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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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故分類

基建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1).傷亡事故等級分類

ⅰ.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的事故;

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

故;

ⅲ.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

故;

ⅳ.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非傷亡事故

一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爲一級非傷亡事故:

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基建停工16h以上或開掘工作面及各系統停工3晝夜以上的;

瓦斯煤塵燃燒、爆炸的;

井下發火封閉採區或影響安全基建的;

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面停止掘進的;

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60min及以上的;

直接經濟損失在50~100萬(含100萬元)的;

地面土建工程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20萬元(含10萬元)的;

其他認定爲性質惡劣的,情節特別嚴重的非傷亡事故。

二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爲二級非傷亡事故:

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開掘工作面、生產系統停工16h以上,不足3晝夜

井下發火封閉採掘工作面;

井下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10~60min(含10min)的;

因水災使採區停產的;

開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的;

大型物件墜入井筒的;

井下電纜或電氣設備着火的;

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的;

直接經濟損失在10~50萬元(含50萬元)的;

小型壓力容器、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的;

有毒、有害氣體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35kv以上供電系統誤停、誤送電的;

地面土建工程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10萬元(含1萬元)的;

礦區內積水較多,主斜井、35kv變電所存在進水可能的;

其它認定性質達到二級非傷亡事故的;

三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爲三級非傷亡事故:

凡所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4h或使開掘工作面、各系統停工4~16h的;

通風不良或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的

局部瓦斯超限作業或防塵設施不完善,造成粉塵濃度超標作業,不採取措施處理的;

按高瓦斯區域管理地點通風無計劃停風10min以內的;

因水災使一個開掘面停止掘進的;

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含10萬元)的;

鍋爐缺水,壓風機風缸搗毀,壓力容器安全閥失效;

溜子拉翻機頭或機尾,拉翻絞車;

井下透水影響正常作業的;

14、 地面土建工程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xx~10000元。

2.事故報告和事故調查

事故報告程序:

1).在基建過程中發生工傷、及其他安全事故,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彙報煤礦調度室,調度室要及時彙報值班礦長、煤礦值班人

員,並按規定通知有關領導、有關部門。

2).單位負責人接到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傷、死亡、重大事故報告後,要立即報告集團公司調度中心;

對於死亡事故然後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告應當在事發1h內上報。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隊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簡要

經過、初步原因分析、已採取的措施等。

3).發生事故的單位要迅速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並要保護好事故現場。

事故調查規定:

1).輕傷、重傷事故,由安監站組織工程、調度、技術、等有關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要將重傷事故調查處理報

告書每月底前上報公司安全監察部門。

2).輕傷、重傷事故經調查處理後,工傷人員的工傷票據必須由單位安監站負責填報、審批,並在每月前統計上報公司安全監

察部門。重傷事故審批後要到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加蓋工傷審覈專用章,便於今後對重傷的管理及傷殘等級鑑定。

3).凡發生3人以下死亡事故,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權限,由煤礦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報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

批覆結案。凡發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由上級安全監察部門組織事故調查,並按事故調查處理權限進行批覆結案,山西鑫飛集

團及煤礦安全、工會等有關部門配合,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

4)、凡發生二、三級非傷亡事故,由事故單位調度部門負責組織工程、機電、通風等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安技部門派

人蔘加。調查處理結果報公司安技部門。

5)、凡發生一級非傷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煤礦生產調度部門負責組織業務保安部門組成調查組,安技部門派人蔘加。

調查處理結果報山西鑫飛集團。

6).事故調查研究組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7).事故調查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4)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單位的有關人員瞭解情況和調閱有關資料,行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拒絕,或干涉事故調查

組的正常工作。

3.事故分析

1).基本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原則;

(2)依法辦事、規範處罰原則;

(3)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原則;

(4)科學分析、超前防範原則。

2).分析步驟:

(1)整理和閱讀調查材料;

(2)按以下七項內容進行分析:

