,結合主要議題,進行專題培訓。

8、代表述職制度。每次教代會上可安排1-2名代表就履行教代會職責情況進行述職。

9、立卷歸檔制度。教代會的文件、會議資料等,按照文書檔案管理規範立卷歸檔,由學校檔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九、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設置

根據教代會職權和各校實際情況設置,常設工作小組一般有:規章制度小組、生活福利小組、評議監督小組、技能競賽小組、教學管理與改革參與小組。各小組組長應由熟悉業務、有專長、有經驗、有組織協調能力的教職工代表擔任。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稱學校)。

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和_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覈、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爲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佔全體教職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確定;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沒有確定的,由學校自主確定。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所、年級)、室(組)等爲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推選出團(組)長。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爲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民族代表應當佔有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並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爲人正派,密切聯繫教職工羣衆,如實反映羣衆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五條 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係、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爲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爲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並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爲有效。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繫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校工會爲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彙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的學校,其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爲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可以在其下屬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該單位範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與本地區有關組織聯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規定。

有關學校根據本規定和所在地區的相關規定,可以制定相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7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部分,他是學校教職工有領導有組織參與民主的渠道,是發動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一種基本形式。教代會必須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校長要尊重和保護教代會和工會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發揮教代會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作用,以利於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發揚當家作主的精神,共同努力辦好學校。

1、教代會的任務

教代會的任務是在黨組織的領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貫徹執行黨在各個時期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學校行政工作,團結和動員廣大教職工發揚主人翁精神,保證完成學校各項任務,努力培育社會主義"四有"新人,把學校辦成高質量、有特色、現代化的社會主義新型學校。

2、教代會的職責

(1)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和其他教育教學及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和通過由校長提出的崗位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由校長頒佈施行。

(3)討論和通過教職工集體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的重大事項。由校長頒佈施行。

(4)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建立定期民主評議幹部制度,根據其任職期間的業績進行表揚或批評,並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任免的建議。

3、教代會的召開

教代會每年召開1-2次。必要時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一次。開好教代會,是搞好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環節,因此,必須遵循以下七個基本程序。

(1)選代表

①教職工代表的條件

基本條件:凡是享有公民基本權利的教職員工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不得有附加條件、如文憑、年齡等。

②教職工代表的比例結構

代表的構成,應體現代表性和羣衆性。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學校以教學爲主,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幹部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0%,(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爲代表)女教職工和青年教職工應占適當比例。

③教職工代表的產生辦法

教職工代表以年級組、教研組、處室爲單位,由教職工直接採取無記名方式投票選舉產生。

④教職工代表的資格

A、嚴格按民主程序選舉產生,參加選舉人數需超過單位、本部門教職工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B、教工代表需獲本單位教職工一半以上的同意票才能當選。

⑤教工代表的補選和撤換。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單位或者離、退休時,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應由原選單位按照規定補選。辦法與選舉相同。

⑥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一些未當選爲代表的校領導和有關中層主要負責人作爲列席代表參加會議,還可以邀請一些離、退休老幹部、老教師等參加。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人數一般不要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20%,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且不能當選爲教代會主席團成員。

(2)定議題

教代會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就是教代會的議題。大會議題主要應圍繞兩方面的內容:①教育、教學、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

②教職工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議題,黨政、教代會雙方都可以提出。議題的決定,必須通過教代會常委表決通過,防止個人隨意行爲。

(3)徵集提案

教職工代表提案是以書面的形式,提請教代會討論、處理的意見和建議。提案徵集應召開大會前半個月由工會或提案小組把徵集表發給代表。"徵集表"內容包括提案名稱、案由或依據、具體要求和解決的辦法、提案人和附議人。提案一般應有一人提出,二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三人以上合議後,就填寫提案表,成爲正式提案。提案徵集後,應進行審理分類。

處理方法分爲:

①立案--凡符合政策規定,行政有能力解決,又確實需要解決的提案,應立案處理。凡是立了案的,都要進行整改。

②調查--對提案內容的可行性需要作深入瞭解和研究後才能確定,則暫不立案,待調查研究後再作出決定。

③解釋--對不符合政策,或者學校根本無法解決的提案,則向代表作出解釋。

④暫緩處理--對符合政策,但學校目前欠缺解決的提案,則作暫緩處理。

(4)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由工會主席主持召開,教代會常委或全體代表參加,彙報本屆教代會的籌備情況,提出大會議題和議程的建議,提請教代會常委或全體代表審議通過。