受傷部位;

受傷性質;

起因物;

致害物;

傷害方式;

不安全狀態;

不安全行爲。

3).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引發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爲,如誤操作、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範勞動紀律等;物的不安全狀態

,如機械、物質、環境等方面的事故隱患等。

4).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間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現紕漏,或沒有有效預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事故發生,或造成事故後果擴大的因素,包括:

(1)設計、技術、管理機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勞動組織不合理;

(3)未經培訓或教育培訓不夠,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

(4)沒有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對現場工作缺乏應有的檢查、指導或指導錯誤;

(6)對事故隱患沒有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範措施;

(8)其他。

5).事故責任分析:

根據事故調查研究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者。

直接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生直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直接責任。

間接責任: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爲、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上的缺陷等間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間接責任。

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爲四類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和一般責任者。

直接責任者主要是指因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人員。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於間接責任,

主要是指各級管理人員,包括現場班組長、監護人員、區隊管理人員、科室業務管理人員、礦(廠、處、公司)級領導。其中

領導責任以分爲: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和一般領導責任者。

4. 事故處罰規定

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爲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對煤礦工作人員的處分種類分警告、記過、記大

過、降級、撤職、留用查看和解除勞合同處理。

1).事故處罰規定:

(1)礦井發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地面生產單位發生一起重傷事故,給予負有直接和主要責任者行政降級處分或免職;給予負有

重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或降級處分;當班班組長行政撤職或留用查看處分;給予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技術的副隊長

行政撤職處分,給予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技術的隊長行政記大過或降級處分,、分管科長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給予分

管礦長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給予礦長、安全副礦長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

上述處分可對責任人並處罰款。

(2)礦井發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地面生產單位發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給予負有直接和主要責任者行政撤職或解除勞動合同

處分;給予負有重要責任者給予行政降級或撤職處分;給予當班班組長行政留用查看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給予事故單位的隊

長,分管生產、安全、技術的副隊長行政撤職或留用查看處分,給予事故單位的隊長,分管生產、安全、技術的科長行政撤職

或免職處理;給予業務保安科室的分管副科長、科長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給予分管礦長行政降級或免職處理;給予礦長、

安監站長行政記大過處分或免職處理。

上述處分可對責任人並處罰款。

(3)礦井發生3人以上(包括3人)事故,由上級管理部門按相關程序處理。

(4)礦井發生1人次重傷事故,給予發生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企業罰款500~800元;給予發生事故的相關科室主要

領導、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罰款800~1000元;給予發生事故的隊主要領導和分管安全的副職罰款1000~1500元,給予當班

班組長、分管生產的副職行政警告處分。

(5)礦井發生一起重傷2人次或年度內分管專業累計發生2人次重傷事故,給予發生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罰款1000

~1500元;給予發生事故的相關科室主要領導、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罰款1500~xx元;給予發生事故的隊主要領導和分管

安全的副職行政警告處分,給予當班班組長、分管生產的副職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

(6)礦井發生一起重傷3人次及以上年度內累計發生3人次以上重傷事故,給予發生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罰款1500

~xx元;給予發生事故的相關科室主要領導、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罰款xx~3000元;給予發生事故的區、隊主要領導和

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給予當班班組長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7)礦井發生一起一級非傷亡事故,給予發生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罰款1500~xx元;給予發生事故的相關科室

主要領導、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罰款xx~3000元;給予發生事故的隊主要領導和分管安全的副職行政記過處分,給予當班

班組長、分管生產的副職行政記大過處分。

(8)礦井發生一起二級非傷亡事故,給予發生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罰款1000~1500元;給予發生事故的相關科室

主要領導、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罰款1500~xx元;給予發生事故的區、隊主要領導和分管安全的副職行政警告處分,給予

當班班組長、分管生產的副職行政記過處分。

(9)礦井發生一起三級非傷亡事故,給予發生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罰款500~800元;給予發生事故的相關科室主

要領導、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罰款800~1000元;給予發生事故的隊主要領導和分管安全的副職企業罰款1000~1500元;給

予當班班組長、分管生產的副職行政警告處分。

(10)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真實情

況和資料的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從重處理,給予主要領導行政警告直到撤職處分。

(11)在本年度內發生兩起一級非傷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單位的礦長、分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分管副礦長行政記過處分。

2).相關處罰規定:

(1)事故調查提供的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由煤礦安監部門負責跟蹤落實。

(2)凡發生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發生重傷、死亡、重大事故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公司彙報,拖延8h以上、

12h以上、24h以上者,給予事故單位經濟處罰10000元、xx0元、50000元。

(3)事故責任人是中共黨員的,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並處黨內處分。

5.以上處罰由煤礦按上述標準進行處罰涉及到處罰煤礦的由集團公司進行處罰,罰款納入煤礦安全獎勵基金和集團公司安全獎

勵基金。

6.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者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章 安全基建問責制度

本制度所稱安全基建問責(以下簡稱問責),是指安全生產責任單位負責人對本礦安全施工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以

致影響、貽誤安全基建工作,導致產生重大安全隱患和發生安全施工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的行爲,對責任單位及其

負責人採取問責措施。

1.凡發生一起3人以上的生產安全死亡事故,事故單位負責人由上級主管部門實施責任追究,並按上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安全基建問責制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

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

3. 問責方式分爲重大安全隱患問責和安全生產事故問責,對重大安全隱患產生單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行政問責。

4.重大安全隱患認定標準:

(1)超能力、超強度或超定員組織生產;

(2)瓦斯超限作業;

(3)礦井未建立瓦斯監控系統,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採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4)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5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

(6)越層越界開採;

(7)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

(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9)礦井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

(10)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

(11)各種證照過期或不健全,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工程進行勞務承包的;

(12)煤礦未及時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未及時取得或變更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

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和營業執照的;

(13)礦井在生產經營區內存在可能導致人身傷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14)上級或各級地方安全部門檢查中提出,經查屬實的,職工舉報提出,由集團公司及以上安全部門界定確認的。

5.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部門予以黃牌警告:

(1)產生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不及時彙報,強行組織生產作業的;

(2)在施工經營區域內存在上級單位檢查中查出,本礦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計劃的重大安全隱患的;

(3)存在煤業公司檢查中查出,本礦未列入整改計劃的重大安全隱患的;

(4)存在羣衆舉報經查屬實,本礦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計劃的重大安全隱患的;

(5)未實現年度安全目標管理考覈指標。

6.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相關部門予以經濟處罰,取消當年度評先評優的資格:

1、對上級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內被集團公司黃牌警告一次或被上級單位通報批評的。

6.對重大安全隱患責任人的問責:

(1)生產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強行作業的責任人給予留用查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2)產生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強行組織生產作業的責任人給予免職處理或撤職

處分;

(3)產生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隱瞞、謊報、遲報的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或行政

記大過處分;

(4)對重大安全隱患未按“三定”(定時間、定措施、定責任人)要求整改的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

7安全生產事故問責

(1)礦井發生一次死亡生產責任事故的,按照上級管理部門相關程序追究處理。

(2)發生非死亡生產責任事故的,由安監站進行事故責任人約談。內容包括:主要聽取事故發生經過、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性質、原因分析及教訓,重點是採取的措施、強化安全責任等方面的彙報。同時對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告誡。

被約談對象應該準備書面材料和必要的圖紙。

(3)約談原則上在事故發生、事故等級、事故性質確定後10 日內進行。

(4)約談時,應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紀要並及時發送被約談單位;

(5)約談後,被約談單位應在15日內將約談要求貫徹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

(6)事故責任人所作檢查,對事故責任人的約談,對事故科隊的經濟處罰以及對事故責任部門的通報批評由安全、工會、勞資

、財務等部門組織並監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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