(5)開大會

開好教代會是教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重要保證。因此,要嚴格按照預備會議通過的議程,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認真主持開好大會。

會議召開前,大會主持人覈實出席大會的教工代表人數。到會代表超過2/3,即可宣佈開會。大會的主要議程是:

①大會報告:

由校長作工作報告或有關行政負責人作專題議案報告;由工會主席或教代會常委彙報上屆大會決議、決定的貫徹情況,提案處理情況以及本屆大會提案徵集情況報告。

②分組討論:

分組對大會報告、議案等進行審議,對大會的各項決定草案或需經大會選舉的候選人進行醞釀。各組長將討論、審議意見歸納整理。

③大會發言:

由組長或推選出來的代表在大會上作大會發言,陳述討論、審議的意見和建議。也可讓教職工代表自由發言。

④大會表決:

對各項方案、大會決議、表決草案或候選人進行表決。可採取舉手或投票兩種表決形式。宣佈表決結果。表決結果需有代表總數半數以上同意方爲有效。

(6)貫徹實施決議

大會決議是教代會對其各項議題做出的決定,是教代會職權的表現形式。決議落實得好不好,是檢驗教代會能否發揮作用的重要標誌,黨、政、工必須通力合作,認真貫徹落實。爲了維護教代會的權威和大會決議的嚴肅性,教代會的決議任何人不能隨便修改。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確需修改時,經黨、政、工聯席會議或教代會常委討論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召開教臨時會議進行討論,並就修改內容表決。

4.本制度由學校工會負責解釋。若上級有新的規定與之不符的則自行終止。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8

第一條全體教職工均有代表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教職工代表按職工人數的20-30%的比例民主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教師應不少於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條 召開教代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學院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教師代表不少於百分之五十。

第三條 教代會每四年爲一屆,按時換屆,特殊情況,經批准可提前或推遲換屆。

第四條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爲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同意。遇有重要問題,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院的中心工作,圍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提高教學質量,深化內部改革,增強學院活力,關心羣衆生活等羣衆關心的`問題,

第六條學院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其成員可以由各代表團醞釀提名,大會選舉產生。如因退休、調離,可提出申請增補,經院工會審議,另增選代表。專門工作委員會行使教代會通過的,按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工作機構,應盡職盡責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務:

(一)宣傳好黨的羣衆路線和依靠教職工辦教育的方針、政策,宣傳和解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作用和任務。

(二)組織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組織教職工代表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法令和管理知識。

(三)提出召開代表大會的方案和議題的建議。

(四)徵集、整理提案,交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審理。

(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議期間的組織工作和校務公開制度。

(六)組織教職工代表傳達會議精神,發動教職工和羣衆實現大會提案。

(七)組織教職工代表團或工作委員會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

(八)承辦教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交辦的事宜。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決議事項,必須經過全體代表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可生效。

第九條 本規則經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院黨委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本規則由臨沂大學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學院)黨政聯席會負責解釋。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9

一、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學校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爲提高教職工政治、業務素質,提高教育質量而開展工作。

三、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爲有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羣衆民主選舉,報學校黨總支審查批准產生,由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可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比例,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名額視學校規模可佔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4到1/3,其分配體現教師爲主,具有羣衆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於代表總人數的60﹪.代表產生後,編成代表隊(組)參加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領導幹部、教職工和其他人員爲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度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但不享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在一般情況下,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每學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爲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七、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徵求各方面意見後提名,經黨總支審查同意,有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爲5——8人,主持召開本屆教代會的大會。

八、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五項職權。

(一) 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 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並提出意見。

(三) 討論教職工的福利費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並提出意見。

(四) 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幹部。

(五) 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並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九、 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十、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爲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20

一、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不設常設機構。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規定程序行使職權。

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享有以下權利:

1.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通過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 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聘任實施方案、考覈辦法、獎懲規定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規章制度。審議學校及工會經費的收支情況。

3. 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幹部,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員的人選。

4. 校長定期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5.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協助校長及行政系統開展工作。

6. 教職工代表一般以教研組爲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佔60%以上女職工代表應按學校人數比例分配,少數民族代表要有一定比例。

7. 教職工代表任期一般爲3年,可以連選連任。

8.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爲一屆,一般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代表大會,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9.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代表總數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爲有效。

10.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經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通過。

11.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應得到認真貫徹,代表提案應得到及時處理。貫徹、處理的情況應在下次大會上提出報告。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情況應向教職工公佈,接受羣衆監督。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